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大學xx學院實驗室危險
廢棄物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教學科研正常秩序,加強實驗室危險廢棄物管理,嚴防意外事故發生,牢固樹立環境保護意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實驗室危險廢棄物是指在教學、科研等實驗過程中產生的三廢(廢氣、廢液、廢渣)物質,實驗用劇毒物品(麻醉品、藥品)殘留物,放射性廢棄物和實驗動物尸體及器官。
第三條 各部門、各二級學院必須安排專人負責本單位的實驗室危險廢棄物的管理工作,相關實驗室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本實驗室的危險廢棄物的收集、處理工作。各單位要明確責任,從嚴管理。學院對教學實驗室開展教學工作由教務處,科研實驗室開展科研工作由科技處實行歸口管理,后勤與資產管理處負責實驗室危險廢棄物處置管理工作的檢查、監督、與統一處置工作。
第二章 危險廢棄物源的控制和管理
第四條 為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實驗室應當遵循減少危險廢棄物產生、充分合理利用危險廢棄物物和無害化處置危險廢棄物的原則。對于一些實驗條件高、危險性大,必須使用較多有毒有害試劑,排放較多有毒氣體、有毒廢水的實驗,可利用計算機多媒體技術對實驗原理、裝置、流程、實驗過程進行虛擬仿真,從而消除危險廢物的產生。對于無法虛擬仿真的,遵循減量化的原則,盡量減少試劑用量,減少危險廢棄物排放。還可通過可用物質回收、開展連續實驗等實現實驗室危險廢棄物的再利用和減量化;或者采用無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藝、新設備;或者盡可能采用無毒無害或低毒低害的實驗材料,最大限度地減少實驗室危險廢棄物的產生。
第五條 教師必須對進入實驗室做實驗的學生進行安全和環境保護的教育,特別是實驗室危險廢棄物的合理產生與處置,使學生了解實驗室的規章制度,了解各種藥品、試劑的特性,掌握取用方法,并提出恰當的要求,減少由于操作不當而產生的實驗室危險廢棄物。
第六條 用量較小的危險化學試劑,應按實際用量購買,盡可能減少因危險化學試劑剩余或久置失效所產生的危險廢物。實驗室中有害的試劑及實驗后產生的危險廢物要小心保管、分類儲存,防止污染其他無害的物質,從而消除多余實驗室危險廢棄物的產生。
第三章 實驗動物尸體存放、焚燒管理規定
第七條 教學科研用實驗動物必須由后勤與資產處統一購置,特殊情況需要自行購買科研用實驗動物須經后勤與資產處同意。后勤與資產處負責外購實驗動物的采購渠道的合法性。未經后勤與資產處同意自行購買實驗動物費用,財務處則不予報銷。
第八條 教學科研進行活體動物實驗后,不得將動物的尸體或器官隨意丟棄,必須統一收集,集中存放,定期焚燒。
第九條 必須妥善保管和處理動物器官和尸體,實驗后及時將動物尸體裝入塑料袋內,再用紙張包好放置冰柜內保存。
第十條 凡存放動物尸體的單位應認真填寫登記記錄,登記內容包括:存放單位,存放人姓名,存放時間,動物種類,數量,是否被污染,污染物類型及程度等。
第十一條 實驗動物存放室由專人負責管理;進入本室人員必須愛護室內的各種物品,保持室內衛生,不得隨意堆放雜物。
第十二條 實驗動物尸體由后勤與資產處負責定期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清理、焚燒,各使用部門在動物尸體存放期間不得積壓或在室內亂放。
第四章 實驗用劇毒物品(麻醉品、藥品)及放射性廢棄物的處理
第十三條 實驗用劇毒物品(麻醉品、藥品)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實驗用劇毒物品(麻醉品、藥品)的殘渣或過期的劇毒物品(麻醉品、藥品)由各實驗室統一收存,妥善保管;由后勤資產處安排有資質的回收單位回收。
第十五條 盛裝、研磨、攪拌劇毒物品(麻醉品、藥品)的工具必須固定,不得挪作他用或亂扔亂放,使用后的包裝必須回收后,統一由后勤資產處聯系安排有資質的回收單位回收。
第十六條 實驗用劇毒物品(麻醉品、藥品)的銷毀手續與領用要按“五雙”制度執行手續。
第十七條 帶有放射性的廢棄物必須放入指定的具有明顯標志的容器內封閉保存。由后勤資產處定期檢查,報有關部門統一處理。
第五章 實驗室三廢(廢氣、廢液、廢渣)的處理
第十八條 實驗室管理人員要牢固樹立環保意識,重視執行環保管理制度,對進入實驗室的工作人員或學生必須進行有關方面的安全教育,熟知廢棄物處理原則和規定。
第十九條 嚴格控制污染源,實驗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廢液、廢渣及其它廢棄物,提倡綜合利用。無法利用的廢棄物嚴禁亂倒亂扔。各部門、各二級學院無法解決的應盡快上報后勤資產處并提出具體意見。
第二十條 實驗中產生的有毒有害氣體要達到國家允許的排放標準后,再利用通風設施排入大氣。有異味的集體實驗項目室內要安裝排風設施,保持室內空氣流通。
第二十一條 實驗室危險廢棄物應按廢棄物類別備有相應的收集容器,分類收集并應明顯標示其中廢棄物的種類與性質。廢棄物收集容器應存放在適當場所。產生具有放射性廢棄物和具有感染性廢棄物的實驗室應將廢棄物收集密封,明顯標示其種類、性質和數量,并按國家相關規定加以適當屏蔽和隔離。
第二十二條 實驗中產生的有害廢液或廢渣,嚴禁倒入水池或下水道;對于廢酸、堿液、有機廢液或有害殘渣,實驗室分類回收、暫存。
第二十三條 后勤資產處負責安排有資質的公司對有毒有害廢棄物進行處理,并詳細記錄每次處理的時間、危險廢棄物的種類和數量、處理公司及處理方式等。
第五章 危險廢物污染事故處理
第二十四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實驗室,要建立環境污染事故預防和應急體系及報告機制,防止環境污染事故發生。
第二十五條 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必須立即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對環境和個人的污染與危害,同時報告學校,學校在24 小時內向環保部門匯報,接受調查處理。發生污染事故的單位,應及時總結事故發生原因,全校通報,其他單位應引以為鑒。
第六章 獎懲及其他
第二十六條 對在實驗室危險廢物處置管理工作中做出貢獻或成績突出的單位及個人,學校給與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 發生實驗室廢液倒入下水道導致管道毀壞、破損事故的,事故責任人將進行全校通報并責令其承擔全部維修費用。對在實驗室危險廢物處置措施不力,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實驗室,根據情節輕重和后果嚴肅處理。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給與處罰,并追究有關當事人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章 本辦法具體條款如與上級部門的管理條文沖突時,均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 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附件:《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 號)節選
附件: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名錄。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體廢物和液態廢物,列入本名錄:
(一)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
第三條 醫療廢物屬于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分類目錄》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條 未列入本名錄和《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的固體廢物和液態廢物,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根據國家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具有危險特性的,屬于危險廢物,適時增補進本名錄。
第五條 危險廢物和非危險廢物混合物的性質判定,按照國家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執行。
第六條 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廢礦物油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像紙、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鎳鎘電池和氧化汞電池以及電子類危險廢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將前款所列廢棄物從生活垃圾中分類收集后,其運輸、貯存、利用或者處置,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第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根據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需要,對本名錄進行適時調整并公布。
第八條 本名錄中有關術語的含義如下:
(一)“廢物類別”是按照《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劃定的類別進行的歸類。
(二)“行業來源”是某種危險廢物的產生源。
(三)“廢物代碼”是危險廢物的唯一代碼,為8 位數字。其中,第1-3 位為危險廢物產生行業代碼,第4-6 位為廢物順序代碼,第7-8 位為廢物類別代碼。
(四)“危險特性”是指腐蝕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 )、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應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
第九條 本名錄自2008 年8 月1 日起施行。1998 年1 月4 日原國家環境保護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公安部發布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發〔1998〕89 號)同時廢止。
篇2: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理安全管理規定
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理安全管理規定
1、貯存、處置危險廢棄物的建設項目,其職業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并經當地環保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各所屬公司、委托加工單位車間的危險廢棄物,必須指定專人收集,送公司劇毒危化部統一處置,不得隨意拋棄。
3、安全技術部門負責把各所屬公司、委托加工單位車間產生危險廢棄物的產生量、貯存、流向、處置等有關資料上報區環保局。
4、禁止在危險化學品貯存區域內堆積可燃危險廢棄物。
5、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棄物,必須按照危險廢棄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
6、運輸危險廢棄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7、對危險廢棄物的容器、包裝物、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場所、設施,必須設置危險廢棄物識別標志。
8、危險廢棄物的包裝應采用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易消納的包裝物。
9、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棄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容器、包裝物及其它物品轉作它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及消毒處理,方可使用。
10、泄漏或滲漏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容器應迅速移至安全區域。
11、制訂在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棄物時發生的意外事故的應急措施和防范措施。
12、因發生事故,造成危險廢棄物嚴重污染環境時,安全技術部門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公司領導和區環保部門以及其它有關部門報告。來源自 物業經理人
篇3:物業公司固體危險廢棄物管理作業指導書
物業公司固體及危險廢棄物管理作業指導書
1.0目的
為了防止本公司活動、服務中產生的固體及危險廢棄物污染環境及危害人身健康安全,確保所有固體及危險廢棄物得到最大限度的回收,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物業管理公司的各部門、管理處的活動、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及危險廢棄物的管理。
3.0定義(無)
4.0職責
4.1 各部門、管理處負責識別本部門各種過程和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及危險廢棄物并編制清單,當有新的活動或外界環境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清單。
4.2各部門對所有產生的固體及危險廢棄物應按指定的地點進行分類存放和管理控制。
4.3管理處負責在各區域合理配置分類垃圾桶,并做好相關的標識及維護。
4.4管理處負責(若為外包服務則指導并監控供方)分類收集并處理所有的固體及危險廢棄物暫存于公司指定的分類存放場所,依相關法規的要求選擇有資質的專業公司進行清運和回收處理。
5.0內容
5.1固體及危險廢棄物管理原則
5.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進行管理。
5.1.2所有固體及廢棄物的管理必須遵照"分類回收、集中保管、統一處理"的原則進行。
5.1.3分類回收是指各部門按照固體及危險廢棄物的類別,將各部門產生的固體及危險廢棄物分類以后再回收,應在盛裝固體及危險廢棄物的容器或場所等外面標明固體及危險廢棄物的類別、名稱。
5.1.4集中保管是指公司各部門回收的固體及危險廢棄物應集中存放在指定的場所。
5.1.5 統一處理是指公司依相關的法規要求選擇有資質的專業公司進行清運和回收處理。
5.2固體及危險廢棄物的分類
5.2.1本公司活動、服務中產生的固體及危險廢棄物主要分為四類,即為不可回收廢棄物、可回收廢棄物、大件廢棄物、有毒有害廢棄物。
5.2.2不可回收廢棄物通常是指公司員工以及所管物業的業戶日常生活、辦公而產生的各種有機體,如腐爛垃圾、廚房垃圾、果殼、花草、衣服等。
5.2.3可回收廢棄物是指公司員工以及所管物業的業戶日常生活、辦公而產生的可以換取一定經濟利益的、經處理后可重復利用的廢棄物,如紙張、金屬容器、玻璃瓶、塑料、包裝材料等。
5.2.4 大件廢棄物是指公司及業戶所淘汰的大件辦公家具等。
5.2.5有毒有害廢棄物是指公司員工以及所管物業的業戶日常生活、辦公而產生的對環境有害的廢棄物,如廢塑料、廢橡膠、廢干電池、廢蓄電池、廢日光燈管、廢機油、廢潤滑油、廢有機溶劑、廢油漆、廢乳膠漆、廢防水涂料、廢硒鼓、廢墨盒等。
5.3固體及危險廢棄物的回收處理
5.3.1管理處負責對各區域分類垃圾桶內的垃圾進行回收并分類暫存于公司指定的垃圾集中存放處。
5.3.2本公司所有固體及危險廢棄物交由國家認可的、有資格的廢物處理公司處理,管理處負責將本公司及本單位的環境等要求事項通知廢物處理公司。
5.3.3對可回收廢棄物進行集中回收,定期聯絡有關廢棄物處理公司處理,以換取一定的經濟收益。
6.0相關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供方控制管理作業指導書》
7.0記錄
《固體及危險廢棄物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