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園(商鋪)管理公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租戶遷入時,必須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簽署本公約。
第二條公約雙方應嚴格履行各自的職責,權利和義務,雙方在遵守本公約的同時還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以及當地的有關政策,法規。
第三條本公約規則由**科技園管理中心執行。
第二章 租戶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租戶應履行正當合理地根據租約規定使用其鋪位及公共地方,公共設施的權利,亦有義務維護公共地方的整潔,美觀及公共設施的完好。
第五條 租戶擁有如下權利
1.對所承租的面積有使用權。
2.享有公共地方和公用設施的使用權。
3.可根據本公約條款監督管理者及管理工作人員的工作,對管理者及管理工作擁有建議權,監督權及投訴權。
4.有權要求和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在管理及維護范圍內的地方進行保修。
5.可根據本公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租戶的義務
1.租戶在行使上述權利時,須遵守本公約的規定。
2.租戶需保證其所租用的樓宇保持良好狀態,不得令其損毀。
3.租戶需共同負責維護樓宇的結構及公共設施的完好狀態。
4.租戶需依照公約的規定,負責及繳交其名下應分擔的費用款項。
5.租戶須繳交其名下單元須付的稅金、水電、垃圾清運處理費(管理公司代收)、稅項等費用。
6.租戶須遵守**科技園所訂立的其它相關規章制度。
7、租戶需配合管理中心安排的定期安全用電檢查,對查出不合格部分應及時整改。
第七條租戶責任
1.不得改變樓宇的結構,外貌和用途。
2.不得違章建、拆、搭占。
3.不得在任何公共地方搭建任何建筑物或堆放、棄置物品、垃圾,垃圾應用垃圾桶裝,放置在指定的地方,統一傾倒,實行門前"三包"責任制。
4、廢棄食品、米稍水應專門回收,不能與生活垃圾混為一起。
5.不得損壞、拆除、改造、供電、供水、通訊、交通、排水、排污、消防等公共設施。
6.園區范圍內禁止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生產燃料除外)。
7.租戶不得將其樓宇作非法或不道德用途,或在樓宇進行任何足以妨礙或侵擾其他租戶的事項。
8.如需對樓宇進行裝修或改建,必須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后方可施工。
9.應教育屬下雇員遵守管理規定的義務,否則對他們違反公約行為租戶需負連帶責任。
10、不得擅自增設大功率電器設備,嚴禁亂接亂拉;線路安裝要規范,不得自行更改給排水管道,如需增加用電設備,更改給排水管道必需申請,獲批準并備案后方可施工。
11、違反上述規定的租戶需就所引致的損失負責及支付一切有關開支。
第八條 園區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1.踐踏、占用綠化地、毀壞花木、偷摘花果、損壞綠化設施。
2.占用公用設施而影響其正常使用功能。
3.亂拋垃圾。
4.影響園區觀瞻的亂搭、亂貼、亂掛等。
5.聚眾喧鬧影響他人作息。
6.隨意停放車輛和鳴喇叭。
7.發出超出省、市有關規定標準的噪音。
8.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9.法律、法規及市政府禁止的行為。
對于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每個租戶都有制止和檢舉的權利和義務,管理中心可按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章 管理機構
第九條**科技園有限公司管理中心負責對本園區進行管理。
管理宗旨:依法管理,租戶至上,服務第一,向租戶及使用者提供整齊,清潔,美觀,安全的良好工作環境。
第十條 管理中心之管理范圍
1.**科技園范圍內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的管理,維修和養護。
2.為租戶提供有償維修服務。
3.消防及其它服務設施的管理。
4.治安和公共秩序的管理。
5.為租戶提供各種服務。
6.市房產管理部門規定及管理
合同規定的物業管理事項。第十一條 管理中心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園區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實施管理。
2.統一管理,維修,養護園區范圍內的道路、溝、渠、池、井、綠地等公共設施。
3.定期養護和維修園區的外墻面、屋面、上下水道、消防設施等公用設施。
4.負責園區范圍公共部分及水、電、路燈、通訊、土建及維修工作。
5.負責園區公共區域的生活垃圾的清運。
6.負責園區范圍的消防、安全保衛、巡邏、警衛工作。
第四章 違約責任
1、租戶對無故欠交或不按時繳交各項應交費用的租戶,管理中心將按《租賃合同》中的約定處理,發生爭議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由甲方所在地司法機關裁決。
2、本公約對于**科技園及租戶(包括親屬、代理人、雇員、租戶授權代理人),均有約束力。凡違反本公約,應自負相應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 本公約在執行過程中,管理中心可依據國家的法律,政府的法規并根據《租賃合同》的約定進行修改,并通知各租戶。
第十三條 本公約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公約一式二份,管理中心,租戶各執一份。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蓋章:租戶蓋章:
代表人:代表人:
電話:電話:
地址:地址:
日期:日期:
篇2:商鋪管理公約
濱江豪園商鋪管理公約
甲方:江西科瑞生態物業管理發展有限公司濱江豪園管理處
乙方:
乙方租用商鋪___區__號,為保證房屋及公用設施的完好,維持小區整潔的環境和良好的秩序,以保障用戶的正常經營活動,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公約,并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一條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對房地產公司委托的商鋪及其公用場地、公用設施擁有直接管理權。
第二條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下設的濱江豪園管理處負責對商鋪進行日常管理。
第三條 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南昌市法規以及有關房屋管理規定。
第二章 甲方權利義務
第四條 甲方有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規定,制訂該物業的各項管理辦法、規章制度、實施細則,自主開展各項管理活動。
第五條 甲方有權按合同規定收取管理服務費(根據乙方同房地產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管理服務費由甲方公司與房地產公司結算)。
第六條 甲方有權依照物業管理法規政策、管理合同和管理公約規定,對乙方違反物業管理法規政策、管理合同和管理公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第七條 甲方有權選聘專營公司承擔物業專項管理業務。
第八條 甲方承擔乙方承租商業用地紅宗線外屬甲方與房地產公司議定的物業管理工作。
第九條 甲方責任范圍內的管理服務項目:
1、公用設施及場地的使用、維修、養護;
2、公用機電設備的使用、維修、養護;
3、公用綠化區域的維護、管理;
4、公用部位清潔衛生、消殺管理;
5、垃圾清運(不含裝修期間的裝修垃圾);
6、公共秩序的管理;
7、商業店鋪的管理(出租入伙管理、門前三包、裝修管理等);
8、消防宣傳和管理;
9、相關的檔案資料管理。
第三章 乙方權利義務
第十條 乙方依法享有承租商業用地紅宗線以內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 乙方依法享有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設施公共部位的權利。
第十二條 乙方有權自己或聘請他人對物業自用部分的各種管道、電線、水箱以及其他設施進行合法修繕,但法規規定必須由專業部門或機構
篇3:鉑金時代商鋪經營管理公約
鉑金時代商鋪經營管理公約為維護【*.鉑金時代】商鋪業主及其他物業使用人員的合法權益,保持業態的協調,創造一個安全、美觀、有序的商業環境, 保證商鋪的保值和升值,特訂立《商鋪經營管理公約》(以下簡稱《商鋪公約》),作為商鋪業主及物業使用人的共同約定,所有業主必須以認可本《商鋪公約》作為簽訂商鋪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前提條件。
第一條 【*.鉑金時代】商鋪各業主及其使用人均同意按照附件一區分地段經營本區域所列商業項目,不得將所購商鋪用于經營除附件一所列該區域項目以外的其他商業項目。
第二條 業主及其使用人在經營期內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合法經營。
第三條 所有經營者的商鋪,其裝飾裝修、店面形象應保持整潔協調。嚴禁店面出現臟、亂、差現象。
第四條 商鋪各業主同意由商業經營管理公司對全部商鋪及商鋪公共區域進行統一的商業經營管理,統一宣傳、策劃和推廣,m.dewk.cn各業主和使用人不得擅自自行占用公共區域進行宣傳活動。
第五條 商鋪各業主同意自開業之日起按月向商業管理公司支付商業管理服務費,費用標準以與商業管理公司簽定的《商業管理協議》為準。
第六條 商鋪業主有權討論決定與該商鋪經營管理相關的重大事項,維護全體商鋪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合法利益。
第七條 全體商鋪業主均同意委托商業經營管理公司對本公約內容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 業主轉讓其商鋪所有權的,必須將本公約明示受讓方,在其認可本公約并承諾遵守本公約后,方可進行轉讓。
第九條 業主將商鋪以租賃等方式交由其他使用人經營的,在使用權轉移之前,也必須將本公約明示該其他使用人,在其認可本公約并承諾遵守本公約后,方可進行辦理租賃合同簽訂、房屋移交、物業公司管理備案等使用權轉移手續。
第十條 各業主可就本公約未詳盡規定的事宜簽訂商鋪業主補充公約,該補充公約與本公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公約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凡因執行本公約所發生的或因本公約有關的一切爭議,由本公約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提請商業經營管理公司調解;協商或調解無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物業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本公約經商鋪各業主或授權人簽字、蓋章后即生效。本公約的有效期限直至各商鋪的使用年限終止之日止。本公約一經業主簽署,其所列條款即對各業主及使用人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本《公約》由每位業主簽署兩份,業主一份、商業經營管理公司存留一份。
【*.鉑金時代】層區號商鋪
業主簽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