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中科大財務審計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財務審計工作,保障審計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和《高等學校財務收支審計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審計,是指審計處依法依規對學校及下屬單位和部門,全資、控股和參股的企業(公司)等經濟實體各項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財產物資管理、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的監督與評價活動。
第三條 財務審計的目的是促進學校及下屬單位和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法規政策,落實財務“收支兩條線”,加強對資金和財產物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學校各項事業的順利開展。
第四條 財務審計由審計處按學校審計工作計劃組織實施。必要時可以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實施審計,審計處負責組織協調和審計質量控制。
第二章 審計內容
第五條 財務審計主要包括財務管理及內部控制審計、預算管理及預算執行審計、收入審計、支出審計、資產管理審計、負債管理審計、專用基金管理審計、資金結余及分配審計和財務決算審計等。
第六條 財務管理及內部控制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財務管理體制、機構設置、財會人員配備是否符合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并適應本單位發展需要;
(二)財務規章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其它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七條 預算管理及預算執行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預算編制的原則、方法及編制、審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國家、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的規定;預算編制的依據是否充分,是否符合“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各項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有無赤字預算;
(二)預算執行過程中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保證預算完成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三)各項收入和支出是否按照預算執行,是否真實、合法,會計核算是否合規;
(四)預算調整有無確實的原因和明確的調整項目、數額和說明,是否按規定的程序辦理并經批準后執行;
(五)學校收入預算、支出預算與最終實際執行結果之間是否存在較大差異,差異原因是否合理。
第八條 收入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嚴格按照國家、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的規定依法組織各類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它收入等);
(二)各項收入是否統一管理、統一核算,有無隱瞞、截留、挪用、拖欠或私設“賬外賬”、“小金庫”等問題;
(三)收費項目、標準和范圍是否合法,有無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等問題;
(四)是否使用合規的收費票據,是否建立并嚴格執行票據領用、核銷制度;
(五)事業收入是否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將應上交的資金及時足額上繳;
(六)學校和經濟目標管理單位的收入劃分、各單位部門取得的收入,分配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第九條 支出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各項支出(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和其它支出等)是否真實、合法;
(二)各項支出是否嚴格執行國家、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取得合法合規的原始憑證,有無虛列虛報、違反規定發放錢物和其他違紀違規問題;
(三)專項資金是否專款專用,有無擠占、挪用等問題,核算和結算是否合規;
(四)是否嚴格執行財務“一支筆”審批制度;
(五)各項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無投資失誤或損失浪費等問題。
第十條 資產管理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貨幣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規定,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銀行賬戶的開設和使用是否合法、合規;資金來源是否合法,有無風險性投資等問題;
(二)應收和預付款是否及時清理結算,有無長期掛賬的問題;
(三)存貨是否定期清查盤點,是否賬實相符,盈虧調整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四)固定資產是否定期清查盤點,賬卡物是否相符;盈虧調整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折舊的計提及賬務處理是否合規;
(五)無形資產的管理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轉讓、購入、捐贈和投資的無形資產是否按規定進行評估;
(六)資產的出售、轉讓、報損、報廢等處置是否按規定進行鑒定或評估,并按規定程序審批;資產有無流失、無償占用等問題;
(七)資產的出租、出借是否按規定報批,收入是否納入預算管理并統一核算;
(八)資產處置收入是否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是否建立資產共享、共用制度;
(九)對外投資是否按規定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以實物或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是否按有關規定進行評估;對外投資收益是否納入預算管理并統一核算。
第十一條 負債管理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對各項負債包括借入款、應付及暫存款、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質分別管理,核算是否正確、合規;
(二)各項負債是否及時清理并按規定辦理結算;
(三)是否建立負債風險控制機制,負債風險控制是否有效。
第十二條 專用基金管理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修購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學生獎貸基金和勤工助學基金的提取,以及學校提取或設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是否及時足額到位;
(二)各項專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規,是否按照規定或捐贈人、捐贈單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項專用基金是否設置專門的賬戶進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規。
第十三條 資金結余及分配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經營收支結余是否單獨反映,會計處理是否合規。
(二)結余分配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有無多提或少提事業基金、專用基金和職工福利基金等情況。
第十四條 財務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年度財務報告編制的原則、方法、程序和時限是否符合財務制度的規定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
(二)年度財務報告的內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數字是否真實,有無隱瞞、遺漏或弄虛作假的情況;
(三)年度財務報告所列各項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規,有無違紀違規問題;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是否真實反映了該單位年度財務狀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是否充分披露;
(五)是否合理設置反映財務綜合實力、財務運行績效、財務發展潛力等方面的指標;是否定期編制反映事業發展和預算執行、資產使用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問題和改進措施等方面的財務分析報告;
(六)其它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三章 審計組織與實施
第十五條 審計處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和學校內部管理的需要,確定財務審計項目,列入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報校長批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 審計處成立審計組,在實施財務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如有特殊情況,經校長批準,可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第十七條 根據被審計單位的不同情況,采用送達審計、就地審計或送達與就地審計相結合的審計方式。
第十八條 在實施財務審計時,被審計單位應按要求在規定時限內提供審計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資料。
第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應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做出書面承諾,不得拒絕、拖延或提供虛假信息。
第二十條 審計組按規定程序實施審計后,應形成審計報告,書面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于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交書面反饋意見,逾期則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一條 審計處按照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定,經校長簽發后,出具正式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二條 審計處將審計報告等結論性文書報送學校領導,同時發送至被審計單位及其它有關單位。
第二十三條 對于審計報告所提出的審計意見和建議,被審計單位必須認真落實整改,在規定時間內將執行情況以書面形式反饋學校審計處。審計處對落實處理情況進行監督和后續審計。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于20**年1月10日經校長辦公會議審定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中林業科技大學財務審計實施辦法》(南中林發〔20**〕63號)同時廢止。
篇2:食品公司業務員離職審計管理辦法
食品公司業務員離職審計管理辦法
一、目的
防止或減少業務員離職后繼續以公司名義或其他名義與公司原有客戶從事相同或類似業務,或轉移公司客戶,保護公司利益免受侵犯和損害。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所有業務員,包括已離職但尚未辦理完離任審計和離職手續的業務員。
三、離職審計主要事項
1、在離職前是否有“炒單”行為或損害公司利益的企圖;
2、離職后的審計期內,是否與自己開發或跟蹤的原有客戶繼續保持往來;
3、離職后的審計期內,是否與自己聯系過的公司原有客戶有過實質性接洽;
4、離職后的審計期內,是否有與公司競業的合同行為(含口頭合同);
5、離職后的審計期內,是否有詆毀公司形象的行為;
6、離職前后是否有轉移公司客戶的侵權預備或實質行為;
7、到離職時止是否有私自帶走或毀損公司客戶資料的行為;
8、離職前后是否有以公司名義或假冒公司名義私自從事與公司業務相同或類似業務的行為。
四、侵權行為及其處理
1、禁止“炒單”。凡在離職前有炒單行為的,不予支付暫押工資;同時公司保留其追究離職人員經濟與法律責任的權利。
2、禁止與原有客戶進行業務交往。凡在離職后與客戶往來的,不論是否業務性質,一律將三個月的離職審計期順延一個周期。
3、競業禁止。凡在離職后與公司客戶有實質性接洽或有合同行為的,一律不與離職者辦理離職審計手續,但公司所做的審計結論及相關證據將用來支持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除離職者的暫押工資等不予支付外,公司保留追究其經濟與法律責任的權利。
4、不得破壞公司的客戶資源。凡擅自帶走或毀損公司客戶資料的,在離職審計結束時扣除其在公司暫押工資500元以上;離職前后實施轉移公司客戶的預備行為或實質行為的,扣除其在公司暫押工資的1000元以上;如果轉移公司客戶成功的,除不予支付其未結算的工資外,公司仍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5、凡詆毀公司形象的,不予發放公司暫押的離職人員最后一個月工資。
6、凡假冒公司名義從事業務的,一律不發放離職人員最后一個月工資,并依法提交公安、司法部門處理。
五、離職審計的執行
1、審計小組是負責離職審計的組織。離職審計小組由公司人事行政部、離職者原所在部門、公司財務部等部門人員組成,小組推舉一人為小組長,對審計工作全面負責。離職審計小組在業務員離職時即成立,開始相關審計事務。
2、人事行政部負責離職者辦公資材、設備審計并進行相關人事調查;離職者原所在部門負責本辦法第三條內容的調查與審計;財務部從其與公司的經濟往來關系上進行審計。
3、離職審計工作應重事實,擺證據,合法理,不能模棱二可。
4、對離職者上述第三條審計事項的調查,在必要情況下,不排除由人事行政部配合,并尋求公安、司法部門的支持。
5、調查過程應有記錄,并由相關人員或單位在調查資料上簽名或蓋章。
6、離職審計結果即《離職審計報告》由人事行政報匯報總經理并存檔。
六、審計流程
1、業務員在離職時應向公司人事行政部呈送離職審計申請。
2、離職審計流程如下:①離職人員向人事行政部遞交離職申請;②人事行政部通知業務員原所在部門和財務部開始審計;③業務員原所在部門、財務部、人事行政部各自履行審計職責;④業務員原在部門、財務部向人事行政部遞交審計報告;⑤人事行政部決定時間并通知相關人員召開審計會議;⑥召開審計會議并做出審計結論;⑦通知被審計人到公司辦理清結手續;⑧有關部門辦理清結手續并提交相關資料至人事行政部備案。
七、注意事項
1、離職審計期限為三個月。除特殊情況外,相關部門一般應在三個月內完成審計工作并做出結論。
2、各部門在審計中應本著對公司利益高度負責的精神嚴肅執行審計。
3、業務員離職后一周內,業務部門應完成與公司客戶的接洽,以文件或函件或通知的形式對客戶單位做出說明,表明離職業務員的工作繼任者、今后的業務往來注意事項等內容,并盡量取得對方簽章(名)或復函。
八、附則
1、本辦法未盡事宜,適時修訂。
2、本辦法解釋權在人事行政部。
附:《離職審計報告》
篇3:中層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
中層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促進領導干部正確履行經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辦國辦《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和教育部《關于做好教育系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層領導干部(以下簡稱領導干部),是指學校黨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機關部門、學院(研究院)、直屬單位、附屬單位等負有經濟責任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以及資產公司委托審計的企業主要領導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對其所在單位、部門(以下簡稱單位)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
第四條 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根據干部管理監督的需要,可以在領導干部任職期間進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也可以在領導干部不再擔任所任職務時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第五條 經濟責任審計的指導原則是“積極穩妥、量力而行、提高質量、防范風險”。根據審計的必要性和審計力量的可能性,對不同崗位的領導干部實行“必審”或“抽審”的分類審計制度,確保審計重點和審計質量。
第六條 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依照干部管理權限確定。學校中層黨政領導干部、校辦企業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分別由黨委組織部、資產公司委托。審計處長的經濟責任審計,由組織部報請學校黨政主要領導批準后實施。
審計主要領導干部時,應根據組織部、資產公司的委托,同時對分管財務的副職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第七條 審計處依法實施經濟責任審計,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干涉,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
第八條 審計人員應當遵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自律的職業道德以及回避制度,對國家及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九條 學校應當保證審計處履行經濟責任審計職責所必需的機構、人員和經費。
第二章 組織協調
第十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建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紀委(監察處)、組織部、審計處、人事處、財務處、國資處和資產公司等單位組成。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審計處,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指導和協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研究制訂有關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通報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匯報經濟責任審計開展和審計結果運用情況,討論重要問題的處理意見,研究解決審計工作的困難與問題。
第十二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草擬經濟責任審計的制度和文件,根據組織部和資產公司提出的委托建議提出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總結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經驗,督促落實聯席會議決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 聯席會議是部門之間的聯動協作機制,成員單位要相互配合,支持審計處履行職責,共享并用好校內外審計及檢查結果,共同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組織部、資產公司及時提出經濟責任審計委托建議,審計處組織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紀委(監察處)對審計發現的領導干部違反財經法規制度等問題進行處理,人事處、財務處、國資處根據職責配合審計工作。
第十四條 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有計劃地進行。組織部、資產公司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委托建議,經聯席會議辦公室征詢紀委(監察處)等部門意見并報主管校長批準后確定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由審計處納入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并根據組織部和資產公司的書面委托組織實施。
第三章 審計內容
第十五條 經濟責任審計應當以促進領導干部推動本單位科學發展為目標,以領導干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為重點,以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本單位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為基礎,嚴格依法界定審計內容。
第十六條 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預算執行以及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二)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履行經濟管理和監督的職責情況;
(四)重要投m.dewk.cn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
(五)重要經濟事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六)對下屬單位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監督情況。
第十七條 校辦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二)有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三)履行經濟管理和監督的職責情
況;
(四)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
(五)任期經營目標的完成情況。
第十八條 在審計以上主要內容時,應當關注領導干部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情況
(一)貫徹落實***,推動學校事業科學發展情況;
(二)遵守國家、學校有關經濟法律法規制度情況;
(三)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
(四)與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情況;
(五)遵守有關廉潔從政(從業)規定情況等。
第十九條 有關單位的主要領導干部屬于兼任且實際履行經濟責任的,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審計內容僅限于該領導干部所兼任職務應當履行的經濟責任。
第四章 審計實施
第二十條 審計處應當根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組成審計組并實施審計。
第二十一條 審計處應當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以下簡稱所在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審計處長批準,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二條 審計處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召開有審計組主要成員、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安排審計工作有關事項。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參加。
審計處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應當進行審計公示。
第二十三條 審計處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應當聽取被審計單位以及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審計處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充分利用國家審計機關、上級主管部門、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或檢查結果以及校內紀檢、監察、財務的專項檢查結果。
有關職能部門應及時、完整地向審計處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審計處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提供與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下列資料:
(一)預算執行及財務收支相關資料;
(二)工作計劃、工作總結、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審計或檢查結果、業務檔案等資料;
(三)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述職報告;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
第二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要積極支持配合審計工作,審計處履行職責時可以提請學校有關部門予以協助。
第二十八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應當將審計報告書面征求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的意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征求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的意見。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九條 審計處按照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提交的審計報告進行審定,出具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第三十條 審計處應當將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等結論性文書報送學校黨政領導,提交委托審計的部門,發送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和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
第三十一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存在違反國家、學校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處可以根據《蘭州大學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等規定,按照學校規定的程序,在職權范圍內提出制止、糾正、經濟處罰等處理意見;對審計發現的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問題,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二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審計處出具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持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向審計處申訴,審計處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查決定。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復查決定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學校財經領導小組申請復核,財經領導小組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學校財經領導小組的復核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五章 審計評價
第三十三條 審計處應當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學校有關規定及經濟責任考核目標等,在規定職權范圍內,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審計評價應當與審計內容相統一,評價結論應當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
第三十四條 審計處對被審計領導m.dewk.cn干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問題所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應當區別不同情況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直接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一)直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學校有關規定和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學校有關規定和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行為;
(三)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而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四)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五)其他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主管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一)除直接責任外,領導干部對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
(二)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數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責任,是指除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外,領導干部對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其他行為應當承擔的
責任。
第六章 審計結果運用
第三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以及責任追究等結果運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
各有關單位對外公開審計結果時,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要主動整改存在的問題、落實審計建議并以書面形式及時反饋審計處。領導干部離任要做好經濟事項的交接工作,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是交接的重要內容之一。新任領導負責全面落實審計意見,離任領導有配合的責任。
第四十條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根據各自職責以及干部管理監督的要求,主動運用審計結果。紀委(監察處)、組織部、人事處、資產公司要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歸入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檔案,并以適當方式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審計處。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在審計力量不足的情況下,經主管校長批準,審計處可聘請專業人員或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校辦企業、附屬醫院等直屬、附屬單位的委托審計費用由被審計單位各自承擔。
第四十二條 第一醫院、第二醫院應按照相關規定制定中層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辦法,加強對關鍵部門、重要崗位的審計監督,增強干部的經濟責任意識,規范各類經濟行為。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蘭州大學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