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區禁火區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強重點消防部位管理,保證廠區安全,消除火災隱患。
2.適應范圍
適用于公司內禁火區(車間、倉庫、溶劑罐區、實驗室、廠區運輸通道、裝卸區)的安全管理。
3.職責
3.1門衛應在外來人員及車輛進入廠區前告之相關注意事項。
3.2生產部/服務部應遵守本制度。
3.3公司員工及相關人員應嚴格按照本制度要求執行。
4.注意事項
4.1.廠內所有通道和場地、生產車間、倉庫、地下缸區、樹脂罐區、堆場及化驗室范圍內一律嚴禁吸煙,嚴防攜帶火種進入上述禁火區。禁帶BB機、手機等不防爆電器進入的區域有:溶劑型生產車間、噴板室。
4.2嚴禁工作人員穿釘鞋進入生產場所,以免產生火花。
4.3生產過程中不能用鐵器相互撞擊,如要敲擊物體,則必須使用膠錘或銅棒。
4.4凡灑落在地面上的油漆或溶劑,必須立刻清理,所用過的沾有油漆、樹脂或溶劑的碎布、廢絲或紙團都必須放置在專用廢料桶內,并要加蓋。嚴禁將上述雜物隨意棄置在任何角落,以免引起自燃。
4.5禁火區內電源線接頭不能裸露,如遇有電線破損或脫落,應立即切斷電源,停機,通知維修部門進行更換或處理,所有插頭與插座均應采用防爆類型,不得隨意使用電鉆電鋸或砂輪等工具。
4.6凡遇有擴建工程或重大維修工作在生產區內進行時,一切要動火的工作(如電焊、打磨、電鋸、氣割等等)都必須通知安全環保辦,維修部負責人應填寫《動火作業審批表》,詳見《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4.7禁止叉車停在車間內利用外接電池打火起動,空置蓄電池不準放置車間或倉庫內以免因意外短路而打火花。
4.8進出生產場所的叉車必須裝妥廢氣排出口的防火罩,如遇脫落應及時重裝,叉車駕駛人員需經常檢查。
4.9一切遇水有反應的原料和物料一律不得放置露天場地上,放置室內也應有防水浸的措施。
4.10對溫度日光照射敏感的物料,不允許被放置于露天場地,以免發生危險。
4.11絕不允許任何人將廢溶劑、廢漆或其他易燃和有毒物料倒入下水道,以免引起下水道燃燒或爆炸,波及鄰近企業,違者必究,當事人要負法律責任。
4.12廠區內許可吸煙的地方包括:生產部2個工人休息室、服務部1個工人休息室、維修間辦公室、寫字樓各辦公室、會客室。其它場所一律不準吸煙。
5.相關文件
5.1《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6.記錄
6.1動火作業審批表
篇2:禁火區域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禁火區域動火的安全管理制度
凡是使用,儲存可燃氣體(加熱爐煤氣區域、可燃氣體、油庫、液壓站、電纜層倉庫,在上述區域內因搶修設備和管道,使用電焊、氣體氣割等工具進行焊補、切割或其他方式明火作業之前,必須辦理動火許可證、采取防火措施。
1、禁止區域的動火或明火作業應嚴格掌握,動火的零部件構件、管道等。凡能夠拆卸的,應事拆下、移動非禁火區動火。
2、根據動火時萬一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的影響程度和危險性,動火項目實行分一級(公司級)二級(廠礦級)三級(車間級)審批管理,一級動火是大、中的工程項目施工中,動火時有可能發生重大火災爆炸危險的,由動火單位制定動火方案,報公司公安分局(保衛處)公司安全處審核,經公司分管經理或總(副總)工程師批準,二級動火是指在一類的要害部位120#汽油清洗間、精軋機、裝配機;二類要害部位潤滑、液壓系統設備本體和管道動火、動火前24小時,由動火單位認真填寫動火許可證(應寫清動火時間、地點、動火部位原因、工程負責人、動火執行人、安全監護及安全措施)報安環科審查,經安環科對動火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簽署意見后,由車間(科室)主管領導簽字后方可動火。如加熱爐、煤氣管道有煤氣泄露現象時,由廠調召集安環、機動科有關技術人員到現場了解情況,共同制訂詳細動火方案,由廠領導批準安環部門應檢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廠領導必要時要親臨指揮。
3、夜間搶修時如必須在禁火區動火,由動火單位負責人填寫動火許可證,(由車間調度或班長任工程負責人,并指定一名安全監護人)報經廠調審批,并在(車間主任簽字)位中簽字方可動火。
動火負責人人應負責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并仔細查看120#汽油使用點、燃氣管道、潤滑、液壓系統油箱、設備、本體和主管道嚴禁在夜間動火。
4、煤氣管道及相關閥蘭、閥體上動火和加熱爐抽堵盲板、點火作業時,由安環科負責辦有關動火手續,并由安環科負責與公司負責煤氣防護站聯系和組織廠內相關科室做好現場安全、消防、保衛、救護工作。
5、動火執行必須經過培訓領取操作合格證專職焊工或其他明火作業職工,“動火執行人”和“安全監護人”要認真驗看動火許可證,嚴格執行,防火規定,認真檢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6、不得擅自延長動火時間與擴大動火范圍,如在原定時間未能完成任務而需延長動火時間應重新辦理手續。
7、動火工具(焊接、乙炔瓶、氧氣瓶)停放位置均按規定執行,不準亂拖、亂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