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學院黨委組織部設置黨總支和黨支部有關規定
根據《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z省〈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實施細則(試行)》,以及《關于普通高等學校基層黨組織換屆選舉工作的試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我院黨總支和黨支部設置提出如下試行辦法。
一、系級黨總支部和直屬黨支部的設置
黨員50人以上的系可成立黨的總支部,總支部委員會一般設委員5-7人,設書記1 人、副書記1-2人。黨員不足50人的系,根據工作需要,經學院黨委批準,也可成立黨的總支部。
直屬黨支部一般按部門設置。直屬黨支部委員會由3-5人組成,設書記1人,必要時設副書記1人。
黨的總支部委員會和直屬黨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總支部和直屬黨支部的書記、副書記為學院中層干部。系級單位黨員行政負責人應進黨總支部(直屬黨支部)委員會,有的可擔任書記或副書記。黨總支部委員會(直屬黨支部)設組織、宣傳、統戰、紀檢、保衛、青年、婦女等委員,委員人數不夠時可以兼任。
二、黨總支下屬黨支部的設置
系級黨總支部下屬黨支部應分類設置,設教師黨支部和學生黨支部,教師黨員人數較多時,可分教研室設置支部;學生黨員人數較多時,可分年級設置支部。
黨員7人以上的黨支部可設立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2年。黨員不足7人的黨支部,不設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支部書記1人,必要時增選副書記1人。
總支部下屬的支部書記享受教研室主任待遇。教師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可兼任教研主任(副主任),教研室黨員主任(副主任)可兼任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學生黨支部書記一般由專職輔導員或黨員教師擔任。
三、系黨總支的主要任務
系黨總支要充分發揮政治核心和保證監督作用,主要任務是:
1、保證監督黨的方針、政策及學院黨委各項決定的貫徹執行;
2、討論本系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支持本系行政負責人在其職責范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3、建立健全系干部會議制度,集體研究本系的重大事項,把保證監督貫穿到行政業務工作中去;
4、加強黨組織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改進黨組織的活動方式,豐富黨組織的活動內容,具體指導黨支部抓好黨組織的自身建設;
5、強化思想政治教育功能,認真分析師生的思想情況,及時傳達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院黨委的指示、決定,組織開展教職工和學生的政治學習和思想教育工作,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
6、經常聽取師生的意見和建議,了解和關心師生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幫助解決本系師生的思想問題和工作、生活困難,發揮本系師生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7、負責本系學生教育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學院關于學生工作的各項決策決定,做好本系畢業生就業和貧困學生資助工作。
8、協助黨委抓好干部的選拔、教育、培訓和管理工作。
9、領導群團組織,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四、 黨總支下屬黨支部的主要任務
黨支部在黨總支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任務是:
1、組織黨員和群眾學習政治理論,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團結帶領黨員和群眾完成學習與工作任務;
2、加強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經常了解師生員工的思想情況,向黨員布置工作任務并檢查完成情況;
3、召開以匯報思想、工作和學習情況為主要內容的組織生活會,搞好民主評議工作,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4、積極創新黨支部的活動方式,豐富活動內容,使黨支部工作更加貼近黨員群眾的學生、工作、生活實際;
5、按照學院黨員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培養入黨積極分子,做好黨員發展工作;
6、經常聽取黨員和群眾的意見,積極采納他們的合理化建議,幫助他們解決學習、工作、生活中的實際問題。
7、教師黨支部應參與討論教研室的重要問題,支持教研室主任的工作,教育黨員搞好教書育人,努力完成教學、科學和其他各項任務。
8、學生黨支部要把了解和反映學生的意見、要求和思想情緒,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作為自己的重要任務。通過黨員的模范作用,帶動廣大學生刻苦學習、積極向上。
篇2:高校實驗室設置規定
高校實驗室設置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實驗室管理,充分發揮實驗室的綜合能力和投資效益,根據《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0號)精神,結合學校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實驗室設置的基本原則
(一)實驗室設置必須依據教學、科研的需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注重效益。
(二) 根據承擔任務不同,可設置不同管理級別的實驗室。實行學校、學院(系、部)二級管理體制,由實驗與設備管理處代表學校宏觀管理。實驗室必須是全校多學科共用或者建立在一級學科上,嚴禁同類實驗室重復設置。
(三)實驗室的建立、調整與撤銷,必須經學校正式批準。
第二條 作為正式建制的實驗室,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穩定的學科發展方向和充足的實驗教學或科研、技術開發等工作任務。
(二)有符合實驗技術工作要求的房舍、設施及環境,教學實驗室生均實驗用面積不少于2平方米,總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有與完成實驗任務相配套的儀器設備,儀器設備總值應在50萬元以上。
(四)有相對穩定的專職實驗室工作人員;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擔任實驗室主任。
(五)具有完整的實驗室管理制度和科學的工作規程。
(六)有符合實驗室要求的防火、防盜設備和設施。
第三條 實驗室設置、調整、撤銷與合并的申報和審批程序
(一) 因教學、科研需要新建實驗室時,由院、系、部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并提供充分的論證報告和籌建規劃一并提交實驗室工作委員會。
(二)實驗室工作委員組織有關專家審核論證,報主管校長批準,方可作為"籌建實驗室"進行籌建。
(三)籌建期滿,實驗與設備管理處組織有關專家驗收。確認達到建設目標的,由學校正式公布實驗室建制;籌建期滿未達到預期目標,視實際建設情況,給予撤銷、歸并或繼續建設處理。
(四)對長期不能履行教學實驗任務的正式建制實驗室,由實驗與設備管理處、教務處提出調整、合并或撤銷意見,經實驗室工作委員會審議后,報主管校長或校長辦公會議批準后實施。
(五)因實驗教學任務變動需要調整、撤銷或合并實驗室,由院(系、部)提出申請,實驗與設備管理處、教務處進行核查論證,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校長或校長辦公會議批準。經批準調整、撤銷或合并的實驗室,其所屬房屋及儀器設備有實驗與設備管理處負責統一調配。
(六)新設置實驗室的審批和論證,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四條 只有經批準籌建的實驗室或正式建制的實驗室才能獨立核定人員編制,核定經費,建立設備器材等財產賬戶,按實驗室有關條例進行管理。
第五條 正式建制的實驗室,為便于內部管理,可根據工作需要,由院(系、部)提出申請,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可設立若干分室,由院(系、部)確定分室負責人,在經費分配、物資發放與管理以及人員配備等方面均不能單列戶頭,不能獨立辦理有關業務。
第六條 正式建制的實驗室,實行主任負責制。校級實驗室、院級實驗室分別由學校、院(系、部)任命實驗室主任。
第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八條 本規定由實驗與設備管理處負責解釋。
篇3:珠海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2003)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號
《珠海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已經20**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王順生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珠海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戶外廣告的設置,加強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美化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置戶外廣告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戶外廣告設置分為戶外商業廣告設置和戶外招牌廣告設置。
本規定所稱的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是指直接或間接地介紹商品或服務的廣告設施。
本規定所稱招牌廣告設置,是指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其經營或辦公場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圍內,設置與其企業注冊登記名稱相符的標牌、匾額、指示牌等廣告設施。用于表明建筑物名稱的屬于招牌,其他設于樓頂的非建筑物名稱的標志物屬于廣告范疇,納入戶外商業廣告設置管理。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編制,經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并負責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權的出讓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的審查、(來自:m.dewk.cn)登記及監督管理。
市政、市容、園林、公安、環保、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協同做好戶外廣告設置的監督管
理工作。
第五條 戶外廣告設置應按戶外廣告設置的技術標準進行設置。
第六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與城市規劃功能分區相適應,合理布局,規范設置。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安全、美觀,并與周圍環境協調,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七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實行有償使用原則。
第八條 依法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二章 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準則
第九條 設置、發布戶外商業廣告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二)設施設計、制作和安裝應當符合有關的技術、質量、安全標準,不得粗制濫造。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商業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樹或損毀綠地的。
(五)利用違章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險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設施的。
(六)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優秀近代建筑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設置的。
(七)在市、區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商業廣告的區域內或載體上設置的。
第十一條 經規劃批準的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實行公開招標、拍賣、掛牌交易。
交易方式應以招標、拍賣為主,因城市規劃、轄區地段、市場因素等不適宜招標、拍賣形式交易的,采用掛牌交易方式。
第十二條 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三條 拍賣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拍賣資格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第十四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所得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額上繳市財政專戶,專款專用,并按管轄權隸屬關系進行分配,按照財政體制確定比例執行。
對于廣告位置為非公有場所的,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與場所權屬人或場所廣告位置使用權人協商并簽署協議,按不超過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交易所得的50%的比例給場所權屬人或場所廣告位置使用權人作為設置占用費,其余部分上繳市財政專戶。
第十五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
責規劃確定廣告設置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交易事務,包括組織編制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文件、擬定交易底價和履約保證金數額、與買受人簽訂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合同、收取使用權交易價款、辦理《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證明書》等。
第十六條 凡依法成立的市場主體,都可以參加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的競買(投),廣告設置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但必須到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廣告設置使用權交易在市產權交易中心進行。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機構應于交易日七日前發布公告,并在公告確定的時間、地點,以約定的方式進行。交易時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參加競買(投)的單位必須遵守競買(投)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交易成交后,取得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的單位應與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簽訂拍賣成交合同,并在交易成交合同確定的期限內支付價款和有關費用后,方可取得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
第十九條 產權人利用自有場地、設施、建筑物為本單位作廣告宣傳的,其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可以不實行公開拍賣、掛牌交易。但廣告主應持有關資料向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進行規劃審核,對于符合統一規劃的,按同一區域廣告設置使用權平均拍賣價格的30%收取空間資源使用費后,廣告主取得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
第二十條 取得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的,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要求編制施工圖,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時間不得超過十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商業廣告,應自批準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設置,逾期未設置的,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無償收回設置使用權。
第二十二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竣工后,由戶外商業廣告經營者組織有關部門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并在驗收合格后五個工作日內,向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廣告發布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廣告內容審查、登記后,給予辦理廣告發布手續。
第二十三條 在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使用期限內,戶外商業廣告內容或圖案變更而設置地點不變的,必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使用期限已滿需要繼續發布廣告的,其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應重新拍賣。
第二十四條 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開業慶典等活動需要在活動場所范圍內設
置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應向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臨時性宣傳設施設置期限一般不超過十五天,有效期滿后應立即自行清除。
臨時性設置的戶外商業廣告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發布。
第二十五條 經批準設置、發布的戶外商業廣告,必須在其右下角標明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權許可證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戶外廣告登記證》號和發布者名稱(霓虹燈廣告除外)。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發布前已設置的戶外商業廣告,批準期滿后,其戶外商業廣告設施設置符合規劃的,使用權一律按照本辦法規定實行公開拍賣掛牌交易。設施設置不符合規劃的,一律予以拆除。
第三章 戶外商業廣告設置管理
第二十七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期限不超過三年。期滿后重新進行招標、拍賣、掛牌交易。
第二十八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不得空置,使用權擁有人在取得設置使用權后應按規劃位置、設置形式及時組織發布廣告,未能及時發布廣告的應以公益廣告覆蓋。
第二十九條 已設置的戶外商業廣告,在有效期內因城市規劃調整或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需拆除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的,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書面通知設置使用權人,按時間比例退還費用,設置使用權人在期限內無條件自行拆除清理。
第三十條 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用戶和消費者。戶外商業廣告使用的漢字、字母和符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戶外公益廣告內容中公益宣傳內容不得少于廣告面積的4/5。
第三十一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施設置申請人應當保持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的整潔、完好,及時維護、更新,并定期對戶外商業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遇臺風、汛期應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章 戶外招牌廣告管理
第三十二條 招牌的設置應當安全、規范、整齊、美觀,符合地區功能要求、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相鄰店面的招牌原則上要協調一致,使相鄰招牌的高度、媒體形式、造型、規格、色彩等達到比例適當、和諧統一、相互協調。
第三十三條 招牌內容只限于宣傳本單位的名稱、電話、標識。
第三十四條 重要地區和重要路段招牌的設置應統一設計。
重要地區和重要路段范圍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對招牌進行統一設計,招牌設置者應按規劃設計方案進行設置。
第三十五條 每個單位只能設置一處招牌。
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一個建筑物內有多個單位的,設置招牌應先整體規劃,按統一規劃設計制作。
第三十六條 招牌應成為建筑立面的有機組成部分
,不得破壞建筑立面在形式、色彩、材料、質感等方面的完整性。
設置招牌不得影響他人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七條 在建筑物外墻設置招牌的,其牌面的高度不得超過屋頂高度。不得在建筑物裙樓以外層與層之間的窗間墻上設置招牌廣告。
第三十八條 申請設置招牌,應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包括:單位名稱、地址、媒體形式、規格、設置地點、朝向、設置時間等。
(二)《營業執照》及其他主體資格合法有效證明文件。
(三)戶外招牌與載體的正立面圖及彩色效果圖。
(四)設置戶外招牌的場地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文件,或者與有關所有權、使用權單位簽訂的使用協議等。
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申請人憑核準證明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金灣、斗門區的招牌設置,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轄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招牌設置核準。
第三十九條 招牌設置者應當按照批準的時間、設置位置、朝向、媒體形式、規格、內容、設置期限等進行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申報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條 招牌設置者應當加強對招牌的日常維護管理,保證其牢固安全、整潔美觀,字體規范完整,夜間照明和顯亮設施功能完好。招牌破損、脫色、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應及時維修、加固或翻新。
第四十一條 設置招牌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對招牌廣告設施負有安全責任。
第四十二條 單位遷移或歇業時,應在辦理變更住所或注銷登記的同時安排自行拆除原設置的招牌廣告,并向登記機關繳回《戶外廣告登記證》。
第四十三條 招牌廣告屬臨時性構筑物,因城市建設或其它特殊情況需要拆除招牌廣告的,設置招牌廣告的單位應無條件服從并自行拆除。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處罰:
(一)未取得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清理,并按每平方米100至200元處以罰款。
(二)依法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到期后未繼續取得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又不按時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清理,并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技術標準或不按照規劃的地點、設置圖、效果圖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000元以上100
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上述規定且拒不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處理,費用由戶外廣告設置者承擔。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罰:
(一)未經登記擅自發布戶外廣告或戶外廣告內容變更不辦理變更登記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公益廣告標注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的面積超過戶外廣告面積1/5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其他違反廣告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在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或內容發布活動中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未及時維護、更新戶外廣告設施,致使發生戶外廣告設施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拒絕、阻礙有關行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置有關行政管理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置的技術標準,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聯合制定。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