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12號
《貴陽市城鎮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已經20**年10月14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李再勇
20**年11月5日
貴陽市城鎮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城鎮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保證二次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和工業建筑物對水壓要求超過城市供水水壓標準,通過建設儲存、加壓等設施經管道供給用戶或者自用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設施,是指從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計量水表后至二次供水用戶計量水表前的設施的總稱,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壓力水容器)、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住戶計量水表、監控系統等。
第四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水質監測和衛生監督工作。
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物價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二次供水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維護二次供水安全、保護二次供水設施的義務,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城市供水、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及時處理舉報、投訴。
第二章 設施規劃建設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生活飲用水水壓、水量超過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能力的,建設單位應當設置二次供水設施,其工程建設投資應當包括在建設工程項目總概算中。
二次供水設施工程屬于建設項目的配套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工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序報批后,方可進行建設。
第七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二次供水設施工程的設計、施工、選用材料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選址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在選址階段依法報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衛生審查;
(二)設計、施工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三)將施工設計方案征求城市供水企業的意見,并將二次供水施工圖設計文件依法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將供水企業對設計方案的意見、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有關供水衛生許可等資料報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五)嚴格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確需修改的,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報送審查;
(六)嚴格執行《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和其他有關規定,滿足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基本條件和管理要求;
(七)獨立設置,有建筑圍護結構,有污染防治措施和運行安全保障措施,符合施工安裝、操作管理、維修檢測等具體要求;
(八)選用的材料和工藝設備符合國家標準和安裝規范,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淘汰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制劑、管材、管件、配件等產品和無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保證水質不受污染;
(九)材料和設備在安裝前進行核對、復驗,并做好衛生清潔及防護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前款第(八)項中所稱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是指凡在飲用水生產和供水過程中與生活飲用水接觸的聯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包裝容器、防護涂料、水處理劑、除垢劑、水質處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學物質。
二次供水工程設計審查應當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八條二次供水設施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原設計要求進行系統的通電、通水調試,并通知所在地城市供水、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水企業到場監督。調試后應當對供水設備、管道進行清洗、消毒,確保系統水壓、出水水質符合國家標準。
第九條二次供水設施工程安裝、調試完成后,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所在地城市供水、衛生、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企業參加。
二次供水設施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經驗收不合格的,由建設單位進行整改后,按照規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條二次供水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后30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有關竣工驗收資料、二次供水衛生資料等報送所在地城市供水、衛生、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占或者擅自停用、改動、拆除、挪用二次供水設施;不得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直接連通,因特殊情況確需直接連通的,應當按照規定報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企業同意,并在管道連接處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十二條二次供水設
施由產權單位、產權人負責管理和維護。無法確認產權單位或者產權人的,由二次供水設施的使用人管理和維護。 未移交物業的,由建設單位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產權單位、產權人、使用人或者建設單位不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下簡稱被委托單位)管理和維護二次供水設施。
二次供水設施實行委托管理和維護的,委托人與被委托單位應當簽訂委托服務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二次供水設施產權單位和被委托單位應當建立監控系統,監控信息應當保存30天。
第十四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周圍保持環境整潔,30米范圍內不得修建畜禽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沆、垃圾堆放點等污染源,不得堆放有毒、有害及易腐蝕物品;
(二)不得將食品帶入設施、設備間;
(三)水箱、蓄水池專用并有加蓋、加鎖等防護措施,實行專人管理,不得有跑、冒、滴、漏現象;
(四)貯水容器和供水設施的材質和內壁涂料無毒無害;
(五)保證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第十五條城鎮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依法實行衛生許可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在二次供水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供水前,向所在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手續。未依法取得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的,不得供水。
第十六條產權單位和被委托單位應當建立二次供水設施維護及水質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專(兼)職人員,加強設施維護和水質管理,嚴格按照國家規范和標準定期對水質進行常規檢測和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維護、清洗、消毒,確保二次供水設施正常運行和水質、水壓符合國家標準。
產權單位或者被委托單位不具備水質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現場檢測。
第十七條對二次供水設施的維護、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維護、清洗、消毒應當選擇在不影響用戶正常生活或者工作用水的時段進行。每次清洗、消毒后,應當進行水質檢測,水質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對水質的常規檢測每月不少于一次,將檢測結果向用戶公示,并將水質檢測情況報送所在地衛生、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所使用的用具、清洗劑、除垢劑、消毒劑等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規范和產品質量標準,并具有衛生許可批準文件,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八條從事二次供水設施維護、清洗、消毒應當有固定的工作場所,設立清洗、消毒工具消毒間,定期對清洗、消毒工具進行消毒。維護、清洗、消毒人員應當經過生活飲用水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健康合格證,并到所在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二次供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管水工作。
第十九條二次供水實行一戶一表、抄表到戶。水表應當經法定計量檢驗機構檢定合格。
第二十條二次供水設施產權單位或者被委托單位應當與用戶簽訂《二次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除突發事件外,產權單位或者被委托單位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在二次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時,產權單位或者被委托單位應當立即進行搶修。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者降壓供水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停水時間超過24小時的,應當報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采取臨時供水措施。因設備故障或者緊急搶修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
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日常維護、應急搶修時,社區服務管理機構、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支持、配合。
第二十二條發現二次供水水質受污染或者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時,產權單位或者被委托單位應當立即通知供水企業,并報請衛生、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門查明原因,及時采取措施,防治污染擴大。需要停水的應當及時通知用戶,并在12小時內采取應急措施處理。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產權單位或者被委托單位應當采取應急措施供水,滿足用戶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第二十三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產權單位和被委托單位的下列工作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一)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程、標準的情況;
(二)建立健全并執行二次供水設施維護和水質管理制度的情況,對二次供水水質檢測及設施清洗、消毒等情況;
(三)執行國家、省有關二次供水的管理規定及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四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及時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突發性二次供水污染事故和二次供水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事件。對已造成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引發傳染病流行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責令產權單位或者被委托單位立即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停止供水;
(二)封閉供水設施,封存有關供水設備及用品;
(三)控制、排除污染源;
(四)切斷污染途徑;
(五)對供水設施及用品進行清洗、消毒,直至消除污染、水質檢驗合格后方可恢復供水。
第二十五條二次供水水費、水質檢驗費,應當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不得亂收費。
第二十六條產權單位和被委托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設施維護、清洗、消毒和水質管理檔案,如實記錄每次對二次供水設施的維護、清洗、消毒和水質檢測情況。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一)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二)未按照經依法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圖設計文件的;
(三)二次供水設施工程使用材料不符合國家標準和安裝規范的;
(四)二次供水設施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
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將供水企業對二次供水設計方案的意見、經依法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有關供水衛生許可等資料報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建立二次供水監控系統并保存監控信息,未建立二次供水設施維護及水質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者二次供水水質檢測結果不按規定向用戶公示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不具備相應技術條件又未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管理和維護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的水箱、蓄水池未實行專用并無加蓋、加鎖等防護措施或者有跑、冒、滴、漏現象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損壞、侵占或者擅自停用、改動、拆除、挪用二次供水設施的,除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外,處其賠償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五)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直接連通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
(六)未嚴格按照規定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維護、清洗、消毒,在二次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擅自停止供水,需要停水未通知用戶,未按照規定采取應急供水措施,或者未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設施維護、清洗、消毒和水質管理檔案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二次供水設施保護范圍內修建畜禽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沆、垃圾堆放點等污染源,或者堆放有毒、有害及易腐蝕物品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款罰:
(一)未按照國家規范和標準定期對水質進行檢測或者委托檢測,并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檢測情況的;
(二)安排未經生活飲用水衛生知識培訓、未取得健康合格證的人員直接從事供水、管水工作的;
(三)二次供水水質受污染或者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時,產權單位或者被委托單位未通知供水企業,或者未報告衛生、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門的。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工程未依法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衛生審查,或者未依法取得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供水的,按照《貴州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選用的用具、清洗劑、除垢劑、消毒劑等產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2015)
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20**)
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
《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已經20**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萬勇
20**年2月6日
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飲用水安全,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武漢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是指通過二次供水設施將公共供水儲存、加壓后提供給居民用水戶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而設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供水管道(從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點閥門位置至居民用水戶計量水表)等設施,不包括消防、熱水、直飲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蔡甸、江夏、東西湖、漢南、黃陂、新洲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的具體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發展改革、城鄉建設、城管、住房保障房管、財政、物價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二次供水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二次供水應當采用安全可靠、衛生環保、節能節水的技術和設備,推行智能化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二次供水設施的義務,不得損壞、侵占或者擅自移動二次供水設施,不得阻撓或者妨礙二次供水設施的維修維護。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用水水壓需求超過公共供水管網正常服務壓力的,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配套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其工程建設投資,應當納入工程項目總概算。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供水企業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第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當滿足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基本條件和管理要求,并征求供水企業的意見。供水企業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對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的意見書。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對建設項目施工圖進行審查時,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對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同步進行審查。
第九條 建設單位自行組織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建設單位應當在二次供水設施施工前10個工作日將施工安排書面通知供水企業。供水企業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設施建設過程中的查驗工作,對未按照設計方案進行建設或者不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應當及時提出限期整改書面意見,并抄送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整改。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應當按照立管和水表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儲水設施的容積、加壓設施、管道口徑能夠滿足用水需要,便于維護管理;
(二)儲水設施的頂部及周圍排水暢通,溢水管不得直接與排水管連通,頂部設有通氣孔,通氣孔有防止異物進入的防護裝置;
(三)儲水設施結構結實牢固,內壁光潔、不滲漏、耐腐蝕,加蓋加鎖;
(四)儲水設施應當獨立設置,并配備必要的防止水污染的裝置;
(五)所用材料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和衛生標準,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批準文件,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設備;
(六)嚴禁設計使用消防、生活合用儲水設施,嚴禁使用玻璃鋼等對水質有影響的非環保儲水設施;
(七)儲水設施應當符合防凍保暖要求,滿足異常寒冷天氣供水需要;
(八)儲水設施和泵房周圍1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化糞池、滲水井和其他有污染的設施,不得堆放有毒、有害、易腐蝕物質;周圍2米范圍內不得有污水管線。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建成后,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沖洗、試壓、消毒并依法組織驗收,供水水質經具有法定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驗收時,應當邀請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還應當邀請供水企業參加。
第三章 運行維護管理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建設的,由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維護管理;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建設的,經驗收合格后,由建設單位與供水企業簽訂協議,移交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既有的二次供水設施,在移交供水企業前,由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行維護管理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第十四條 產權人將既有二次供水設施移交供水企業運行維護管理的,應當向供水企業提出申請。供水企業應當對二次供水設施現狀組織認定,經認定符合移交條件的,供水企業應當予以接收并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對不符合移交條件的,應當進行改造,改造合格符合移交條件的,供水企業應當予以接收并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二次供水設施移交條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訂。
第十五條 各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要按照統一計劃、分批開展、限期移交、集中管理的原則,組織實施其管理區域內二次供水設施的改造,其確定的二次供水設施改造管理部門,具體負責二次供水設施改造的實施工作。
二次供水設施改造方案應當征求供水企業的意見。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各區二次供水設施改造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費用由產權人承擔,市、區人民政府對改造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鼓勵社會資金通過提供節能、節水設備和技術等方式參與二次供水設施改造。
第十七條 制定和調整供水價格時,可以將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費用計入城市公共供水總成本。
第十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不間斷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提前24小時告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設備故障或者緊急搶修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
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十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程,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二次供水儲水設施應當盡量利用用水低谷時間蓄水;
(二)水泵機組運行噪音不得高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三)屋頂水箱及裸露在外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按照規范和異常寒冷天氣正常供水的要求,采取防凍、防腐措施;
(四)建立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檔案,對運行情況、故障處理、清洗、消毒、檢驗、更新改造等逐一記錄歸檔。
第四章 水質管理
第二十條 二次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二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
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清洗消毒和檢驗的人員應當經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二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建立水質管理制度和管理臺帳,配備專(兼)職人員,加強水質管理,至少每半年對儲水設施進行一次清洗、消毒,并標注清洗、消毒的單位和時間。
二次供水儲水設施清洗、消毒完畢,水質經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不具備相應水質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二次供水的水質檢測報告應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條 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需要停止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及時告知用戶,同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隨機抽檢;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限期予以整改。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二次供水水質衛生監督監測結果通報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 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水行政執法機構,按照《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武漢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設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
(二)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未按照規定進行水質檢測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二次供水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四)隱瞞、緩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者水質信息的;
(五)擅自占用、破壞二次供水設施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二)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從事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
(三)危害二次供水水質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處理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國家、省對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費用和運行維護管理費用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3:青島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2004修正)
青島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20**修正)
(2000年12月22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114號令發布施行,20**年9月2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171號令修訂)
青島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根據《青島市城市供水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儲存、加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后再供用戶的形式。
第三條 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門和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及各縣級市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城市二次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城市二次供水衛生監督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按照《青島市城市供水條例》規定的水壓標準供水。不能滿足用戶需要時,建設單位應當投資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
第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需實施城市二次供水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六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及其變更,應當征求供水企業和供水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并按規定辦理其他有關審批手續。施工單位應當按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儲水池(箱)容積、水管管徑、機泵等能夠滿足用戶需求,便于維修、管理;
(二)水池壁堅固、光潔,不滲漏,水池(箱)加蓋且密封性能好,透氣孔有防止蚊蟲、異物進入的裝置;
(三)生活用水、消防用水及其它用水管道布局合理,無死水區,管道表面用不同顏色的防腐涂料相區別;
(四)不得將溢水管與排水設施直接連通;
(五)建筑材料、管材、閥門等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和質量標準;
(六)機泵室與儲水池分建,并配備必要的防水質污染的裝置;
(七)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周圍10米范圍內,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質。
第八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用戶用水設施同時驗收。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后,須經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交付使用后,由產權單位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無產權單位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指定供水企業或有資質的單位(以下統稱供水設施管理單位)管理。
第十條 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保持供水設施正常運行,保證水壓符合設計要求和不間斷供水。因按計劃檢修供水設施或因工程施工等原因需停止供水時,應當事先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或按規定報批,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突發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并報告供水行政管理部門。
生活用水停止供應超過3天的,應當采取臨時供水措施。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
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水質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水質管理,定期進行水質檢測。不能進行水質檢測的,應當定期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
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每半年對儲水設施進行一次清洗消毒;水質異常時,應當隨時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經有資質的單位對水質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檢驗后的10日內將檢驗結果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工作應當由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保潔維修專業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人員、保潔維修專業人員,必須經預防性健康體檢,取得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健康證,方可從事城市二次供水日常管理、保潔維修工作。
第十三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和保潔維修專業單位應當按規定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有關資料,接受管理部門的檢查。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占和擅自改動、停止使用城市二次供水設施。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城市二次供水水質有異常變化,應當立即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城市二次供水的水費收取標準,須經市物價部門核定。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至20000元罰款:
(一)應當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而未建設的;
(二)不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擔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至10000元罰款:
(一)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溢水管與排水管直接連通的;
(二)在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保護范圍內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質的;
(三)城市二次供水水質或水壓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設施清洗消毒或不按規定報送水質等有關資料的;
(五)損壞、侵占、擅自改動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
(六)擅自停止供水或未按規定履行停水通知責任,或未按規定采取臨時供水措施的。
第十九條 城市供水行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