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分公司工作環境管理規定
為了保證本公司良好的辦公環境,形成一個積極向上的工作氛圍,創造更加舒適、整潔的工作環境,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規定。
一、環境管理規定
1.綜合管理部前臺文員(或前一晚值班人員)應在上班前10分鐘打開辦公區公共區域內必要照明設備及空調通風設備,檢查公共區域物品擺放是否整齊、有序及破損情況。
2.公司職能部門員工接聽電話規范:“你好,順馳物業××部。”項目服務中心員工接聽電話規范:“你好,順馳物業×××(項目名),×××(姓名)。”
3.會議室、會客室等公共區域,在使用后應及時更換引用水和紙杯,室內桌椅擺放整齊,煙灰缸要及時清倒,保持桌面清潔,不得擺放非工作相關物品。
4.常用辦公設備(包括:電腦、打印機、復印機、傳真機、電話及其他設備)的使用,應按照其正確使用程序和有關操作說明書進行操作,并按時依據正常程序對設備進行維護,不得用于與工作無關的事務。
5.辦公區墻壁張貼的各類標識(如核心價值觀、獲獎證書、業主錦旗等)應統一設置于接待大廳內。
6.各部門、物業處每日應安排衛生值班人員,保持墻面、門、窗的清潔,物品擺放整齊,接待大廳不得堆放任何雜物。
7.各崗位員工不得在辦公室內吃零食、早飯、午飯等,不得將與工作無關的物品擺放在辦公桌上,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打私人電話、上網聊天等),不得在辦公區域大聲喧嘩、打鬧,保持辦公區的安靜。
8.非主管領導同意,非在崗員工或來訪人員,不得進入辦公區,應在接待區等候。等候時間超過20分鐘的,前臺接待員應主動為其提供飲用水。
9.遇到雨、雪等特殊天氣,前一晚值班人員應提前在辦公區門前顯眼位置放置防滑設施及標識,以提醒來往人員注意防滑。
二、物品擺放規定
1.辦公區的桌、臺、椅均需按公司統一規定位置放置,電腦、飲水機、檔案柜等設施應放在適當位置(以有效利用辦公空間為準),不得隨意擺放,所有物品位置經公司相關部門審定后,不得隨意調整。
2.上班前,應規整當天所需用品,將所有用品統一擺放到桌(臺)一側,并做好其他班前準備工作。
3.上班時,應保持桌面整潔、有序,不允許擺放任何與工作無關的用品,僅可擺放辦公用品(僅含筆筒、文件架、水杯),注意桌面物品擺放有序。員工需離開座位時,必須將桌面清理干凈。
4.下班前,將桌面物品適當入柜,將桌(臺)面清理干凈,將重要文件入柜上鎖,不得留在外面或帶走,將辦公椅放在辦公桌前的恰當位置。
三、安全管理規定
1.維修部應定期檢查辦公區的水、電設施設備運轉情況,如有問題應及時解決。
2.保安部應定期檢查辦公區消防設施的保管及滅火器材的擺放情況,保證其無損壞和丟失現象,并對全體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3.各崗位員工應加強安全防患意識,下班時應將重要資料放入安全地點,關好電源,鎖好抽屜、檔案柜及門窗。
4.辦公區夜間值班人員應對辦公區內的各種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檢查,防止遺漏現象。
四、著裝管理規定
1.公司所有當班人員應按公司工服管理規定著工作裝,內著襯衣。暫沒有工作裝的人員著職業裝,男士必須打領帶,女士不得穿露腳趾的涼鞋。當班時必須按公司工服管理規定著裝。
2.公司人員應保管好自己的工作裝,不得有毀損。當班人員應整潔著裝,以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
3.公司當班人員必須佩戴胸卡(胸卡上必須有本人1寸彩色照片;部門、崗位名稱準確),非當班人員不得佩戴胸卡、不得在辦公區內停留。
篇2:邢臺市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規定(2015)
邢臺市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規定(20**)
河北省邢臺市人民政府
邢臺市人民政府令
(20**)第1號
《邢臺市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規定》已經20**年1月16日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市長:孟祥偉
20**年1月31日
邢臺市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創造和優化無障礙環境,保障殘疾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國務院《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和《河北省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無障礙環境建設,是指為便于殘疾人等社會成員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關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獲得社區服務所進行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無障礙環境建設應遵循實用、易行、廣泛受益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加強對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證無障礙環境建設與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應征求包括殘疾人在內的社會各界人士和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的意見。
第五條 市、縣(市、區)政府規劃、建設、房管、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對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無障礙環境建設情況進行監督,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意見、建議。有關部門、單位應及時辦理和答復。
第六條 市、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加強對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宣傳,增強全社會成員的無障礙環境建設意識,普及無障礙環境建設知識,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為無障礙環境建設提供捐助及志愿服務。
第七條 城鎮新(改、擴)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城市廣場、城市綠地、居住建筑和居住區,應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所需資金列入建設項目預算。
鄉、村莊的建設和發展,應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第八條 無障礙設施工程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投入使用。新建的無障礙設施應與周邊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無障礙設施工程未經市、縣(市、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或經審核不符合規劃條件的,不得批準規劃許可,建設單位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更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九條 對城鎮已建成的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筑、居住區,市、縣(市、區)政府應制定無障礙改造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無障礙設施改造由所有權人或管理人負責。
第十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優先推進下列機構、場所的無障礙設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復、社會福利等機構;
(二)國家機關的公共服務場所;
(三)文化、體育、醫療衛生等單位的公共服務場所;
(四)交通運輸、金融、郵政、商業、旅游等公共服務場所。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進行建設工程設計時,應按無障礙設計規范的要求,設計配套的無障礙設施。
對應設置無障礙設施但未作相應設計的建設工程,規劃、建設等有關單位不予審查施工圖設計。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按批準的規劃設計文件、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規程進行無障礙設施的施工,并對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三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按批準的規劃設計文件、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規程對無障礙設施的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四條 建設無障礙設施應符合安全、適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人行道、公共建筑和公共交通設施的地面平整、防滑,并在其出、入口設置坡道或緣石坡道;
(二)鋪設的盲道應保持連續,盲道上不得有電線桿及其拉線、地下檢查井、樹木、垃圾箱等障礙物,既有的障礙物由其產權單位予以拆除或挪移,并與周邊的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和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三)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的停靠站設置盲文站牌的,站牌的位置、高度、內容方便視力殘疾人識別;
(四)公共服務場所設置服務臺、公用電話的,同時設置低位服務臺、低位電話;
(五)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的玻璃門、玻璃墻、樓梯口、電梯口和通道等處設置警示信號或指示裝置;
(六)無障礙設施按規定設置國際通用的無障礙標志,無障礙標志位置明顯,內容表述清晰、規范;
(七)無障礙設施顏色鮮明,方便殘疾人識別;
(八)在視力殘疾人通行較為集中路段的人行橫道信號燈上設置聲響提示裝置。
第十五條 客運列車、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停靠站點,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的要求,并為殘疾人出行提供必要幫助。
城市的公共汽車應配置字幕報站、語音報站裝置。
第十六條 城市大中型公共服務場所的公共停車場和大型居住區的停車場,應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置并標明無障礙停車位。設在地下的,應通過無障礙設施與地面層相銜接。
無障礙停車位為肢體殘疾人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專用,并按規定免收停車費用。
第十七條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應做好無障礙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并在無障礙設施因自然損毀等原因無法正常使用時及時予以修復或更換。所有權人與管理人自行約定對無障礙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修復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無障礙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修復、更換責任。
第十八條 禁止損毀、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改變其用途。
因城市建設、重大社會公益活動等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避免占用無障礙設施;確需占用的,應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并設置警示信號或指示裝置。臨時占用期滿后,應立即恢復無障礙設施的原貌和使用功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盲道用作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將無障礙信息交流建設納入信息化建設規劃,引導和鼓勵有關部門、科研單位、企業及個人開展無障礙信息交流的技術、產品、服務的研發、推廣和應用工作,為殘疾人獲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 各類升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有視力殘疾人參加的,考試主辦單位應為視力殘疾人提供盲文試卷、電子試卷或選派工作人員予以協助。
第二十一條 市和具備條件的縣(市、區)政府設立的電視臺應開辦配播手語的新聞節目,并在播出電視節目時加配字幕。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開設視力殘疾人閱覽室,為相關人員提供盲文讀物、有聲讀物,其他圖書館應逐步開設視力殘疾人閱覽室。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政府網站和政府公益活動網站應逐步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按信息交流無障礙的標準為視力殘疾人提供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逐步完善報警、醫療急救等緊急呼叫系統,為殘疾人等社會成員報警、呼救提供便利條件。
報警、醫療急救等緊急呼叫系統應具備文字報警、文字呼叫功能,保障聽力、言語殘疾人的報警和急救需要。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需要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的殘疾人貧困家庭給予適當補助,幫助其對住宅的相關設施進行改造,提高殘疾人的生活質量。
第二十六條 組織各類選舉的部門應為參加選舉的殘疾人提供便利,為視力殘疾人提供盲文選票或根據殘疾人的意愿選派工作人員予以協助。
第二十七條 無障礙環境建設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采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造成使用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的,由市、縣(市、區)政府城管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非經營性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性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故意損毀無障礙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有效期五年,自20**年1月31日起至20**年1月30日止。20**年7月11日印發的《邢臺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辦字〔20**〕62號)同時廢止。
篇3:環境管理部職責
環境管理部職責
1)負責小區內的保潔、綠化、消殺工作。
2)負責制訂本部月工作計劃、月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3)嚴格按照環境管理標準開展工作。
4)按照相關規定使用保潔工具。
5)負責綠化地的死花、樹木、草地統計,并跟整改。
6)負責轄區內垃圾轉運,并監督垃圾清運服務質量。
7)向業主(住戶)宣傳清潔衛生管理規定,制止和糾正違章行為。
8)負責設施設備類突發事件處理。
9)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