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項目車輛收費查崗管理工作規定
1.0目的
規范車輛收費工作規范、流程和標準,避免
2.0適用范圍
**集團下屬物業公司各服務中心、管理處、項目物業部。
3.0職責
3.1物業品質部職責
3.1.1負責對公司各單位查崗工作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3.1.2每月對公司各單位的查崗比例不少于30%。
3.2各單位職責
3.2.1項目物業負責人負責組織實施查崗工作,并擬定查崗計劃。
3.2.2查崗責任人嚴格按查崗計劃和本制度執行。
4.0規定
4.1查崗主要由物業公司所管項目采取重點抽查與全面抽查;白天與夜間檢查相結合的辦法,其目的是以防各類違章違紀現象的發生,督促員工對認真履行職責。
4.2查崗工作由公司男性員工完成,規定中如有查崗責任人是女性員工,則無需按本制度執行。
4.2各崗位查崗頻率
4.2.1項目物業負責人每月不少于1次;客戶服務部負責人每月不少于1;安管部負責人每月不少于3次;工程部負責人每月不少于1次。
4.2.2安管部班長每月不少于1次,并實行交叉互查方式查崗。
4.2.3查崗工作必須由兩人進行,避免單人進行查崗,以確保查崗工作的客觀和安全性。
4.3查崗內容
4.3.1主要檢查各項目中夜班當值員工當值情況,杜絕著裝不整、睡覺、打牌、下棋、喝酒或酒后上班、會客閑談、脫崗、串崗、遲到、私自調班、不按規定交接班、不按規定巡查簽到、值勤不文明等各種違規違紀現象。
4.3.2管轄物業公共照明開關情況,檢查是否浪費用電和是否還有可節省空間。
4.3.2是否有按公司相關規定巡視設備設施運行情況并簽到。
4.4查崗發現員工違規違紀行為,查崗人員要在現場立即給予教育和指正,在《查崗記錄》上做好檢查情況登記后讓被查人員簽名確認,并在被查崗位的《值班日志》上簽名和注明查崗時間。
4.5被查人員對查崗人員所指出的違規違紀行為不服,拒絕在《查崗記錄》上簽名確認或無理取鬧的,查崗結束后在查崗工作報告上如實匯報情況,由項目物業負責人跟進處理。
4.6禁止當值員工在查崗期間向其他員工透露查崗情況。
4.7查崗結束后的一個工作日內,由查崗負責人擬定《查崗工作報告》遞項目物業負責人審閱。
4.8項目物業負責人根據查崗工作報告內容作出處理意見。
4.9項目行政人事工作人員根據批示內容跟進處理。
4.10因查崗影響第二日正常上班的,要及時向項目物業負責人請示,經批準后可按批準時間打卡上班。
4.11嚴禁向非查崗人員以外的其他員工透露查崗計劃。
5.0質量記錄
5.1《查崗計劃及完成情況記錄》WY/QR-WY-023
5.2《查崗記錄表》WY/QR-WY-024
5.3《月度查崗工作匯報》WY/QR-WY-025
篇2:初中(學校)教育收費制度
初級中學(學校)教育收費制度
認真貫徹上級有關教育收費的指示精神,嚴格執行教育行政部門和物價部門關于教育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規定,做好收費的組織和管理工作。為了進一步規范我校的收費行為,杜絕亂收費現象,特制定如下制度:
1.管副校長,組員:總務主任、財務人員。
2.建立健全學校收費制度,憑物價部門審批頒發的《廣東省教育收費許可證》進行收費,學校必須張貼公布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收費時,必須向家長發出書面通知單,明確說明收費的項目及其標準。收費人員必須持有《廣東省企事業單位物價員證》收費。
3.根據現行“代收代管費”項目、標準,實行學生自愿選購。
4.堅決制止和糾正如下各種“亂收費”現象:(1)越權立項收費(2)擅自恢復已取消項目的收費;(3)擅自分解項目,重復收費;(4)擅自把職能任務轉變為有償服務;(5)擅自擴大收費范圍;(6)擅自提高收費標準;(7)擅自提前收費。
5.學校收費全部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堅決制止和糾正各種不正之風。
篇3:高中嚴禁亂收費若干規定
高級中學關于嚴禁亂收費的若干規定
為貫徹《省教育廳等七部門關于<教育部等七部門關于20**年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和南通市政府《南通市中小學校教育收費問題暫行辦法》的通知精神,規范我校收費行為,堅決制止亂收費現象,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嚴禁年級、班級或個人利用雙休日、法定假日、寒暑假以及部頒教學課時以外的時間組織學生補課,而向學生收取“補課費”。
二、嚴禁利用晨讀、自習課、夜自修對學生進行輔導而向學生收取“輔導費”。
三、嚴禁利用新生入學、組織摸底考試,而向學生收取“入學摸底考試費”。
四、嚴禁對思想品德或學習成績較差的學生收取帶處罰性、督促性的“差生教育費”。
五、嚴禁對參加補考的學生收取與補考有關的“補考費”。
六、嚴禁向要求選擇班級就讀的學生收取“擇班費”。
七、嚴禁對辦理轉學、休學、退學手續的學生收取“轉學、休學、退學費”。
八、嚴禁為學生訂購市局統一規定以外的資料而收取“資料費"。
九、嚴禁為更新課桌凳而向學生收取“課桌凳更新費”。
十、嚴禁因新購置圖書、實驗儀器和藥品經費不足而向學生收取“圖書、實驗儀器和藥品補貼費”。
十一、嚴禁為防止損壞公物而向學生收取“愛護公物押金”。
十二、根據上級規定,學校應收的有關費用只能由總務部門指定的持證人收取,其他任何人不得向學生收費。
以上規定,任何部門、年級、班級或個人均須嚴格執行,如有違反,將嚴肅追究責任人和當事者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