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科大領導干部約談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促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深入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廣西高等學校紀委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的實施辦法(試行)》,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約談,是指學校紀檢監察及相關部門針對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和群眾反映的問題,采取正式談話的方式予以調查核實或者進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糾正的一種監督措施。
第三條 約談根據內容和性質分工作約談、信訪約談和誡勉約談。約談采取個別談話的方式進行。視情況需要,也可采取集體談話的方式進行。
第四條 約談對象為學校科級及以上干部。
第五條 發現領導干部有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頭性問題,或者在群眾舉報、監督檢查、上級巡視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發現有涉及領導干部的問題線索,以及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的檢查考核中發現有領導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的,根據需要,可以對該領導干部進行約談。
約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進行:
(一)工作約談。在日常工作中,發現領導干部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部署,履行“一崗雙責”以及黨風、政風、教風等方面存在傾向性、苗頭性問題,需要提醒并予以改進的,可以對其進行工作約談;
(二)信訪約談。在信訪舉報工作中,發現領導干部可能存在違紀違法問題,需要采取談話的方式予以調查核實或者進行警示提醒的,可以對其進行信訪約談;
(三)誡勉約談。在監督檢查、上級巡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發現領導干部存在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問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不到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不到位;貫徹民主集中制不到位;履職缺位、錯位、越位,群眾意見較大;其他情節輕微的不需要立案查處的違紀問題,可以對其進行誡勉約談,進行誡勉。
在問題線索調查和案件檢查過程中的有關約談或者談話,依據相關規定進行。
第六條 約談由學校紀委實施。約談人一般為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分管校領導或者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部門負責人。約談時,約談人應當不少于兩人。特殊情況下可由學校黨委約談。
第七條 對領導干部實施約談,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凡需進行約談的,由紀檢監察或相關部門提出申請,報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分管校領導或相關校領導審批;
(二)約談人應當提前1個工作日將約談事項、約談時間、約談地點通知約談對象。約談前,須明確主談人。約談人應根據約談通知,認真做好約談的相關準備工作,準備好約談提綱;
(三)約談人按照要求對約談對象進行談話。
第八條 約談應當在紀檢監察部門辦公場所進行。約談人應設立專門場所作為約談室。
約談人應當按照要求做好約談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九條 對領導干部實施約談,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約談人應當向約談對象說明約談原因,指出需要注意的問題和需要了解核實的問題;
(二)按照約談提綱進行詢問,并認真聽取約談對象對約談事項的解釋和說明;
(三)約談人針對約談對象存在的問題對約談對象提出相應整改要求并要求約談對象明確表態。
第十條 對領導干部進行約談,應當告知其分管領導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
第十一條 約談應做好談話記錄,約談對象應在記錄上簽名確認。約談相關書面材料由約談人按干部管理權限保管。
第十二條 約談后由約談人根據約談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反映問題失實,有必要消除影響的,可在一定范圍內予以澄清;反映問題屬實或部分屬實的,應對約談對象進行批評教育,并要求改正;
(二)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回避問題的,按規定追究責任;
(三)約談后拒不整改的,予以批評教育并督促限期整改;
(四)發現有違紀違法問題的,由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 約談實施前,約談人應當遵守以下紀律要求:
(一)對約談的內容嚴格保密,對失密、泄密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二)不得借機包庇和袒護約談對象或者為約談對象通風報信;
(二)遵守相關程序規定,不得利用約談謀取個人利益或者對約談對象進行打擊報復;
(三)約談人與約談對象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四條 約談對象應當遵守以下紀律要求:
(一)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接受約談,不得借故推諉、拖延;
(二)如實做出解釋和說明,不得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回避問題。
第十五條 學校各二級單位應按照學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與本單位干部、教職工開展約談,具體辦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學校紀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20**年7月頒布的《z電子科技大學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談話制度的規定》(桂電紀[20**]5號)廢止。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約談問責制度
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約談、問責制度
一、各單位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本制度接受約談:
1、所屬項目發生一人以上死亡事故的;
2、不及時貫徹國家和上級安全生產工作方針、政策和要求的;
3、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的;
4、未按時完成督辦的重大安全隱患整治任務的;
5、工程局認為有必要約談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單位生產經理、安全總監、項目經理進行約談:
1、所屬項目發生重傷、火災、爆炸等事故的;
2、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到位、安全生產職責不落實,現場管理混亂,經工程局督促或處罰仍不認真整改的;
3、對重大安全隱患聽之任之,不認真督促整改的;
4、未組織落實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使安全生產所需人力、物力和資金的投入得不到保證的;
5、所屬工程項目因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問題被當地政府部門通報、批評、處罰,新聞媒體曝光,造成負面影響的;
6、工程局認為有必要約談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取消責任單位負責人的年度評優,職位、職稱晉升等資格,并按照工程局相關制度給予處罰:
1、所屬項目發生 2 人(含 2 人)以上死亡事故的;
2、對重大安全隱患的治理和整改不重視、不布置、不要求,造成負面影響的;
3、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及時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救,造成嚴重后果的;
4、違反規定遲報、謊報、漏報,或隱瞞生產安全事故的;
5、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對于情節嚴重,給工程局生產經營活動造成重大影響的,由工程局安全總監上報工程局領導班子決定對責任單位相關負責人的處罰。
四、工程局董事長或總經理主持對局屬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約談、問責。工程局安全生產主管領導及安全管理部總經理主持對各單位生產經理、安全總監、工程項目負責人的約談。
五、約談、問責一般以談話的形式進行,約談、問責前,由工程局安全管理部通知約談、問責對象,告知約談、問責的時間、地點、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約談、問責時,應安排專人記錄,形成約談、問責紀要并及時發送被約談、問責單位;約談、問責后,被約談、問責單位應在 15 日內將約談、問責要求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
六、對無故不接受約談、問責或不認真落實約談、問責要求的單位和個人將進行通報批評,并按有關規定追究被約談人的責任。
篇3:桂林科大領導干部約談辦法
桂林科大領導干部約談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促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深入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廣西高等學校紀委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的實施辦法(試行)》,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約談,是指學校紀檢監察及相關部門針對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和群眾反映的問題,采取正式談話的方式予以調查核實或者進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糾正的一種監督措施。
第三條 約談根據內容和性質分工作約談、信訪約談和誡勉約談。約談采取個別談話的方式進行。視情況需要,也可采取集體談話的方式進行。
第四條 約談對象為學校科級及以上干部。
第五條 發現領導干部有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頭性問題,或者在群眾舉報、監督檢查、上級巡視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發現有涉及領導干部的問題線索,以及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的檢查考核中發現有領導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的,根據需要,可以對該領導干部進行約談。
約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進行:
(一)工作約談。在日常工作中,發現領導干部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部署,履行“一崗雙責”以及黨風、政風、教風等方面存在傾向性、苗頭性問題,需要提醒并予以改進的,可以對其進行工作約談;
(二)信訪約談。在信訪舉報工作中,發現領導干部可能存在違紀違法問題,需要采取談話的方式予以調查核實或者進行警示提醒的,可以對其進行信訪約談;
(三)誡勉約談。在監督檢查、上級巡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發現領導干部存在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問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不到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不到位;貫徹民主集中制不到位;履職缺位、錯位、越位,群眾意見較大;其他情節輕微的不需要立案查處的違紀問題,可以對其進行誡勉約談,進行誡勉。
在問題線索調查和案件檢查過程中的有關約談或者談話,依據相關規定進行。
第六條 約談由學校紀委實施。約談人一般為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分管校領導或者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部門負責人。約談時,約談人應當不少于兩人。特殊情況下可由學校黨委約談。
第七條 對領導干部實施約談,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凡需進行約談的,由紀檢監察或相關部門提出申請,報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分管校領導或相關校領導審批;
(二)約談人應當提前1個工作日將約談事項、約談時間、約談地點通知約談對象。約談前,須明確主談人。約談人應根據約談通知,認真做好約談的相關準備工作,準備好約談提綱;
(三)約談人按照要求對約談對象進行談話。
第八條 約談應當在紀檢監察部門辦公場所進行。約談人應設立專門場所作為約談室。
約談人應當按照要求做好約談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九條 對領導干部實施約談,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約談人應當向約談對象說明約談原因,指出需要注意的問題和需要了解核實的問題;
(二)按照約談提綱進行詢問,并認真聽取約談對象對約談事項的解釋和說明;
(三)約談人針對約談對象存在的問題對約談對象提出相應整改要求并要求約談對象明確表態。
第十條 對領導干部進行約談,應當告知其分管領導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
第十一條 約談應做好談話記錄,約談對象應在記錄上簽名確認。約談相關書面材料由約談人按干部管理權限保管。
第十二條 約談后由約談人根據約談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反映問題失實,有必要消除影響的,可在一定范圍內予以澄清;反映問題屬實或部分屬實的,應對約談對象進行批評教育,并要求改正;
(二)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回避問題的,按規定追究責任;
(三)約談后拒不整改的,予以批評教育并督促限期整改;
(四)發現有違紀違法問題的,由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 約談實施前,約談人應當遵守以下紀律要求:
(一)對約談的內容嚴格保密,對失密、泄密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二)不得借機包庇和袒護約談對象或者為約談對象通風報信;
(二)遵守相關程序規定,不得利用約談謀取個人利益或者對約談對象進行打擊報復;
(三)約談人與約談對象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四條 約談對象應當遵守以下紀律要求:
(一)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接受約談,不得借故推諉、拖延;
(二)如實做出解釋和說明,不得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回避問題。
第十五條 學校各二級單位應按照學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與本單位干部、教職工開展約談,具體辦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學校紀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20**年7月頒布的《z電子科技大學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談話制度的規定》(桂電紀[20**]5號)廢止。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