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行政法學》單元教學信息二
(第三編行政行為)
案例三:《南京美亭化工廠與江寧區建設局拆遷爭議案》
[案情及分析]
20**年5月,江蘇省南京市美亭化工廠(以下簡稱化工廠)廠長楊春庭接到江寧區建設局下屬部門——科學園發展公司的拆遷通知,雙方因分歧太大未能達成拆遷補償協議,楊春庭只好依法向區建設局提起行政裁決申請。同年7月31日,江寧區建設局依據1996年制定的《江寧縣城鎮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裁決科學園發展公司給予化工廠拆遷補償安置費用135萬余元。區建設局依據的《暫行辦法》,是在1996年依據南京市的拆遷辦法制定的。2000年3月,南京市已制定了新的拆遷辦法,同時廢止1996年的拆遷辦法。20**年11月1日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施行一個月后,南京市據此再次制定了新的拆遷辦法并頒布實施。而江寧區政府卻一直堅持延用7年前的《暫行辦法》。按南京市20**年的拆遷辦法核算,應補償化工廠447萬元;按南京市2000年的拆遷辦法,應補償303萬元;而按江寧區1996年的《暫行辦法》,卻只須補償135萬元。20**年3月24日,楊春庭代表化工廠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一份行政起訴狀,狀告南京市江寧區政府不按上位法規及時修改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致使自己損失慘重的行政“立法不作為”。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相關規定將此案移交江寧區法院。5月26日,江寧區法院正式立案受理。20**年6月12日,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發出行政裁定書,駁回美亭化工廠對江寧區政府“立法不作為”的起訴。法院認為,原江寧縣政府江寧政發[1996]64號文件是該政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它的制定、發布、廢止以及相關內容的重新制定發布,都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而屬于抽象行政行為,依法不能對其提起訴訟。
【案例出處】人民法院網
【相關鏈接】
1、《立法法》
2、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3、《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
4、正義網·李林:《行政合法原則與行政立法》
5、法律教育網·杜心付、林繼昌:《論權力機關對行政立法的監督》
【思考討論題】
1、如何理解行政立法與國家權力機關立法的關系?
2、行政立法的形式有哪些?
3、行政立法的監督方式是什么?
案例四:《國務院法制辦授權刊登征詢社會意見》
[案情及分析]
20**年10月22日,國務院法制辦授權《法制日報》全文刊登《物業管理條例(草案)》,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以便進行進一步的修改后報請國務院常委會審議。這部草案從制定伊始就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據《法制日報》報道,社會各界對制定《物業管理條例》的呼聲很高,該條例的宗旨在于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國務院法制辦在收到建設部草擬的《物業管理條例(送審稿)》后,又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會同建設部兩易其稿,形成了上面提到的條例草案。其間,國務院法制辦先后兩次征求了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公安部、民政部、國家工商局等16個部門和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深圳等26各地方政府以及物業管理企業的意見,還專門召開了專家論證會收集專家意見,并到上海、深圳進行了專題調研。鑒于物業管理涉及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根據《立法法》和《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務院法制辦決定將《物業管理條例(草案)》向社會公布,充分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以追求更高的立法透明度和立法質量,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
【案例出處】法制日報
【相關鏈接】
1.中國公法網
2.應松年:《行政法學新論》,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年出版
3.劉莘:《行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年出版
4、《法規規章備案條例》
5、小草范本網·論行政立法的理論基礎
【思考討論題】
1.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2.行政立法的程序是什么?
3.如何確立行政立法過程中的民主參與機制?
案例五:《國務院的廢止》
[案情及分析]
20**年我國法治建設與發展進程中的一個重大事件就是國務院頒行二十余年的《強制收容遣送條例》被廢止。該條例的廢止緣于“孫志剛事件”。
20**年3月20日,年僅27歲的大學畢業生孫志剛在廣州收容站被收容站管理人員毆打致死。該案在全國掀起了一股反思和批判《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熱潮。該辦法由國務院于1982年發布,其初衷是想救濟一些生活無著落的災民、流民,具有社會福利性質。但該《辦法》同時又將其宗旨確立為“為了救濟、教育、安置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以維護城市社會秩序和安定團結”。“維護城市社會秩序和安定團結”的規定導致該《辦法》在實際實施過程中的某些做法偏離了它的初衷。孫志剛事件后,俞江、滕彪和許志永三位博士于20**年5月14日將一份名為“關于審查《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建議書傳真至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該份建議書中,三位博士認為,國務院1982年頒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與中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相抵觸。因此,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他們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該辦法。三公民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被質疑的國務院行政法規,是我國公民首次行使違憲審查建議權,引發了全國的高度重視和廣泛關注。20**年6月20日,國務院公布《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并同時廢止被質疑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
【案例出處】新浪網
新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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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浪網·孫志剛事件終結收容遣送歷史
2.《國務院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
3.新華網·孫志剛案入年鑒何以“罕見”
【思考討論題】
1.如何理解行政立法的性質?
2.行政立法在形式權限上是如何劃分的?
3.如何理解行政法規的效力等級?
4.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有何區別?
案例六:《張某某等訴某市房地產管理局違法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案》
[案情介紹]
原告(上訴人):張某某,女,退休職工。原告(上訴人):崔某某,女,無業,系張某某之女。原告(上訴人):杜某某,男,無業。
被告(被上訴人):某市房地產管理局。
第三人:某市人事局。
20**年7月27日,某市計委給第三人某市人事局下達某計資字〔20**〕388號文件,該文件同意第三人在某市城區沿江大道靠三峽賓館地段開發建設“三峽繼續工程教育基地”,建筑面積9000余平方米。20**年1月9日某市規劃局劃定設計虛紅線圖,亦同意第三人興建“三峽繼續工程教育基地”。同年7月16日,市規劃局劃定建筑紅線圖(該紅線圖在10月23日被規劃局以某規建紅特[20**]0006號批文所取消并重新劃定建筑紅線圖)。同年8月8日,某市土地儲備中心致函某市規劃局:同意第三人以劃撥方式取得沿江大道段國有土地使用權。同年9月10日,第三人持上述文件及受委托拆遷的某市房屋拆遷公司擬定的拆遷方案、拆遷計劃,向被告某市房地產管理局提交“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申請書”,次日,被告依照國務院1991年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舊《條例》)第八條及《某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拆遷辦法》)第七條之規定,給第三人某市人事局頒發(20**)拆遷字第25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并張貼拆遷公告。拆遷范圍包括原告所居住房屋即本市城區北門外正街69號(原為119號),產權人登記為張某某。因第三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原告騰房拆遷,原告遂提起行政訴訟。
[審理過程及結果]
原告張某某等人訴稱:被告給第三人頒發(20**)拆許字第25號《房屋拆遷許可證》違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在第三人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條件下作出,而第三人缺乏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故要求法院撤銷被告所頒發的(20**)拆許字第25號《房屋拆遷許可證》,以保護其合法住房不被侵犯。
被告某市房地產管理局辯稱:其頒發(20**)第25號《房屋拆遷許可證》系依據國務院1991年3月22日頒布的舊《條例》和《拆遷辦法》做出的。該規定沒有要求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頒證合乎有關規章規定。另原告應當在知道拆遷公告后三個月內提起訴訟,其訴訟時效已超過法律規定,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第三人宜昌市人事局訴稱:其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手續合法,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訴訟中,原告提供如下證據:1、《房屋拆遷許可證》復印件;2、《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3、居住證明;4、規章新《條例》;5、民事訴狀。被告對上述證據不持異議。
被告提供如下證據:1、《房屋拆遷許可證》及公告;2、計委宜計資字(20**)388號文件;3、宜規建紅特(20**)0006號市規劃管理局文件、紅線圖及宜昌市規劃局20**年1月9日規劃紅線圖復印件;4、宜昌市規劃局《關于宜昌市人事局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三峽基地工程紅線圖的說明》;5、宜昌市土地儲備中心函及《存量土地宗地出讓土地使用權工作程序》;6、拆遷方案及拆遷計劃;7、舊《條例》及《拆遷辦法》規范性文件。原告對證據3、4提出異議,要求提供原辦證紅線圖原件;對證據5持有異議,認為不合法律規定,但無充分依據;對證據7條文理解上提出異議,對其證據不持異議。
庭審中,原、被告就法律適用各自發表辯論意見,原告稱拆遷行為系新《條例》頒發并于20**年11月1日施行之后,應適用新《條例》。被告辯稱其頒證系新《條例》施行日期之前,根據法無溯及力原則,應適用舊《條例》及《拆遷辦法》。舊《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房屋拆遷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原告稱該規定仍要求頒證之前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被告辯稱原告理解有誤,該款規定強調頒證必須辦理土地變更手續,但未在時間上作要求。
關于規劃部門文件問題,原告稱被告所提供文件系頒證之后作出的。另對20**年1月9日提供建筑紅線圖的時間提出異議,并要求出示頒證時,建筑紅線圖原件。被告稱其提供規劃部門建筑紅線圖系修改后正式確定紅線圖,并提供規劃部門的說明,主張頒證合法。
原告還提出被告違反新《條例》關于“出具資金證明”規定,被告稱此系法律適用問題。原告在訴狀中稱被告頒證違反新《條例》第八條,被告稱原告訴訟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雙方均未就此展開辯論。
西陵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國務院20**年頒布的新《條例》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而本案爭議的被告頒證行為發生在20**年9月11日,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案爭議應當適用國務院1991年頒布的舊《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原告主張適用新《條例》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在向被告提交辦證申請的同時,提供了計委文件、規劃文件、拆遷方案、拆遷計劃,被告據此給第三人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符合舊《條例》及《拆遷辦法》的有關規定;關于規劃建筑紅線圖問題,規劃部門的說明,已經充分證實在頒證之前已有規劃文件,原告要求出示原件及異議理由均不充分;原告對舊《條例》第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有歧解,依照被告所提供的規范性文件及慣例,可先辦《房屋拆遷許可證》,后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故被告有關的辯論意見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有關“資金證明”及被告有關訴訟時效辯論主張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綜上,被告的頒證行為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維持被告宜昌市房地產管理局為第三人宜昌市人事局頒發(20**)拆許字第25號《拆遷許可證》之具體行政行為。
一審判決后,三原告不服一審判決,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稱,按照舊《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必須提交《土地使用權證》和《規劃用地許可證》,上訴人在一審中多次要求被上訴人出具相關證件,被上訴人均未能提供,因此,被上訴人為第三人頒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是無效的,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頒發該證合法屬認定事實錯誤;一審中,被上訴人提供的主要證據都是復印件,尤其是規劃紅線圖,被上訴人未能提供原件,因此,不能排除紅線圖的原件和復印件所確定的拆遷范圍不一樣、上訴人的房屋不在拆遷范圍內的可能性;被上訴人未按照舊《條例》及其省、市有關辦法所規定的程序來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其程序違法,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上訴人的主張,亦屬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并由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
被上訴人某市房地產管理局辯稱,第三人宜昌市人事局在申請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向答辯人提供了計委批文、規劃局文件、紅線圖、拆遷計劃、拆遷方案,答辯人據此給其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符合舊《條例》和《拆遷辦法》的有關規定。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規劃用地許可證》均不是舊《條例》實施時辦證必備的法律文件,一審對事實的認定是準確的;答辯人在一審時除規劃批文和紅線圖外,其余證據均提供了原件并當庭進行了核對,而規劃批文和紅線圖問題市規劃局有專門說明,因此,答辯人提供證據的真實性不容置疑;上訴人稱一審違反法定程序,但上訴狀中沒有列舉出一件程序違法的事實,因此,一審程序沒有不當之處。請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三人某市人事局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二審庭審時,第三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出處】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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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1年《房地產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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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澤
行政許可法:劃清權力與市場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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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6月30日
【思考討論題】
1.你對法的溯及力是如何理解的?
2.行政許可的涵義、特征及種類?
3.行政許可的作用及基本原則是什么?
案例七:《陳益貴訴宜昌市衛生局頒發侵權案》
[案情介紹]
原告:陳益貴,男,無職業。被告:宜昌市衛生局。
1994年12月7日,田秀彩以田秀彩中醫(草)診所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的名義向宜昌市衛生局申領《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1995年7月1日宜昌市衛生局向其頒發了登記號為00524205144135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該證上注明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均為田秀彩,陳益貴為該診所職工。1998年因田秀彩中醫(草)診所從宜昌市猇亭區遷至宜昌市西陵區東山大道92號執業,變更名稱為靈草堂中醫(草)診所,且登記號為00524205144135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期限已到,宜昌市衛生局遂予以重新審核,并于1998年10月1日為靈草堂中醫(草)診所頒發了登記號為00934205103132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該證載明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仍為田秀彩。原告陳益貴于1999年、2000年先后兩次參加全國執業醫師考試成績均不合格,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原告陳益貴認為,靈草堂中醫(草)診所自1995年創辦以來,一直由其擔任負責人,但是被告宜昌市衛生局在對其提交的登記號為00524205144135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予以換證的過程中,擅自將登記證上載明的負責人更換為田秀彩,致使其無法繼續經營診所,遂向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一、撤銷被告宜昌市衛生局于1998年10月1日頒發的登記號為00934205103132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二,責令被告宜昌市衛生局將登記號為00934205103132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中的負責人變更為原告陳益貴。
被告宜昌市衛生局辯稱:我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及《湖北省醫療機構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對1994年9月1日以前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設立、已經開始執業的醫療機構重新審核登記注冊。田秀彩中醫(草)診所后變更名稱為靈草堂中醫(草)診所于1995年7月登記注冊,但是執業許可證已過三年有效期,且診所變更了執業地址,所以我局依法對其予以重新審核,并根據靈草堂中醫(草)診所1994年12月7日填寫的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書,以及我局于1995年7月1日頒發的登記號為00524205144135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上注明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均為田秀彩的事實,于1998年10月1日為靈草堂中醫(草)診所頒發了登記號為00934205103132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該證載明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仍為田秀彩。我局在實施換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具體行政行為中,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宜昌市衛生局提交如下證據:1、田秀彩填寫的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2、宜昌市衛生局1995年7月1日頒發的登記號為00524205144135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3、1996年3月三峽晚報登載關于田秀彩中醫(草)診所等醫療機構注冊的公告。4、猇亭區社會事業發展局的證明以及田務圣、田秀彩的證詞。5、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宜昌考點辦公室的證明。6、《醫療機構管理條例》。7、《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8、《湖北省醫療機構管理實施辦法》。
原告陳益貴提交如下證據:1、猇亭區1996年醫務人員培訓班參訓人員名單。2、1998年10月20日由陳益貴填寫的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及加蓋西陵區衛生局印章的證明。3、登記號為00524205144135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4,稅務部門向靈草堂中醫(草)診所發出的征稅通知書三份。
[審判過程及結果]
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宜昌市衛生局于1998年10月1日向靈草堂中醫(草)診所登記號為00934205103132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在審查了該所于1994年12月7日的《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和原00524205144135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基礎上,并經確認了該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均為田秀彩后,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依據是《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及《湖北省醫療機構管理實施辦法》等行政法規、規章。原告陳益貴并非診所負責人,其提供的登記號為00524205144135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有明顯的涂改痕跡,且在主要負責人一欄與正本有不一致之處,而正本的可信度更高,因此應以正本所載內容來確認這一事實。同時原告陳益貴在2000年以前經兩次參加全國執業醫師考試均不合格,尚未取得執業醫師證,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尚不具備單獨設立診所的條件,不可能成為田秀彩中醫(草)診所(現靈草堂中醫(草)診所)的負責人。綜上其要求被告宜昌市衛生局將1998年10月1日向靈草堂中醫(草)診所登記號為00934205103132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變更該證負責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陳益貴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原告陳益貴不服,向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原猇亭靈草堂主要負責人陳益貴,是1995年4月申請,市衛生局、按規定審核批準頒證。1998年10月1日同一主體,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了變更。被上訴人未經法定程序,強行變更更是違法侵權行為,必須承擔責任。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被上訴人宜昌市衛生局辨稱:我局1998年10月1日頒發的靈草堂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是田秀彩,頒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請求法院依法裁決。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上訴人宜昌市衛生局是行政法規授權負責醫療機構管理的行政機關,其于1998年10月1日向靈草堂診所頒發登記號為00934205103132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在審查了該所于1994年12月7日的《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和原00524205144135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確認了該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為田秀彩后,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其頒證行為符合相關規定,其行為并未侵犯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本院應予支持。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頒證行為事實不清,程序違法,強行變更靈草堂診所主要負責人,違法侵權,要求撤銷原審判決的上訴請求,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出處】法律教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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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4.中國法院網全國“行政許可第一案”二審聚焦
5.王勇著行政許可程序理論與適用
法律出版社
20**年出版
【思考討論題】
1.頒布《行政許可法》的意義是什么?
2.行政許可應遵循的程序?
3.哪種情況下行政許可可以被撤消、廢止和中止?
篇2:小學英語教學方法學習心得
小學英語教學方法學習心得
我國基礎教育的英語課程正在發生著重大變化。其指導原則是注重學生在全面發展的素質教育,其核心是強調以人為本,注重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精神,為學習者終身學習與發展打下基礎。教學原則強調以學生為中心,發展學生綜合語言運用能力,尊重學生的個性與情感,引導學生積極運用學習策略完成學習任務。評價作為英語課程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英語課程發展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響,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決定外語課程改革的方面、力度與效果。
一、更新了教學觀念,重視教學評價的目標與功能
隨著課程改革的深入與發展,課堂教學的方式和方法發生根本的變化,而教師的教學理念也發生變化。過去的課堂教學模式是教師認真地講,學生靜靜地聽,強調死記硬背,機械訓練。現在要求學生聽課的同時,有更多的機會去親自探索、操作和實踐。使學生更好地理解知識,運用知識,形成了一定的英語交際技能,使學生在教師的引導下進行自主、合作、歡樂中學到知識;評價是英語課程的重要組成部分,科學的評價體系是實現課程目標的重要保障,通過評價,使學生在英語課程的學習過程中不斷體驗進步與成功,認識自我,建立自信,促進學生綜合語言運用能力的全面發展;使教師獲取英語教學的反饋信息,對自己的教學行為進行反思和適當的調整,促進教師不斷提高教育教學水平;使學校及時了解課程標準的執行情況,改進教學管理,促進英語課程的不斷發展與完善。
二、評價的激勵作用,更新了簡單、枯燥的教學方法
新理念猶如春日里的陽光,給我們的教學改革帶來了溫暖和活力。在傳統的教學中,較為普遍的現象是課堂氣氛的沉悶,教師照本宣科滿堂灌,一節課下來教師講得累,學生瞌睡,教學效果極差。經過培訓班的學習,認識新理念的課堂較之傳統課堂的一個重要區別就是“活”,課堂充滿了生命力,呈現出了生氣勃勃的精神狀態,思維活躍,情理交融,師生互動,興趣盎然。英語課,作為一種語言教學。它的過程實質上是一個語言感受、文化感受、生活體驗和情感體驗的過程。在新理念的指導下讓英語課堂活起來。活教。教無定法,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應不拘一格,綜合學生、教材、教法及自身的特點,創造性地開展教學活動,激活學生的學習熱情,強化學生的自信,培養學生的學習興趣,喚醒學生的語言潛能。教師要充分備課——備學生、備教材、要體現英語課堂教學方法的多樣性、創新性,永葆英語課的新鮮、有趣,切忌“為法所縛”、“照本宣科”。在教學中要本著用愛心、熱心、耐心、同情心,求新、求活的原則,不光要教語言,還要教方法,教做人,要體現出教學的靈活性、多樣性。活學。
篇3:法學院關于進一步提高本科教學質量的管理規定
教學管理制度
法學院關于進一步提高本科教學質量的管理規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法學院本科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根據《江西財經大學教師教學工作規程》(江財教務字[20**]40號)、《江西財經大學教學工作問責制度》(江財教務字[20**]3號)等教學管理與質量控制文件的規定,結合法學院本科教學管理工作的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管理規定適用于法學院教師(含外聘教師、兼職教師)承擔的所有全校公共課、專業課等課堂教學,包括一專、二專等課堂教學。
第三條 任課教師應當根據《江西財經大學教師教學工作規程》規定的要求進行課前準備、組織課堂教學。
(一)任課教師應當根據課程負責人或課程小組的要求與布置編寫教學大綱、教學進度表、教學講義、電子教材、教學案例等教學資料。其中,教學大綱、教學進度表應在每學期開學后的一個月內(即上半年的3月底、下半年的9月底)將電子稿提交所在系,經課程負責人、系主任審查同意后提交院教學秘書,由院教學秘書統一制訂成冊;教學講義、電子教材、教學案例等教學資料的電子稿應于每學期授課任務結束后提交院教學秘書,由學院根據該課程建設情況裝訂成冊。
(二)任課教師因病請假、因公出差等原因需要調、停課的,應按照教務處相關文件規定提前辦理調、停課書面手續。因特殊情況無法提前辦理的,應在上課前報告所在系主任和院教學秘書,院教學秘書應將該教師調、停課的原因及調、停課程等情況報告教務處;該教師應在調、停課事由消除后一個星期內補辦調、停課書面手續。
(三)任課教師應當積極參加所任課程教學小組的教研活動,堅持集體備課制度;有多位教師擔任同一門課程教學任務的,應做到統一教學大綱、教學進度和教學基本要求。
(四)任課教師應認真組織課堂教學、維持課堂秩序,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并于課后向院教學秘書或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反映。
(五)任課教師應當自覺地改革教學方法、提高課堂教學效果。學院倡導和鼓勵 “講辯寫練”教學方法的運用,并建立實施與推廣這一教學方法的考核機制。
第四條 任課教師應當根據課程性質積極組織實踐教學,加強實踐教學的指導。教師指導實踐教學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條 任課教師應當根據教務處相關文件的規定組織學生進行考試,考試方法分為閉卷、隨堂開卷、撰寫課程論文、撰寫案例報告、撰寫實驗報告等種形式。采用閉卷、隨堂開卷考試的,應按照教務處的文件規定進行命題、閱卷和成績登記等工作。有關命題、閱卷和成績登記等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 課程教學任務結束后,任課教師應當在學期結束前將學生成績錄入教務處教學信息管理系統,并將試卷、參考答案交至院教學秘書;答題紙、試卷分析報告應在第二學期開學后兩周內提交院教學秘書。
采取撰寫課程論文、撰寫案例報告、撰寫實驗報告等考試形式的,任課教師應當在學期結束前將學生成績錄入教務處教學信息管理系統;學生提交的課程論文、案例報告、實驗報告等材料應在第二學期開學后兩周內提交院教學秘書或實踐教學秘書。
第七條 學院積極開展以“碩本聯動”法律實踐教育、“雙師教學”法、“親歷教學”法等為主導的“講辯寫練”教學方法的改革。學院每學期根據教師個人申請并結合學院教學工作的實際情況編制計劃表、統一組織實施。對于參與上述教學活動的教師,學院按照以下標準予以補助:
1、“雙師教學”:主講50元/節,輔講50元/節;
2、在職法律碩士參與本科課堂案例教學:50元/節;
3、負責邀請并組織現實庭審活動:80元/次/人;
4、指導學生進行課外模擬法庭訓練:80元/次/人;
5、組織、指導學生開展校內模擬實習:80元/天;
6、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80元/次/人。
學院于每年年終由院分管領導根據活動材料進行認定,并登記造冊、發放補助金額。
第八條 任課教師違反《江西財經大學教師教學工作規程》及本管理規定的,造成教學責任事故的,應當根據下列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教學責任事故(以下簡稱教學事故)的類型與認定。
教學事故分為一般教學事故、重大教學事故和特別重大教學事故:
1.一般教學事故。一般教學事故是指教師有違反《江西財經大學教學工作問責制度》第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經教務處及督導組發現并給予通報批評的行為;以及經學院自查發現屬于上述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行為。
教師有違反本管理規定或其他管理規定行為,對正常教學活動造成一定影響的,也應認定為一般教學事故。
2.重大教學事故。重大教學事故是指教師違反《江西財經大學教學工作問責制度》第三條所列情形之一,對正常教學活動造成嚴重影響并經教務處給予通報批評的行為。教師有違反上述規定行為之一,經學院自查發現或教務處及督導組發現但未給予通報批評的,應當認定為重大教學事故。
教師一年內二次造成一般教學事故的,應認定為重大教學事故。
3.特別重大教學事故。特別重大教學事故是指教師違反《江西財經大學教師教學工作規程》和學校制定的其他教學管理文件規定,對正常教學活動及學校教學管理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的行為。由學校及學校教學管理部門認定屬于特別重大教學事故的,應當認定為特別重大教學事故;經院學術委員會或院務會議認定為特別重大教學事故的,應當認定為特別重大教學事故。
(二)教學事故的處理。教師違反教學管理規定,造成教學事故的,除按照學校規定進行處罰外,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造成一般教學事故的,由學院對該教師給予通報批評,年終扣除人民幣300元。
2.造成重大教學事故的,由學院對該教師給予通報批評,年終扣除人民幣600元,并不得參與評優、評先。
3.造成特別重大教學事故的,由學院對該教師給予通報批評,年終扣除全部教學行為獎(即學院年度發放行為獎的50%);一年內造成重大教學事故兩次或兩次以上的,應視為特別重大教學事故,年終扣除全部教學行為獎(即學院年度發放行為獎的50%)。
第九條 教師承擔職業技術學院、成人教育學院等歸屬于學校統一管理的課程,違反學校教學管理造成教學事故的,參照本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管理規定自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十一條 本管理規定由院務會議解釋。未盡事宜,由院務會議決定。
第十二條 附則
《江西財經大學教學工作問責制度》(江財教務字[20**]3號)第三條、第四條規定。
第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嚴重教學責任事故:
(一)在各類教學活動中有違背四項基本原則或損害國家和民族尊嚴的言行,并在學生中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泄漏試題并造成較大影響的;
(三)丟失尚未評閱的試卷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未經正常程序而隨意評定、改動成績,造成學生成績嚴重失實的;
(五)監考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違反《監考規則》,造成考場秩序混亂,致使考試無法正常進行的;
(六)教師填報教學工作量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
(七)在各類教學活動中,因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的過錯,造成學生人身嚴重傷害或財產重大損失的;
(八)教師、教學管理人員等故意采購盜版教材,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因教師或管理人員的失職行為,致使教室無法使用,嚴重影響教學活動的;
(十)由于教學管理人員的過錯,丟失學生原始成績等重要教學資料,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一)同一責任人在同一學期內出現兩次或兩次以上一般教學事故的;
(十二)其它對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造成嚴重影響的。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為一般教學責任事故:
(一)教師擅自調課(包括變更主講教師、教學時間、地點等)、缺課、停課的;
(二)教師無正當理由遲到、中斷講課或提前下課,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教師在授課時使用手機、尋呼機或吸煙等,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教師對畢業論文(設計)的指導不認真負責,造成成績嚴重失實的;
(五)教師批閱試卷馬虎,致使出現多次閱卷錯誤或漏改、漏登、錯登學生成績的;
(六)教師無正當理由未按要求報送學生考試成績的;
(七)試題多處出錯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
(八)管理人員無正當理由在開課一周后未能供應教材,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
(九)管理人員未及時送達教學計劃、教學通知等教學文件,或當教學出現事故時,應采取補救措施而未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教學秩序受到影響的;
(十)教室管理人員未能及時提供教學用具,影響教學活動正常進行的;
(十一)教輔人員在設備損壞后不及時報修并督促的;
(十二)因其它行為對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造成一定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