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獎勵舉報制度
為認真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扎扎實實做好安全預防工作,及時消除各類安全事故發生,增強和鼓勵公司職員及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意識,保證實現安全管理預定目標,特制定本制度。
一、報告和舉報事故隱患可采取書信、電話、口頭和委托他人轉告等方式,報告人或舉報人應對事故隱患進行確切的描述,提供線索或必要的證據,安全隱患提倡實名舉報,便于及時核對、查處和消滅隱患。舉報人要求保密的,工作人員應為其保密
公司安全管理實行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經營班子、相關管理生產人員全員獎懲掛鉤的辦法,促進安全管理人員對安全生產的重視,激發工作積極性。
2、本公司經營范圍內存在的安全生產隱患,任何個人均有權舉報。
3、公司設置安全生產管理基金,對發現,排除、報告和舉報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和表彰:
(1)及時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者;
(2)模范遵守交通法規、行車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成績突出,無違章,無行車事故者;
(3)工作認真負責,維護安全生產,貢獻較大的安管人員;
(4)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采納實施后對安全工作確有貢獻者。
四、物質獎勵標準
1.一般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舉報獎勵標準為50-100元;
2.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事故獎勵標準為100-200元;
3.特大安全事故隱患舉報獎勵標準為200-400;
五、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舉報、獎勵由公司負責安全的部門具體實施,實行一事一評,一事一獎勵。
六、公司要對舉報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做好記錄,并通過在規定的時間內對事故隱患進行核實并及時處理,對核查的事故隱患要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相關負責人或單位限期整改,確保人員生命財產安全,同時在規定時間內給予報告人或舉報人答復。
七、為了維護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舉報工作的嚴肅性,報告或舉報的事故隱患應真實,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對借舉報之名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以舉報為名干擾正常工作的,公司將追究舉報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將通過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八、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舉報聯系方式
舉報電話:
書信地址:
傳真:
篇2:幼兒園安全隱患舉報獎勵制度
> 幼兒園安全隱患舉報獎勵制度為了切實做好幼兒園的安全工作,確保師生人身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有關安全管理法律法規,依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做好園安全工作。同時,鼓勵社會各界人士共同關心、支持、參與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特制訂霞浦幼教安全隱患舉報獎勵制度。
一、教職工獎勵方案
(一)班主任獎勵方案
1、每月對班級進行的安全考核,作為學年末班主任考評的一個項目。
2、在優秀班集體評比中,同等條件下,一學年未扣安全分的班級優先。
(二)教職工獎勵方案(包括班主任)
安全事故及事故隱患舉報事項一經核查屬實,將給予舉報人一定的精神獎勵或物質獎勵(獎勵金額在20-100元不等):
1、對一般事故或一般事故隱患的舉報人,給予精神鼓勵。
2、對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隱患的舉報人,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3、對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隱患的舉報人,能在第一時間妥善解決或消除安全隱患的,在年終考核中給以安全加分,同時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4、如遇同一內容如有多人舉報的,則獎勵第一舉報人。
說明:已列入學校整改的重大事故隱患舉報項目,不再予以獎勵。
二、社會人士獎勵方案
歡迎熱心人士參與幼兒園的平安校園建設,對于校外關心幼兒園安全的家長、來客,發現校園隱患的能及時報給學校,我們將給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質的獎勵。
三、舉報電話:*** 林老師 18***7 馮老師
電子信箱:***
篇3:山西省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規定
(晉政發〔20**〕9號)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規定
(省環保局 20**年5月14日)
第一條 為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改善環境質量,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全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環境違法行為是指排污單位或個人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決定、制度等,造成環境污染,給環境和人民群眾生活帶來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三條 各單位和個人都有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的權利。
環保部門及其經辦人員對舉報人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條 舉報人舉報環境違法行為,可以選擇下列任一舉報方式:
(一)撥打12369環保舉報電話進行電話舉報;
(二)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進行書面舉報;
(三)到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進行口頭舉報。
第五條 各級環保部門應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公布本轄區除12369舉報電話外的其他舉報方式和途徑(辦公及通信地址、郵政編碼、傳真電話號碼、網址及電子信箱等)。
第六條 舉報環境違法行為實行獎勵制度。
第七條 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之一,經調查屬實,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舉報人有權獲得獎勵。
(一)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沒有有效的控制污染,造成廢水、廢氣、噪聲等污染物超標排放的;
(二)擅自拆除、閑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超標排放污染物的;
(三)偷排、偷放污染物,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
(四)建設項目違反“三同時”規定,污染防治設施未同時投入使用或沒有達到規定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