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管理要點內容包括:
1、空白發票管理要求:空白增值稅專用發票應視同現金管理,指定專人保管空白發票,存放在專用保險柜中,確保發票安全,做到防盜、防失、防潮、防霉爛毀損、防蟲蛀鼠咬;領取空白發票一律由專人統一辦理,其他人員不得替代;每月末發票保管人員要對空白發票進行盤點,盤點空白發票存量不足時,應及時驗舊和申購發票。
2、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要求:不得虛開發票;對開具錯誤的發票或者發生銷貨退回及時進行作廢或者進行紅沖;防止空白發票遺失,并注意防止開具出的發票在送達客戶前遺失,送出的發票要有記錄本,由對方簽收。
3、在取得外單位發票時要注意做到:及時取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稅憑證,防止發票遺失,及時進行認證。
會計核算和財務影響
企業在三種不同情況(營業稅、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下會計核算是不同的,企業的收入、成本、稅金、利潤都產生了變化,對企業的報表數據、預算數據、財務報銷的數據都產生了影響。
篇2: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規定
一、基本概念
(一)專用發票
專用發票——是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開具的發票,是購買方支付增值稅額并可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據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一般納稅人應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以下簡稱防偽稅控系統)使用專用發票。
使用——包括領購、開具、繳銷、認證紙質專用發票及其相應的數據電文。
(二)防偽稅控系統
是指經國務院同意推行的,使用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運用數字密碼和電子存儲技術管理專用發票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專用設備——是指金稅卡、IC卡、讀卡器和其他設備。
通用設備——是指計算機、打印機、掃描器具和其他設備。
(三)發票基本聯次
專用發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基本聯次為三聯。
發票聯——作為購買方核算采購成本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記賬憑證;
抵扣聯——作為購買方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和留存備查的憑證;
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核算銷售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記賬憑證。
其他聯次用途,由一般納稅人自行確定。
(四)最高開票限額
是指單份專用發票開具的銷售額合計數不得達到的上限額度。最高開票限額由一般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依法審批。
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審批;
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批;
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及以上的,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
審批權限:
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
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
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后將核查資料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
一般納稅人申請最高開票限額時,需填報《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
(五)初始發行
一般納稅人領購專用設備后,憑《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發票領購簿》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初始發行。
初始發行,是指主管稅務機關將一般納稅人的下列信息載入空白金稅卡和IC卡的行為。包括:
1、企業名稱;
2、稅務登記代碼;
3、開票限額;
4、購票限量;
5、購票人員姓名、密碼;
6、開票機數量;
7、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信息。
變更發行涉及的情形:
企業名稱、開票限額、購票限量、購票人員姓名、密碼、開票機數量、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信息。
注銷發行涉及的情形:
稅務登記代碼
二、專用發票領購
(一)領購發票的手續
一般納稅人憑《發票領購簿》、IC卡和經辦人身份證明領購專用發票。
(二)不得領購開具專用發票的情形
1、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
上列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2、有《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3、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八種行為之一。
(三)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八種行為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3、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買取專用發票;
4、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5、未規定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7、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防偽稅控系統變更發行;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領購專用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暫扣其結存的專用發票和IC卡。
(四)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
1、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2、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3、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4、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五)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1、未設專人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2、未按稅務機關要求存放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3、未將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認證結果清單》裝訂成冊;
4、未經稅務機關查驗,擅自銷毀專用發票基本聯次。
三、專用發票開具
(一)開具發票的規定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發票開具要求
1、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2、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3、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4、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三)匯總開具發票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發票作廢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五)作廢條件
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2、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四、紅字發票處理
(一)購貨方已收取發票的處理辦法的處理辦法
因下列兩種類型,由購買方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出具通知單,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1、因專用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的;
2、所購貨物不屬于扣稅范圍,取得發票未認證的
(二)購買方拒收發票的處理辦法
銷售方必須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信息,同時提供同時提供有購買方出具的寫明拒收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發票。
(三)開票有誤未將發票交付購貨方的處理辦法
銷售方須在開具有誤專用發票的次月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銷售方出具的寫明具體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四)銷貨退回、銷售折讓的處理辦法
1、銷貨退回
(1)開票當月退回發票,按作廢處理;
(2)不符合作廢條件的,由銷貨方開具紅字發票。
2、銷售折讓
由銷貨方開具紅字發票。
上述兩種情況,銷售方還應在開具紅字發票后將該筆業務的相應記賬憑證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五)《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的辦理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并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申請單》應加蓋一般納稅人財務專用章。
(六)納稅人接到《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的處理辦法
1、《通知單》應按月依次裝訂成冊,并比照專用發票保管規定管理。
2、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留存的《通知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屬于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等情形的,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3、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
五、抄稅、報稅、認證、抵扣及丟失發票的處理
(一)抄稅
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二)報稅
報稅——是納稅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向稅務機關報送開票數據電文。
一般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稅,在申報所屬月份內可分次向主管稅務機關報稅。
無法報稅、不能正常報稅的處理辦法:
1、因IC卡、軟盤質量等問題無法報稅的,應更換IC卡、軟盤。
2、因硬盤損壞、更換金稅卡等原因不能正常報稅的,應提供已開具未向稅務機關報稅的專用發票記賬聯原件或者復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補采開票數據。
(三)認證
認證——是稅務機關通過防偽稅控系統對專用發票所列數據的識別、確認。
認證相符——是指納稅人識別號無誤,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解譯后與明文一致。
用于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
專用發票抵扣聯無法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經認證不得作為進項稅額抵扣憑證的情形:
1、無法認證——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認,無法產生認證結果。
2、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是指專用發票所列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有誤。
3、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解譯后與明文的代碼或者號碼不一致。
購買方取得上述三種情形的進項發票,經認證后稅務機關退還原件,購買方可要求銷售方重新開具專用發票。
購買方取得的進項發票,稅務機關扣留原件,分別情況進行處理,暫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四種情形:
1、重復認證——是指已經認證相符的同一張專用發票再次認證。
2、密文有誤——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無法解譯。
3、認證不符——是指納稅人識別號有誤,或者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解譯后與明文不一致。(不包括: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4、失控專用發票——是
指認證時的專用發票已被登記為失控專用發票。
(四)注銷稅務登記或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1、一般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或者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應將專用設備和結存未用的紙質專用發票送交主管稅務機關。
2、被繳銷的紙質專用發票,在稅務機關進行作廢處理后退還納稅人,納稅人應將作廢發票妥善保管。
(五)丟失發票的處理
1、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
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2、丟失前未認證的:
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3、丟失抵扣聯:
(1)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2)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4、丟失發票聯
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篇3: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七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1995年10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1995年10月30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
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為了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發票進行偷稅、騙稅等犯罪活動,保障國家稅收,特作如下決定: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分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之一的。
二、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偽造并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分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三、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四、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虛開或者出售的,分別依照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處罰。
五、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決定第一條的規定處罰。
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行為之一的。
六、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七、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的,依照刑法關于盜竊罪的規定處罰。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的,依照刑法關于詐騙罪的規定處罰。
八、稅務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決定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一)與犯罪分子相勾結,實施本決定規定的犯罪的;
(二)明知是虛開的發票,予以退稅或者抵扣稅款的;
(三)明知犯罪分子實施本決定規定的犯罪,而提供其他幫助的。
九、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單位犯本決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有本決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規定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十二、對追繳犯本決定規定之罪的犯罪分子的非法抵扣和騙取的稅款,由稅務機關上交國庫,其他的違法所得和供犯罪使用的財物一律沒收。
供本決定規定的犯罪所使用的發票和偽造的發票一律沒收。
十三、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