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教育學院發展黨員工作審查制度
一、審查對象。經黨支部大會討論通過的擬發展對象,在基層黨委審批之前必須報總支審查。
二、審查的內容。包括擬發展對象基本情況、培養教育情況、入黨前集中培訓情況、黨支部大會討論情況、公示情況等。重點審查五個方面的內容:擬發展對象是否符合入黨條件、程序是否規范準確、材料是否客觀齊全、是否列入年初發展計劃、是否符合發展黨員工作的基本方針和工作重點。需審查的具體材料有:擬發展對象的《入黨志愿書》、入黨申請書、思想匯報、自傳、黨支部綜合材料、有關問題的證明材料、函調材料、入黨積極分子考察材料、團支部推薦意見、黨總支部審查意見(未設黨總支的除外)、上級黨組織指派專人談話情況和對申請人入黨意見等。
三、審查權限。本院擬發展對象由組織部負責審查。
四、組織部在收到基層黨委報送的擬發展對象名單及相關材料后,一般要自收到之日起一周內審查完畢,并提出審查意見,下達書面通知。
五、審查中有關問題的處理。經審查符合黨員條件,但入黨手續不完備、材料不齊全或程序不規范的,由基層黨組織負責補報或重新辦理;對于不符合黨員條件的,建議基層黨組織不予審批;有弄虛作假等違規現象的,應堅決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由組織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六、組織部審查的目的是核查把關,并不取代基層黨委的考察審核和審批。基層黨委在上報之前必須充分履行職責,嚴肅認真地做好考察審核工作。在組織部審查通過后,基層黨委應及時進行研究審批。
篇2:對外提供信息保密審查管理制度范例
> 對外提供信息保密審查管理制度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認證標準》、《新聞出版保密規定》,結合昆明貴金屬研究所、z鉑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所和公司)實際情況,為加強對外提供資料的保密審查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對外提供信息包括:在各類交流、新聞報道、合作、談判、驗收、鑒定等業務活動及各種形式的宣傳活動中,凡是擬對外提供或公開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稿、論文、聲像制品、磁介質、光盤及實物等)均須經過保密審查,凡按行業保密范圍被列為國家秘密的事項,不得利用公開媒介進行對外提供。
第三條 保密審查由保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保密辦”)統一組織,由各業務管理部門負責執行。具體分工如下:
一、參加各種學術交流活動的信息資料,如擬發表的論文,項目申報、評審、驗收和鑒定的材料,科技成果的宣傳材料等由科技管理部門負責保密審查。
二、擬向新聞媒體、政府部門和相關單位提供的宣傳資料和實物由黨政部門負責保密審查。
三、網站、網頁的內容及其更新由信息發布管理部門負責保密審查。
四、其他擬向外提供的信息資料由所涉及的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保密審查。
五、各部門在審查中若有爭議或疑義的問題,可報送保密辦組織復審。
第四條 各送審部門、人員和進行審查的業務管理部門在保密審查中應認真填寫對外提供信息保密審查表(見附表16),審查完畢后審查表保存在審查部門,以備復查,三年后統一銷毀。
第五條 各業務管理部門每年應對保密審查工作統計情況向保密辦進行一次報送,保密辦定期不定期對以上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問題應及時要求整改。
第六條 對外提供信息,未經保密審查嚴禁擅自向外提供。其中,擅自向外提供尚未造成泄密的,由業務管理部門和保密辦對當事人給予批評教育;造成泄密的,要追究當事人責任,并按《保密工作獎懲制度》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各業務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應加強責任感,嚴肅認真地進行本部門管理范圍內的保
密審查。凡因審查不認真導致泄密的,要追究審查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并按《保密工作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第八條 本規定由保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某學校工會經費審查制度
> 學校工會經費審查制度為規范經費審查委員會對工會預算、決算審查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為規范經費審查委員會對工會預算、決算審查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經費審查委員會依據國家的政策和財經法規以及工會有關規章制度,獨立對學校工會預算、預算執行情況、工會決算等進行審計。
二、學校經費審查委員會受上級經費審查委員會領導,并向其匯報工作。
三、工會預算審查包括預算收入、預算支出、結余等,主要對預算的真實、合理、合法性進行審查。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召開經費審查委員會會議,對工會預算中不合理部分提出調整意見,并責成其進行修訂。
四、每年暑假,經費審查委員會對半年執行情況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在下次經費審查委員會會議上公布。
五、每一決算年度后經費審查委員會須對工會支出情況、內控制度執行情況、執行財務制度情況等進行審計,并作出書面審計報告,學校工會對其中的問題,應認真進行整改,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報送經費審查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