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度環境監察工作方案
為加強對全區重點監控企業和污染減排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進一步明確環境監察工作任務,履行環境監察的職責,實現我區“***”總量控制目標,根據自治區環保局新環控發[20**]119號文《關于加強20**年度環境監察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工作方案,望各地環境監察機構嚴格依照此方案開展20**年度環境監察工作。
一、環保專項行動
1、一是集中力量整治群眾反映的突出環境問題,保障群眾身體健康;二是結合國家淘汰落后生產能力,整治鋼鐵、電力、造紙、化工、制藥等重點排污行業、企業的環境違法問題;三是整治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和垃圾填埋廠滲濾液安全處置等問題,嚴格防范重金屬污染,嚴厲打擊偷排、直排和超標排污行為。
2、各地州市環境監察支隊組織轄區內各環境監察大隊,對轄區內所有排污企業和城市污水處理廠進行一次摸底排查,列出違法企業名單,總結出轄區內突出的環境問題,對違法排污企業依據環保有關法律法規高限處罰,并報自治區環境監察總隊。
3、自治區環境監察總隊對各地州市監察支隊上報的各階段工作進展情況、相關報表、簡報等信息進行匯總、上報,并負責專項行動的抽查、督辦工作。
4、專項行動的具體內容、要求和時間安排按自治區環保局有關通知執行。
二、重點監控企業和污染減排企業的現場監察
(一)主要檢查內容:
1、火電企業機組脫硫項目、上市企業和重點監控企業編制和實施污染治理計劃及進展情況;
2、主要污染物減排企業治理工程進展情況;
3、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
4、企業依據產業結構調整關停情況;
5、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
6、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達標情況;
7、全區重點監控企業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情況;
8、企業在線監測裝置安裝情況;
9、建設項目執行環評及“三同時”情況;
10、環境安全隱患的排查情況;
(二)各地州市環境監察支隊負責轄區內重點企業、污染減排企業和建設項目的現場監察,并找出轄區內存在的主要環境問題,提出建議,報自治區環境監察總隊;
自治區環境監察總隊負責直征企業和國家、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國家和自治區掛牌督辦,限期治理企業的現場監察工作,各地州市環境監察支隊協助;
自治區環境監察總隊對各地州市上報的監察結果進行匯總,報自治區環保局,并對各支隊現場監察工作進行抽查、督辦。
(三)檢查頻次及上報時限:
對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減排企業和重點建設項目每月不少于一次開展現場監察,做好現場監察筆錄,建立企業動態監控檔案。于每月終了前的5日內將本月檢查企業名單和以上1—10項監察內容報自治區環境監察總隊,監察總隊于每月終了后的5日內總結、匯總后報自治區環保局。
三、排污費征收
1、按照《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和國家自治區關于排污費征收的有關規定,做到依法、全面、足額征收排污費。
2、各排污單位按季申報排污申報登記,監察機構按季核查、按季征收排污費。征收排污費基本情況(征收戶數、征收額度、征收工作的基本做法、存在的問題等)的上報工作,仍按照國家環保部和自治區環保局排污費征收報告制度執行。
篇2:某局環境監察工作制度
某局環境監察工作制度
一、環境監察人員工作守則
1、認真學習掌握環保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及環保專業知識。
2、熱愛本職工作,熟悉監察業務,掌握監察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3、做到依法行政,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4、正確行使職權,秉公執法,清正廉潔,遵守行為規范。
5、查處迅速,及時報告監察工作情況。
6、履行工作職責,恪守監察工作范圍,嚴守被監察單位技術業務秘密。
二、公開辦事規則
1、增加執法透明度,自覺接受各方監督。
2、公開環境監察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3、公開環境監察執法依據和結論。
4、公開環境監察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
5、現場監察必須有兩名以上監察人員參加。
6、執行任務時佩帶統一執法標志,出示環境監察證件。
三、現場環境監察
1、對重點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設施的現場監察每月不少于1次。
2、對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治理設施的現場監察每季不少于1次。
3、對建設項目、限期治理項目現場監察每月不少于1次。
4、綜合治理工程、煙塵控制區、噪聲達標區現場監察每季不少于1次。
5、對群眾舉報的污染源,及時進行現場監察。
四、現場巡視監察
1、保證現場巡視監察次數,提高巡視監察質量。
2、開展節、假日期間和夜間的值班巡視監察。
3、現場巡視監察須帶便攜監測儀器和取證設備。
4、認真詢問,耐心回答有關問題。
5、詳細記錄現場查訪情況,認真填寫《現場監察記錄》,經被監察單位有關人員簽字后,報監察機構負責人閱批。
6、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取證并按規定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五、征收排污費工作
1、嚴格執行排污收費標準,堅持“依法、全面、足額、按時”的征收原則。
2、征收依據充分,核算金額準確,操作程序合法。
3、對被征收排污費的單位公布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污費征收標準,公布監測數據或排污量核定依據。
4、統一票據、統一征收、統一收費專戶、統一管理。
5、符合排污費減、緩、免條件的,由繳費單位提出申請,按規定審批。
6、排污收費應按月或按季結清,及時解繳國庫。
六、污染事故和糾紛查處
1、登記報告:對管轄范圍內的事故、糾紛投訴及時登記,對重大、特大的事故或糾紛應及時按規定上報。
2、快查快辦:查處人員應盡快著手進行案件的查處工作,一般要求一周內立案,三個月內結案。
3、現場調查:所有受理由案件都應進行現場調查、取證,掌握第一手資料。
4、查處結案:所有受理案件均必須進行查處,有調查情況,有處理意見,任何人無權扣壓不辦。
七、對排污單位來文、來函的回復
1、堅持分級處理,按權限回復的原則,做到件件復函。
2、上級或主管部門批辦件,一周內提出處理意見,報批辦單位。
3、對來文、來函應按收文登記、領導閱示、專人處理程序辦理,由主管領導簽發直接復函。
4、來文、來函一般在15日內復函,對口頭、電話報告,做好記錄,一般不作正式復函。
5、對已函復的來文、來函,監察人員應按函復意見執行。
6、已來文、來函及函復件,全部資料應整理存檔。
八、環境監察檔案管理
1、環境監察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資料應定期移交檔案管理人員。
2、檔案管理人員對接收進庫的各類檔案資料要及時登記,進行科學分類、編目、排架。
3、定期檢查檔案保存情況,發現破損和字跡不清的應及時修補、復制。
4、檔案庫存做到帳物相符,搞好檔案開發利用。
5、環境監察人員可按規定查閱環境監察業務檔案,借出使用需辦理借閱手續。
6、非監察機構人員查閱檔案資料,須經監察機構負責人批準后,方可查閱。
7、需要摘抄、復制檔案資料,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同意。
8、借閱檔案資料必須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九、環境監察票據使用
1、排污收費票據和罰款票據由票據管理人員統一管理。
2、領取票據時,應登記票據種類、號碼、發放日期,使用人應履行簽字手續。
3、使用人應認真填寫,出現填寫錯誤須在票據上加蓋“作廢”章或注明“作廢”字樣,不得撕毀。
4、如票據丟失,應及時向票據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并聲明作廢。
5、票據使用完畢,需要新領取票據時,須把用完的票據存根如數交回,并由票據管理人員審核存檔。
6、對已開出的下落不明的票據,通過銀行收款的,由排污費財務人員查找,直接送達繳款單位的,由送達人查找。
7、排污收費應帳據相符,超過三個月未入帳的票據,由排污費財務人員負責追回。
8、繳款單位將票據丟失要求補發的,應持單位正式介紹信,經監察人員核對后方可補發,補發的票據應注明原票據號,并將介紹信附在新補票據存根上。
十、執法文書使用管理
1、執法文書由檔案管理人員負責保管。
2、領用執法文書,須經主管領導批準。
3、填寫執法文書,應按規定要求填寫,內容規范準確。
4、發送執法文書,須按管理權限經有關領導審核簽發。
5、送達執法文書,須辦理執行單位簽收手續。
6、執法文書使用完畢,按一事一卷的原則立卷歸檔。
十一、環境監察人員培訓管理
1、環境監察人員均應接受崗位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2、縣及縣以上環境監察機構負責人,應取得國家環境保護局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其他環境監察人員應取得國家環境保護局或省環境保護局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3、新上崗或換崗的環境監察人員應經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4、環境監察人員每工作五年至少應經一次業務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
5、積極引導、鼓勵環境監察人員學習政治理論、科學文化化和環保專業知識。
6、積極創造條件,組織環境監察人員相互交流、相互學習。
十二:環境監察報告制度
一、凡屬反映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以及其他突發性環境事件、典型案件、疑難案件及典型事例和執法建議等情況要求一件一報。
二、屬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按國家環??偩钟嘘P專門的規定執行。
三、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報環境監察季報。
四、每半年報環境監察簡報。
五、每年1月5日前,報環境監察年報,年報應包含以下內容:
1、轄區內現場執法情況;
2、征收排污費情況;
3、開展執法調查情況;
4、自身建設情況;
5、經驗總結和問題分析。
十三:環?!?2369”值班工作制度
1、根據環境信訪工作需要,設立環保12369投訴舉報接警電話,負責處理群眾投訴的環境污染信訪案件;
2、環保12369投訴電話接警實行24小時值班,由專人負責管理;
3、環保12369投訴電話接警人員及時接聽群眾的投訴電話,并做到語言文明、態度熱情、耐心解答、認真記錄、分類登記;
4、所有受理案件都進行現場調查、取證,掌握第一手資料;
5、現場查處人員本著快查快辦的原則,對一般信訪案件3日內辦結,復雜信訪案件7日內辦結,特殊需延時辦理的信訪案件在下達的時限內辦結;
6、所有受理案件均須進行查處,做到有調查情況,有處理意見,任何部門、任何人不得拖辦或不辦;
7、對查處的信訪案件及時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十四:環境污染事故報告工作制度
為加強轄區內污染事故隱患的管理,減輕污染事故的危害,特制定環境污染事故報告制度。
1、轄區內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以及在環境受到或可能受到嚴重污染,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時,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通報和報告有關情況并及時采取措施。
2、在環境污染事故發生的48小時內采取速報的形式,將有關事故的基本情況上報,盡量采用電話、電報、傳真等現代化通訊手段,必要時應派人直接報告。通過調查取證和監測分析在速報的基礎上進行確報,將有關的確切數據,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進行上報。事故處理結束后必須進行處理結果報告。
十五:污染事故防范和應急處理工作制度
為進一步落實可持續發展戰略,真正實現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保障市民擁有健康、安全的工作生活環境,有效的防治和及時的處理突發性重大污染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環境監察人員在接到環境污染事故的報告以后,應對事故作出初步判斷,立即向領導進行匯報;
2、及時通知監測人員盡快趕到現場進行事故監測,開展事故調查、取證工作,并立即或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盡可能地幫助排污單位消除或減輕污染危害;
3、及時準確地將有關情況向上級部門進行匯報;
4、根據事實依法做出處理決定并將處理結果向上級部門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