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就業管理處上半年工作總結
今年上半年,我處根據我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十二五規劃”要求,緊緊圍繞全年就業工作目標,以服務企業用工,幫助群眾就業為重點,統籌城鄉就業工作。通過“招、掛、留、引”等措施,有效地緩解了企業用工短缺矛盾,城鎮登記失業率僅為%,為歷史最低,勞動力供求關系趨于平穩。新增就業、失業保險征繳、就業培訓等目標任務已超時序進度完成。現將有關工作總結匯報如下:
一、就業目標完成情況
城鎮新增就業人數(數據省略)
二、工作推進措施
一是加大招聘對接頻率,滿足用工需求。春節前后,我們根據市重大項目的用工需求,加大舉辦招聘會頻率。通過搭建有效的用工服務平臺,讓企業“唱響戲”,采取多種形式為企業和求職者對接服務,切實幫助企業解決用工問題。正月初十,我們以“保障跨越發展,建設幸福大豐”為主題,舉辦了服務企業用工大型招聘會,參會企業146家,其中大豐經濟開發區企業49家、大豐港經濟區企業36家、常州高新區大豐工業園企業16家、各鎮工業園區企業45家;提供7561多個崗位,到場求職人員近萬人次,達成就業意向3215人。1季度還為經濟開發區和常州高新區分別舉辦專場招聘會一場,基本滿足企業用工需求。從年初起,我們開放“周五勞務集市”,正常為企業和求職者服務。在新豐、大橋、草廟等鎮舉辦鎮企對接招聘會5場,幫助企業招收工人500多人。1-6月份,在人力資源市場錄用備案9247人。博匯紙業、劍豪傳動、天生藥業、聯鑫鋼鐵等重大項目企業一期工程用工已全部到位。同時,辦理失業職工登記651人次,發放就業登記證3506本(其中:城鎮戶口706本、農村戶口1202本、被征地農民947本),辦理失業職工和自由職業者退休133人,托管失業職工檔案559份。
二是深入基層調研,主動積極服務。從2月中旬起,在全處開展服務企業活動,處領導分別帶領四個小組,利用周六休息日對三區40家缺工企業進行上門調研服務,及時掌握了解企業用工需求,幫助企業解決用工問題。調查結果表明,目前,蘇豐紡織、萬達紡織、彤輝磁電、耀升閥門、壽力公司約30家企業缺工3797人,其中,上半年缺工1396人,主要是紡織一線擋車工、機械操作工和電焊工等。我們還進一步完善了“就業110”服務功能,建立應急服務機制,實行即時服務,公開對外承諾,對缺工40人以上企業,及時派專人上門詳細了解情況,并實行跟蹤服務,直到解決問題。2月份,南陽鎮紐威公司招工困難,我處接到求助電話后,張亞生主任親自帶隊到該公司了將企業具體情況和要求,并當場指導企業制定招工方案,就業處通過信息平臺宣傳,安排“周五勞務集市”招聘等措施在短期內解決用工問題。為了掌握全市人力資源供求的第一手資料,為十二五期間全市實現跨越發展,先后對港區30家企業、開發區500家企業、常州高新區30家企業、大中鎮工業園144家企業和西團鎮210家企業以及全市人力資源狀況進行調查摸底。到經信委、農委、工商局等部門了解情況,編制了《大豐市十二五人力資源規劃(綱要)》。在5月份市重大項目會審會上,專題向市領導作了匯報。《規劃》數據詳實,分析透徹,得到市領導和與會部門負責人的肯定。
三是“三送”進農村,促進農民轉移就業。外出務工人員是我市人力資源的主力軍,我們利用春節前后返鄉民工回家過節之際,通過廣播、報紙等媒體大力宣傳企業形象和用工信息,印發宣傳廣告4萬份,并做好“三送服務”工作。一送信息到鎮、村。通過“四有”平臺,將市人力資源市場企業用工信息,及時傳遞到全市各鎮、村、社區宣傳張貼。二送崗位到戶。對就業困難人員、需要轉移人員以及外出務工人員,由村勞保信息員將企業崗位情況有針對性的送到每戶家中,同時給返鄉民工發了一封《公開信》。三送服務到人。在人力資源大廳開設專門窗口,為外出人員回豐就業服務,幫助其推薦就業、轉移社保關系、寄存個人檔案等。到目前為止,已轉移農村勞動力7800人,有近5000名在外打工民工回鄉就業。
四是暢通信息渠道,構建立體發布網絡。為了讓企業和求職者及時發布和掌握就業信息,引導返鄉民工就地就近就業。與市移動公司聯手,搭建就業信息短信發布平臺,發出就業信息短信20萬條;建立大豐人社局就業網站,及時發布企業用工信息,讓求職者足不出戶就能了解全市企業用工情況;在市人力資源市場外新建50米就業信息長廊,一次可供30家企業同時展示企業形象,發布用工信息,目前已全部布展到位。市萬通紡織、海鋒風電、聯鑫鋼鐵、紐威、兄弟公司、金維卡通纖維公司、民進機械等46家企業通過信息平臺解決了企業用工問題。3月份,我們與市電視臺聯手制作三集關于企業用工專題宣傳片,介紹我市就業形勢和人社部門以及企業解決用工問題的對策措施,受到了很好的社會效果。
篇2:北京市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實施辦法(2014修正)
北京市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實施辦法(20**修正)
(1993年8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號令發布 根據20**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第一次修改 根據20**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號令第二次修改)
北京市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實施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管理,全面執行《規定》和本辦法。
第三條 市和區、縣勞動行政部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依照《規定》規定的職責,負責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進行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企業開辦時,城鎮待業人員占從業人員的60%以上(含60%);
(二)企業存續期間留存的城鎮待業人員的比例不低于從業人員的10%(含10%)。
本條前款所稱城鎮待業人員,是指本市城鎮居民中持有勞動行政部門核發的《求職證》的人員。
第五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合并、分立,必須堅持自愿、平等的原則,由有關各方簽訂協議,處理好債權債務和其他財產關系,妥善安置企業人員。
第六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終止,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清算企業財產,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向同級勞動行政部門繳銷《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
第七條 本市保護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調、挪用、侵吞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財產,不得非法改變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性質和隸屬關系,不得向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收取國家和市政府規定以外的各種行政性收費,不得無償調用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勞動力,不得干預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經營自主權。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機構向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收取的管理服務費不得超過該企業經營收入總額的3%。
第八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依法享受國家給予的各項稅收優惠,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市稅務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安置主辦單位優化勞動組合精減的富余人員,達到市政府規定比例的,經稅務部門批準,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條 金融機構對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所需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貸款,在安排年度信貸計劃時予以統籌安排。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貸款執行國家規定的利率。
第十一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主辦單位應當嚴格履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各項職責,并負責辦理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生產經營用房和職工住房的基建指標以及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購買專控商品的控購指標。
第十二條 主辦單位扶持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資金,可以有償使用收取資金占用費,每年還可以從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提取不超過15%的稅后留利;采取投資形式的,可以參與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利潤分配,并承擔虧損責任,但不得再從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提取稅后留利。
主辦單位支持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設備、工具和廠房等生產資料,采取租賃形式的,可以收取相當于折舊率的租金,每年還可以從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提取不超過15%的稅后留利;采取折價投資形式的,可以參與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利潤分配,并承擔虧損責任,但不得再從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提取稅后留利;采取折價轉讓形式的,不得參與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利潤分配,也不得從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提取稅后留利。
第十三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廠長(經理)實行任期制。在廠長(經理)任期內,無法定理由,主辦單位和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均不得擅自對廠長(經理)予以罷免或調動。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廠長(經理)離任時,應當進行離任審計。
第十四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民主監督和民主管理。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十五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享有用工自主權,用工形式由企業自主確定。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享有工資、獎金分配自主權。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經濟效益和生產經營特點,按照按勞分配的原則,自行確定分配形式。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經濟效益好的,職工工資水平可以高于主辦單位職工工資水平。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應當積極開展職工崗位培訓工作,不斷提高職工的業務、文化素質和崗位技能水平。
第十七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應當認真貫徹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加強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完善會計、審計、統計制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依照《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1990年)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
(1990年1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鞏固和發展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保障其合法權益,加強管理,促進城鎮勞動就業工作的開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是承擔安置城鎮待業人員任務、由國家和社會扶持、進行生產經營自救的集體所有制經濟組織。
前款所稱承擔安置城鎮待業人員任務,是指:
(一)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開辦時,從業人員中百分之六十以上(含百分之六十)為城鎮待業人員;
(二)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存續期間,根據當地就業安置任務和企業常年生產經營情況按一定比例安置城鎮待業人員。
本規定所稱城鎮待業人員,是指城鎮居民中持有待業證明的未就過業的人員和曾就過業又失業的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扶持政策,鼓勵社會各方面依法扶持舉辦各種形式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重視和加強對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領導,把鞏固和發展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作為解決城鎮就業問題的重要途徑,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促進城鎮勞動就業工作的開展。
第四條 國家對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給予下列稅收優惠:
(一)新開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征所得稅二至三年;
(二)免稅期滿后,繼續承擔安置城鎮待業人員任務并達到一定比例的,享受相應的減免稅優惠;
(三)適當調低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所得稅的稅率。
上述稅收優惠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稅務局商勞動部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條 國家在開辦條件、物資供應、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貸款等方面對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予以支持和照顧。
第六條 國家保護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禁止任何機關和單位非法改變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集體所有制性質、干預企業自主權和向企業平調或者攤派人力、物力和財力。
第七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必須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堅持以安置待業人員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