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規定
一、基本概念
(一)專用發票
專用發票——是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開具的發票,是購買方支付增值稅額并可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據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一般納稅人應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以下簡稱防偽稅控系統)使用專用發票。
使用——包括領購、開具、繳銷、認證紙質專用發票及其相應的數據電文。
(二)防偽稅控系統
是指經國務院同意推行的,使用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運用數字密碼和電子存儲技術管理專用發票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專用設備——是指金稅卡、IC卡、讀卡器和其他設備。
通用設備——是指計算機、打印機、掃描器具和其他設備。
(三)發票基本聯次
專用發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基本聯次為三聯。
發票聯——作為購買方核算采購成本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記賬憑證;
抵扣聯——作為購買方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和留存備查的憑證;
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核算銷售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記賬憑證。
其他聯次用途,由一般納稅人自行確定。
(四)最高開票限額
是指單份專用發票開具的銷售額合計數不得達到的上限額度。最高開票限額由一般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依法審批。
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審批;
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批;
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及以上的,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
審批權限:
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
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
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后將核查資料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
一般納稅人申請最高開票限額時,需填報《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
(五)初始發行
一般納稅人領購專用設備后,憑《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發票領購簿》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初始發行。
初始發行,是指主管稅務機關將一般納稅人的下列信息載入空白金稅卡和IC卡的行為。包括:
1、企業名稱;
2、稅務登記代碼;
3、開票限額;
4、購票限量;
5、購票人員姓名、密碼;
6、開票機數量;
7、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信息。
變更發行涉及的情形:
企業名稱、開票限額、購票限量、購票人員姓名、密碼、開票機數量、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信息。
注銷發行涉及的情形:
稅務登記代碼
二、專用發票領購
(一)領購發票的手續
一般納稅人憑《發票領購簿》、IC卡和經辦人身份證明領購專用發票。
(二)不得領購開具專用發票的情形
1、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
上列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2、有《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3、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八種行為之一。
(三)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八種行為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3、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買取專用發票;
4、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5、未規定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7、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防偽稅控系統變更發行;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領購專用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暫扣其結存的專用發票和IC卡。
(四)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
1、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2、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3、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4、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五)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1、未設專人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2、未按稅務機關要求存放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3、未將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認證結果清單》裝訂成冊;
4、未經稅務機關查驗,擅自銷毀專用發票基本聯次。
三、專用發票開具
(一)開具發票的規定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發票開具要求
1、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2、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3、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4、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三)匯總開具發票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發票作廢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五)作廢條件
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2、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四、紅字發票處理
(一)購貨方已收取發票的處理辦法的處理辦法
因下列兩種類型,由購買方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出具通知單,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1、因專用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的;
2、所購貨物不屬于扣稅范圍,取得發票未認證的
(二)購買方拒收發票的處理辦法
銷售方必須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信息,同時提供同時提供有購買方出具的寫明拒收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發票。
(三)開票有誤未將發票交付購貨方的處理辦法
銷售方須在開具有誤專用發票的次月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銷售方出具的寫明具體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四)銷貨退回、銷售折讓的處理辦法
1、銷貨退回
(1)開票當月退回發票,按作廢處理;
(2)不符合作廢條件的,由銷貨方開具紅字發票。
2、銷售折讓
由銷貨方開具紅字發票。
上述兩種情況,銷售方還應在開具紅字發票后將該筆業務的相應記賬憑證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五)《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的辦理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并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申請單》應加蓋一般納稅人財務專用章。
(六)納稅人接到《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的處理辦法
1、《通知單》應按月依次裝訂成冊,并比照專用發票保管規定管理。
2、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留存的《通知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屬于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等情形的,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3、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
五、抄稅、報稅、認證、抵扣及丟失發票的處理
(一)抄稅
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二)報稅
報稅——是納稅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向稅務機關報送開票數據電文。
一般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稅,在申報所屬月份內可分次向主管稅務機關報稅。
無法報稅、不能正常報稅的處理辦法:
1、因IC卡、軟盤質量等問題無法報稅的,應更換IC卡、軟盤。
2、因硬盤損壞、更換金稅卡等原因不能正常報稅的,應提供已開具未向稅務機關報稅的專用發票記賬聯原件或者復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補采開票數據。
(三)認證
認證——是稅務機關通過防偽稅控系統對專用發票所列數據的識別、確認。
認證相符——是指納稅人識別號無誤,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解譯后與明文一致。
用于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
專用發票抵扣聯無法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經認證不得作為進項稅額抵扣憑證的情形:
1、無法認證——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認,無法產生認證結果。
2、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是指專用發票所列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有誤。
3、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解譯后與明文的代碼或者號碼不一致。
購買方取得上述三種情形的進項發票,經認證后稅務機關退還原件,購買方可要求銷售方重新開具專用發票。
購買方取得的進項發票,稅務機關扣留原件,分別情況進行處理,暫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四種情形:
1、重復認證——是指已經認證相符的同一張專用發票再次認證。
2、密文有誤——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無法解譯。
3、認證不符——是指納稅人識別號有誤,或者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解譯后與明文不一致。(不包括: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4、失控專用發票——是
指認證時的專用發票已被登記為失控專用發票。
(四)注銷稅務登記或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1、一般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或者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應將專用設備和結存未用的紙質專用發票送交主管稅務機關。
2、被繳銷的紙質專用發票,在稅務機關進行作廢處理后退還納稅人,納稅人應將作廢發票妥善保管。
(五)丟失發票的處理
1、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
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2、丟失前未認證的:
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3、丟失抵扣聯:
(1)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2)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4、丟失發票聯
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篇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2011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20**修正)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8號發布 根據20**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土地、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維護國家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三條 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
第四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增值額。
第五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條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第七條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產。
第九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
(一)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
(二)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
(三)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十一條 土地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并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稅。
第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的權屬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區的土地增值費征收辦法,與本條例相抵觸的,同時停止執行。
篇3:增值稅
增值稅value added ta*(VAT)
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但在實際當中,商品新增價值或附加值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是很難準確計算的。因此,我國也采用國際上的普遍采用的稅款抵扣的辦法,即根據銷售商品或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出銷項稅額,然后扣除取得該商品或勞務時所支付的增值稅款,也就是進項稅額,其差額就是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這種計算方法體現了按增值因素計稅的原則。
公式為: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增值稅計算公式:含稅銷售額/(1+稅率)=不含稅銷售額
不含稅銷售額×稅率=應繳稅額
上面說增值稅是實行的“價外稅”,什么是價外稅?也就是價外征稅,就是由消費者負擔的。比如:
你公司向a公司購進貨物100件,金額為10000元,但你公司實際上要付給對方的貨款并不是10000元,而是10000+10000*17%(假設增值稅率為17%)=11700元。
為什么只購進的貨物價值才10000元,另外還要支付個1700元呢?因為這時,你公司作為消費者就要另外負擔1700元的增值稅,這就是增值稅的價外征收。這1700元增值稅對你公司來說就是“進項稅”。a公司收了多收了這1700元的增值稅款并不歸a公司所有,a公司要把1700元增值稅上交給國家。所以a公司只是代收代繳而已,并不負擔這筆稅款。
再比如:
你公司把購進的100件貨物加工成甲產品80件,出售給b公司,取得銷售額15000元,你公司要向b公司收取的甲產品貨款也不只是15000元,而是15000+15000*17%=17550元,因為b公司這時作為消費者也應該向你公司另外支付2550元的增值稅款,這就是你公司的“銷項稅”。你公司收了這2550元增值稅額也并不歸你公司所有,你公司也要上交給國家的,所以,2550元的增值稅款也不是你公司負擔的,你公司也只是代收代繳而已。
如果你公司是一般納稅人,進項稅就可以在銷項稅中抵扣。
你公司購進貨物的支付的進項增值稅款是1700元,銷售甲產品收取的銷項增值稅是2550元。由于你公司是一般納稅人,進項增值稅可以在銷項增值稅中抵扣,所以,你公司上交給國家增值稅款就不是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而是:2550-1700=850元,所以這850元以b公司在向你公司購甲產品時付給你公司的,通過你公司交給國家。b公司買了你公司的甲產品,再賣給c公司,c公司再賣給d公司......,這些過程都是要收取增值稅的,直到賣給最終的消費,也就把增值稅轉嫁到了最終消費者身上了,所以增值稅也是流轉稅。
如果你是一名會計,從會計分錄中也看得出來:
你公司向a公司購進100件貨物時,分錄:
借:原材料 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
貸:應付賬款--a公司 11700
分錄中并沒有把收取的1700元做為公司的費用,而是做為“應交稅金”,因為你公司是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你公司向b公司銷售80件甲產品時,分錄:
借:應收賬款--b公司 1755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5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550
分錄中并沒有把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增值稅款做為公司的業務收入,而是掛“應交稅金”,因為這并不歸你公司所有,而是應交給國家的稅收。
銷項稅額 - 進項稅額 = 2550 - 1700 = 850 元就是要交給國家的稅收。
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一個稅種。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12月25日,財政部下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實行增值稅的優點:第一、有利于貫徹公平稅負原則;第二、有利于生產經營結構的合理化;第三、有利于擴大國際貿易往來;第四、有利于國家普遍、及時、穩定地取得財政收入。
--------------------------------------------------------------------------------
一、增值稅的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二、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增值稅征收范圍包括:1、貨物;2、應稅勞務;3、進口貨物。
三、增值稅的稅率
增值稅稅率分為三檔:基本稅率17%、低稅率13%和零稅率。
四、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計稅依據為其銷售額,進口貨物的計稅依據為規定的組成計稅價格。
五、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一般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2、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征收率
3、進口貨物的應納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關稅十消費稅)×稅率
六、增值稅的納稅申報及納稅地點
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間與主管國稅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是相聯系的。以1個月為一個納稅期的納稅人,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為一個納稅期的納稅人,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至10日申報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增值稅固定業戶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增值稅非固定業戶向銷售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進口貨物應當由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七、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初級農業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設備;
6.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
7.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8.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不含游艇、摩托車、應征消費稅的汽車)。
增值稅征收范圍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銷售和進口
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這里的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等,不包括不動產。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此外以下八種行為在增值稅法中被視同為銷售貨物,均要征收增值稅。
1.將貨物交由他人代銷
2.代他人銷售貨物
3.將貨物從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縣市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對其他單位的投資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在中國,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和營業稅的征收范圍互不重疊,征收增值稅的不再征收營業稅,征收營業稅的不再征收增值稅。但在實際經濟活動中存在納稅人兼營或混合經營這兩種稅的應稅行為。
對于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營業稅的應稅勞務,被視為混合銷售行為,如:納稅人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銷售貨物為增值稅征收范圍,運輸為營業稅征收范圍。對此的稅務處理方法是,對主營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指納稅人年貨物銷售的營業額占其全部營業額的50%以上),全部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而不征收營業稅;對非主營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其他納稅人,全部視為營業稅應稅勞務,而不再征收增值稅。
與混合銷售行為不同,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在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的同時,還從事營業稅應稅行為,且這兩者之間并無直接的聯系和從屬關系。對此的稅務處理方法是要求納稅人將兩者分開核算,分別納稅,如果不能分別核算或者分別核算不準確的,則全部征收增值稅。
其他較為特殊的增值稅應稅范圍還包括:貨物期貨的實物交割、典當業銷售死當、非郵政部門生產銷售集郵商品(郵政部門生產銷售集郵商品繳納營業稅)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