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出租車轉租協議
出租車轉租協議
甲方:楊勇,男,漢族,1980年2月12日生系貴州省開陽縣雙流鎮劉育村翁貢河組,身份證號:52252219802121216。
乙方:董世杰,男,漢族,1986年7月26日生,系貴州省開陽縣城關鎮北街44號,身份證號:52014198607260016。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貴au7112出租車轉租乙方駕駛。
二、乙方駕駛承包駕駛時間為每天早上6:00至下午3:30。
三、乙方每天壹佰元(¥100.00元)抬班費交給甲方。
四、貴au7112的維修費、管理費、gps費等級評定費,二級維修費、審車費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注:駕駛期間,如人為損壞,由當事人負責)
五、乙方接車前先交押金壹萬伍仟元整(¥15000.00元)給甲方,如原車主因何種原因收回車子,此協議終止。
六、如有一方違約,應付違約金叁仟元(¥3000.00元)給另一方。
六、燃油補貼由甲方領取,乙方不得干涉。
七、此協議期限為2014年4月18日至2014年10月15日止(注:期限完后,乙方必須將車完整的交給甲方,不能有任何損壞)。
八、此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后立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證明人:
年月日
第二篇:轉租協議書
轉租協議書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甲方將位于閩侯縣上街鎮歧安村學生街23號店鋪轉租給乙方使用。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自愿簽訂本協議并共同遵守。
第一條:租憑地點
租憑地點:福州市閩侯縣上街鎮歧安村商業中心。
第二條:租憑期限
租憑期限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三條:保證金、租金、管理費等
1,費用結算清楚并經甲方驗收樓層合格后,甲方退回上述保證金給乙方(不計息)。
2、乙方應在每個月1日前向甲方繳交以下費用(房屋租憑相關稅費由乙方自行承擔):
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每月租金:人民幣__________元。
每月管理費______元。
3、電費、水費按有關部門規定的商業用電、用水價格收費(損耗、區內路燈分攤另計)。次月15號前應交清上月的水電費。
第四條:甲方責任
1、甲方負責在小區內配備消防設施、公共衛生、供水、供電、設施,并負責上述設施的維修保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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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負責制定《歧安商業中心綜合管理規定》和商業中心的其它管理制度。
3、甲方依照本合同和《歧安商業中心綜合管理規定》,對商業中心進行日常管理,甲方負責配備相應的管理、服務員(如值班員、清潔工、電工、水工),維護小區內正常的經營程序。
第五條:乙方責任
1、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違法經營,不得經營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的相關項目。
2、乙方完全自愿自覺遵守甲方制定的《歧安商業中心綜合管理規定》(見附件)和商業中心的其他管理制度,以保證小區的正常運作。
3、乙方在承租樓層之后,應在開業之前辦理好營業執照的相關手續,不得無證經營。乙方必須自行辦理商業中心內自己的財
產和人身保險。
4、乙方要做好所承租樓層的安全、防火、防盜工作,不得在樓層內使用明火的爐具,不能占用公共場地作經營或堆放貨物雜物之用。因乙方責任發生的失火、失竊等事故并因此導致商業中心的損失均由乙方負責賠償。
5、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動,拆除樓層內的建筑結構和裝修設備。
6、乙方負責保管,維護樓層內的設備、設施,如有損壞,要及時維修,費用由乙方負擔。
7、乙方應積極協助配合甲方對樓層、設備、公共設施的檢修工作,不得妨礙檢查和施工,更不得以此作為不交、少交或拖欠各項應交費用的理由。
8、乙方如需對所承租的樓層進行內部裝飾、裝修,應將裝修設計方案報知甲方,批準后方能施工。乙方遷出時,樓層內所增設的一切的嵌裝在建筑物結構內的附屬設施不得拆除,甲方也不予賠償。乙方在商業中心內張貼宣傳品或設置廣告,
應按商業中心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并服從甲方統一規劃。
9、乙方承租的樓層只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
10、乙方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均由乙方亨有、承擔。
第六條:合同的變更于解除
1、乙方在租憑期內確需中途退租,應提前兩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經甲方同意后,乙方須繳清應繳費用,乙方所交保證金無償歸還甲方。
2、在租憑期內,乙方不得將樓層店鋪的承租權轉租、轉讓、寄押給第三者。如發生以上行為,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并收回店鋪,乙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違約責任。甲方按乙方所交的保證金的50%退還給乙方(不計息),其余50%保證金無償歸甲方所有。
3、如應不可抗力或政府有關部門征用等原因,確需收回樓層時,甲方須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乙方應無條件按甲方要求交還商鋪,所繳的保證金在扣清乙方應繳的費用后,將余額退回乙方(不計息),如保證金不足抵繳乙方所應交的費用,則由乙方補足差額。
第七條: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期交付出租樓層給乙方使用的,甲方按實際交付時間計收租金。
2、因甲方原因造成本商業中心被國家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法律勒令停業造成乙方承租店面在承租期間不能營業,15天內免收租金,15天以上甲方相應補償乙方由此造成的部分直接經濟損失。
3、乙方在租憑期內違約或人為損壞小區建筑物、設施的,先以保證金賠償,保證金如不足以賠償時應補足差額:扣除保證金后,乙方應在5天內補足原保證金數額,如不按期繳納或補足保證金,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應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4、租金、設施費、管理費和水電費等乙方應繳費用,乙方應如期繳交,否則每延期一天,按應繳總費用額的每日百分之一在加收違約金,延期二十天,除必須繳清所欠費外,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樓層,保證金不予退還,乙方應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5、乙方如違反商業中心綜合管理規定,甲方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單方解除合同的處理。如導致甲方單方面解除合同,乙方應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6、乙方如擅自改動、拆除樓層的建筑構造、裝修,除必須恢復原狀外,并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7、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樓層使用性質和經營項目:不得擅自轉租、分租;一個月內不得擅自停業、空置、歇業累計超過五天(寒暑假除外);不得將承租樓層作經濟擔保、抵押;更不得利用承租樓層進行非法活動。如乙方由上述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提前單方解除合同,保證金不再退還,并由乙方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8、因提前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滿不在續租時,乙方應按甲方要求退還樓層,并將存放在樓層內的可移動財物搬走,三天內不搬走,視為乙方放棄該財產,甲方有權對乙方所放棄財產進行處分而不作任何補償給乙方。
第八條:其他
1、租憑期內,如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由雙方協商減免停業期間的租金(須致使乙方連續停業達25天以上,方計入甲方減免收乙方租金的范圍,否則乙方應正常繳交租金給甲方),若因災害影響連續兩個月還不能使用該樓層的,則作本合同自動終止,互不承擔責任。
2、合同期內如乙方無違約行為,則在租憑期滿,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租權。如繼續承租,乙方須在租憑期滿前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告知甲方,經甲方審核同意后雙方簽訂新租憑合同。否則,甲方將另行安排其他租戶。
3、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有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后,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經協商仍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蓋章):
:年月乙方(蓋章)日
篇2:商鋪轉租承諾書
致:**步行街物業管理中心
本人____是**步行街___幢___層___鋪之投資租戶,現本人將該商鋪轉租于二手租戶 先生/小姐(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經營范圍為:________,轉租期限為: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 __月__日。
本人授權二手租戶在轉租期間擁有在物業公司允許范圍內對該商鋪進行裝修的權利,并承諾裝修更改項目之復原問題由本人與二手租戶自行約定。
本人已詳細告知二手租戶關于**步行街的各項管理規定,包括:管理公約、裝修手冊、用戶手冊等,并承諾與二手租戶共同遵守,相關責任條款,按**步行街《租約》和《管理公約》之規定執行。
商鋪:___幢__層__鋪
投資租戶(簽章):________ 二手租戶(簽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篇3:前物業轉租管理用房業委會起訴要回
前物業轉租管理用房業委會起訴要回
未經業主同意,物業公司是否有權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近日,蕪湖經開區法院受理一起業委會狀告前物業公司,要求歸還物業用房的糾紛案件。
經開區法院法官陳誠介紹了案情經過:20**年7月,蕪湖某物業公司在某小區服務撤場前,與一家咨詢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協議》,將小區的物業用房以每年租金10000元租給該公司,租賃期限為5年。合同簽訂后不久,該物業公司就撤出了小區。
今年9月,該小區業主委員會經小區首屆業主大會選舉成立,經社區居民委員會及街道辦事處批準并備案。業委會成立后發現小區物業管理用房未經業主同意“被出租”,要求收回物業用房,而承租方咨詢公司認為其與前物業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協議,拒絕返還房屋。雙方爭執未果,小區業委會訴至法院要求該咨詢公司歸還物業用房。
經審查,經開區法院認為,業主委員會可代表全體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并交接物業用房,其就物業用房主張權益并無不妥。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案涉物業用房的所有權歸全體業主共有,物業公司未經業主授權無權出租,物業公司在撤出小區前,未經業主授權擅自將物業用房出租給咨詢公司用于商業用途,事后亦未獲業主追認,屬無權代理。且《房屋租賃協議》改變了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對小區后來的物業管理造成不利影響,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的強制性規定,故物業公司與咨詢公司就案涉物業用房所簽的《房屋租賃協議》屬無效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咨詢公司對上述事實應有明知,其仍承租案涉物業用房,系其過錯。最終,法院確認案涉《房屋租賃協議》無效,咨詢公司應返還其占用的物業用房。
法官建議,業委會是廣大業主選舉出來保障業主權益的部門,在涉及金額較大的出租房屋時,建議由全體業主進行表決,租賃期限也不宜超過本屆業委會任期,以便妥善管理業主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