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修正)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23號
《重慶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已于20**年9月26日經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9月27日
?。?0**年9月26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中有關行政強制條款的決定
(20**年11月25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20**年11月29日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第43號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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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慶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管理部門對有關特種設備予以查封、扣押后,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作出處理的,經查封、扣押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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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保障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財產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特種設備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其中場(廠)內機動車輛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特種設備生產、銷售、租賃、使用、檢驗檢測、監督檢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并將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納入各級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
第五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的日常監察工作。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安監、公安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委托范圍內,對所轄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設備進行安全監察。
第六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者,應當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對其生產、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全面負責。
鼓勵符合條件的特種設備使用者依法申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許可,經法定程序核準后,負責本單位一定范圍內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
第七條 鼓勵采用電子標簽等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與管理水平,提高防范特種設備事故的能力。
第八條 鼓勵特種設備生產、使用者和檢驗檢測機構參加與特種設備安全相關的責任保險。
第九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特種設備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調查。特別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調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事故調查報告由組織事故調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復,并報上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有關機關應當按照批復,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特種設備事故處置預案,并提供特種設備事故統計、技術分析、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持。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行政監察部門舉報或投訴。
第二章 一般安全規定
第十一條 禁止設計、制造、銷售、租賃、安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
第十二條 壓力管道、場(廠)內機動車輛使用者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定期檢驗規定,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三條 從事壓力管道設計、安裝、檢驗檢測,場(廠)內機動車輛制造、改造、維修和檢驗檢測,鍋爐化學清洗服務應當經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
取得前款所列許可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钟泄ど虪I業執照或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ǘ┯邢鄳馁|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ㄈ┯邢鄳娜藛T;
?。ㄋ模┯邢鄳膱龅?、裝備和檢驗設備。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壓力管道設計、安裝、檢驗檢測,場(廠)內機動車輛制造、改造、維修和檢驗檢測,鍋爐化學清洗服務的申請人應當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書和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材料。
第十五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由申請人聘請有相應資質的鑒定評審機構進行現場鑒定評審,并出具鑒定評審報告;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鑒定評審報告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的申請人,頒發相應行政許可證件;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六條 壓力管道、場(廠)內機動車輛使用者在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三十日內,應當到特種設備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十七條 壓力管道、場(廠)內機動車輛使用者辦理特種設備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暾垥?/p>
?。ǘ┲圃旒夹g資料(圖紙、合格證、監檢證書等);
?。ㄈ┌惭b技術資料(竣工報告、監檢證書等);
?。ㄋ模短胤N設備注冊登記表》一式二份;
?。ㄎ澹┎僮魅藛T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六)有關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自接到申請登記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予以登記。符合登記條件的,在十五個工作日內頒發使用登記證;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九條 從事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鍋爐化學清洗服務的施工者,應當在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交開工告知書后方可施工。
施工者應當對告知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 特種設備銷售者及其銷售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特種設備銷售臺帳;
(二)銷售的特種設備,其制造者具有相應資質;
?。ㄈ╀N售特種設備時,向使用者提供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和使用維修說明、以及監督檢驗證明。
第二十一條 舊有特種設備的銷售除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書面文件:
?。ㄒ唬┯性褂谜叩氖褂玫怯涀N證明;
?。ǘ┯型暾陌踩夹g檔案;
?。ㄈ┯斜O督檢驗或定期檢驗合格證明。
第二十二條 特種設備使用者應當對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負責,并遵守以下規定:
?。ㄒ唬┦褂玫奶胤N設備,其制造單位具有相應資質;
?。ǘ┪芯哂邢鄳Y質的單位進行安裝、改造和維修;
(三)使用的特種設備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ㄋ模┨峁M足特種設備現場檢驗檢測條件;
?。ㄎ澹┓?、行政法規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裝使用場所及規劃,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安裝在公共場所的特種設備,使用者應當在公眾易于注意的顯著位置張貼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者應當對擬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種設備予以封存。封存后三十日內,應當向特種設備封存地的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停用,并將使用登記證交回原登記機關。重新啟用封存的特種設備應當經法定程序檢驗。檢驗合格后持檢驗報告向原登記機關申請啟用,領回使用登記證;停用一年以內重新啟用的,仍按原檢驗周期申請檢驗。
第二十五條 對不能出具出廠資料,無法確認原制造者的特種設備,如需使用,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凶C據證明確屬資料滅失且一直在本單位使用;
?。ǘ┯删哂邢鄳Y質的制造者進行改造或維修,并補齊相關資料;
?。ㄈ┙洐z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種設備,使用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特種設備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監督下解體報廢,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其中解體報廢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壓力容器,應當依法在解體報廢前對危險化學品進行安全和環保處理:
(一)達不到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
?。ǘ┏^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期限的。
第二十七條 特種設備的租賃者在出租特種設備時,必須向承租者提供以下文件:
(一)制造者具有的相應資質;
(二)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出廠監督檢驗合格證明、安裝使用說明;
(三)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檢驗合格證明。
第三章 特殊安全規定
第二十八條 需要進行改造的鍋爐、氧艙、大型游樂設施、客運索道、高耗能特種設備,其改造設計文件應當經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方可用于改造。
第二十九條 鍋爐使用者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進行水(介)質處理。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對水(介)質處理的定期檢驗。
第三十條 申請從事氣瓶充裝應當向其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審核,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頒發《氣瓶充裝許可證》;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不予頒發,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三十一條 氣瓶充裝者、罐車充裝者、罐式集裝箱充裝者在進行充裝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ㄒ唬┲荒艹溲b自有產權的氣瓶,但充裝車用燃氣氣瓶、罐車和罐式集裝箱除外;
(二)氣瓶使用登記代碼永久性標志應當經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標注在氣體充裝單位的自有產權氣瓶上;
(三)不得充裝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氣瓶、罐車、罐式集裝箱;
(四)按照氣瓶、罐車和罐式集裝箱所標定介質充裝;
?。ㄎ澹┎坏贸b或混裝。
第三十二條 氣體銷售者銷售氣體不得使用下列容器:
?。ㄒ唬┪唇浱胤N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氣瓶、罐車和罐式集裝箱;
?。ǘ﹫髲U的氣瓶、罐車和罐式集裝箱;
?。ㄈ┻`反其他安全技術規范的氣瓶、罐車和罐式集裝箱。
第三十三條 電梯使用者應當確保電梯安全使用,并負責落實電梯維修改造費用。
第三十四條 電梯使用者應當每年在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十日申請定期檢驗。
乘客電梯正式投入使用十年以上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除每年對其實施定期檢驗外,還應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并作出評估結論。
電梯使用者應當至少每十五日由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保養單位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
第三十五條 電梯層門、電梯轎箱內操縱箱鑰匙、機房鑰匙或啟動鑰匙應當由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管理、持有。
第三十六條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在維修保養合同期內,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電梯維修保養。
第三十七條 電梯使用者應當安裝電梯安全運行監控和應急呼救系統,并保證其有效使用。
電梯發生困人故障時,應當立即按照應急救援預案要求進行處置,并立即通知電梯維修保養單位。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在接到故障通知后,應當立即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趕赴現場應急救援,排除故障。
第三十八條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對影響電梯安全運行難以排除的故障,應當書面通知電梯使用者暫停使用。故障排除前不得將電梯交付使用。
電梯使用者接到電梯維修保養單位發出的暫停使用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第三十九條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改造、維修單位,應當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改造、維修活動。
第四十條 起重機械使用者應當對起重機械的主要受力結構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運行機構、控制系統等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并做出記錄。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保證其安全使用。
第四十一條 大型游樂設施的經營者和場地提供者,應當對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運營負責。
第四十二條 壓力管道安裝或鍋爐化學清洗過程,應當經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特種設備采用強制檢驗、現場監察、事故調查處理、安全責任追究、安全狀況公布等方式進行安全監察。
第四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銷售、使用者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現場安全監察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第四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監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蛱胤N設備生產、銷售、使用者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二)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銷售、使用者和檢驗檢測機構的合同、發票等有關資料;
?。ㄈτ凶C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或有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或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扣押。
第四十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核準范圍和地區從事定期檢驗或監督檢驗工作。確需跨地區從事檢驗檢測工作的,應當在事前書面告知特種設備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檢驗檢測機構不能按期完成核準范圍內的定期檢驗或監督檢驗工作的,應當提前告知特種設備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管理部門對有關特種設備予以查封、扣押后,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作出處理的,經查封、扣押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其主要部件,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不得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
第四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或投訴后,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調查完畢,并將調查結果書面告知舉報或投訴人。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和電子郵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话凑毡緱l例規定的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實施許可和登記的;
?。ǘ┌l現未經許可、批準、登記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檢驗檢測活動不予取締或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ㄈ┌l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ㄋ模┌l現重大違法行為或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立即處理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對設計、租賃、安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圖紙、文件、設備或產品,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制造、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唇浽S可,從事壓力管道設計、安裝、檢驗檢測,場(廠)內機動車輛制造、改造、維修和檢驗檢測,鍋爐化學清洗服務的;
(二)鍋爐、氧艙、大型游樂設施、客運索道、高耗能特種設備的改造設計文件,未經特種設備法定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擅自用于改造的;
?。ㄈ┪唇浽S可,從事氣瓶充裝的;
?。ㄋ模┪唇浽S可,從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機械改造、維修的;
(五)壓力管道安裝或鍋爐化學清洗過程,未經特種設備法定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進行監督檢驗即交付使用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止使用:
?。ㄒ唬毫艿?、場(廠)內機動車輛使用者在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的規定期限內未辦理登記的;
?。ǘ毫艿腊惭b、場(廠)內機動車輛改造維修、化學清洗服務施工者,施工前未按有關規定告知即行施工的。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銷售、停止使用,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銷售者銷售特種設備不符合規定條件的;
?。ǘ╀N售舊有特種設備時不具備有關書面證明材料的;
?。ㄈ┌惭b在公共場所的特種設備,使用者未在顯著位置張貼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特種設備使用者對應當封存的特種設備未封存或封存后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停用,或重新啟用封存的特種設備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封存或停止使用,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不具備使用條件將特種設備投入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期限,使用者未在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監督下報廢特種設備,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特種設備的租賃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鍋爐使用者未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進行水(介)質處理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氣體銷售者使用未經檢驗、檢驗不合格、報廢或違反其他安全技術規范的氣瓶、罐車、罐式集裝箱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沒收氣瓶、罐車、罐式集裝箱,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電梯使用者未安裝電梯安全運行監控、應急呼救系統,并保證其有效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整改,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停止使用,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娞?、壓力管道、場(廠)內機動車輛使用者未按規定期限提出定期檢驗申請的;
?。ǘ╇娞輰娱T、電梯轎箱內操縱箱鑰匙、機房鑰匙或啟動鑰匙的管理、持有人未取得相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
第六十三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暫停其核準項目的檢驗檢測工作:
(一)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超范圍或地區從事定期檢驗或監督檢驗工作的;
?。ǘ┛绲貐^從事檢驗檢測工作,事前未書面告知特種設備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
?。ㄈ┎荒馨雌谕瓿珊藴史秶鷥鹊臋z驗檢測工作時,未書面告知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使用者是指具有在用特種設備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其既可以是特種設備產權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種設備產權所有者委托,具有一年以上在用特種設備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者。
本條例所稱場(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外,僅在工廠區、碼頭、貨場、旅游景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車輛。
本條例所稱舊有特種設備,是指從辦理完畢特種設備注冊登記手續到報廢前轉移產權的特種設備。
本條例所稱電梯安全運行狀態監控系統是指能對電梯運行狀態進行實時監控及記錄,實現事故預警、故障報警、困人自動呼救等功能的監控系統。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修正)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49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決定》已經20**年1月14日國務院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總理 *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p>
二、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款修改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p>
三、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和節能全面負責?!?/p>
四、第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家鼓勵特種設備節能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促進特種設備節能技術創新和應用。”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保證必要的安全和節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國家鼓勵實行特種設備責任保險制度,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五、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不得生產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
六、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對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提出氣瓶的定期檢驗要求?!?/p>
七、第二十六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p>
八、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p>
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從事鍋爐清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清洗,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鍋爐清洗過程監督檢驗?!?/p>
九、第二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p>
十、刪除第三十一條。
十一、第四十條改為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p>
十二、第四十九條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的,應當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p>
十三、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許可、核準、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不得許可、核準、登記;在申請辦理許可、核準期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申請人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相應活動或者偽造許可、核準證書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核準,并在1年內不再受理其新的許可、核準申請?!?/p>
第三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被依法撤銷許可的,自撤銷許可之日起3年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其新的許可申請。”
十四、第五十九條改為第五十八條,修改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時,發現有違反本條例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不符合能效指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需要采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后補發書面通知?!?/p>
十五、刪除第六十二條。
十六、刪除第六十三條。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p>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p>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
“(五)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三)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四)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五)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六)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除前款規定外,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補充規定?!?/p>
二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五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發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搶險救援時應當區分介質特性,嚴格按照相關預案規定程序處理,防止二次爆炸?!?/p>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六條:“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并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必要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并通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p>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七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一般事故由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p>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八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復,并報上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p>
二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九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p>
二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發生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并根據特種設備的管理和技術特點、事故情況對相關安全技術規范進行評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訂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應當及時制定或者修訂?!?/p>
二十七、第七十二條改為第八十條,第一款修改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充裝資格?!?/p>
二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二條:“已經取得許可、核準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相應資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二)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條件,繼續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的;
“(四)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書或者監督檢驗報告的?!?/p>
二十九、第七十四條改為第八十三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九項:“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增加一項作為第十項:“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的。”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的單位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將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作為承壓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予以沒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p>
三十、第七十八條改為第八十七條,修改為:“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特種設備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三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八條:“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三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九條:“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p>
三十三、第八十六條改為第九十七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八項:“遲報、漏報、瞞報或者謊報事故的;”
增加一項作為第九項:“妨礙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調查處理的?!?/p>
三十四、第八十七條改為第九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相應資格?!?/p>
三十五、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增加一項作為第八項:“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p>
三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零一條:“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規定的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工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p>
三十七、第九十條改為第一百零二條,修改為:“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檢驗檢測,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p>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和部分文字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根據本決定做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20**年3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公布根據20**年1月2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三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以下統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和節能全面負責。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第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檢驗檢測工作,對其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支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察職責,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八條 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采用先進技術,提高特種設備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國家鼓勵特種設備節能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促進特種設備節能技術創新和應用。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保證必要的安全和節能投入。
國家鼓勵實行特種設備責任保險制度,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舉報。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和檢驗檢測違法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予以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特種設備的生產
第十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以及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并公布的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生產活動。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不得生產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
第十一條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壓力容器的設計活動。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設計人員、設計審核人員;
?。ǘ┯信c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場所和設備;
?。ㄈ┯信c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十二條 鍋爐、壓力容器中的氣瓶(以下簡稱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條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須進行型式試驗和能效測試。
第十四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以下簡稱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單位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制造、改造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前款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信c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二)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ㄈ┯薪∪馁|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第十六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維修單位,應當有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必要的檢測手段,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維修活動。
第十七條 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
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條 電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須符合建筑工程質量要求。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電梯安裝單位應當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電梯安裝單位應當服從建筑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并訂立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 電梯的制造、安裝、改造和維修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電梯制造單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維修活動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結束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并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第二十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竣工后,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高耗能特種設備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測試報告。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一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條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信c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二)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器具、安全設施;
?。ㄈ┯薪∪某溲b管理制度、責任制度、緊急處理措施。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對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提出氣瓶的定期檢驗要求。
第三章 特種設備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其是否附有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文件。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六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胤N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ǘ┨胤N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吆哪芴胤N設備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第二十七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
從事鍋爐清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清洗,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鍋爐清洗過程監督檢驗。
第二十八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檢驗檢測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和能效測試。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九條 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第三十一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進行。
電梯應當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
第三十二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運營使用單位,應當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在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五條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熟悉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相關安全知識,并全面負責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至少應當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督促、檢查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數量的營救裝備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六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乘客應當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指揮。
第三十七條 電梯投入使用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其制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或者電梯的使用單位在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并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電梯制造單位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應當作出記錄。
第三十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四章 檢驗檢測
第四十一條 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以及專門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提供無損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設立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負責本單位核準范圍內的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工作。
第四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ㄈ┯薪∪臋z驗檢測管理制度、檢驗檢測責任制度。
第四十三條 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應當由依照本條例經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 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必須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但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
第四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涉及的被檢驗檢測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后,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h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第四十八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的,應當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
對學校、幼兒園以及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第五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條例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有關的情況;
?。ǘ┎殚?、復制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嚴重事故隱患、能耗嚴重超標的特種設備,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許可、核準、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不得許可、核準、登記;在申請辦理許可、核準期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申請人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相應活動或者偽造許可、核準證書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核準,并在1年內不再受理其新的許可、核準申請。
未依法取得許可、核準、登記的單位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違反本條例規定,被依法撤銷許可的,自撤銷許可之日起3年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其新的許可申請。
第五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時,其受理、審查、許可、核準的程序必須公開,并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許可、核準或者不予許可、核準的決定;不予許可、核準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五十四條 地方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地方保護和地區封鎖,不得對已經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進行許可,也不得要求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檢測。
第五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監察人員(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書。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第五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件。
第五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應當對每次安全監察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記錄,并由參加安全監察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后歸檔。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五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時,發現有違反本條例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不符合能效指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需要采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后補發書面通知。
第五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時,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對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標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六十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以及能效狀況。
公布特種設備安全以及能效狀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胤N設備質量安全狀況;
(二)特種設備事故的情況、特點、原因分析、防范對策;
?。ㄈ┨胤N設備能效狀況;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第六章 事故預防和調查處理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ㄒ唬┨胤N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ǘ?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ㄋ模┛瓦\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ㄒ唬┨胤N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ǘ?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ㄋ模┛瓦\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ㄒ唬┨胤N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ǘ╁仩t、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ㄈ毫θ萜?、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ㄋ模┢鹬貦C械整體傾覆的;
?。ㄎ澹┛瓦\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ㄒ唬┨胤N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ㄈ╇娞蒉I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四)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ㄎ澹┛瓦\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笮陀螛吩O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除前款規定外,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補充規定。
第六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發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搶險救援時應當區分介質特性,嚴格按照相關預案規定程序處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條 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并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必要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并通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第六十七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一般事故由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六十八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復,并報上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第六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七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發生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并根據特種設備的管理和技術特點、事故情況對相關安全技術規范進行評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訂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應當及時制定或者修訂。
第七十一條 本章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壓力容器設計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鍋爐、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未進行整機或者部件型式試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以及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特種設備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附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七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單位,在施工前未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后30日內未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使用單位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已經出廠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或者清洗的,責令限期進行監督檢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制造、安裝、改造或者維修單位已經取得的許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充裝資格。
第八十一條 電梯制造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一)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校驗、調試的;
(二)對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時,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第八十二條 已經取得許可、核準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相應資格:
?。ㄒ唬┪窗凑瞻踩夹g規范的要求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ǘ┎辉俜媳緱l例規定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條件,繼續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的;
(四)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書或者監督檢驗報告的。
第八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ㄒ唬┨胤N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或者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
(五)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胤N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
?。ㄆ撸┪粗贫ㄌ胤N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ò耍┪匆勒毡緱l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的;
?。ň牛┪窗凑瞻踩夹g規范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ㄊ┨胤N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的單位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將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作為承壓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予以沒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予以報廢,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瓦\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的;
?。ǘ┪磳㈦娞?、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的。
第八十六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未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上崗作業的;
(三)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第八十七條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胤N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ǘ┨胤N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特種設備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第八十八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ㄒ唬┌l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ㄈ┌l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l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ㄈ┌l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第九十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的,由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未經核準,擅自從事本條例所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以及無損檢測等檢驗檢測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
(一)聘用未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并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的人員,從事相關檢驗檢測工作的;
?。ǘ┰谶M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中,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未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第九十三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檢驗檢測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對檢驗檢測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檢驗檢測人員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撤銷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的資格,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九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
第九十六條 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不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6個月以上2年以下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九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话凑毡緱l例規定的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實施許可、核準、登記的;
?。ǘ┌l現未經許可、核準、登記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ㄈ┌l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原許可,或者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ㄋ模┌l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原核準,或者對其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ㄎ澹σ勒毡緱l例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進行許可,或者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檢測的;
?。┌l現有違反本條例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的;
?。ㄆ撸┌l現重大的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立即處理的;
(八)遲報、漏報、瞞報或者謊報事故的;
?。ň牛┓恋K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調查處理的。
第九十八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拒不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安全監察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妨害公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ㄒ唬╁仩t,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ǘ毫θ萜?,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ㄈ毫艿?,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
?。ㄋ模╇娞荩侵竸恿︱寗樱醚貏傂詫к夁\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五)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瓦\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
?。ㄆ撸┐笮陀螛吩O施,是指用于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
?。ò耍﹫觯◤S)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
特種設備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第一百條 壓力管道設計、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規定的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工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一百零二條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檢驗檢測,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一百零三條 本條例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篇3: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2013修正)
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20**修正)
?。?0**年6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浙江省專利保護條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年12月19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1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銷售、使用、檢驗檢測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包括特種設備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的專用設備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壓力管道設計、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職責,保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必需的經費,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建設、財政、價格、工商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本行業內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報經國務院或者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向設區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特種設備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報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檢驗檢測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檢驗檢測人員證書。
第七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生產、使用,保證特種設備的產品質量和安全使用。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提倡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辦理第三者責任保險。
第八條 特種設備的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的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第九條 銷售、轉讓二手特種設備,應當向設區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二手特種設備在銷售、轉讓前,應當經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或者安全技術鑒定合格,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使用二手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二手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向設區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鼓勵二手特種設備進入特種設備專業市場進行交易。
第十條 禁止銷售、轉讓、出租、出借和使用下列特種設備:
(一)非法生產的特種設備;
?。ǘ┪锤接斜緱l例第八條規定相關文件的特種設備;
?。ㄈ┪锤接斜緱l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相關文件的二手特種設備;
(四)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
?。ㄎ澹┮勒諊乙幎☉攬髲U的特種設備。
第十一條 氣瓶充裝單位、瓶裝氣體銷售者在氣體充裝、銷售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氣瓶進行安全檢查。
禁止使用下列氣瓶充裝、銷售氣體:
?。ㄒ唬]有檢驗檢測標識的;
(二)超過定期檢驗周期的;
?。ㄈ┙洐z驗檢測不合格的;
(四)超過安全使用年限的。
氣瓶充裝單位、瓶裝氣體銷售者發現有前款第(一)、(二)項規定的氣瓶,應當按規定送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發現有前款第(三)、(四)項規定的氣瓶,應當作出回收處理。
氣瓶的回收處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鍋爐房的建造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鍋爐房的竣工驗收報告及標明與相鄰建筑距離的圖紙,應當在鍋爐安裝前報市、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鍋爐用水的水質、鍋爐的化學清洗和停爐保養,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鍋爐停用一年以上重新啟用的,應當經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合格。
第十四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履行法定的檢驗檢測義務時,有權自主選擇委托有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有關部門不得對其選擇委托權進行限定。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將法定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報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應當客觀、公正,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依法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禁止偽造、冒用、轉讓、出租和出借下列證書、文件或者標識:
?。ㄒ唬┨胤N設備生產許可證書、使用登記證書、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書;
?。ǘ┨胤N作業人員證書、檢驗檢測人員證書;
?。ㄈz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標識。
第十七條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用油桶等容器改裝或者采用其他類似材質卷制、焊接的可以輸出蒸汽、產生壓力的簡易設備。
第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執法責任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執法隊伍建設,切實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已經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三款、第十一條第一、三款、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法銷售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特種設備,并處特種設備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ǘ┻`法轉讓、出租、出借、使用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轉讓、出租、出借、使用的特種設備,并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氣瓶充裝單位、瓶裝氣體銷售者的氣瓶,并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法生產、銷售簡易設備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簡易設備,可以并處簡易設備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或者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ǘ┻`法使用簡易設備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拆除、銷毀;逾期未拆除、銷毀的,予以沒收,并處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