(19*11月7日 自19*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安全、健康,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境內一切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女職工。
第三條 各級勞動部門負責監督本辦法的實施。
各級衛生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對本辦法的實施有權進行監督。
第四條 企業在實行承包、租賃、轉讓、兼并時,對能勝任本職生產和工作的女職工,不得歧視和無故拒絕聘用。
第五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照常參加本單位調資,除產期外,享受職工一切待遇(計劃生育除外)。
第六條 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婚前檢查,(來自:m.dewk.cn)應算做勞動時間。
第七條 對未婚和已婚未孕的女職工所從事的勞動范圍,除執行《規定》第五條外,不得安排在作業場所空氣中鉛、鎘、汞等含量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勞動。
第八條 對常年從事低溫、冷水、野外、室外流動性作業的女職工,在月經期休假一天,對從事其他生產作業的女職工,在月經期,所在單位應給予照顧。
企業應按月給女職工發放符合衛生標準的月經用品。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可根據本單位條件,參照本款執行。
第九條 單位對女職工在懷孕和產假期間,除執行《規定》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安排懷孕職工從事孕期禁忌的勞動以及經常攀高、彎腰、抬舉、下蹲等易引起流產、早產、畸胎的勞動。
根據醫務部門診斷證明,對于懷孕職工不能勝任原崗位工作的,應減輕其勞動量或安排輕工作(包括半日勞動)。
(二)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職工從事夜班勞動或加班加點。
(三)對懷孕七個月以上職工,每天給予一小時工間休息并計算為勞動時間。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建立孕婦休息室。
(四)懷孕職工勞動時間內作產前檢查,應計算為勞動時間。
(五)根據醫務部門的診斷證明,懷孕職工不滿四個月流產的(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下同),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六)女職工屬于晚育的,可按有關計劃生育規定,適當延長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七)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應
視身體適應情況,逐漸恢復原勞動定額。
(八)懷孕職工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手術費、接生費、住院費、藥費等均由所在單位負擔(計劃外生育除外)。
第十條 女職工產假九十天期滿后,如果上班有困難,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給哺乳假至嬰兒一周歲;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可適當延長哺乳假,但不準超過十八個月。未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不得強制其休長假;未經單位批準,本人不得擅自休哺乳假。
女職工休哺乳假期間,所在單位應發給不低于本人標準工資75%的工資,其工齡連續計算。
第十一條 企業應定期對女職工進行婦科病、乳腺病普查,并建立衛生檔案。發現患病的,應及時給予治療。普查、治療費用由所在的單位支付。
第十二條 女職工因更年期綜合癥不適應原工作的,經單位醫療機構或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應減輕其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企業應設女職工安全衛生設施。女職工在一百人以上的車間(班組)和單位,應建立婦女專用衛生室,設專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女職工在四十至一百人的車間(班組)和單位,可設簡易溫水箱及沖洗器,對流動、分散作業的女職工,可發給單人使用的衛生器具。
第十四條 各級勞動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安全機構,應設專、兼職人員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十五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應按照《規定》和《黑龍江省勞動安全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依照《規定》第十三條和《黑龍江省勞動安全條例》處罰。
第十七條 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按照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與國家規定有抵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篇2: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012)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19號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已經20**年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一條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調整。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一條 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附錄: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礦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二、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
(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
三、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五)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七)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八)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四、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
(二)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篇3:遼寧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暫行辦法(2011修正)
遼寧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暫行辦法(20**修正)
(1991年8月16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1號發布)(編者注:修改內容見根據20**年1月7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年1月13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47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遼寧省小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89件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的《遼寧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暫行辦法(20**年修正本)》)
遼寧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暫行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境內一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衛生行政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有權對《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條 凡有適合婦女從事勞動崗位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安排女職工。
任何單位不得招收使用女童工。
凡有女職工的單位,應指定機構或人員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五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不影響參加本單位工資普調和應享受的內部效益工資、浮動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未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休長假。
第六條 禁止安排已婚未育的女職工和在懷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接觸鉛、苯、汞、鎘、二硫化碳等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和超過國家衛生防護標準限量的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對從事接觸錳、鉻、鈹、砷、磷及其他化合物作業的女職工,在其懷孕期、哺乳期,應調換崗位,安排其他工作。
第七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不能勝任原工作的,經縣以上(含縣,下同)醫務部門證明,應予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經常彎腰、攀高、下蹲、抬舉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的作業。
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每班應給一小時的休息時間。堅持工作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批準,可提前休假。提前休假期間的工資,按病假工資標準支付。
對有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的女職工,所在單位安排其工作時,應予適當照顧。
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做產前檢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勞動定額的,應扣除勞動定額。
第八條 對常年從事低溫、冷水、野外、室外流動性作業的女職工,在其月經期,所在單位應予以適當照顧。
女職工月經期,所在單位可發給一定數量的衛生用品。
第九條 女職工產假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正常生育的,假期為九十天。其中產前十五天,產前假不得改在產后休息;提前分娩的,可改在產后休息;產期拖后的,休假天數超過法定假期的天數按病假處理。
(二)晚育并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增加產假四十四天。
(三)剖腹、側切、三度會陰破裂等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
(四)孕期不滿四個月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的,假期十五天至三十天,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的假期四十二天。
第十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后,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至嬰兒一周歲。假期工資不得低于本人標準工資的75%。休假期間工齡連續計算。
第十一條 嬰兒滿一周歲后,經婦幼保健部門證明嬰兒確屬體弱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哺乳期,但最多不得超過六個月。
哺乳期滿正值夏季(指六月、七月、八月的),可延長哺乳期一至兩個月。
第十二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后,應允許有一周至兩周的適應時間,有勞動定額的,應逐步恢復其原勞動定額。
第十三條 女職工所在單位有條件的,應每二至三年對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病和乳腺病普查,并建立女職工衛生保健檔案。
第十四條 女職工因更年期綜合癥不能適應原工作的,經縣級以上醫務部門證明,所在單位應予減輕其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 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按《遼寧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