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弗爐的安全操作規程(一)
1.開爐前應檢查煤氣管道閥門密封性和煤氣管路上的壓力不能低于規定值。
2.空爐試驗推桿機構、拉桿機構以及提升機構工作情況。
3.把壓緊彈簧松開到規定的尺寸范圍。
4.調節好水封的水位,打開通水封排出燃燒管的閥門,關閉通水封的閥門。
5.將進料端的爐門關閉,打開出料端的爐門察看,當煤油噴出形成霧狀流動的方向正常后再關閉爐門。
6.將進料室的燃燒嘴點著。
7.廢氣應經不通水封的閥門排出。
8.間斷生產首先把爐罐滲碳。
9.零件放置時,零件與零件之間距離不少于5毫米;零件邊緣不超出底板長度和規定的高度。
10.要快速開關進料門和出料門,但推拉桿的速度要平穩。
11.零件在預冷室的位置應正對熱電偶的下面。
12.馬弗爐內只許裝滿24塊底盤,繼續進料必須先拉后推。
13.停爐時要把各爐區降到同樣的溫度后,再開始自然降溫。
14.馬弗爐設備清洗:
(1)爐罐在連續生產時每周清洗一次,斷續生產爐罐的清理,應在停爐后立即進行,
(2)爐罐清洗溫度為850~870℃時應將底盤全部取出;
(3)用壓縮空氣噴嘴從爐子進料端吹入時,閥門開得不要太大,吹時必須前后左右移動,防止局部過熱;
(4)煤氣燒嘴在滲碳前用煤油清洗一次。
15.底盤或夾具淬火后應返回預冷室除去油污。
16.發現廢氣管堵塞(爐內壓力突增)應立即清理。先打開不通水封的廢氣閥門,然后關閉通水封的廢氣管閥門。清理完畢應先打開通水封的廢氣管閥門,然后再關閉不通水封的廢氣閥門。
對于馬弗爐的安全操作知識,我了解的如上,如果大家有不同的意見和建議,歡迎補充。
篇2:馬弗爐的安全操作規程(一)
馬弗爐的安全操作規程(一)
1.開爐前應檢查煤氣管道閥門密封性和煤氣管路上的壓力不能低于規定值。
2.空爐試驗推桿機構、拉桿機構以及提升機構工作情況。
3.把壓緊彈簧松開到規定的尺寸范圍。
4.調節好水封的水位,打開通水封排出燃燒管的閥門,關閉通水封的閥門。
5.將進料端的爐門關閉,打開出料端的爐門察看,當煤油噴出形成霧狀流動的方向正常后再關閉爐門。
6.將進料室的燃燒嘴點著。
7.廢氣應經不通水封的閥門排出。
8.間斷生產首先把爐罐滲碳。
9.零件放置時,零件與零件之間距離不少于5毫米;零件邊緣不超出底板長度和規定的高度。
10.要快速開關進料門和出料門,但推拉桿的速度要平穩。
11.零件在預冷室的位置應正對熱電偶的下面。
12.馬弗爐內只許裝滿24塊底盤,繼續進料必須先拉后推。
13.停爐時要把各爐區降到同樣的溫度后,再開始自然降溫。
14.馬弗爐設備清洗:
(1)爐罐在連續生產時每周清洗一次,斷續生產爐罐的清理,應在停爐后立即進行,
(2)爐罐清洗溫度為850~870℃時應將底盤全部取出;
(3)用壓縮空氣噴嘴從爐子進料端吹入時,閥門開得不要太大,吹時必須前后左右移動,防止局部過熱;
(4)煤氣燒嘴在滲碳前用煤油清洗一次。
15.底盤或夾具淬火后應返回預冷室除去油污。
16.發現廢氣管堵塞(爐內壓力突增)應立即清理。先打開不通水封的廢氣閥門,然后關閉通水封的廢氣管閥門。清理完畢應先打開通水封的廢氣管閥門,然后再關閉不通水封的廢氣閥門。
對于馬弗爐的安全操作知識,我了解的如上,如果大家有不同的意見和建議,歡迎補充。
篇3:綠城物業服務費催繳規程
綠城物業服務費催繳規程
一、操作規程
1、交費提示
每年末,實際執行《物業服務合同》(含《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以下統稱為合同)的物業服務中心應統計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以下簡稱業主)下一年度的應交物業服務費用,并以書面《溫馨提示》(含本年度第一交費周期之交費通知)進行提示。
2、交費通知
物業服務中心應關注業主履行交費義務的具體時間與周期。自本年度第二交費周期起,在下一交費周期前30日時,物業服務中心應通過在信息欄張貼和向業主發放書面《關于交納物業服務費的通知》的形式提醒業主及時履行交費義務。
3、電話或上門催交
在業主遲延履行超過30日時,物業服務中心應電話或上門通知業主履行交費義務,并提醒業主及時補交費用,同時告知其交費的期限、方式、地點和聯系人等基本信息。
4、發送物業服務費催交通知書
在業主遲延履行超過90日時,物業服務中心應向業主送交《物業服務費催交通知書》。
《物業服務費催交通知書》應將業主遲延履行義務的事實表述清楚,收費的標準等依據的闡述應清楚、準確;并有催促交費的期限、方式、地點和聯系人等基本信息。
5、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
在業主遲延履行超過合同約定的交費期限后時,物業服務中心應再次向業主送交(必須有業主本人書面簽收記錄,并保存)或用掛號信/郵政快遞的方式郵寄《關于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
《關于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應將業主遲延履行義務的事實表述清楚,收費的標準等依據的闡述應清楚、準確;并有催促交費的期限、方式、地點和聯系人等基本信息。
6、告知業主委員會協助催費(適用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情形)
在業主遲延履行超過合同約定的交費期限后時,物業服務中心應在向業主送交《關于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的同時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委員會送交《關于請求協助催收物業服務費的函》,并附相關《關于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
《關于請求協助催收物業服務費的函》應將業主遲延履行義務的事實表述清楚,收費的標準等依據的闡述應清楚、準確;并有催促交費的期限、方式、地點和聯系人等基本信息。
7、催費《律師函》
業主在遲延交費超過半年、一年或在《關于催交物業服務費的函》中約定的期間屆滿之后,仍無履行義務的表示時,物業服務中心應填寫《呈請郵寄<律師函>催收物業服務費審批表》進行審批,經公司審批同意后向該業主郵寄催費《律師函》。
催費《律師函》由公司法律顧問以郵政專遞的方式郵寄,物業服務中心負責人應將發函必需的信息告知公司法律顧問,公司法律顧問寄出催費《律師函》后應及時通知該物業服務中心負責人。(詳見管理費催繳訴訟手指引)
8、仲裁或訴訟
對于拒不交費的和訴訟時效即將超過的業主,物業服務中心應提交《呈請公司對提請仲裁(訴訟)審批表》,提請公司領導決定是否提請仲裁或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