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工作獎懲制度
(一)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集體或個人,分別給予物質、精神的獎勵,事跡特別突出的給予重獎。
1.為保護大廈和人員生命財產的安全,積極撲救火災,使大廈和人員生命財產免受重大損失的。
2.嚴格執行大廈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經常堅持防火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火險隱患,特別是重大隱患,有突出成績的。
3.在市消防部門和大廈保安部的安全檢查中,對全年無一次不合格的部門給予集體獎勵。
4.對違反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人或事及時制止并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避免了事故,減少損失,且事跡突出的。
5.積極鉆研消防業務,為大廈的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并被采納的。
6.對消防器材及消防設備堅持經常檢查、保養和維護,保持靈敏有效,全年無丟失,無損壞成績突出的。
7.熱愛消防工作,經常進行防火宣傳,模范遵守大廈安全管理規定,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成績突出的。
8.其他對消防工作有突出貢獻的。
(二)凡構成下列條件之一者,分別給予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將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大廈各項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
2.凡在施工現場和禁止煙火的區域、部位吸煙或點火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100元 。
3.違反用火審批制度,私自使用電、氣焊或動用其他明火的,對當事人罰款 100元--200元。
4.違反《電氣焊割作業安全操作要求》進行焊割作業或無證上崗操作的,對當事人和部門領導各罰款100元。
5.未向保安部申請并登記備案,擅自添置、使用電爐子、電熨斗、電烙鐵和電熱器具等電熱設備的,一經發現立即沒收,并對該部門罰款100元--200元。
6.非電工人員私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路,對當事人罰款50元--100元。
7.電工、司爐工、電焊工等重要工種,未經有關部門正式培訓,無專業證書而獨自上崗操作的,對部門罰款100元--200元。
8.隨便堆物堆料,堵塞安全通道或緊急疏散口的,除責令當事人立即清除外,并對當事人罰款50元--100元。
9.使用煤氣灶具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罰款50元--100元。
10.因違反防火安全制度、消防技術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或因疏忽大意,玩忽職守而造成火警、火災事故的,對當事人罰款1000元--3000元,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11.私自動用、移動、埋壓圈占、阻擋或損壞消防器材、消防設備和報警設備的,責成當事人立即整改,并對當事人或部門罰款50元-100元。
12.故意損壞消防器材、消防設備和報警設備的,對當事人罰款1000元,并視情節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同時給予紀律處分。
13.消防器材因保管不善而丟失、損壞,對責任人視情況進行罰款或賠償處理。
14.各部門存在的火險隱患拖延不解決或超過火險隱患通知書所規定的整改期限,對主管負責人罰款100元--200元,因火險隱患整改不及時造成火警或起火事故的加重處罰。
15.凡部門所屬部位發生起火事故隱瞞不報,對當事人和有關負責人罰款500元--1000元。
16.對其他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酌情處罰。
17.上述獎勵和處罰,由保衛部門提出,經行政辦公室核實,上報物管中心安全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
篇2:技術學院消防管理獎懲辦法
技術學院消防管理獎懲辦法
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消防管理,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獎勵
第二條: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集體,將予以表彰獎勵。
(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措施落實,組織制度健全,火災隱患及時消除,器材設備完整好用,無火災事故,成績突出的。
(二)及時組織撲滅火災或者積極支援鄰近單位和居民撲滅火災,避免重大損失,成績突出的。
(三)開展消防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四)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成績突出的。
第三條: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的個人,將予以表彰獎勵。
(一)熱愛消防工作,積極參加消防活動,成績顯著。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規,勇于同違反消防法的行為作斗爭,
事跡突出。
(三)積極撲滅火災,搶救公共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成績顯著。
(四)發現重大火災隱患及時報告,避免重大損失。
(五)在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或技術革新中成績顯著。
(六)在消防安全保衛其他方面做出顯著成績。
第四條: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成績顯著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單位提出報告,由學院給予表彰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由學院報請上級公安機關給予表彰獎勵。
處 罰
第一條:違反消防法規,是指違反消防行政法規及本院消防管理規定,影響消防安全,妨礙消防工作進行的行為。
第二條:違反消防法規但未構成治安刑事責任的行為,按本辦法處罰。
第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500元罰款;
(一)擅自將消防設備、器材挪做他用或損壞的。
(二)違反消防法規和制度的。
(三)對存在的火險隱患拒不整改的。
(四)造成事故的直接責任人。
(五)貫徹消防法規不力,管理不嚴或因玩忽職守而引起事故的單位責任人。
裁決與執行
第一條:對違反本規定的部門、單位的處罰,由保衛部門提請院主管領導人審批,保衛部門執行;對違反本規定的個人的處罰,由保衛部門裁定并報請院主管領導審批,相關部門、單位與保衛處配合執行。
第二條: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接到裁決書后五日內將執行情況報保衛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執行者,加重處罰。
第三條:對拒不執行處罰裁決,又未在規定的申訴期限內提起申訴的單位和個人,涉及到經濟處罰的,保衛部門可通知有關部門分別從工資或獎(助)學金中扣除,施工隊從工程款中扣除。
第四條: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單位或個人,接到裁決后的三日內向主管院領導或院綜合治理領導小組提出申訴,分別由主管院領導仲裁或院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復議。
篇3:企業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評與獎懲制度(范例)
企業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評與獎懲制度
一、單位對消防安全工作實行半年和年終考評工作,根據考評成績實施獎勵和處罰。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據情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1、認真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嚴格落實消防安全制度,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績者;
2、發現重大火災隱患及時報告者;
3、發現初起火災及時報警和滅火,避免重大損失者;
4、在火災情況中判斷正確,處置果斷,撲救事跡突出者;
5、積極參加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在消防業務理論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優異成績和突出表現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況予以罰款:
1、不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不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對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響者;
2、在生產、經營、辦公等區域內吸煙或遺留煙頭者;
3、擅自使用和遮擋生產、經營、辦公等區域內的消防設施、設備,消防器材和消防疏散指示標志者;
4、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內擺放物品者;
5、不會使用滅火器材滅火和不會報火警者;
6、無故不參加消防培訓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況予以罰款,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未經許可擅自施工裝修造成火災隱患者;
2、已違章使用電器設備和亂接電線者;
3、未經允許動用電氣焊及明火施工者;
4、違規使用或出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者;
5、損壞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燈者;
6、裝修使用易燃材料和不按規定進行阻燃處理者;
7、違規安裝使用不合格電器產品者;
8、不遵守消防法規引起火災或造成重大火隱患者(不包括火災造成的損失賠償);
9、其它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