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績效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績效審計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完善和健全財政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約束機制,根據《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教育部令第47號)《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第2202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績效審計》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績效審計,是指學校審計處及其人員根據有關法規和標準,按照審計程序,對被審單位(系部)或具體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進行審查和評價。
經濟性,是指組織經濟管理過程中獲得一定數量和質量的產品或者服務及其他成果時所耗費的資源最少;效率性,是指組織經濟管理過程中投入資源與產出成果之間的對比關系;效果性,是指組織經濟管理目標的實現程度。
第三條 我校績效審計的對象為使用國有資金或資產開展教學管理活動、校園基礎設施建設及修繕、藝術實踐活動等其他經濟管理活動的下屬單位(系部)或具體項目。
第四條 校審計處負責績效審計的組織和實施,必要時可聘請社會中介機構或有關專家協助。
第五條 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干涉。被審計單位(系部)或項目負責人及其所在單位(系部)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協助審計人員工作。
第六條 審計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做到客觀、公正、廉潔、保密,并遵守審計回避制度。
第二章 審計內容
第七條 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和管理需要,可以同時對經濟管理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進行審查和評價,也可以側重某一方面進行審查和評價。
第八條 績效審計的內容一般包括預算執行績效、專項資金績效、國有企業績效,也可以根據學校管理需要擴展績效審計范圍。
第九條 預算執行績效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有關績效信息是否真實、可靠;
(二)審查預算績效目標的完成情況,分析偏差和原因;
(三)分析和評價預算支出效益、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情況;
(四)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體系的健全性及其運行的有效性;
(五)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十條 專項資金績效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資金安排到位、使用和結余情況,分析項目資金預算的合理性,重點關注資金使用過程中是否存在截留、挪用以及損失浪費情況;
(二)項目立項、批復、實施、管理、完成、驗收情況,分析項目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評價項目實施程序的科學性、規范性和有效性;
(三)項目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分析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同時關注項目的社會效益;
(四)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績效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企業經營活動的合法合規性;
(二)企業經營活動的績效情況,分析企業經營目標的完成情況、非正常盈虧原因,評價企業經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企業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體系的健全性及其運行的有效性;
(四)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十二條 績效審計既可單獨立項,也可與財務收支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專項資金審計等審計項目同步開展,或作為前述審計內容的組成部分。
第三章 審計方法
第十三條 校審計處及其人員應當依據重要性、審計風險和審計成本,選擇與審計對象、審計目標及審計評價標準相適應的績效審計方法,以獲取相關、可靠和充分的審計證據。
第十四條 選擇績效審計方法時,除運用常規審計方法以外,還可以運用數量分析法、比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量本利分析法、專題討論會、標桿法、調查法、成本效益(效果)分析法、目標成果法、公眾評價法等。
第四章 審計評價標準
第十五條 校審計處或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政策、制度、標準、績效目標等,結合被審計單位(系部)或項目已建立的評價標準,以及聽取被審計單位(系部)、專家學者以及師生員工的意見,選擇適當的績效審計評價標準。
績效審計評價標準應當具有可靠性、客觀性和可比性。
第十六條 績效審計評價標準的來源主要包括:
(一)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規章制度等的規定;
(二)國家部門、行業組織公布的行業指標;
(三)組織制定的目標、計劃、預算、定額等;
(四)同類指標的歷史數據和國際數據;
(五)同行業的實踐標準、經驗和做法。
第五章 審計實施
第十七條 績效審計包括制定審計項目計劃、審計準備、審計實施和審計終結四個階段。
第十八條 績效審計由校審計處根據上級或學校的中心工作任務、有關單位(系部)的委托以及學校的工作要求,編制審計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準備階段的主要工作包括:審前調查、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制發審計通知書等。
第二十條 實施階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收集審計證據、分析評估審計證據并得出審計結論、找出需要改進的地方并初步形成審計建議。
第二十一條 終結階段的主要工作包括:在分析評價審計證據的基礎上,按照要求編寫績效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系部)意見、與被審計單位(系部)充分交換意見、修改與形成正式報告。
第二十二條 校審計處可視具體情況對審計報告中所提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后續檢查,必要時,可開展后續審計。
第六章 績效審計報告
第二十三條 績效審計報告應當反映績效審計評價標準的選擇、確定及溝通過程等重要信息,包括必要的局限性分析。
第二十四條 績效審計報告中的績效評價應當根據審計目標和審計證據作出,可以分為總體評價和分項評價。當審計風險較大,難以做出總體評價時,可以只做分項評價。
第二十五條 績效審計報告中反映的合法、合規性問題,除進行相應的審計處理外,還應當側重從績效的角度對問題進行定性,描述問題對績效造成的影響、后果及嚴重程度。
第二十六條 績效審計報告應當注重從體制、機制、制度上分析問題產生的根源,兼顧短期目標和長期目標、個體利益和組織整體利益,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校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審計主管績效測評標準
審計主管績效測評標準
被測評人:測 評 人:
測評日期:測評時段:
* 業務工作
1. 根據總經理辦公會議對企業財務進行定期審核。
2. 定期對下屬部門進行盈利能力和費用控制全面審計。
3. 根據企業要求對合作伙伴的財務能力進行全面審計。
4. 組織有關人員對企業整體盈利能力、財務狀況進行審計。
5. 組織有關人員對企業項目開發做綜合審計,確定項目成本與利潤率。
6. 組織財務人員對企業營銷能力進行審核,確定企業營銷成本。
7. 制定部門員工教育、培訓計劃,培養、訓練管理人員,為企業發展儲備人才。
* 管理監督
1. 按照國家和主管部門有關財經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企業財務制度管理總賬報表。
2. 編制崗位年度工作計劃,建立、健全崗位管理制度,并監督貫徹執行。
3. 管理企業會計科目、總賬賬戶,按照企業規定進行匯總記賬、算帳、審計。
4. 經過對成本費用的審計考核,督促基層單位降低消耗提高經濟效益。
5. 用人上發揮個人所長,調動各類人員的積極性,形成集體合力。
6. 有效地進行團隊管理工作,共同有效地完成各項任務。
7. 監督管理部門內各項管理制度、細則的執行與實施。
8. 正確確立部門工作計劃與目標,幫助下屬選擇好個人目標,使個人目標與組織目標相一致。
9. 洞悉經營方針、政策、計劃要點,并使下屬周知。
10. 正確授予下屬與其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相應的責任與權力。
11. 設計和協調各種管理措施,使得下屬能及時發現問題并予以糾正。
12. 工作分配命令明確,時間、要求具體。
* 指導協調
1. 協助總經理了解各部門、營業處等的財務與經濟狀況,真實了解企業財務現狀。
2. 正確協調企業審計與金融、財政、稅務審計之間的關系,維護國家經濟法和企業利益。
3. 正確、及時使用物質刺激和精神鼓勵兩種手段,有效地調動下屬的工作積極性。
4. 客觀的考核下屬各方面的工作能力、工作績效。
5. 積極訓練、教育下屬,提高他們的工作技能和素質。
6. 教育下屬了解企業各方面的政策和規章。
7. 致力維持良好的內外部人際關系,使工作順利進行。
8. 注重工作目標管理,使工作協調有序進行。
9. 在目標、政策、計劃、程序和日程等各項工作觀點上上下協調一致。
10. 協調和調整企業內外重要關系。
* 審查報告
1. 審查下屬是否違反有關財務審計規章制度。
2. 審核各級財務報表與報告。
3. 根據預算報告與企業財務現狀提出企業盈利能力審核報告。
4. 提出財務審計結果報告。
5. 提出審計問題與疑問報告。
6. 提出審計經費預算與審計計劃報告。
7. 工作總結報告及時、準確、真實。
9. 編制和保存各類信息和報告材料。
10. 細心聽取各有關人員關于工作情況的報告,并給予相應指示。
11. 審核部門工作成績是否達到預期目標或計劃要求。
12. 及時向上級作出準確、真實的工作進度報告。
篇3:公司審計監察部年度績效考核目標責任書
公司審計監察部年度績效考核目標責任書
為加強公司的審計監察工作,發揮審計監察在公司生產經營管理中的監督作用,特與你單位簽定責任書如下:
一、考核指標:
(一)、績效考核指標(60分)
1、審計數據真實性、及時性;(10分)
2、不合格品處置;(12分)
3、招投標工作的保密、公正性;(8分)
4、合同評審的把關、合同的規范;(10分)
5、報賬審核、費用報銷類別的把關;(10分)
6、員工學習培訓。(10分)
(二)、關鍵工作任務指標(40分)
1、執行法律法規,組織其他要求的識別、收集,做好合規性評價工作;(8分)
2、各單位年度審計和單位主要領導任期或離任審計工作;(7分)
3、完成大宗原材料不合格品的監督處置工作;(10分)
4、對監察對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并調查處理;(5分)
5、企業的招、投標工作以及合同的規范、評審工作;(5分)
6、基建、技改,內外審、工作日志及其他職責范圍內工作。(5分)
二、評分標準
(一)績效考核評分標準:
1、每違規一次, 考核0.2分;
2、處理不及時或違規,考核1分/次;
3、泄密或違規,考核1分/次;
4、把關不嚴或合同不規范,考核0.5分/次;
5、違規審核或把關不嚴,考核0.5分/次;
6、未按規定學習培訓,考核0.2分/次。
(二)關鍵工作任務指標評分標準:
1、沒有完成工作目標指標,每缺一項,考核0.1分。
2、完成各項目標指標的工作,得基本分。
3、達到或超過目標指標的工作任務,每超一項獎勵0.2 分。
4、其它考核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三、考核辦法及規定:
1、考核依據:(1)、年度計劃書(2)、部門職責(3)、崗位說明書。
2、考核主體:分管領導、機關部室互評、分廠代表考評。考核責任單位:公司辦公室。
3、被考評單位對照考評標準進行月度小結,與次月3日前報分管領導進行考核評分;同時由考核責任單位組織機關部室及后勤進行互評;組織相關方(分廠代表)進行考評。于10日前將考核結果交人力資源部;基本分95分,每±1%,按照所在單位當月人均考核獎勵的±10%進行調整。
4、正、副職年薪按照公司文件規定執行。正職年薪基數按照生產分廠的平均數為基數,結合本單位年薪系數及年度績效考核平均得分進行計算,每±1%,獎罰其單位負責人±0.5%。
5、正、副職年薪及其它事宜按照《20**年經濟責任制原則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
6、各單位績效考評根據年終考核結果,根據企業情況適當修正。
四、績效考核期限:
二0一四年元月一日至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績效目標任務下達之后,部門內部要組織員工認真討論制定措施,保證各項任務全面完成。如因績效考核需要調整指標的,以屆時出臺的方案為準。
五、本責任書一式兩份,公司、審計監察部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六、未盡事宜,在以后的運行中另行修訂、完善。
分管領導(簽字):審計監察部(簽字):
簽字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