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存根)
編號:
姓名:部門:用工性質:
簽發人:簽發日期:簽收:
經辦人: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編號:
姓名:部門:用工性質:
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將于年月日到期。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公司不再與你續簽勞動合同。考慮到你的再就業問題,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勞動合同期滿,你可離崗尋求新的就業機會,但須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公司將按崗位標準工資支付你全月工資。
你在另謀職業期間如有接收單位應立即書面通知公司,并辦理檔案轉移手續。月底前如暫無接收單位,可將檔案存放在職介中心,也可由公司按照勞動局有關規定,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日內將你的檔案轉移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勞動部門。檔案關系轉移到勞動部門后,你將按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得到失業救濟金。
公司對你在合同有效期內為公司提供的服務表示感謝。請在接到本通知后即到人事部辦理相關手續。
經辦人:日期:
回 執
本人于年月日收到“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
姓名:日期:
篇2:企業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引發的糾紛
企業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引發的糾紛
案例簡介
黃某于1995年8月2日與某合資企業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雙方可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終止勞動合同,依據《勞動法》的規定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黃某在聘任期間的工資為每月2500元。1998年以后,由于企業管理混亂,經營狀況不良,遂于1998年7月5日對黃某作出了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通知稱,鑒于公司目前的經營狀況和原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約定,現提前一個月通知你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將于1998年8月5日終止。接到通知后,黃某要求公司支付7500元的經濟補償金。公司以勞動合同有約定為由,拒絕了黃某的要求,于是黃某向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處理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調查后認為,合同中約定的"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終止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款無效,公司應按黃某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3年)發給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計7500元。
案例評析
《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部發[1995]309號《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但是,勞部發[1995]309號第二十條又規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以回避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義務。"
本案中,該合資企業正是把法律規定的提前30日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當作了終止合同的約定條件,這是一種回避法律義務的行為,勞動合同中的這種約定顯然無效。
篇3:勞動合同期滿未辦理終止手續應視為續訂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未辦理終止手續應視為續訂合同
案例簡介
1994年5月,孫某與某合資企業簽訂了兩年期限的勞動合同。1996年合同期滿后,在合同內容不變的情況下,公司發表格,由孫某提出申請,公司批準,雙方每兩年續簽一次合同。1997年9月,孫某因工作壓力過大遞交了辭職申請,但公司未予批準,并極力挽留。為此,孫某又收回了辭職申請。1998年5月,又到了續簽勞動合同的時間,但公司并未提出終止或續簽合同的要求,此時孫某也再無辭職之意。1998年8月,公司進行人員調整,因孫某曾提出辭職為由,便終止了孫某的勞動合同,并從9月份起,公司停發了孫某的工資。孫某力爭無果,遂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與該公司補簽勞動合同,由公司補發其被停止工作期間的全部工資。
處理結果
公司自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與孫某續簽勞動合同,并補發孫某1998年9、10二個月的工資。
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因終止勞動合同引起的勞動爭議,爭議的焦點是企業終止孫某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我國《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可見,是否續簽勞動合同,應當由雙方平等協商。
本案中,公司在雙方合同期滿時并未與孫某辦理終止合同手續,而是在雙方事實勞動關系存續一段時間后,才提出終止以前的勞動合同,這種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也缺乏平等協商的程序。按照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十四條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簽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手續。由此工地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公司在與孫某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期間終止勞動合同的做法不當,停發孫某的工資也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