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公司物資管理制度
一、物質分類
1.固定資產的定義--單位價值2000元以上或者使用年限超過一年以上的物品。
2.低值易耗品的定義--不屬于固定資產,而又價值較高或使用時間較長的物品。
3.辦公用品的定義--辦公使用的消耗性物品。
4.物料用品的定義--進行物業服務所需使用的消耗性物品。
5.小商品的定義--為銷售給業戶的目的而購進的商品。
二、物資采購制度
1.各部門凡需新增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或使用各種其它物資,應先行到公司倉庫領用,倉庫無庫存的,可申請購買。
2.部門申購應先將所需增加的物品列入每月編制的預算內,預算經批準后,可正式申請購買。
3.預算外急需使用的物資,經總經理批準可以先行購買,再補作預算。
4.各種物品的采購主要由行政及行政人事部負責,但對一些急切需用或專業用品,可由部門經理申請,總物業經理批準后由使用部門進行采購。
5.各部門對本部使用的常用物品,應根據使用情況提出每月的耗用量,倉庫根據該物品消耗時間的長短定出最低庫存量,在接近最低庫存量時,通知有關部門申購物品。
6.申請購買物品申購部門填寫物品申購單,申購單需詳細列明所需購買物資的名稱、規格、 數量、用途(或使用的地方)。
7.采購部門審核申購物品的庫存情況和報價,財務管理部審核申購的物資和金額有否符合預算,最后由總經理審批。
8.負責采購的人員應隨時了解和掌握公司常用物品的市場價格和供應情況,接到申購單后,向有關供貨商詢價,并在申購單上填報三家以上供貨商的報價。
9.對于常用物品及耗用量大的物品,根據不同供貨商對不同物品的報價按質優價廉的原則選定固定的供貨商。
10.負責采購的部門應要求固定供貨商定期提供近期物品的供貨價和供貨品種,根據可供貨品種和價格核對申購物品的報價。
11.采購部門應要求供貨商加強配合,根據供貨商提供的供貨物品和價格清單做好采購計劃,爭取節省采購所需的時間,為物資使用部門創造效益。
12.對于一時在市場上難以購買和購買程序需占用較長時間的物品,采購部門應將情況通知給使用部門,以使使用部門能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13.采購部門在收到已批準的申購單后,屬于由固定供貨商供應的,應通知固定供貨商送貨上門,并采用定期結算的方式結算貨款。
三、倉庫管理制度
1.對倉管人員的要求
(1)倉管人員應熟悉其所保管物資的基本特性、使用性能、保管知識、規格用途、存放期限等。
(2)及時、準確地做好記賬工作,如實反映物資的庫存及發放情況。
(3)經常保持倉庫環境的整潔文明、各種物資存放整齊。
2.驗收進倉制度
(1)所有物資進倉前由采購人員填寫一式四聯收料單(進庫單),收料單的內容包括物資的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和金額。
(2)倉管人員及申購人對進倉的物資必須驗收其質量是否符合使用的要求。
(3)凡尚未取得發票而先行進倉的物資,倉管人員及申購人必須核對收料單上所列的品名、規格、數量與實收物資及送貨單是否相符。
(4)已取得發票的物資,還必須對發票上所列的內容進行核對。
(5)收料單一式四聯,完成驗收手續由倉管人員簽收后,其中:第一聯倉庫留存,作收貨的記賬依據;第二聯隨同發票報銷;第三聯送財務管理部存查(倉管人員在完成驗收手續后,每十天匯集后交財務管理部);第四聯由采購人員(經辦人)留存。
3.保管制度
(1)固定資產的管理
①固定資產由使用部門保管; 固定資產如個人使用,個人保管,個人在財務管理部(或行政及行政人事部)辦理領用手續,各部門公共使用的,由部門經理指定專人負責,如發生人為損壞或丟失,需照價賠償。
②固定資產要定期清查盤點,最少每年要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時要對實物逐項點數,填列固定資產盤存表,按類別,品名詳列賬存數量金額和實存數量金額,由參加盤點人簽章證明,保管備查,固定資產明細賬和固定資產總賬要按時核對,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出現盤盈、盤虧要及時上報。
③固定資產的調出、變賣和因失去使用價值需要報廢時,必須按管理處權限辦理,合法批準手續,其變賣價格由財務管理部與使用部商定,需報廢及清理的固定資產要進行審查與技術鑒定后報總物業經理批準,進行賬務處理,凡屬人為造成固定資產報廢或損壞,必須上報總物業經理處理并追究其個人責任及相應的處罰。
(2)其它物資的管理
①其它物資均先由倉庫驗收,屬各分倉的物品再由各分倉領出分別倉庫進行保管。
②財務管理部要對購進的各項固定資產建賬建卡,根據稅務局要求和會計核算方法,按月計提折舊費,固定資產折舊提取方法采用直線法。
③所有物品由行政及行政人事部統一按分類編號。
④倉庫按物品編號劃分存放區域,物品根據其存放條件及編號,有條理地存放于倉庫內。
⑤倉管人員必須經常檢查物資存放的情況,發現物資有變質情況時,應及時進行處理。
⑥各種物資應做到賬實相符,并每月進行一次盤點。
⑦盤點中發現有盤盈、盤虧及變質等情況應查明原因及時報告主管部門及財務管理部。
⑧情況嚴重時,應及時報告總物業經理。
⑨盤點報告在每月月底前上報財務管理部匯總。
各倉庫應分品種、規格設賬登記各種物資的收、發、存情況,每月終了,公司倉庫應與各分類倉庫核對當月的收、發、存情況,并定期進行賬實核對。各倉庫收發料截止至每月20日,每月25日前各分倉倉管人員必須報送當月報表至公司倉管人員核對,公司倉管人員和行政部在每月31日前向總物業經理、主管部門及財務管理部報送本月的報表。
每月終了,倉庫向行政及行政人事部按部門提交當月增加物資清單,行政及行政人事部在此基礎上匯總直接購買、報廢、調用等完成當月各部門增減物資清單。清單一式三份,使用部門、行政及行政人事部、財務管理部各一份。
凡屬代保管的物資(含暫不需用或不合用的),需辦理進倉手續,倉管人員應另設賬登記、保管。
(3)物品領用及出庫
①領用各種物資都必須辦理領用手續,各種物資的領用手續均須由主管領導簽名。
②領用的固定資產或其它非消耗性物資按使用部門登記"物資保管清單",使用部門應每一季度清點一次,并將清點結果列表報行政及行政人事部;使用部門領用非消耗性物品屬個人使用、保管的低值易耗品、工器具或非消耗性物資按使用人登記"員工物品領用表"。
③員工調離部門或離開公司時,應交回所領用的物品,并將"員工物品領用表"復印一份交行政及行政人事部,各級主管離任或調離公司時,應由上一級主管或管理部門清點其所轄部分的物品。
④工程管理部及其它部門日常使用的工具和消耗性物品向倉庫申領一定數量,自行設倉保管。
⑤所有物資出庫一律憑使用部門開出的領料單發貨,領料單應列明出庫物資的編號、品名、規格、數量、用途、使用區域(如樓宇)等,除有領用人員簽名外,還必須有使用部門的主管簽名。若領用的是非消耗物資,應同時填寫"財產保管清單"。
⑥倉管人員發貨時,要堅持按發貨程序發貨:一查庫存量,二先入先出,三當面點清。發貨時發貨人應在領料單上簽名并及時登記入賬。
⑦已領用的物資,凡質量、規格不符合使用,應允許使用部門退貨。使用部門辦理退料銷賬手續:填寫一式三聯的紅字領料單,倉庫憑紅字領料單作重新入賬的依據。若退回的是已使用的物資,倉管人員應另設賬登記、保管。
⑧非消耗性的物資(含個人保管的工具、物品、低值易耗品)在倉庫或發放部門領出后,使用部門應按品名、領用人填寫"員工物品領用表"。因嚴重損壞或因使用期限已滿等而無法繼續使用、需進行更換的非消耗性物資,領用時必須交舊領新。
⑨領料單一式三聯,其中第一聯由倉庫作物資發出后的記賬依據;第二聯財務管理部存(倉庫發貨后每十天匯集交財務管理部)。第三聯由領料部門自存。
四、維修及報廢
1.固定資產、部分低值易耗品需要維修時,由使用部門提出請修單,屬保修的物品聯系原保修單位進行維修;非保修物品屬辦公用的物品由行政及行政人事部安排維修,其它物品由工程管理部安排維修。
2.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或非消耗性物品需要報廢時,由使用部門填寫"物品報廢表",屬工程、機電、設備等物品報工程管理部;其它物資報行政及行政人事部。經鑒定確系無法使用的,經報請總物業經理批準,各部門在收到"物資報廢表"批復三天內,將報廢物資集中送往公司總倉庫,分別由行政及行政人事部或工程管理部進行處理。
3.需維修或報廢的上述物資如屬人為損壞、報廢或丟失的,應由責任人進行賠償。
篇2:青島市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條例(2013)
青島市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條例(20**)
(20**年11月1日青島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4次會議批準 20**年11月29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島市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本市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筑廢棄物,是指新建、改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市政道路、管網等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等廢棄物。
本條例所稱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是指對建筑廢棄物進行再生利用。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市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管理機構承擔。
各縣級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管理工作。
環境衛生、發展改革、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遵循統籌規劃、政府推動、市場引導、物盡其用的原則,實現建筑廢棄物的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
第二章 資源化利用方案的編制與審核
第六條 建設單位編制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含建筑廢棄物減量、分類和資源化利用的內容,并將相關費用列入投資預算。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改建工程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前,編制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方案,報送市、縣級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對市、區(市)人民政府決定征收的或者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征收實施單位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權人,應當向市、縣級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拆除工程施工備案。備案申請人應當在辦理拆除工程施工備案前,編制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方案,報送市、縣級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八條 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名稱、地點、建筑面積或者拆除面積;
(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單位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建筑廢棄物的種類、數量;
(四)建筑廢棄物減量、分類、運輸、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筑廢棄物直接利用數量;
(六)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數量。
第九條 市、縣級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方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報送方案的單位或者個人,并將審核意見告知市、縣級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建設單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產生建筑廢棄物的數量向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交納處置費,并嚴格按照經審核的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方案處置建筑廢棄物。
對經審核確定不宜進行資源化利用的建筑廢棄物,按照有關規定到市、縣級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處置核準并交納處置費。
第十條 鼓勵具備條件的施工單位對建筑廢棄物進行現場分類。
禁止將生活垃圾、工業垃圾、危險廢物等混入建筑廢棄物。
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應當密閉裝載,不得裸露、揚撒、超載。
第三章 再生產品的生產
第十一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等部門根據城市發展實際情況,編制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場所布局規劃。
第十二條 企業從事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生產經營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選址應當符合布局規劃;
(二)年處理能力一百萬噸以上;
(三)采取封閉式生產工藝;
(四)生產條件符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企業從事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生產經營,應當到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生產經營備案申請表;
(二)發展改革部門立項批復、核準、備案文件;
(三)土地使用證明;
(四)廠區規劃圖;
(五)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
(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七)人員及設備情況資料。
第十四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的備案申請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辦理備案手續;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備案,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企業應當劃定專門區域,用于存放建筑廢棄物,并采取措施,防止建筑廢棄物污染周邊環境。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對建筑廢棄物實行庫房式儲存。
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企業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有關規定處理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水、粉塵、噪聲等,防止二次污染。
鼓勵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企業利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進行生產。
鼓勵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企業進入施工現場,利用移動處理設備回收利用建筑廢棄物。
第十六條 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企業不得將根據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方案接收的建筑廢棄物直接轉讓或者隨意傾倒,不得以其他原料假冒建筑廢棄物生產再生產品。
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企業對無法利用的棄土、棄料等,應當按照規定到市、縣級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筑廢棄物處置核準。
第十七條 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企業使用建筑廢棄物生產的再生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或者經備案的企業標準,出廠時應當出具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并按照《青島市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備案。
經備案的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標注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統一標識,并列入建筑節能產品推薦目錄和政府采購目錄,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再生產品的推廣應用
第十八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于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工作。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宣傳推廣,鼓勵使用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提高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在建設工程項目中的使用比例。
第十九條 市、區(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項目列為重點投資領域。
鼓勵企業和個人投資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項目。
第二十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平臺,每年預測并公布建筑廢棄物產生量和種類,公布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企業的名稱、地址、消納建筑廢棄物的種類和所生產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的品種、數量。
市、縣級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活動情況,并向社會公布。建設單位、拆除單位、施工單位和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報送相關統計數據。
第二十一條 以建筑廢棄物為原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 生產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預制構件等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廢棄物再生骨料。
第二十三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工程項目,使用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能夠滿足設計規范要求的,應當采購和使用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
建設單位使用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的,在設計招標時應當將使用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的相關要求列入設計招標文件,并按照設計文件的要求使用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
建設單位使用經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的,按照比例返還建筑廢棄物處置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企業開展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科學研究和技術合作,參與相關行業標準、國家標準的制定,推廣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在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中發揮技術指導和服務作用,推動和規范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工作的發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報送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方案或者未按照經審核的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方案處置建筑廢棄物的,由市、縣級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未經備案從事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直接轉讓或者隨意傾倒接收的建筑廢棄物,或者以其他原料假冒建筑廢棄物生產再生產品的,由市、縣級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筑廢棄物、含有或者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建筑廢棄物以及其他不能資源化利用的建筑廢棄物的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建筑施工物資租賃合同范本
建筑施工物資租賃合同范本
出租人: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為明確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租賃物資的品名、規格、數量、質量(詳見合同附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租賃物資的用途及使用方法: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租賃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計____天。承租人因工程需要延長租期,應在合同屆滿前日內,重新簽訂合同。
第四條 租金、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收取租金的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押金(保證金)
經雙方協商,出租人收取承租人押金_____元。承租人交納押金后辦理提貨手續。租賃期間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賃期滿,承租人返還租賃物資后,押金退還承租人。
第六條 租賃物資交付的時間、地點及驗收方法: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租賃物資的保管與維修
一、承租人對租賃物資要妥善保管。租賃物資返還時,雙方檢查驗收,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資損壞、丟失的,要按照雙方議定的《租賃物資缺損賠償辦法》,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償付賠償金。
二、租賃期間,租賃物資的維修及費用由_______人承擔。
第八條 出租人變更
一、在租賃期間,出租人如將租賃物資所有權轉移給第三人,應正式通知承租人,租賃物資新的所有權人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出租人。
二、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將租賃物資轉讓、轉租給第三人使用,也不得變賣或作抵押品。
第九條 租賃期滿租賃物資的返還時間為:____________。
第十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出租人違約責任:
1.未按時間提供租賃物資,應向承租人償付違約期租金____%的違約金。
2.未按質量提供租賃物資,應向承租人償付違約期租金____%的違約金。
3.未按數量提供租賃物資,致使承租人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規定如數補齊外,還應償付違約期租金____%的違約金。
4.其他違約行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租人違約責任:
1.不按時交納租金,應向出租人償付違約期租金_____%的違約金。
2.逾期不返還租賃物資,應向出租人償付違約期租金_____%的違約金。
3.如有轉讓、轉租或將租賃物資變賣、抵押等行為,除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限期如數收回租賃物資外,承租人還應向出租人償付違約期租金_____%的違約金。
4.其他違約行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合同雙方各執______份。本合同附件______份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人 承租人 鑒(公)證意見:
出租人(章): 承租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委托代理人(簽名): 委托代理人(簽名):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鑒(公)證機關(章)
賬號: 賬號: 經辦人: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監制部門: 印制單位:
文書要點
建筑施工物資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它是以建筑施工物資作為租賃標的物的合同。出租人大多數為建筑施工企業或者建筑物資租賃企業,承租人為施工企業。本格式為示范文本(GF-2000-0604)。
建筑施工物資租賃合同主要內容包括:租賃物資的品名、規格、數量、質量;租賃物資的使用用途及使用方法;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租賃物的交付與驗收等;租賃物資的保管與維修保養;違約責任等。
出租人的基本義務是要按時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租賃物件;租賃物質量要符合規定的標準或者雙方約定的要求;因租賃物質量不合格而造成承租人損失的,要承擔違約責任。
承租人的基本義務是要按時支付租金,按照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正確使用租賃物,在租賃期間保管并維修租賃物,不得擅自將租賃物轉給其他人使用等。
特別提示
建筑施工物資種類繁多,但主要是大型施工機械出租的較多。比如塔式吊車、大型攪拌機械等,價格比較貴,施工企業自備時則可能使用效率低,不如租賃合算。制作建筑施工物資租賃合同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租賃物的現狀,應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尤其是租賃物的質量狀況,應當一一寫清楚,避免交接時發生異議。
(2)要明確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的維修費用由誰負責的問題。如果由出租人負責,則維修時要經出租人同意;如果是承租人負責,對維修材料的質量標準要有規定,避免承租人為省錢而選擇質量不太好的維修材料。
(3)租金。租金的約定應當公平合理。如果租賃物的維修保養由承租人負責,則租金應適當低些;如果由出租人負責,則可以高一些。租金的支付方式和違約責任也要在合同中明確。
(4)租賃物的交接。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時,承租人要認真負責檢查驗收租賃物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在租賃期滿后,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賃物時,出租人應當檢查驗收租賃物。對租賃物有異議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