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平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平政辦發〔20**〕106號
二00八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提高綠化覆蓋率,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美化市容,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平涼市城市總體規劃區和建制鎮規劃區的綠地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地,是指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城市風景林地。
第四條 城市園林綠化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群眾和專業隊伍相結合的管理辦法。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指導、監督、檢查各單位的園林綠化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督促轄區單位和居住區的綠化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各單位負責本單位范圍內的綠化管護工作,并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和指導。
市、縣(區)建設、規劃、市政、行政執法、環衛、環保、房產、公安、工商等部門,配合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有關綠化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領導,把城市園林綠化建設作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安排相應的投入經費。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投資、捐資、合資建設城市園林綠化項目,并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六條 在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或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建設規劃,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報經市人民政府審定批準后組織實施。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園林綠化建設規劃的總體要求,制定本轄區的園林綠化建設規劃,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市、縣(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地區實際,制定城市綠地規劃建設指標,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據此審核、審批各類開發區、建設項目的綠地規劃和建設規劃,依法監督城市綠化各項規劃指標的實施。
第九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與施工(來自:m.dewk.cn),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禁止無證、越級設計和施工。綠化工程竣工后,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該工程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綠化建設工程竣工圖應送交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存檔。
第十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開發區、住宅小區建設項目中的綠化工程設計,必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審同意,建設項目工程概算中必須包括綠化所需費用。
建設單位在辦理規劃建設許可審批手續時,應向市、縣(區)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繳納綠化保證金,使綠化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綠化任務。建設單位必須按批準或審定的綠化規劃建設指標進行建設,建設項目綠化指標達不到要求或不能按期完成的,所缺面積的綠化建設資金從所繳納的綠化保證金中扣除,由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作為統一安排易地綠地建設的補償費用。
第十一條 鋪設通訊、輸電、燃氣、給排水和架設公安、公交指示信號、標牌、廣告牌等公用設施需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采取避讓辦法妥善解決。無法避讓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采取保護措施。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二條 市、縣(區)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和義務保護城市綠地、樹木花草和園林設施,參加綠化、美化城市的活動,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侵占、危害、破壞城市綠地、樹木花草和園林設施的行為。
第十三條 城市綠地、樹木和園林設施的管理責任分別是:
(一)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的樹木及設施,由市、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專業單位管理;
(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及設施,由該單位管理;單位管界內防護綠地的綠化和養護,由該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三)居住區綠地的綠化及設施,由該居住區產權單位或者所在城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管理單位管理;
(四)鐵路、公路、河道兩側的綠化,由鐵路、公路和河道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建設和管護。
第十四條 城市規劃范圍內所有樹木,均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確需砍伐、移植的,必須向市、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移植、砍伐,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按樹木的價值和生態效益等綜合進行補償。
第十五條 百年以上樹齡的古樹和珍稀、名貴樹木及具有歷史價值和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應列為古樹名木,建立檔案和標志,劃定保護范圍,加強養護管理,嚴禁砍伐和擅自遷移。如遇特殊情況確需遷移時,必須經市、縣(區)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市、縣(區)人民政府批準。
形成一定規模或者占據重要位置,代表城市形象的重點綠地,應采取特殊措施予以保護。
第十六條 城市綠線一經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改變用地性質,或者破壞其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擅自占用的,應當限期歸還,并補繳占用綠地費;改變用地性質或者破壞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的,責令恢復原狀;確實無法恢復原狀的,按所占面積綠化建設的實際造價和生態效益等綜合進行補償。
第十七條 禁止將城市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出租或者用作抵押;禁止侵占公共綠地搞其他建設項目。
第十八條 因建設需要或特殊原因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用地單位應持有關文件及規定比例的平面定位圖,向市、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審核同意并落實補償措施后,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需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應向市、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審批,經批準臨時占用綠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綠地管理單位的管理,與其簽訂《恢復綠地保證書》,繳納臨時占用綠地費。
第十九條 市、縣(區)城市園林綠化專業單位應對行道樹和干道綠化帶的樹木適時修剪,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為保證架空線路、地下管線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或移植的,由其管理單位向市、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按要求進行修剪或移植,費用由申請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市、縣(區)城市園林綠化專業單位,要做好管轄范圍內城市綠地、樹木花草的養護管理工作,適時松土、澆水、施肥、修剪、去除死樹、枯枝。對遭受意外傷害的樹木及時采取救護措施,并查明原因和責任。要加強病蟲害的預測預報及防治工作,各種樹木、花卉和種子未經檢疫和檢疫不合格的,不得調入、調出本市。
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綠地及其保護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不準折枝攀樹,傷害樹木、綠籬,踐踏綠地草坪;
(二)不準依樹搭棚蓋房,或在行道樹樹冠范圍和距綠地、綠籬、花壇1.5米范圍內設置煎、烤、蒸、煮等攤點;
(三)不準在樹上釘釘、栓繩掛物、栓系牲畜;
(四)不準在綠地放牧捕獵,焚燒枯枝落葉,生火取暖或野炊;
(五)不準傾倒垃圾、污水;
(六)不準設置影響園林景觀的標牌等;
(七)不準堆放物料,硬化樹坑;
(八)不準駕駛車輛等作業撞傷、撞倒樹木, 損壞園林設施;
(九)其他損壞城市園林綠地、樹木花草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擅自改變園林綠化建設設計方案或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六、十八條規定,擅自占用或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逾期不歸還的,責令其限期歸還,恢復原狀,并對責任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十五、十九條規定,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樹木的,責令其停止侵害,補栽或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實際損失5至10倍的罰款;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失或者死亡的,從重處罰;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三)、(四)、(五)項規定的責令其停止侵害;情節嚴重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八)、(九)項規定的,除責令其采取補救措施外,處以3000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七)項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 項規定的,責令其限期遷出或者拆除,并處以7000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行為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賠償標準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妨礙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綠化管護任務,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及時受理人民群眾的舉報,制止和查處有損城市綠地和園林設施的違法行為。對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出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異地綠化建設費、綠化補償費、占用綠地費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據有關規定確定后,報市、縣(區)物價部門審批。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平涼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平涼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平政發〔1998〕95號)同時廢止。
篇2:鐵嶺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
遼寧省鐵嶺市人民政府第68號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園林綠地的管理,改善城市生態條件,創造優美整潔的生產、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遼寧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劃區的園林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中所稱城市園林綠地是指:
(一)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陵園、游園、廣場綠地及道路、河流兩側的公共綠地;
(二)居民區和機關、團體、廠礦、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的專用綠地;
(三)改善城市自然條件和安全、衛生條件的防護綠地;
(四)為城市綠化培育各種苗木、花草及其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的生產綠地;
(五)風景名勝區綠地。
第四條 鐵嶺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主管全市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建制鎮人民政府負責建制鎮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實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體制的城市,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和管理與行政處罰相分離,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施處罰,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強園林綠化管理和科學研究工作,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覆蓋率和綠化水平。
第六條 城市內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造林或者其他綠化城市的義務。
鼓勵和提倡社會捐助、綠地認養、街路和游園題名等多元化綠化方式。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城市綠化系統專業規劃由市、縣兩級政府組織規劃和城市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報上級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必須根據經批準的城市綠化規劃有計劃地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或占用規劃確定的綠地,因調整城市規劃確需變動時,須經原規劃審批機關批準。
第八條 城市新建區綠地面積應不少于總用地面積的30%;城市改造區綠地面積應不少于總用地面積的25%。城市綠地由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負責綠化。新建改建道路、立交橋和沿河兩側應適當預留綠地,其中新建干道預留綠地的寬度不得少于道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