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市場準入“五證合一”登記暫行辦法(20**)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溫州市市場準入“五證合一”登記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6月30日
溫州市市場準入“五證合一”登記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簡化市場準入程序,優化登記流程,縮短登記時限,促進登記便捷高效,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20 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行企業“五證合一”登記制度的通知》(浙政辦發〔20**〕67 號)等規定要求,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是指在市場主體準入登記中不減少市場監管、質監、國稅、地稅、人力社保、統計等部門審批權限的前提下,采取委托、授權、聯合審批等方式,將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統計登記證與營業執照實行“五證合一”,向申請人頒發載有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納稅人識別號,下同)、社會保險登記證號和統計登記證號的營業執照(以下簡稱“五證合一”營業執照)的登記辦法。
第三條 “五證合一”實行“一窗受理、一表申報、一個標準、依法核準、限時辦結、一窗發證”的管理原則。
第四條 審管辦依托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市場監管局窗口,設立“五證合一”綜合窗口(以下簡稱綜合窗口),同時負責“五證合一”登記工作的組織協調,以及“五證合一”電子政務服務系統平臺(以下簡稱平臺)的建設和維護;市場監管部門牽頭負責“五證合一”登記管理工作,明確各類企業名稱核準的程序,同時協調解決市級功能區在商事制度改革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質監、國稅、地稅、人力社保、統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五證合一”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五條 企業在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市場監管局登記受理窗口(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登記窗口)遞交一套申請資料,填寫一份表格,實行檔案共享。市場監管、質監、國稅、地稅、人力社保、統計等部門即可通過平臺完成部門之間的數據交換、信息傳輸和全部審批流程,審批辦結后,企業即可在綜合窗口領取載有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社會保險登記證號和統計登記證號的營業執照。申請資料原件由市場監管部門保存,質監、國稅、地稅、人力社保、統計等部門需要查詢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原件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無條件提供查詢及復印。
企業申請設立時,申請資料無需蓋公章,由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投資人)簽字或提供委托書即可;申請變更、注銷登記時,有關申請資料應加蓋公章。
第六條 優化審查環節,實行信息互認。市場監管、質監、國稅、地稅、人力社保、統計等部門共同審查的申請資料和登記事項,市場監管部門已經審查的,其他部門不再重復審查而強化事后監管。
第七條 企業設立登記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市場監管登記窗口收到申請人申請資料后,經審核,申請資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向申請人出具《“五證合一”受理通知書》,并及時將相關申請信息錄入企業注冊登記系統,進入聯合審批流程;申請資料不齊全的,市場監管登記窗口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補辦通知書》。同時,綜合窗口對受理的相關資料進行拍照或掃描,并及時傳至平臺。
(二)市場監管登記窗口在承諾時間(內資2個工作日,外資3個工作日)內完成營業執照審批手續后,將申請資料和營業執照信息傳至平臺。
(三)質監窗口收到平臺推送申請資料和營業執照信息后, 要在0.5個工作日內辦理組織機構代碼登記手續,并將組織機構代碼發送至平臺。
(四)國稅、地稅、統計和人力社保等部門窗口收到平臺推送的申請資料、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信息后,要在0.5個工作日內分別辦理稅務登記證、統計登記證和社會保險登記證相關手續,并分別將稅務登記證號、統計登記證號、社會保險登記證號發送至平臺。
(五)綜合窗口收到各相關部門核準(或確認)登記信息后,在“五證合一”系統平臺上打印出載有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社會保險登記證號和統計登記證號的營業執照。
(六)申請人憑《“五證合一”受理通知書》或有效證件到綜合窗口領取“五證合一”營業執照。
第八條 對于因企業發展需要外出經營,確需分別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統計登記證的,由質監、國稅、地稅、人力社保、統計等部門根據企業申請,憑其提交的“五證合一”營業執照,分別予以制發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
第九條 各地各部門在辦理涉企有關手續時,對企業已提交標注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社會保險登記證號、統計登記證號等注冊號的營業執照,應當予以認可,不得再要求企業另行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統計登記證。
第十條 變更登記參照本辦法第七條流程辦理(對原已登記但未辦理“五證合一”營業執照的企業申請“五證合一”登記的,由市場監管登記窗口統一收回原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統計登記證,并分別轉交給質監、國稅、地稅、人力社保、統計窗口)。持有“五證合一”營業執照企業辦理注銷手續的,由企業先行辦理國稅、地稅、統計部門的注銷手續,再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市場監管部門注銷完成后辦理質監、人力社保部門注銷手續。其中,企業單獨領取了各部門證書的,由各部門分別收繳;僅領取“五證合一”營業執照的,各部門在注銷手續辦理完結后,在“五證合一”營業執照背面加蓋注銷登記專用章,市場監管部門注銷后“五證合一”營業執照由市場監管部門收繳。注銷手續完成后,相關信息應及時推送至信息共享平臺。
第十一條 除本辦法規定事項外,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后需辦理其他涉稅事項的,按現行規定到國稅、地稅部門辦理。
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的設立登記,由市場監管部門牽頭,各地市場監管基層所在目前已實現“二證聯辦”的基礎上,進一步調整優化辦理流程,在營業執照上加載納稅人識別號,先實行個體工商戶“二證合一”登記。現階段個體工商戶確需組織機構代碼證的,憑“二證合一”的營業執照,到質監部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待條件成熟后確需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個體工商戶可申請將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與組織機構代碼證合并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后,國家、省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全國“一照一碼”改革方案公布后,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同步實施。
第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后,如遇到軟件技術故障等不可抗力導致不能正常辦理“五證合一”登記時,可暫時轉為本辦法實施前登記方式先行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宜,由市場監管、質監、國稅、地稅、人力社保、統計等部門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8月1日起暫行。
篇2:溫州市市場準入五證合一登記暫行辦法(2015)
溫州市市場準入“五證合一”登記暫行辦法(20**)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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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6月30日
溫州市市場準入“五證合一”登記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簡化市場準入程序,優化登記流程,縮短登記時限,促進登記便捷高效,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20 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行企業“五證合一”登記制度的通知》(浙政辦發〔20**〕67 號)等規定要求,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是指在市場主體準入登記中不減少市場監管、質監、國稅、地稅、人力社保、統計等部門審批權限的前提下,采取委托、授權、聯合審批等方式,將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統計登記證與營業執照實行“五證合一”,向申請人頒發載有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納稅人識別號,下同)、社會保險登記證號和統計登記證號的營業執照(以下簡稱“五證合一”營業執照)的登記辦法。
第三條 “五證合一”實行“一窗受理、一表申報、一個標準、依法核準、限時辦結、一窗發證”的管理原則。
第四條 審管辦依托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市場監管局窗口,設立“五證合一”綜合窗口(以下簡稱綜合窗口),同時負責“五證合一”登記工作的組織協調,以及“五證合一”電子政務服務系統平臺(以下簡稱平臺)的建設和維護;市場監管部門牽頭負責“五證合一”登記管理工作,明確各類企業名稱核準的程序,同時協調解決市級功能區在商事制度改革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質監、國稅、地稅、人力社保、統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五證合一”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五條 企業在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市場監管局登記受理窗口(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登記窗口)遞交一套申請資料,填寫一份表格,實行檔案共享。市場監管、質監、國稅、地稅、人力社保、統計等部門即可通過平臺完成部門之間的數據交換、信息傳輸和全部審批流程,審批辦結后,企業即可在綜合窗口領取載有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社會保險登記證號和統計登記證號的營業執照。申請資料原件由市場監管部門保存,質監、國稅、地稅、人力社保、統計等部門需要查詢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原件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無條件提供查詢及復印。
企業申請設立時,申請資料無需蓋公章,由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投資人)簽字或提供委托書即可;申請變更、注銷登記時,有關申請資料應加蓋公章。
第六條 優化審查環節,實行信息互認。市場監管、質監、國稅、地稅、人力社保、統計等部門共同審查的申請資料和登記事項,市場監管部門已經審查的,其他部門不再重復審查而強化事后監管。
第七條 企業設立登記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市場監管登記窗口收到申請人申請資料后,經審核,申請資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向申請人出具《“五證合一”受理通知書》,并及時將相關申請信息錄入企業注冊登記系統,進入聯合審批流程;申請資料不齊全的,市場監管登記窗口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補辦通知書》。同時,綜合窗口對受理的相關資料進行拍照或掃描,并及時傳至平臺。
(二)市場監管登記窗口在承諾時間(內資2個工作日,外資3個工作日)內完成營業執照審批手續后,將申請資料和營業執照信息傳至平臺。
(三)質監窗口收到平臺推送申請資料和營業執照信息后, 要在0.5個工作日內辦理組織機構代碼登記手續,并將組織機構代碼發送至平臺。
(四)國稅、地稅、統計和人力社保等部門窗口收到平臺推送的申請資料、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信息后,要在0.5個工作日內分別辦理稅務登記證、統計登記證和社會保險登記證相關手續,并分別將稅務登記證號、統計登記證號、社會保險登記證號發送至平臺。
(五)綜合窗口收到各相關部門核準(或確認)登記信息后,在“五證合一”系統平臺上打印出載有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社會保險登記證號和統計登記證號的營業執照。
(六)申請人憑《“五證合一”受理通知書》或有效證件到綜合窗口領取“五證合一”營業執照。
第八條 對于因企業發展需要外出經營,確需分別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統計登記證的,由質監、國稅、地稅、人力社保、統計等部門根據企業申請,憑其提交的“五證合一”營業執照,分別予以制發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
第九條 各地各部門在辦理涉企有關手續時,對企業已提交標注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社會保險登記證號、統計登記證號等注冊號的營業執照,應當予以認可,不得再要求企業另行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統計登記證。
第十條 變更登記參照本辦法第七條流程辦理(對原已登記但未辦理“五證合一”營業執照的企業申請“五證合一”登記的,由市場監管登記窗口統一收回原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統計登記證,并分別轉交給質監、國稅、地稅、人力社保、統計窗口)。持有“五證合一”營業執照企業辦理注銷手續的,由企業先行辦理國稅、地稅、統計部門的注銷手續,再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市場監管部門注銷完成后辦理質監、人力社保部門注銷手續。其中,企業單獨領取了各部門證書的,由各部門分別收繳;僅領取“五證合一”營業執照的,各部門在注銷手續辦理完結后,在“五證合一”營業執照背面加蓋注銷登記專用章,市場監管部門注銷后“五證合一”營業執照由市場監管部門收繳。注銷手續完成后,相關信息應及時推送至信息共享平臺。
第十一條 除本辦法規定事項外,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后需辦理其他涉稅事項的,按現行規定到國稅、地稅部門辦理。
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的設立登記,由市場監管部門牽頭,各地市場監管基層所在目前已實現“二證聯辦”的基礎上,進一步調整優化辦理流程,在營業執照上加載納稅人識別號,先實行個體工商戶“二證合一”登記。現階段個體工商戶確需組織機構代碼證的,憑“二證合一”的營業執照,到質監部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待條件成熟后確需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個體工商戶可申請將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與組織機構代碼證合并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后,國家、省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全國“一照一碼”改革方案公布后,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同步實施。
第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后,如遇到軟件技術故障等不可抗力導致不能正常辦理“五證合一”登記時,可暫時轉為本辦法實施前登記方式先行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宜,由市場監管、質監、國稅、地稅、人力社保、統計等部門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8月1日起暫行。
篇3:物業公司客服部收費績效考核辦法
物業公司客服部收費績效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考核目的
為體現公司按勞分配的原則,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收費率,促進公司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考核范圍
2.1考核對象
公司、分/子公司的各客戶服務中心連續工作滿二個月以上的員工,試用期人員不列入考核范圍。
2.2考核區域
2.2.1涉及考核區域面積為:(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
2.2.2不涉及考核區域面積為:(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
2.2.2.1房產公司未售房屋不列入個人考核范圍,列入年度考核范圍;
2.2.2.2首次集中交房區域所應收物業服務費用及代收代支費用不列入考核范圍,但列入全年考核指標范圍;
第二章 績效考核規定
第一條考核內容
1.1物業服務費、車輛服務費(機動車、非機動車)、代收代支、往年欠費收取、其他經營收入及成本控制;
1.2車位出租、商鋪及其他房屋出租;
1.3接待來訪、檔案管理、各部門協調配合、突發事件處理、業主及委托單位滿意度;
1.4公共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節能降耗;
1.5秩序維護及車輛交通管控;
1.6綠化養護、衛生保潔;
1.7培訓、儀容儀表、人才儲備及員工流失率;
1.8報銷及報單、倉儲管理;
1.9合同執行跟蹤情況、外委單位的監督管理情況;
1.10以上服務品質考核詳見附件一;《客戶服務中心品質考核細則》。
第二條考核標準
2.1物業服務費指標分配及參與考核人員
2.1.1客服部: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編制核定);
2.1.2維修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編制核定);
2.1.3安全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班長、主管);
2.1.4環境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班長、主管);
以上合計參與收費任務的人員共人,其余人員(計人,含行政辦公人員等)可協助收費,但不列入單獨獎勵的范圍,按統籌獎勵。
2.2考核基數(以金額為統計標準)
2.2.1物業服務費用(包括儲藏間、已售地下停車位等):按收費率完成%為考核基數;
2.2.2代收代支費用:按季度收支金額完成 100%為考核基數;
2.2.3地面停車服務費:按預算收費額定元為考核基數;
2.2.4地下車庫未售車位數:個,按出租率完成%為考核基數(根據客戶服務中心實際情況額定);
2.2.5非機動車停車服務費:按預算收費額定元為考核基數;
2.2.6其余指標,以20**年年度預算最終確認的全年收支額為準;
2.2.7前期介入的項目發生的前期費用(地產公司支付部分按合同約定執行):按100%為考核基數;
2.2.8人力資源成本按照年度預算核定的元為考核基數。
2.3考核標準
2.3.1經濟指標考核-------收入部分(不含代收部分)
2.3.1.1物業服務費:以全年收費額完成元為考核基數;
2.3.1.2以季為考核單位,全年的收費指標分解到每個季度:
序號收費項目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備注
1物業服務費元%元%元%元%
2地面停車費元%元%元%元%
3地下停車費元%元%元%元%
4非機動車停車費元%元%元%元%
5其他業務收入元%元%元%元%
6有償服務收入元%元%元%元%
合計
第三條考核方式
3.1考核流程及時間
3.1.1收集數據:下季度第一個月3日前,考核數據提供方在3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數據;
3.1.2提交考核表格:下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按照工作審批單流程提交審核;
3.1.3公布考核結果:下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考核小組向員工公布績效考核結果;
3.1.4核算薪酬:下季度第一個月15日,考核小組根據員工季度考核得分確定員工季度績效工資,并將發放方案統一交付財務部。
3.1.5第一季度考核時間:3月31日-4月15日;
3.1.6第二季度考核時間:6月30日-7月15日;
3.1.7第三季度考核時間:9月30日-10月15日;
3.1.8第四季度考核時間:12月31日-次年1月15日;
3.1.9年度考核每年開展一次,考核時間為12月31日-次年2月15日。
3.2評定
3.2.1公司成立考核小組,小組成員:總經理、財務總監、運營副總經理、品質副總經理、財務經理、總經辦經理;
3.2.2指標分解,考核小組與被考核對象根據實際工作開展情況予以合理分解;
3.2.3目標責任書的簽訂:公司→分、子公司及客戶服務中心經理→主管;
3.2.4考核周期按年度進行,超出該考核年度收取的費用不計入當年度考核業績,計入下一年度的業績考核;
3.2.5考核獎金及績效工資于本考核周期結束后的次月與工資一起發放;
第四條績效考核獎懲辦法
4.1績效工資及構成
4.1.1涉及績效考核工資的人員:客戶服務中心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主管、班長、客服管理員、維修工、內勤、收費員;
4.1.2月績效工資額定及構成:
客戶服務中心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主管客服管理員班長、維修工、內勤、收費員
1000元/月600元/月400元/月200元/月100元/月
個人工資計提500元/月、公司激勵獎500元/月,合計1000元/月的績效工資個人工資計提300元/月、公司激勵獎300元/月,合計600元/月的績效工資個人工資計提200元/月、公司激勵獎200元/月,合計400元/月的績效工資公司激勵獎200元/月,合計200元/月的績效工資公司激勵獎100元/月,合計100元/月的績效工資
4.2考核規則
4.2.1季度內完成考核目標的,績效工資于次季度第一個月15日之前全額發放;
4.2.2季度內未完成考核目標的,當季度績效工資暫時不予發放。在年終考核時完成全年度預算目標的則該季度績效工資發放70%;
4.2.3年終完成全年預算考核目標的,正常發放年終獎金(十三薪、績效獎金、超額完成部分的獎勵);
4.2.4年終未完成個人全年考核目標的,績效工資及年終獎不予發放,同時未完成定額指標進行淘汰;
4.2.5考核期間內離職的人員或違反公司制度被公司解聘的人員一律不予發放績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