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上海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評估信息系統項目審計調查情況的整改報告
上海市審計局:
根據貴單位針對“上海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評估信息系統”審計調查所提出的問題,我中心進行了及時整改,現將具體整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于“1.1.1未批先建、審批程序倒置”問題的整改情況
根據滬府[20**]2號文《關于本市擴大廉租住房受益面試點工作的意見》以及滬府[20**]68號文《關于本市擴大廉租住房受益面工作意見》的通知精神,要求對廉租房申請家庭進行收入核對,同時要求“盧灣、浦東新區在20**年9月上旬先行推開擴大廉租住房受益面工作,其他區縣選擇兩個街道(鎮)推行這項工作,年內覆蓋到中心城區各區,明年覆蓋到各區縣”。由于項目建設任務時間緊急,我中心在20**年4月16日發改委立項批復之前,于20**年1月9日及20**年2月5日分別與上海一門式政務研發中心簽訂了技術開發和安裝調式合同,涉及金額74.5萬元,項目建設過程中確實存在“未批先建、審批程序倒置”的問題。我中心在以后的項目建設過程中將進一步加強項目建設管理,嚴格按照項目建設有關規定執行。
二、關于“1.1.2違反政府集中采購規定”問題的整改情況
由于項目建設時間緊迫,廉租房業務軟件開發是在發改委立項批復之前,且是在原有社區事務受理系統上業務功能的疊加,所以直接委托原開發單位進行項目調研和開發,大大節約了系統開發上線時間,涉及合同金額46.287萬元;同時因為當初由于有些街鎮已有自己開發的社區事務受理系統,試點推廣存在一定的難度,具體安裝數量難以估算,所以采用先安裝再結算的形式補簽了試點安裝合同,涉及合同金額12.5萬元,因此造成了兩個合同相加資金總額超過50萬元,沒有進行招投標的問題。我中心在以后的項目建設過程中將進一步加強項目過程管理,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三、關于“2.1資金被用于購買理財產品或墊付其他項目工程款”問題的整改情況
20**年8月通過政府采購中心采購的網絡核心交換機2臺、樓層匯聚交換機2臺、樓層接入交換機2臺、IP-SAN存儲系統1套,其中前三項屬于收入核對項目資金,最后一項設備屬于20**年信息化預算項目資金(18.9萬)。基建項目多支付的資金已按照有關財務規定于20**年12月23日從基本賬戶劃撥18.9萬到基建賬戶。
20**年10月通過申權招標咨詢公司采購合同中包括SSL加速設備2套、NAT和UTM設備1套、鏈路負載均衡設備1套,共三個包件,其中前兩個包件屬于收入核對項目資金,第三個包件屬20**年信息化與預算項目資金,不同項目不同資金來源,只是合并采購,不涉及資金使用情況。
四、關于“2.2資金用于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外內容”的情況說明
由于“上海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評估信息系統”是一個全新的業務系統,業務需求在系統建設過程中不斷地優化升級,在系統建設過程中,陸續提出了咨詢處理分析、電子簽章、電子監察、數字檔案等業務需求,并根據項目上線前必須經過軟件測評的有關要求,發生了相應的軟件測評費用,涉及金額共計79.19萬元。我中心將對比發改委立項批復中的建設內容,根據項目建設實際需要,申請概算調整,并爭取在以后項目建設過程中加強預見性,盡量避免概算與建設內容不符的情況發生。
五、關于“3.3.2重建設輕使用的現象,系統使用效果不佳”的整改情況
綜合決策分析系統,主要費用用于商務智能軟件采購(BO、水晶報表、水晶易表),開發費用實際投入不多。主要的系統功能集中于固定報表(基于BO、水晶報表)、可變報表(基于BO)、自定義查詢(基于BO)、預測分析(基于水晶易表),目前已上線使用,其中經適房預測分析在預測經適房業務量上發揮了較大作用,部分固定報表因受制于政策變化導致使用頻率不高。但上述其他報表系統的使用頻率在目前數據充分、業務模式穩定的情況下有較大提升空間,在下階段建設中將作為推廣重點,為領導和業務部門提供科學決策能力。
“上海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評估信息系統”是一個涉及民生的全新業務,業務需求隨著政策的變化不斷變化完善。通過本次審計調查,我中心將舉一反三,在以后的項目建設過程中將進一步加大項目建設管理力度,嚴格按照基建項目有關建設管理規定執行。
篇2:工會審計整改督查暫行辦法
工會審計整改督查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健全工會審計監督制度,促進審計決定和審計意見的整改落實,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中國工會審計條例》,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審計整改督查是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審會)對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決定和審計意見的情況進行的檢查和回訪。
第三條 經審會負責組織實施審計整改督查工作。
第四條 審計整改督查的主要內容:
(一)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
(二)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的整改落實情況;
(三)被審計單位對移送處理事項的落實情況;
(四)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建議的處理情況。
第五條 被審計單位存在的一般性問題,可在下一次對該單位審計時進行審計整改督查。
第六條 被審計單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單獨采取實地檢查方式進行審計整改督查:
(一)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
(二)明確提出對審計決定和審計意見不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書面整改報告的;
(四)對審計決定和審計意見的整改不充分的;
(五)對審計決定和審計意見的整改措施不適當的;
(六)對審計決定和審計意見的整改要求有異議或誤解的;
(七)非定期審計項目;
(八)經審會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七條 采取實地檢查方式進行審計整改督查的,經審會應當自收到被審計單位出具的整改報告之日起90日內實施審計整改督查;未收到整改報告的,應當自出具審計報告之日起120日內實施審計整改督查。
第八條 采取實地檢查方式進行審計整改督查的,經審會應當提前3個工作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整改督查通知書》,說明審計整改督查的方式、需要提供的資料以及時間安排等事項。
第九條 審計整改督查應當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條 審計整改督查工作完成后應當撰寫《審計整改督查報告》。《審計整改督查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項目名稱、審計依據、審計時間、審計方式等;
(二)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及審計意見的整改落實情況;
(三)對被審計單位整改落實情況的評價;
(四)整改督查工作中發現m.dewk.cn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 對某些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的審計事項,被審計單位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會審查同意后適當延長整改期限。延長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90日。
第十二條 審計整改督查工作應當納入經審會年度工作計劃。
第十三條 經審會發現被審計單位整改措施不當或整改不充分的,應當予以指導,提出二次整改意見和整改期限;對未按審計決定和審計意見進行整改的,經審會應當予以批評并責令改正;對仍拒不整改的,給予通報批評直至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各省級工會經審會可以根據本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