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煤業友誼煤礦
20**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
二〇一七年三月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礦從業人員培訓管理工作,切實開展職工日常安全培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和《關于加強煤礦安全培訓工作的若干意見》,結合我礦的實際,編制了二0一七年度煤礦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計劃。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牢固樹立“培訓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隱患”的意識,履行主體企業安全培訓的義務,以落實“先培訓后上崗”和持證上崗制度為核心,以提高企業安全培訓質量為著力點,進一步落實安全培訓管理責任,提高安全培訓質量,強化安全培訓監管,扎實推進安全培訓內容規范化,方式多樣化,管理信息化,方法現代化和監督日常化,積極探索和交流培訓工作好經驗、好做法,實施全覆蓋、多手段、高質量的安全培訓,努力杜絕“三違”行為,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培訓目的
通過培訓,使從業人員了解國家安全生產方針、煤礦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了解煤礦作業的危險、職業危害因素;熟悉本崗位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以及個人防護、避災、自救與互救基本方法;了解安全設施、常見事故防范、應急措施基本常識;掌握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簡單維護,以及職業病預防知識等,具備與其從事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相應的知識和能力。
三、培訓對象
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新入本礦職工、以及其他所有本礦從業人員。
四、具體培訓計劃
(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復訓計劃
姓名
證書編號
資格類型
有效期
發證機關
復訓時間
(二)、特種作業人員培(復)訓計劃
姓名
證號
準操
項目
有效期
發證機關
復訓
時間
(三)、新工人培訓
1、培訓要求
(1)新入礦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培訓計劃要求接受安全生產培訓,經考試合格,具備入井實習資格。在老工人的帶領下,實習4個月,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2)培訓要堅持理論與實際相結合,加強案例講解,注重職業道德、安全法律意識和實際安全操作技能的綜合培訓;要充分考慮煤礦工人文化水平較低的實際,按照本大綱的要求,加強安全生產意識和素質,安全生產基礎知識、基本方法和技能的培訓,使培訓內容通俗易懂,便于掌握。
2、培訓內容
(1)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煤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的基本知識;
農民工、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
勞動保護與勞動合同基本知識;
煤礦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
(2)煤礦安全管理
煤礦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目的和任務;
煤礦主要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煤礦安全管理機構、人員及主要職責;
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煤礦作業特點,礦井概況,煤礦作業場所常見的危險、職業危害因素;
煤礦安全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基本維護要求;
煤礦從業人員在防治煤礦災害中的重要作用及其職業道德和安全職責;
工傷保險知識。
(3)煤礦開采安全
礦井生產概況,包括本礦井的建設與發展狀況、開拓方式、生產系統和采煤方法;
井巷工程施工安全要求,包括井巷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險、職業危害因素,掘進、支護、頂板管理安全要求,礦井常見頂板事故征兆及防范措施;
采煤作業安全要求,包括采煤方法及其回采工藝過程中存在的危險、職業危害因素以及安全要求,采空區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通三防”安全基本知識,包括礦井通風的作用及《煤礦安全規程》對井下空氣的有關規定,瓦斯的危害、爆炸條件及其防治措施,礦塵的產生、危害及其防治措施,礦井防滅火基本要求;
機電運輸安全基本知識,包括礦井提升、運輸作業存在的主要危險因素,用電安全基本知識及觸電事故的防范措施,礦內運輸常見事故的防范措施;
其他安全基本知識,包括爆破安全基本知識及本礦井常見爆破事故征兆及防范措施;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4)職業病防治
職業危害、職業病、職業禁忌癥的概念及防范;
健康監護基本要求;
煤礦從業人員職業病預防的權利和義務。
(5)事故應急處置、自救與創傷急救
事故報告及現場緊急處置;
發生各種災害事故的自救、互救和避災方法;
創傷急救知識;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6)現場參觀與基本技能訓練
熟悉本礦作業環境;
本礦常見危險因素的辨識;
煤礦安全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基本維護;
事故應急處置和現場急救疏散訓練;
自救器的使用與創傷急救訓練。
(7)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
安全管理、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防治瓦斯、防滅火、防治水、地質測量、職業危害、調度指揮及應急救援、工業場地及辦公場所。
3、再培訓內容
煤礦從業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每年進行一次再培訓。其內容包括:
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新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程和規范;
有關煤礦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及其安全技術要求;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4、學時安排
(1)新工人的培訓時間,井工煤礦應不少于72學時,具體培訓學時應符合《新工人培訓課時安排表》的規定。
(2)全員再培訓時間應不少于20學時。
(3)培訓時間按職工到礦第二天開始安排課程。
新工人培訓課時安排表
日期
培訓內容
授課人
備注
3月26日
1、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2、煤礦安全管理。
3月27日
1、煤礦開采安全。2、職業病防治。3、事故應急處置、自救與創傷急救。
3月28日
1、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2、現場參觀與基本技能訓練
(四)、職工日常在崗培訓計劃
培訓內容:
煤礦行業技術規范、各崗位技術操做。
1、按照上級部門要求,在礦內嚴格執行“三個一”培訓,制定切合實際的培訓方案及培訓時間安排,按培訓方案開展日常安全培訓。
培訓時間:班前會每日一題,每周一課(周日),每月一考。
培訓地點:會議室。
2、業務素質提升,每月四次素質提升,由礦安監站組織,各專業負責人授課,分專業有針對性的進行學習。
五、安全教育培訓內容安排
(一)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及法律法規
1、煤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
2、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的基本知識;
3、煤礦安全管理(煤礦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目的和任務)。
(二)煤礦及礦各種規章制度,入井須知
1、煤礦主要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煤礦安全管理機構、人員及主要職責;
2、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各工種操作規程;
3、入井須知。
(三)采掘作業規程及復工安全技術措施
1、井巷工程施工安全要求,包括井巷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險、職業危害因素,掘進、支護、頂板管理安全要求,礦井常見頂板事故征兆及防范措施;
2、采煤作業安全要求,包括采煤方法及其回采工藝過程中存在的危險、職業危害因素以及安全要求,采空區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3、復工安全技術措施。
(四)“一通三防”與災害預防,礦井避災路線
1、“一通三防”安全基本知識,包括礦井通風的作用及《煤礦安全規程》對井下空氣的有關規定;
2、瓦斯的危害、爆炸條件及其防治措施,礦塵的產生、危害及其防治措施,礦井防滅火基本要求及其防治措施;
3、礦井避災路線。
(五)各特殊工種崗位責任制、崗位行為規范及各要害場所安全管理規定,相關工種操作規程
1、各特殊工種崗位責任制;
2、崗位行為規范及各要害場所安全管理規定;
3、相關工種操作規程。
(六)安全用電,運輸提升
1、機電運輸安全基本知識,包括礦井提升、運輸作業存在的主要危險因素;
2、用電安全基本知識及觸電事故的防范措施,礦內運輸常見事故的防范措施;
3、其他安全基本知識。
(七)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經驗
1、典型生產事故案例分析;
2、吸取經驗教訓。
(八)自救與現場急救
1、自救器的使用;
2、事故報告及現場緊急處置;
3、發生各種災害事故的自救、互救和避災方法;
4、創傷急救知識。
(九)職業危害防治,勞動合同和勞動保護
1、煤礦作業特點,煤礦作業場所常見的危險、職業危害因素;
2、煤礦從業人員在防治煤礦災害中的重要作用及其職業道德和安全職責;
3、職業危害、職業病、職業禁忌癥的概念及防范;
4、健康監護基本要求;
5、工傷保險知識;
6、煤礦從業人員職業病預防的權利和義務;
7、農民工、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
8、勞動保護與勞動合同基本知識;
9、煤礦安全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基本維護要求。
(十)、現場參觀學習
1、熟悉本礦作業環境;
2、本礦常見危險因素的辨識。
篇2: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2009)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已經20**年12月30日公安部辦公會議通過,并經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文化部、廣電總局、安全監管總局、國家旅游局同意,現予發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質,有效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照本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三條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安全監管、旅游、文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依法組織和監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并納入相關工作檢查、考評。
各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四條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應當符合全國統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規;
(三)火災預防知識;
(四)火災撲救、人員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識;
(五)其他應當教育培訓的內容。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
(一)掌握本地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提出工作建議;
(二)協調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三)會同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四)定期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和專(兼)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的負責人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教育培訓規劃,并進行教育督導和工作考核;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三)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在職培訓內容;
(四)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減災規劃并組織實施,結合救災、扶貧濟困和社會優撫安置、慈善等工作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各類福利機構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三)負責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登記,并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干部、職工教育、培訓內容;
(二)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城市燃氣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風景名勝區經營管理單位和城市公園綠地管理單位等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納入建設行業相關執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十條 文化、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引導創作優秀消防安全文化產品,指導和監督文物保護單位、公共娛樂場所和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文化站等文化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 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協調廣播影視制作機構和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制作、播出相關消防安全節目,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導和監督電影院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二)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安全生產監管監察人員和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內容;
(三)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納入注冊安全工程師培訓及執業資格考試內容。
第十三條 旅*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相關旅游企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強對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將消防安全條件納入旅游飯店、旅游景區等相關行業標準,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旅游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四條 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明確機構和人員,保障教育培訓工作經費,按照下列規定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定期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職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三)對在崗的職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其他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單位對職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應當將本單位的火災危險性、防火滅火措施、消防設施及滅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員疏散逃生知識等作為培訓的重點。
第十五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二)在開學初、放寒(暑)假前、學生軍訓期間,對學生普遍開展專題消防安全教育;
(三)結合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和要求,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體驗;
(五)每學年至少組織學生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
(六)對寄宿學生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用火用電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至少確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識的教師擔任消防安全課教員,并選聘消防專業人員擔任學校的兼職消防輔導員。
第十六條 中小學校和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針對不同年齡階段學生認知特點,保證課時或者采取學科滲透、專題教育的方式,每學期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學階段應當重點開展火災危險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標志標識、日常生活防火、火災報警、火場自救逃生常識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階段應當重點開展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基本知識和滅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采取游戲、兒歌等寓教于樂的方式,對幼兒開展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應當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等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對學生進行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知識、火災自救他救知識和火災案例教育。
第十八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設置消防類專業或者開設消防類課程,培養消防專業人才,并依法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人民警察訓練學校應當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的特點,科學安排培訓內容,開設消防基礎理論和消防管理課程,并列入學生必修課程。
師范院校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列入學生必修內容。
第十九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
(二)在社區、村莊的公共活動場所設置消防宣傳欄,利用文化活動站、學習室等場所,對居民、村民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組織志愿消防隊、治安聯防隊和災害信息員、保安人員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四)利用社區、鄉村廣播、視頻設備定時播放消防安全常識,在火災多發季節、農業收獲季節、重大節日和鄉村民俗活動期間,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至少一名專(兼)職消防安全員,具體負責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工作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積極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單位員工和居民參加的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一條 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負責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單位應當對建筑物內的單位和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二條 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會堂、醫院、客運車站、客運碼頭、民用機場、公共圖書館和公共展覽館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公眾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設施等處的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安全標志、標識等;
(二)根據需要編印場所消防安全宣傳資料供公眾取閱;
(三)利用單位廣播、視頻設備播放消防安全知識。
養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單位,應當對服務對象開展經常性的用火用電和火場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條 旅游景區、城市公園綠地的經營管理單位、大型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在景區、公園綠地、活動場所醒目位置設置疏散路線、消防設施示意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利用廣播、視頻設備、宣傳欄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導游人員、旅游景區工作人員應當向游客介紹景區消防安全常識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條 在建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設工程施工前應當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設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員集中住宿場所設置消防安全宣傳欄,懸掛消防安全掛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
(三)對明火作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在建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條 新聞、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積極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制作節目,對公眾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六條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監管、旅游部門管理的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特點和實際需要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訓機構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面向社會從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的,應當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準,并到省級民政部門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第二十八條 成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條件,有規范的名稱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一百萬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組織章程和培訓、考試制度;
(四)具有與培訓規模和培訓專業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員隊伍;
(五)有同時培訓二百人以上規模的固定教學場所、訓練場地,具有滿足技能培訓需要的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專業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四)項所指專(兼)職教員隊伍中,專職教員應當不少于教員總數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關工作經歷的教員不少于十人;消防安全管理、自動消防設施、滅火救援等專業課程應當分別配備理論教員和實習操作教員不少于兩人。
第二十九條 申請成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應當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后,可以征求同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后,應當配合對申請成立消防安全培訓專業機構的師資條件、場地和設施、設備、器材等進行核查,并出具書面意見。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有關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定,并綜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進行評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保證培訓質量。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應當將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動消防設施施工、操作、檢測、維護技能作為培訓的重點,對經理論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培訓證書。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法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管理,監督、指導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依法開展活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定期組織質量評估,并向社會公布監督評估情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質量評估時,可以邀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專業人員參加。
第五章 獎懲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單位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成績突出的職工,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安全監管、旅游、文物等部門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職責的,上級部門應當給予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部門和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根據權限依法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建議有權部門給予處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在協助審查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工作中疏于職守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學校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其改正,并視情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單位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消防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擅自舉辦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或者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在培訓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全國統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由公安部會同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共同制定。
篇3:(學院)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學院(學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為了不斷提高全院師生員工的安全意識,掌握安全的法律、法規,使大家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安全領導小組應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教育培訓。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領導小組每月組織一次安全教育、培訓和業務學習,增強安全意識,提高自救能力。
二、采取各種形式加強安全知識教育,要求培訓教育面達到100%。
三、對全體教職工集中教育每月不得少于2個小時,及時傳達上級有關安全工作會議精神,落實安全工作任務。
四、凡未參加各種學習教育的,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對其進行補訓,同時對未參加培訓的進行嚴肅批評教育,并按制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