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科20**年衛生監督工作計劃
20**年是實施“十二五”規劃的開局之年,是深化醫改攻堅克難的關鍵之年,更是衛生監督機構改革之年,是衛生監督職能職責調整之年,面臨新的挑戰、新的機遇,我科將繼續一如既往地在所班子的堅強領導和具體業務指導下,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創輝煌業績、帶優秀團隊”為奮斗目標,把“我因衛生監督而自豪,衛生監督因我而精彩”作為行動理念。認真履行職責,攻堅克難、穩中求新,將“工作推進與隊伍建設、監督與服務、重點工作與日常工作”有機結合,共同構筑絳縣衛生防線。
一、工作目標
以履行法律法規和職責規定為主線,積極穩定推進衛生監督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以醫療市場監管、學校衛生和飲用水衛生安全工作為重點,以能力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為基礎,規范衛生行政執法行為,切實加強職業衛生和放射衛生監督管理,進一步提高職業病防治能力和水平,進一步加強飲用水、公共場所和消毒、涉水產品衛生監督管理,不斷提高傳染病防治和學校衛生監督管理水平,打擊無證行醫,查處采供血違法行為,更好地服務于維護人民群眾健康及其權益。
二、衛生監督重點工作
食品衛生:在衛生監督機構改革前,繼續履行相關職能職責。一是繼續開展經常性衛生監督工作;二是開展打擊餐飲業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嚴防“地溝油”回流餐桌、查處餐飲環節不合格一次性餐盒、餐飲消費環節乳制品質量安全整頓、以學校、建筑工地食堂為整治重點等專項行動。三是繼續貫徹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全市所有的餐飲業、集體食堂都要按照量化分級管理的要求實行量化分級評定。公示餐飲消費安全衛生監督監測結果,發揮引導消費的作用。四是積極探索和改進餐飲業衛生監管的長效制度和措施,提高餐飲業自身衛生管理水平。繼續組織餐飲業從業人員、負責人進行衛生法律法規、衛生知識學習。繼續組織實施《餐飲業食品索證管理規定》,以強化原料進貨索證為重點,在餐飲業全面實施原料進貨溯源制度。把著眼點放在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及中小型餐館上,把著力點放在餐飲具消毒、散裝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監督監測上。五是落實好20**年餐飲業的國家衛生監督抽檢計劃,對餐飲具進行抽檢監測;六是加強重大活動和節日期間的衛生保障工作。實行重大活動駐地監督和節假日期間衛生監督巡查制度,防止或杜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
1、職業衛生監督工作計劃
(1)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開展情況。以涉鉛企業為重點,加大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檢查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情況,督促用人單位全面開展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協助用人單位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情況。督促建設單位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開展職業病危害評價,包括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或備案,嚴重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或備案工作。
(3)職業衛生技術機構工作開展情況。督促并協助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申報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機構資質。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進行檢查,重點檢查轄區內職業衛生技術機構是否依法開展工作,所出具的技術報告是否符合相關規范和要求,結論分析是否有針對性,有關檔案是否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是否持續有效運行等。
(4)建立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管檔案。
(5)開展職業病防治宣傳活動。一是根據國務院中央編辦發〔20**〕104號的文件要求,認真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職能轉變工作。二是根據我市“三定”方案尚未出臺的實際情況和原有職責,繼續做好職業衛生監督工作。三是加強《職業病防治法》等衛生法律法規和衛生知識的培訓,以提高用人單位、職工自身的防護意識和法律意識。四是于6——8月開展職業、放射衛生專項監督檢查,對發現問題的單位進行嚴肅處理。五是按照“一戶一檔”的原則,建立職業病監督管理檔案。
責任人:儲誠新
2、放射衛生監督工作計劃
(1)監督對象: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2)監督內容:檢查《放射診療許可證》和《放射工作人員證》辦理情況、從事放射診療業務的醫療衛生機構100%取得《放射診療許可證》。檢查相關醫療衛生機構X射線機使用及防護情況,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情況、設備狀態(應用質量)檢測情況和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情況等。
責任人:方德華
3、生活飲用水監督工作計劃
(1)監督對象
縣自來水公司,鄉鎮集中式供水單位,二次供水單位。
(2)監督內容
?、偬顚懕槐O督單位信息卡,建立縣自來水公司、鄉鎮集中式供水單位、二次供水單位信息檔案。
②開展經常性衛生監督。重點檢查市政供水單位,鄉鎮集中式供水單位,二次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持證情況,制管水人員持健康證明情況,衛生管理機構、管理制度制訂落實情況,制水工藝情況,涉水產品情況等。
③督促疾控中心開展水質檢測.對市政供水單位—縣自來水公司的出廠水、末梢水在豐水期和枯水期分別檢測2次,檢測指標包括余氯、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濁度、pH。對轄區內出廠水進行余氯(如為穩定性二氧化氯消毒則不測)、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濁度、pH檢測。生活飲用水:對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管理情況及飲用水出廠水和末梢水水質衛生狀況、二次供水單位衛生管理情況及二次供水水質衛生狀況、學校自備供水衛生管理情況及飲用水水質衛生狀況進行不少于4次的經常性衛生監督;組織衛生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于4月-10月:按照計劃的范圍和內容進行監督檢查和水質檢測采樣。
責任人:江先傳
4、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計劃
(1)檢查對象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的七類28種,以住宿場所、沐浴場所、游泳場所及美容美發場所為重點。
(2)監督內容
①填寫公共場所監管被監督單位信息卡,建立公共場所監管被監督單位檔案。
?、陂_展經常性監督檢查。對轄區內住宿場所、沐浴場所、美容美發場所、商場開展經常性衛生監督1次以上,查處違法行為。
?、蹖θ〉眯l生許可證的住宿場所、游泳場所、沐浴場所和美容美發場所開展衛生信譽度量化分級管理。一是對我市轄區內全部營業性住宿、游泳、沐浴、美容美發、茶座等五類公共場所開展經常性衛生監督。二是按照網格管理的原則,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對違法行為進行依法嚴肅查處。三是加強從業人員的衛生知識培訓。四是對還未建立分戶檔案的公共場所進行檔案完善。五是組織對使用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等單位負責人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并繼續推進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工作。六是全面推進公共場所量化分級管理,并做好量化等級公示工作。
責任人:程軍軍
5、學校衛生監督工作計劃
(1)監督對象
轄區內各級各類學校。
(2)監督內容
1、建立學校信息卡和檔案。
2、開展學校衛生監督檢查:以飲用水衛生管理措施的落實情況、供水設施衛生狀況及飲用水水質情況為重點,加強轄區內學校特別是農村學校飲用水衛生的監督檢查;督促指導學校按照衛生部、教育部相關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傳染病防控制度,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加強校舍、教學設施、生活設施、衛生保健室配備等基本衛生條件的建設管理,對學校內影響學生健康的學校教室建筑、環境噪聲、室內微小氣候、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課桌椅等教學衛生環境開展監督檢查。:除對學校食品衛生、學校(托幼機構)飲用水衛生、學校傳染病防控等開展經常性衛生監督外,于今年2月—3月,開展學校春季開校前衛生監督專項檢查;4月,開展學校衛生管理人員培訓;5月—7月,開展學校生活飲用水監督監測工作,保障中、高考學生的食宿衛生安全;8月—9月,開展學校秋季開校前衛生監督專項檢查。
責任人:裴榮
6、傳染病防治監督工作計劃
(1)開展醫療機構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對全縣醫療機構開展1次經常性衛生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疫情報告、消毒管理、醫院感染控制、醫療廢物管理等工作開展情況,查處違法行為。
(2)開展消毒產品經營單位監管。至少抽查5家轄區內藥店等經營單位經營的抗(抑)菌制劑情況。重點檢查經營單位是否索取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產品標簽說明書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對疾病的治療效果,用于人體足部、眼睛、指甲、腋部、頭皮、頭發、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無檢驗依據抑/殺微生物類別等不符合《消毒產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范》的現象。
(3)開展采供血機構監管。對本地采供血機構傳染病監管工作開展經常性衛生監督檢查2次以上。對監督檢查中發現被檢查單位存在違法違規需要處罰或整改的行為,按要求進行處罰或整改,并加以落實。
(4)加強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監管。監督檢查內容包括:疫情報告、醫療廢棄物管理、菌(毒)種管理等。是否對傳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報告進行分析、調查與核實,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是否對醫療機構開展傳染病疫情報告檢查和業務指導等。
責任人:汪晴企
7、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衛生監督工作計劃
(1)建立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檔案。
(2)對轄區內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監督檢查不少于2次,查處違法行為。
(3)對轄區內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進行1次衛生學評價并出具衛生學評價報告,評價內容包括選址、布局、基本設備、操作區衛生、倉儲與運輸衛生、衛生質量管理、從業人員等。衛生學評價結果向工商、食品藥品監督部門進行通報和公告。
責任人:裴榮
8、醫療機構監督工作計劃
(1)檢查對象和內容
①建立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檔案。
?、趯爡^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經常性衛生監督頻次每年不少于1次,覆蓋率100%。重點檢查醫療機構執業資格、執業范圍及其醫務人員執業資格、執業注冊情況。查處違法行為。:在開展醫療市場經常性衛生監督和專項整治工作過程中,重點監督檢查各醫療機構下列行為:違法發布醫療廣告;無證行醫;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行醫;非法從事醫療美容診療活動;超出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醫療機構醫療廢物處置不規范。繼續推行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和民營醫療機構量化分級管理制度。繼續開展對醫療機構從業人員的法律法規培訓。開展“打非”、醫療廢物、放射衛生、醫療市場整治、母嬰保健等各項專項行動。
責任人:汪晴企
9、打擊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計劃
(1)監督對象
游醫、美容美發場所、保健按摩場所、醫療機構及采供血機構。
(2)監督內容
①充分利用鄉鎮衛生監督檢查員、村衛生監督信息員,暢通打擊非法行醫群眾投訴舉報網絡,及時發現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線索。
?、陂_展美容美發場所、保健按摩場所、醫療機構及采供血機構不定期檢查,查處非法行為和非法采供血行為。
?、垤柟掏簿纸⒌拇驌舴欠ㄐ嗅t聯動機制,及時查處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行為。
責任人:汪晴企
10、醫療廣告監管工作計劃
(1)監督對象
各醫療機構和非醫療機構及個人。
(2)監督內容
?、匍_展廣告監測。每月定期對報紙、電視、廣播、戶外醫療廣告進行監測,并按月及時上報監測結果。
?、诟鶕O測情況,及時查處非法發布醫療廣告行為。
責任人:汪晴企
通過宣傳衛生法律法規、提高監督頻次、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肅查處違法行為,促進醫療衛生、學校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職業病防治、食品衛生等規范、健康發展,實現衛生許可證核發證合格率100%、衛生監督工作覆蓋率100%、食物中毒等公共衛生突發事件及時處理率100%、群眾投訴、舉報調查處理及時率100%、衛生行政處罰正確率100%。
20**年,機遇與挑戰并存,拼搏與輝煌同在,在這一年,我科將全面貫徹落實***,堅持以人為本,搶抓機遇,迎接挑戰,扎實工作,盡職履責,攻堅克難,廣開思路,穩中求新,全力開創我縣衛生監督工作新輝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篇2:廣州市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2015)
廣州市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20**)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8號
《廣州市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年2月3日市政府第14屆15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建華
20**年2月27日
廣州市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用人單位是指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防治和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制定本區域內的職業病防治規劃,并將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經費納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市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職業病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規范職業病檢查、診斷、鑒定與統計工作。
第六條 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職業衛生屬地監管責任,建立健全職業衛生工作責任制和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職業衛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的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在本轄區范圍內依法開展職業衛生行政執法工作。具體的委托執法范圍和權限由委托機關與受委托機關簽訂《行政執法委托書》予以明確。
第二章 職業衛生保障
第七條 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應當制定并公布職業病防治的責任制度和操作規程,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面責任,用人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分管負責人、相關人員在履行崗位業務工作職責的同時履行職業衛生工作職責。
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單位職業衛生規章制度并督促實施;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職業衛生教育和培訓計劃;
(三)落實職業衛生資金投入;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衛生工作,及時消除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
(五)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迅速組織采取措施,并及時如實報告,做好善后工作,配合調查處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業衛生職責。
第九條 用人單位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在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職業衛生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本單位職業衛生規章制度;
(二)組織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消除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
(三)組織協調和督促落實職業衛生教育和培訓工作;
(四)及時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和職業衛生情況,提請研究本單位職業衛生重大事項;
(五)組織開展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和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
(六)協調和督促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履行職責;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業衛生職責。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國家規定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用人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當履行職業衛生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工作場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用工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使用勞動者的,由用工單位統一申報。
同一用人單位有多個工作場所且位于不同行政區的,以工作場所為主體分別申報;其多個工作場所在同一行政區不同位置的,以單個申報主體合并申報。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通過訂立勞動合同、進行培訓教育、設置公告欄、在存在或者產生高毒物品的作業崗位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等形式將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者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如實告知勞動者,保存書面記錄并由勞動者簽名確認。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條款應當有職業危害防護的內容,并應當約定勞動者患有職業病、疑似職業病或者確認為禁忌癥時需要調離原工作崗位的具體情形和安置待遇。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把職業衛生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范疇,建立職業衛生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職業衛生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組織需要復查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復查。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的要求,出具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出具的結果不符合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重新出具檢查結果。
勞動者應當配合用人單位或者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做好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勞動者無正當理由不配合進行職業健康復查或者拒絕參加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導致職業病診斷不能確認的,由勞動者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采購和管理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國家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無產品合格證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二)不得以現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三)建立采購、發放和使用登記建檔制度;
(四)購買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應當經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檢查驗收;
(五)指導和監督勞動者正確使用,并確保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合適有效。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一)未組織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
(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三)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強令其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四)勞動者已確診為職業病,但未進行工傷鑒定、未按工傷保險標準獲得賠償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發生1人以上的急性職業性化學中毒事故,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在1小時內報告所在地的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
事故所在地的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其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一)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
(二)新發現并經確診有職業病病例的;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四)其他按照國家規定需要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的。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發現并消除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勞動者通報。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依法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職業衛生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約定各自的職業衛生管理職責;用人單位應當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職業衛生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職業危害檢查,發現危害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條 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的勞動者統一管理,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衛生要求的工作場所和防護設施,履行職業衛生保障責任。
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應當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與勞務派遣單位明確各自的職業病防治職責,不得將工作場所職業衛生保障義務和責任轉移給勞務派遣單位。
第二十三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 建立職業衛生培訓制度,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專門培訓;
(二) 依法保障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
(三) 督促用工單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要求的工作條件;
(四) 協助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職業衛生糾紛。
第二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用工單位應當負責處理職業病診斷、鑒定事宜,并如實提供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職業病防范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勞動者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教育,督促其整改到位。勞動者違反前款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本單位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在本市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每季度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的情況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在本市從事職業健康檢查及職業病診斷的機構,應當每季度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的情況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制定的本部門年度安全監管工作計劃應當包含職業衛生監管內容,并制定職業衛生聯合檢查方案,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進行定期檢查或者抽查。
第二十八條 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開展對轄區內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對船舶修造、箱包皮具制鞋、寶石石材加工、木質家具制造等職業病危害嚴重行業的用人單位每年至少檢查1次。
第二十九條 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原材料(產品)流通市場實施監督檢查,市、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對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檢查,從生產源頭、流通環節上監督減少職業病危害隱患。市各級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在對轄區內出租屋巡查時,如發現職業衛生問題應當及時告知相關部門。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實行分類監督管理。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根據危害的風險類別分為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等三類。建設單位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可以通過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評價結果綜合判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
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向所在地的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職業病危害較重或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具有承接政府轉移職能的行業協會或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
市、區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在立項審批、核準或備案時,應當告知建設單位履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義務。
第三十一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市內承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斷等機構名單,定期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職業健康檢查及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其建立健全服務規范,并將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接受服務所在地職業衛生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督,恪守法律法規、執業規則、行業規范和職業道德。
第三十二條 市、區職業衛生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制定行業服務標準和自律規范,加強執業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維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職業衛生行業協會開展工作以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開展中介業務活動應當接受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市、區職業衛生行業協會在依法審核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認可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等承接政府轉移職能的工作中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三十三條 市、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將職業衛生內容納入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定期公布職業衛生不良記錄信息,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不良記錄抄送相關信貸、招投標等單位。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分別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未履行職業衛生管理職責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分別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分別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分別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規定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書面如實告知勞動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二)項規定,采購和使用無國家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無產品合格證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以現金、其他物品替代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三)、(四)、(五)項規定,未建立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采購、發放和使用登記建檔制度;購買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未經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檢查驗收;未指導和監督勞動者正確使用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職業衛生管理協議,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未約定各自的職業衛生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職業衛生工作統一協調、管理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職業衛生行業協會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在履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等政府轉移職能的工作中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國務院《社團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履行本規定中的用人單位義務。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其他用人單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其職業病防治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沈陽市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條例(2014)
沈陽市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條例(20**)
?。?0**年8月22日沈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20**年11月8日沈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陽市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預防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和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對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危害預防與控制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危害預防與控制的監督管理工作,應當有與職業病危害預防與控制監督管理工作相適應的機構和人員。
市和區、縣(市)衛生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的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領導,把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產業政策引導,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限制和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
鼓勵和支持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技術研究及其推廣應用。
第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給予經費保障。
經費主要用于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重點職業病危害的監測評估等。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應當接受并支持各級工會組織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監督。
第二章 職業病危害預防
第八條 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按照規定向市或者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提供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市或者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第九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第十條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按照屬地分級管理的原則,應當及時、如實向市或者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
(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建設項目的,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申報;
?。ǘ┮蚣夹g、工藝、設備或者材料等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申報;
?。ㄈ┯萌藛挝还ぷ鲌鏊?、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申報;
(四)經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發現原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自收到有關檢測、評價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申報。
用人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生產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申報機關報告并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二條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ㄒ唬┞殬I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ㄈ┞殬I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四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基本要求:
(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行業標準;
?。ǘ┥a過程和生產設備的布局符合防塵、防毒、防暑、防寒、防噪聲與振動、防電離輻射、防非電離輻射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條件和要求,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ㄈ┕ぷ鲌鏊c生活場所分開,工作場所不得住人;
?。ㄋ模┯信c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有效設施;
?。ㄎ澹┯信涮椎母麻g、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O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有毒物品實行分類存放;
?。ǘ┰O置自動報警裝置;
?。ㄈ┡渲矛F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
?。ㄋ模蓖ǖ辣3滞〞?,并設置應急照明設施,在醒目位置設置明顯的疏散指示標識;
?。ㄎ澹┬闺U區周圍不能存在可能與排放到泄險區的有毒有害物質發生易燃、易爆等化學反應的物質,泄露物質和沖洗水有獨立的回收處理系統。
在可能突然泄露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質的密閉或者半密閉工作場所,除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外,用人單位還應當安裝事故通風裝置以及與事故排風系統相連鎖的報警裝置。
第十六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第十七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至少每一個月對高毒作業場所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檢測,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和措施,并將檢測、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情況存入本單位的職業衛生檔案。
用人單位應當將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結果以及整改措施定期向市或者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第三章 勞動者保護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對人體的影響途徑、現場生產條件、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接觸水平以及個人的生理和健康狀況等特點,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和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照規定配備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對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當進行經常性檢修、維護,并定期檢測其防護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
第二十一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根據勞動者從事的工種和工作崗位,確定特定的健康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勞動者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費用。
第二十二條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新錄用勞動者和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勞動者,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勞動者,在上崗前,用人單位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根據勞動者從事的工種和工作崗位,確定特定的健康檢查項目,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所從事的工種和工作崗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人體健康的影響規律,對勞動者進行動態健康觀察,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確定必要的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需要復查的,應當根據復查要求增加相應的檢查項目。
第二十四條 對準備脫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或者崗位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離崗前三十日內組織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離崗前九十日內的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一般可以視為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勞動者在離崗前,用人單位應當無償為勞動者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沒有進行檢查的,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后,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同時應當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并承擔所需醫療費用。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患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應當從勞動者禁忌的作業崗位調離。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其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以下告知義務,確保勞動者的知情權:
?。ㄒ唬┰趧趧雍贤袑懨鞴ぷ鬟^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
?。ǘ┰谛涯课恢迷O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三)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高毒作業場所,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區域警示線和中文警示說明;
?。ㄋ模┥蠉徢?、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五)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市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風險程度,按照下列規定對其實行分類管理:
(一)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職業病防護設施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ǘ┞殬I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后,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ㄈ┞殬I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后,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第二十九條 市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有毒有害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監測預警系統,掌握職業病危害重點地區、行業、經濟類型、人群和危害種類動態分布。
具有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將上年度職業衛生工作情況報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 市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應當重點監督檢查下列內容:
?。ㄒ唬┰O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情況。
?。ǘ┞殬I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布情況。
?。ㄈ┲饕撠熑?、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工作崗位的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情況。
(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
?。ㄎ澹┙ㄔO項目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制度落實情況。
(六)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評價以及結果報告和公布情況。
(七)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的配置、維護、保養情況,以及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及勞動者佩戴使用情況。
?。ò耍┞殬I病危害因素以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況。
?。ň牛┞殬I病危害事故報告情況。
?。ㄊ﹦趧诱呗殬I健康監護、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情況;如實提供職業健康檢查所需資料情況;勞動者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職業健康檢查情況;對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以及建議,向勞動者履行告知義務情況;針對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采取措施情況。
(十一)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關系等相關資料的情況;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建立以及管理情況。
?。ㄊ┮婪☉敱O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一條 市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推進用人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實施重點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列入信用體系考核內容。
第三十二條 市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對用人單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程度實施監督性抽查檢測。
第三十三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其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以及專職技術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重點監督檢查下列內容:
?。ㄒ唬┞殬I衛生專職技術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能力;
(二)是否按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規范開展工作;
?。ㄈ┏鼍叩膱蟾媸欠穹弦幏稑藴?;
?。ㄋ模┞殬I衛生技術服務檔案是否完整;
(五)內部質量保證體系文件是否健全;
(六)實際操作中是否存在違規現象;
?。ㄆ撸┮婪☉敱O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進行評估檢查。進行年度評估檢查時,應當征求服務對象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市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公安、衛生部門和工會組織等組成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和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三十五條 市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職業衛生專家庫,參與建設項目職業衛生評審、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評審、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等工作。
專家庫專家不得參加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技術評審、咨詢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 市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Σ环戏ǘl件的,發給建設項目有關證明文件、資質證明文件或者予以批準;
?。ǘσ呀浫〉糜嘘P證明文件的,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ㄈ┌l現用人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不及時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ㄋ模┮笥萌藛挝唤邮苤付ǖ穆殬I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ㄎ澹┮詡浒笧橛?,變相設立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行政許可;
(六)干預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正?;顒?;
?。ㄆ撸┮匀魏卫碛苫蛘叻绞较蛴萌藛挝换蛘呗殬I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ò耍┫蛴萌藛挝换蛘呗殬I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攤派財物、推銷產品;
?。ň牛┰谟萌藛挝换蛘呗殬I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報銷任何費用;
?。ㄊ┢渌`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開工建設的;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申報危害項目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窗凑找幎ㄔO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或者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
(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ㄈ┪窗凑找幎ńM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
(四)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和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磳嵤┯蓪H素撠煹穆殬I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二)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ㄈ┪窗凑找幎ńM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和第四項、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而不立即停止職業病危害作業并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的;
?。ǘ┪刺峁┞殬I病防護設施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四)未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五)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窗凑找幎ㄔ诋a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市和區、縣(市)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