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有限公司
*煤礦*縣*鄉*煤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礦從業人員培訓管理工作,切實開展職工日常安全培訓,牢固樹立“培訓不到位就是重大隱患”安全培訓理念,達到內化思想,外化行為,塑造本質安全型礦工之目的,以確保礦井安全培訓工作有序開展,全面提升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和安全技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國務院安委辦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安委[20**]10號)及《煤礦安全培訓》文件要求,結合我礦實際,切實做好礦井不同層次、不同崗位全員基礎培訓教育工作,特制定20**年度職工安全培訓工作計劃。
一、培訓指導思想
堅持以***為指導,深入貫徹***大精神,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建立健全教育培訓體系,加大教育培訓工作力度,規范教育培訓管理,提高教育培訓水平,突出重點培訓,堅持復產前從業人員必須培訓,安全質量標準化必須培訓,新工人上崗前必須培訓,新裝備、新工藝使用前必須培訓,新作業地點開工前必須培訓,應急救援預案知識必須培訓等,使全體從業人員真正了解和掌握安全生產知識,增強法制觀念和安全意識,強化自我防范能力,規范安全生產行為,提高煤礦安全管理水平,夯實安全生產基礎,為促進煤礦安全生產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撐。
二、培訓目的
始終把保護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立足點,以全面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為重點,進一步做好風險預控,杜絕各類事故發生為目的,通過培訓,使受訓人員能夠掌握本崗位操作規程,從而提高抗災避災能力,真正達到自主保安的目的。通過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能力;使作業人員了解國家安全生產方針、煤礦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了解煤礦作業的危險、職業危害因素;熟悉本崗位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以及個人防護、避災、自救與互救基本方法;了解安全設施、常見事故防范、應急措施基本常識;掌握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簡單維護,以及職業病預防知識等,具備與其從事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相應的知識和能力。
三、培訓對象
新入本礦職工、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四、成立從業人員培訓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五、培訓目標
1、全面落實持證上崗和先培訓后上崗制度,確保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率達100%。
2、“三項崗位”人員持證率達100%。
六、培訓要求
1、煤礦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本計劃要求,積極主動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嚴格按照各項培訓制度,按時參加不同形式的教育培訓,做好各項培訓學習筆記,按時參加不同形式的考試。
2、掌握崗位操作規范,熟練使用自救器,熟練掌握各種災害的自救、互救知識與逃生能力。
3、認真做好“三項人員”及主要崗位人員持證培訓工作,及時組織相關人員到資質部門接受取證培訓。
4、培訓教師嚴格按照培訓計劃,認真備課,認真編寫培訓教案,積極完成教學任務,達到培訓目的。
5、嚴格按照學員培訓情況進行考核,做好職工培訓檔案,做好各項培訓記錄。
6、新入礦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培訓計劃要求接受安全生產培訓,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七十二學時,經考試合格,具備入井實習資格。在老工人的帶領下,實習4個月,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工人師傅一般應當具備中級工以上技能等級、三年以上相應工作經歷和沒有發生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條件。
7、企業井下作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離開本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崗前,以及煤礦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應當對其進行相應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8、對在礦正常作業的人員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學時,并建立健全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內容、考試、考核情況;
9、堅持理論與實際相結合,加強案例教學,注重職業道德,靈活教學方法,提高安全意識和實際操作技能。根據職工不同層次,不同工種、崗位,按照培訓計劃的要求,有針對性的加強崗位培訓,廣泛開展,形式多樣、靈活的安全文化活動,力爭做到培訓內容通俗易懂、科學合理、便于掌握。
七、培訓工作思路
為做好20**年度培訓工作,完成教學培訓任務。首先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根據不同時期,開展有針對性的全員培訓、復工前培訓、安全月專項培訓、災害防治專項培訓、瓦斯防治專項培訓等。
(2)根據不同崗位,開展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培訓,如班組長、瓦檢員、操作司機等。
(3)做好“三項人員”、主要崗位人員取證培訓工作,持證上崗率達到100%。
(4)針對部分職工作業過程中存在的習慣性違章,有針對性的進行安全技能、業務技能、操作規程等內容的培訓,做好“三違”人員幫教思想轉化工作,遠離違章,消除事故。
(5)新工人入礦安全培訓。新工人上崗前安全知識培訓保證在72學時,在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下,實習期不少于4個月,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6)及時組織職工參加各項安全培訓考試。
隨著煤炭產業政策的陸續出臺,隨著煤礦形勢的不斷發展,煤礦準入條件將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綜合素質的要求也將越來越高,因此煤礦職工培訓工作將會更加艱巨,培訓任務更加繁重,難度之大,任務之重,形勢之緊,是可以想象的。加強“三項人員”、主要崗位和全員的理論學習、技能培訓與素質提升就顯得尤為重要。我們要緊緊圍繞服務安全、服務生產,為礦井提供更多的高素質,一專多能型人才,是我們20**年安全培訓的宗旨與重點,嚴格培訓原則,加強業務學習,克服工作中的不足,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不斷強化責任意識,本著“愛崗敬業、精益求精、超越自我、激情工作、用心做事、務實創新”的心態,努力完成20**年職工培訓時數,完成培訓任務,提高培訓質量,切實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知識水平和安全綜合素質。
八、保障措施
1.礦長是安全教育培訓的第一責任人,必須高度重視培訓工作,要在人力、物力、財力上給予大力支持,保證培訓工作順利進行。
2.我礦由安全礦長主抓培訓工作,成立培訓科,安排專人負責各種作業人員培訓工作的聯系、證件領取、證件建檔等證件管理工作。
3.建立從業人員培訓檔案,對部分證件到期人員及時申請資金安排復訓。
4.招收工人時,嚴格按照要求嚴把入礦職工學歷審查關、崗前培訓關、培訓質量關、現場實習關等,使經過培訓人員真正達到上級規定的準入標準,否則不得上崗。
九、有關要求
1、復工前培訓,新工人到礦培訓學習不少于72小時,老工人不少于20小時,通過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對考試不合格者繼續培訓,連續兩次考試不合格者勸退。
2、自救器的使用達到下井人員人人必會。
3、對再培訓人員,必須熟悉新崗位操作規程,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4、建立健全職工培訓工作的獎懲考核激勵機制。教師要為培訓質量負責,同工資掛鉤,進行逐月考核。職工培訓考核成績與個人工資獎金掛鉤。
十、20**年從業人員培訓計劃表
一、職工培訓課時安排表
序號
培訓時間
培訓形式
培訓內容
培訓學時
培訓對象
培訓方法
考核方式
授課人
備注
1一月
“一通三防”專項培訓
《“一通三防”安全基礎知識》
全員講授
點名、簽到、考試
二月
春節后崗前培訓
《安全基礎知識》、《礦井概況》《入井須知》、《自救器使用》、《礦工自救、互救與創傷急救》、《公司所屬礦井停產期間安全管理制度》
24
全員講授
點名、簽到、考試
新老工人同時培訓
新工人培訓
72
新工人講授
點名、簽到、考試
鄭木森
三月
法律法規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及法律法規知識》
《畢節地區煤礦安全生產規定》
全員講授
點名、簽到、考試
四月
災害預防專項培訓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全員講授
點名、簽到、考試
5
五月新規程培訓
20**年新版《煤礦安全規程》
全員
講授
點名、簽到、考試
6
六月
安全生產月專項培訓
《雨季“三防”應急救援預案》
《煤礦安全知識》
全員講授
點名、簽到、考試
鄭木森
7
七月
水災、頂板培訓
《水災防治基礎知識》
《頂板管理知識》
全員講授
點名、簽到、考試
8
八月
主要崗位人員培訓
《瓦斯檢查工安全培訓》
《煤礦機電基本知識》
《水泵司機安全操作知識》
全員講授
點名、簽到、考試
9
九月
瓦斯防治專項培訓
《礦井通風與瓦斯防治技術》
全員講授
點名、簽到、考試
10
十月
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
培訓
《*煤礦各工種操作規程》
《*煤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全員講授
點名、簽到、考試
鄭木森
11
十一月
職業危害防治專項培訓
煤礦職業危害防治
全員講授
點名、簽到、考試
鄭木森
12
十二月
第四季度總結考試
理論基礎知識、
專業技術知識復習
全員講授
點名、簽到、考試
合計118
說明:培訓時間上午9:30—13:30下午:15:30—19:30
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培(復)訓計劃表
序號
姓名
性別
職務(工種)
有效期
培(復)訓時間
備注
十一、專職安全教育
培訓時間:定于每季度末一次(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
培訓對象:全礦在職職工。
說明:根據特殊情況,全員及特殊工種的培訓按實際情況進行培訓。培訓時間上午9:30—13:30下午:18:30—22:30
十二、職工日常在崗培訓計劃
(一)培訓內容:
煤礦行業技術規范、行業管理部門下達各項文件、各崗位技術工藝。
1、每周三上午8:30時進行一次全礦井安全大檢查,下午13:30時組織召開安全辦公會議,晚上7:30時,各部門各單位組織分別組織本崗位安全學習。
2、每天按6:30,14:30和22:30組織召開早、中、夜班班前會議,會議進行控制在半小時內,通過班前會議對當班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全面安排部署和進行班組織安全教育。
篇2: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2009)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已經20**年12月30日公安部辦公會議通過,并經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文化部、廣電總局、安全監管總局、國家旅游局同意,現予發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質,有效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照本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三條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安全監管、旅游、文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依法組織和監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并納入相關工作檢查、考評。
各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四條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應當符合全國統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規;
(三)火災預防知識;
(四)火災撲救、人員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識;
(五)其他應當教育培訓的內容。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
(一)掌握本地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提出工作建議;
(二)協調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三)會同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四)定期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和專(兼)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的負責人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教育培訓規劃,并進行教育督導和工作考核;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三)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在職培訓內容;
(四)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減災規劃并組織實施,結合救災、扶貧濟困和社會優撫安置、慈善等工作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各類福利機構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三)負責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登記,并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干部、職工教育、培訓內容;
(二)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城市燃氣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風景名勝區經營管理單位和城市公園綠地管理單位等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納入建設行業相關執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十條 文化、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引導創作優秀消防安全文化產品,指導和監督文物保護單位、公共娛樂場所和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文化站等文化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 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協調廣播影視制作機構和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制作、播出相關消防安全節目,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導和監督電影院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二)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安全生產監管監察人員和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內容;
(三)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納入注冊安全工程師培訓及執業資格考試內容。
第十三條 旅*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相關旅游企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強對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將消防安全條件納入旅游飯店、旅游景區等相關行業標準,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旅游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四條 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明確機構和人員,保障教育培訓工作經費,按照下列規定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定期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職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三)對在崗的職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其他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單位對職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應當將本單位的火災危險性、防火滅火措施、消防設施及滅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員疏散逃生知識等作為培訓的重點。
第十五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二)在開學初、放寒(暑)假前、學生軍訓期間,對學生普遍開展專題消防安全教育;
(三)結合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和要求,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體驗;
(五)每學年至少組織學生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
(六)對寄宿學生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用火用電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至少確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識的教師擔任消防安全課教員,并選聘消防專業人員擔任學校的兼職消防輔導員。
第十六條 中小學校和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針對不同年齡階段學生認知特點,保證課時或者采取學科滲透、專題教育的方式,每學期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學階段應當重點開展火災危險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標志標識、日常生活防火、火災報警、火場自救逃生常識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階段應當重點開展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基本知識和滅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采取游戲、兒歌等寓教于樂的方式,對幼兒開展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應當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等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對學生進行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知識、火災自救他救知識和火災案例教育。
第十八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設置消防類專業或者開設消防類課程,培養消防專業人才,并依法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人民警察訓練學校應當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的特點,科學安排培訓內容,開設消防基礎理論和消防管理課程,并列入學生必修課程。
師范院校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列入學生必修內容。
第十九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
(二)在社區、村莊的公共活動場所設置消防宣傳欄,利用文化活動站、學習室等場所,對居民、村民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組織志愿消防隊、治安聯防隊和災害信息員、保安人員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四)利用社區、鄉村廣播、視頻設備定時播放消防安全常識,在火災多發季節、農業收獲季節、重大節日和鄉村民俗活動期間,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至少一名專(兼)職消防安全員,具體負責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工作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積極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單位員工和居民參加的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一條 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負責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單位應當對建筑物內的單位和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二條 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會堂、醫院、客運車站、客運碼頭、民用機場、公共圖書館和公共展覽館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公眾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設施等處的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安全標志、標識等;
(二)根據需要編印場所消防安全宣傳資料供公眾取閱;
(三)利用單位廣播、視頻設備播放消防安全知識。
養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單位,應當對服務對象開展經常性的用火用電和火場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條 旅游景區、城市公園綠地的經營管理單位、大型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在景區、公園綠地、活動場所醒目位置設置疏散路線、消防設施示意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利用廣播、視頻設備、宣傳欄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導游人員、旅游景區工作人員應當向游客介紹景區消防安全常識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條 在建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設工程施工前應當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設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員集中住宿場所設置消防安全宣傳欄,懸掛消防安全掛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
(三)對明火作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在建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條 新聞、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積極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制作節目,對公眾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六條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監管、旅游部門管理的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特點和實際需要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訓機構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面向社會從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的,應當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準,并到省級民政部門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第二十八條 成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條件,有規范的名稱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一百萬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組織章程和培訓、考試制度;
(四)具有與培訓規模和培訓專業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員隊伍;
(五)有同時培訓二百人以上規模的固定教學場所、訓練場地,具有滿足技能培訓需要的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專業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四)項所指專(兼)職教員隊伍中,專職教員應當不少于教員總數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關工作經歷的教員不少于十人;消防安全管理、自動消防設施、滅火救援等專業課程應當分別配備理論教員和實習操作教員不少于兩人。
第二十九條 申請成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應當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后,可以征求同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后,應當配合對申請成立消防安全培訓專業機構的師資條件、場地和設施、設備、器材等進行核查,并出具書面意見。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有關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定,并綜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進行評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保證培訓質量。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應當將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動消防設施施工、操作、檢測、維護技能作為培訓的重點,對經理論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培訓證書。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法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管理,監督、指導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依法開展活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定期組織質量評估,并向社會公布監督評估情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質量評估時,可以邀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專業人員參加。
第五章 獎懲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單位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成績突出的職工,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安全監管、旅游、文物等部門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職責的,上級部門應當給予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部門和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根據權限依法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建議有權部門給予處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在協助審查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工作中疏于職守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學校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其改正,并視情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單位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消防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擅自舉辦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或者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在培訓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全國統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由公安部會同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共同制定。
篇3:(學院)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學院(學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為了不斷提高全院師生員工的安全意識,掌握安全的法律、法規,使大家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安全領導小組應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教育培訓。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領導小組每月組織一次安全教育、培訓和業務學習,增強安全意識,提高自救能力。
二、采取各種形式加強安全知識教育,要求培訓教育面達到100%。
三、對全體教職工集中教育每月不得少于2個小時,及時傳達上級有關安全工作會議精神,落實安全工作任務。
四、凡未參加各種學習教育的,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對其進行補訓,同時對未參加培訓的進行嚴肅批評教育,并按制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