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建設工程公司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程序,適用于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中小型起重機械可參照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電力部 電建[1996]381號 《電力建設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
《電力建設施工機械設備事故處理規定》
《電力建設大型起重機械的選型、安裝和拆卸管理規定》
《電力建設施工機械設備管理規定》
電力部 電建[1994]106號 《電力工業部電力建設機械設備安全使用管理規定》
能源部 能源基[1992]1204號 《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
電力部司局 建質[1996]42號 《橋、門式起重機安全技術報告書》
《塔式起重機安全技術檢驗報告書》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Q/AEPC-M GC06 《作業指導書編制導則》
Q/AEPC-M AQ005 《機械資產管理規定》
Q/AEPC-M AQ02 《施工機械認可辦法》
Q/AEPC-M AQ03 《機械維護規定》
3術語和定義
大型起重機械在我公司范圍內是指起重量在25噸及以上的塔式起重機、履帶式起重機,汽車式起重機和龍門式起重機。
4職責
4.1總經理職責
a)貫徹實施國家和上級有關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規和管理制度,組織制訂實施細則并檢查執行情況;
b)審批大型機械的報廢手續。
4.2生產副總經理
a)協調調度大型起重機械;
b)領導開展公司機械大檢查;
c)審批“大型起重機械出租申報表”。
4.3公司總工
a)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行上級頒發的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技術規范、標準;
b)批準安全技術措施和出租的大型起重機械的拆卸、安裝“作業指導書”。
4.4安全管理部
a)根據國家和上級的要求,編制適合本公司的規章制度;
b)檢查監督大型起重機械的合理使用、安全運行和拆卸安裝;
c)對大型機械的安全隱患責成有關單位及時整改。
4.5項目部
4.5.1經理(生產副經理)
a)負責組織和實施對現場的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和監督工作。
b)總工程師
c)督促和指導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技術規范、標準的實施。批準大型起重機械拆卸安裝“作業指導書”和“安全施工作業票”。
4.5.2工程科
a)負責對大型機械安裝拆卸“作業指導書”的審核。
b)安全科
c)對現場的大型機械使用、保養維護、拆卸安裝實施檢查監督。負責對大型機械安裝拆卸“作業指導書”的審核。
4.6機械化工程公司
a)貫徹執行上級頒發的機械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技術規范、標準;
b)組織大型機械操作、指揮人員的安全學習和培訓;
c)負責大型機械的使用、保養維護、拆卸安裝和租賃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5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
5.1使用管理
a)我公司大型起重機械集中于機械化工程公司使用、維修,在公司生產副總經理統一協調下,由機械化工程公司調度(有關調度程序見公司Q/AEPC-M AQ005《機械資產管理規定》)。如果大型起重機械對外企業出租,機械化公司須填報“大型起重機械出租申報表”(附錄A),獲準后方可進行。
b)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企業特種設備安裝、維修、改造資質的申請,協助人力資源部做好安裝、維修人員的培訓和取證工作。
c)50噸及以上的塔式起重機和KH700、7250履帶式起重機,每臺機械機械化工程公司應指定技術人員(專管技術員)負責其安全管理,并填寫“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技術員分工負責表”(附錄B)。專管技術員必須熟悉上級頒發的文件、標準,熟悉所負責機械的隨機文件,熟悉國家和行業頒發的相關規程、規范,編寫符合本機特點的操作和保養規程。
d)大型起重機械應在機械或機身明顯部位掛牌,標明機長和操作人員姓名、負責技術員姓名、簡要崗位責任和安全操作規程。
e)按電建[1996]381號文《電力建設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對在用的起重機械的技術性能和安全狀況進行年度檢查、每月檢查和每日檢查。年度檢查、每月檢查必須有檢驗資質的人員進行。
f)公司安全管理部組織年度檢查。
g)機械化工程(處)組織月度檢查,月底將檢查記錄報安全管理部。
h)年度檢查和每月檢查的記錄采用電力部司局建質[1996]42號文中標準化檢驗報告書,對發現的問題發GL-GL-15《整改通知單》(見Q/AEPC-M GL26《事故、事件、不符合及糾正預防措施控制程序》),責任到人限期整改。
i)每日檢查由當班操作人員在作業前進行。塔式起重機操作人員每日填寫《塔式起重機日檢表》(附錄C)。
j)日常工作中若需檢驗極限位置限制器,必須有技術人員或工段長或專業公司領導監護,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進行。
k)機械化工程公司必須建立機械管理機構,組建機械檢查小組,落實機械檢查制度,有一名副經理專職負責大型機械的安全管理。每季度進行一次大型起重機械專項檢查,停用機械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
l)DBQ系列塔式起重機使用中避免小幅度工況,若不能免除,應遵守或參照遵守《DBQ4000塔式起重機說明書》中相關規定。
m)機械化工程公司應定期對操作人員、起重機指揮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與培訓,每年每位員工至少輪訓二次,每次不少于16學時。50噸及以上起重機機長至少應具備或相當于高中文化水平,同時具有操作同類機械的經驗。起重機操作和指揮人員應滿足DL 5009·1-92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規定的條件,遵守其中提出的要求。
n)1000t.m及以上塔式起重機、150t及以上的履帶式起重機等大型機械的機長的任命,機械化工程公司書面提出請示(其中要說明被任命機長的工作表現和操作機械的經歷),報公司生產副總經理批準。
o)主要結構、主要部件磨損嚴重損壞,再經大修其性能達不到使用安全要求的起重機;或主要結構腐蝕深度達厚度的10%時,機械化工程公司應提出報廢請示,經公司安全管理部核實送交公司生產副總經理審核,公司總經理批準,按Q/AEPC-M AQ005《機械資產管理規定》履行報廢手續。
5.2拆除、安裝管理
a)大型起重機械拆卸和安裝,必須由拆卸安裝隊伍進行,嚴禁將任務轉包給非專業隊伍。安裝、拆除作業現場由專業隊伍的隊長、副隊長負責,作業人員中必須由起重技師(或相當條件)以上人員負責起重指揮。
b)新購置的大型起重機進行第一次安裝時必須遵守電力部文件電建[1996]381號中的《電力建設大型起重機的選型、安裝和拆卸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內容。
c)大型塔式起重機、龍門式起重機拆除或安裝前,大型起重機械拆卸安裝隊伍編制作業指導書,按Q/AEPC-M GC06《作業指導書編制導則》規定的程序,由所在項目部審批;在機械化工程公司自行開發項目中,DBQ4000、FZQ1250、BTQ1000、75t塔式起重機、50T及50T以上的塔式起重機,40T及40T以上的龍門吊安裝拆卸作業指導書由公司審批,其它機械安裝拆卸作業指導書由機械化工程公司自己履行審批程序。
d)塔式起重機、龍門式起重機停用,應盡快安排拆卸(防止長期停置受腐蝕導致報廢),并記錄該機現有的缺陷和問題,填寫“機械缺陷記錄”(附錄D),便于以后拆卸時對此加以關注和安裝前保養維修消除這些缺陷,防止將老缺陷帶入下一使用周期。此外,塔式起重機、龍門式起重機在拆除前,機械化工程公司依據建質[1996]42號文件中標準化檢驗報告書進行檢測,并消除隱患,確保拆卸作業安全。
e)大型塔式、龍門式起重機拆卸安裝屬“重要施工工序”和“危險作業項目”,機械化公司專職安全員必須在現場實施全過程安全監督。
f)塔式起重機在安裝過程中,要進行如門架構件間的螺栓聯結等重要工序(見附錄E “塔式起重機安裝需驗收的工序”)驗收。驗收程序是:施工人員自檢,安裝技術負責人驗收,以“大型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技術記錄”(見Q/AEPC-***00-20**《施工機械認可辦法》),作為驗收簽證。為使這些重要工作具有可追溯性,增加施工人員的責任心,施工人員在這些工序的記錄上簽名是必要的。
g)龍門式起重機在安裝過程中,要進行如橋架結構各節點的螺栓聯結等重要工序(見附錄F “龍門式起重機安裝需驗收的工序”)的驗收。驗收程序同5.2.6條。
h)自扳式塔式起重機安裝過程中扳起前,安全管理部應在施工人員自檢的基礎上,對照電力部司局建質[1996]42號《塔式起重機安全技術檢驗報告書》,組織檢測人員對扳起條件進行檢查,提出書面整改意見。公司安全管理部與機械化工程公司填寫“塔機扳起(放落)安全條件確認表”(附錄G),在確認安全的前提下方可進行扳起作業。自扳式塔式起重機拆卸過程中放落前,亦比照此辦法進行安全確認。
i)大型起重機械的檢驗與認可,執行公司Q/AEPC-M AQ02《施工機械認可辦法》。
j)大型起重機械安裝完畢,交付使用單位前,必須通過技術監督部門的安全檢測,并取得特種設備安全使用許可證。
5.3安全技術檔案管理
按電力部電建[1996]381號《電力建設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建立大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其中“設備出廠技術文件”原件由公司檔案室保存。機械化工程公司填寫并保存電力部司局建質[1996]42號《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5.4其它
a)停用時間一年以上的起重機異地再次安裝或重新啟用前,對其拉索、耳板、鋼絲繩等受力構件銹蝕程度機械化工程公司和安全管理部必須聯合進行安全鑒定,將結果書面匯報公司總工和生產副總經理。
b)大型起重機械的購置等前期管理執行Q/AEPC-M AQ005《機械資產管理規定》。
c)大型起重機械的維護保養執行Q/AEPC-M AQ03《機械維護規定》。
附錄A(規范性附錄)大型起重機械出租申報表
表A1 大型起重機械出租申報表
年 月 日
起重機名稱 型號 自編號 數量(臺) 機長姓名
承租方(企業)名稱及使用地:
執行任務情況:
出租時間: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申報意見和需說明的問題:
機械化公司負責人(簽名):
安全管理部意見:
負責人(簽名):
公司意見:
生產副總經理(簽名):
本表一式二份,獲批后一份存安全管理部,一份存機械化工程公司。
附錄B(規范性附錄)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技術人員分工負責表
表B1 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技術人員分工負責表
起 重 機 負責技術員 備 注
名稱 規格型號 自編號
附錄C(規范性附錄)塔式起重機日檢表
表C1 塔式起重機日檢表
檢驗
項目 序號 檢 查 內 容 與 要 求 檢驗結果
軌道 1 軌道上及兩側無雜物,不妨礙塔機安全運行。
2 軌道無明顯彎曲和高低不平,基礎無塌陷。
3 夾軌器松開后,確保在行走過程中不卡軌。
制動器 4 制動器桿件應無變形,零件無損壞,彈簧表面不得有裂紋、銹蝕現象。液壓制動器不應漏油、缺油。
5 制動輪磨擦面與磨擦片壓合良好,不得有固定磨擦片鉚釘引起的劃痕。
6 液壓系統無漏油。
保護裝置 7 力矩限制器,起升、回轉、變幅、行程限位器,端部止檔等保護裝置經目測無異常。
鋼絲繩 8 鋼絲繩不允許有扭結、壓扁、彎曲、畸變、斷股、波浪形、鋼絲或繩股、繩芯擠出等
9 檢查鋼絲繩有無斷絲情況,發現斷絲數增加應向專業公司領導匯報
卷筒 10 卷筒上鋼絲繩排列整齊。
11 固定鋼絲繩的壓板不得有缺損或松動等缺陷
滑輪 12 輪緣無缺損,滑輪槽表面表面光潔平滑不應有損傷鋼絲繩的缺陷、潤滑良好,轉動靈活。
13 防鋼絲繩跳槽裝置狀況良好。
鋼結構 14 在易觀察的范圍內,螺栓應無松動,無缺損,無折斷。
15 在易觀察的范圍內,塔身、主弦桿及重要受力構件的焊縫不得有裂紋、開焊等。
其它 16 工作范圍內無妨礙塔機回轉的障礙物。
17 電纜無破損,電纜卷筒工作正常。
附錄D(規范性附錄)機械缺陷記錄
表D1 機械缺陷記錄
機械名稱 機械自編號
存在主要缺陷和問題:
機長 機械管理員 專業公司總工
附錄E(規范性附錄)塔式起重機安裝需驗收的工序
塔式起重機安裝需驗收的工序
1.門架構件間的螺栓聯接
2.機臺與門架螺栓聯接
3.主、副撐臂組合后,其軸銷、滑輪組等部件的安裝
4.鋼絲繩死頭
5.軸銷止軸板安裝
6.隨機《說明書》中規定螺栓的擰緊力矩
7.鋼絲繩檢查記錄(收或放鋼絲繩過程中派專人檢查)
8.拉索檢查記錄(包括用放大鏡檢查鋁合金套有無裂紋)
附錄F(規范性附錄)龍門式起重機安裝需驗收的工序
龍門式起重機安裝需驗收的工序
1.橋架結構各節點的螺栓聯結;
2.橋架與支腿的聯結;
3.鋼絲繩死頭;
附錄G(規范性附錄)塔機扳起(放落)安全條件確認表
表G1 塔機扳起(放落)安全條件確認表
機械名稱 機械型號 機械安裝地點
工序檢查
軌道基礎驗收記錄
各組行走臺車處鋼軌的相對標高記錄
門架構件間的螺栓聯接記錄
機臺與門架螺栓聯接記錄
主、副撐臂組合后,其軸銷、滑輪組等部件的安裝記錄
鋼絲繩死頭檢查記錄
軸銷止軸板安裝驗收記錄
隨機《說明書》中規定螺栓的擰緊力矩檢查記錄
鋼絲繩檢查記錄(收或放鋼絲繩過程中派專人檢查)
拉索檢查記錄(包括用放大鏡檢查鋁合金套有無裂紋)
拆裝隊自檢
隊長(簽名): 年 月 日
檢測組意見
檢查人(簽名): 年 月 日
扳起(放落)確認
機械化工程公司負責人: 年 月 日
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人: 年 月 日
篇2:常州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2012年)
關于印發《常州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江蘇省常州市城鄉建設局辦公室
常建規〔20**〕2號
金壇市住建局、溧陽市住建委、武進區住建局、新北區城建局、戚區建設局,各有關建設、施工、監理單位:
《常州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常州市城鄉建設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常州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附件:
常州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建設部《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起重機械的購置、安裝、拆卸、使用、維修、檢驗檢測活動及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建筑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第三條常州市城鄉建設局對全市建筑起重機械實施監督管理,局屬建筑安全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建筑起重機械的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各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范圍內的建筑起重機械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單位的誠信行為信息管理。建筑起重機械的專項檢查和日常檢查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鼓勵企業通過行業自律,規范企業生產經營行為,積極推廣新技術應用。
第二章設備登記
第六條 購置的建筑起重機械必須具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等材料。購置國外的建筑起重機械,應通過商檢,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不得購置:
(一)國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三)安全保護裝置配備不齊全的。
第七條新購置的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其產權所有單位(人)應提供下列資料,并填寫《常州市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備案申報表》,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備登記。
(一)《常州市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備案申報表》2份;
(二)建筑起重機械所有權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或所有權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建筑起重設備安裝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副本、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四)建筑起重機械委托管理協議書原件、復印件;
(五)產品制造許可證復印件(未實行產品制造許可證的產品應當提供省級以上部門的產品鑒定證書復印件);
(六)產品出廠合格證原件、復印件;
(七)建筑起重機械設備購銷合同原件、復印件;
(八)建筑起重機械設備購銷發票原件、復印件;
(九)建筑起重機械制造監督檢驗證書原件、復印件;
(十)其他需提交的資料。
第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設備登記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按規定核發建筑起重設備產權登記證,并對該建筑起重機械進行編號。
建筑起重機械編號實行一機一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更改。
第九條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單位(人)不具備建筑起重設備安裝資質的,應將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等活動委托給具有建筑起重設備安裝資質的單位(簡稱“安裝單位”)完成。
第十條安裝單位應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實行“一機一檔”制度,主要包括以下資料:
(一)建筑起重機械的購銷合同、發票、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二)建筑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建筑起重機械的歷次安裝履歷資料。
第十一條安裝單位發生變更時,原安裝單位應將設備登記等有關資料一并移交給新的安裝單位,并到原設備登記部門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按照《塔式起重機操作使用規程》(JG/T100)的規定,對于使用超過15000工時或5年的建筑起重機械應委托具有相應維修資質的單位進行大修。負責大修的單位在出廠時應出具該建筑起重機械的大修合格證明文件:
根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評估技術規程》(JGJ/T189),建筑起重機械超過以下出廠使用年限,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估機構進行安全評估。經評估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一)出廠5年以上的物料提升機;
(二)出廠8年以上的施工升降機;
(三)出廠年限超10年以上的630kNm以下的塔式起重機;出廠15年以上的630kNm~1250kNm的塔式起重機;出廠20年以上的1250kNm以上的塔式起重機。
第十三條建筑起重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報廢,并向原產權登記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一)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結構件應力超過原計算應力15%的;
(三)主要結構件腐蝕深度達原厚度10%的;
(四)安全性能達不到原設計要求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
(五)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規定使用年限的且未通過性能試驗和結構應力測試的。
報廢的建筑起重機械不得再使用或整機轉讓。
第三章安裝管理
第十四條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與拆卸的單位必須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證書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按照資質證書的范圍從事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工程。
嚴禁向其它企業或個人出借資質。
第十五條安裝單位依法對本單位從事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技術負責人應加強對作業現場巡查。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施工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和取得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項目負責人安全知識考核合格證書》的人員擔任,并對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的安全施工負責。
第十六條安裝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取得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知識考核合格證書》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等行為,應當立即制止。
第十七條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的作業人員,應持住建部《建筑起重機械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十八條施工總承包單位不得將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發包給無資質的單位施工。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管理中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確保建筑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
(二)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三)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四)審核安裝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審核使用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情況;
(七)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應當組織制定并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八)安裝后的建筑起重機械的起重臂不宜超出施工圍墻的范圍。當確需在緊靠街道、居民小區等人員密集區安裝建筑起重機械且在起重作業時起重臂超出施工圍墻范圍的,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應將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認可的施工平面布置圖、周邊安全防護措施等相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依法發包給兩個及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單位在同一施工現場使用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建設單位應當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條監理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管理中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二)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三)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
(四)監督安裝單位執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情況。
第二十一條安裝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前,應當根據產品說明書、施工現場環境和有關設計技術標準由專業技術人員編制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和制訂應急救援預案。經本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將包括負責安裝、拆卸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安裝時間等有關資料一并報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監理單位審核。
第二十二條經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監理單位審核同意后,安裝單位在安裝(拆卸)前2個工作日,應填寫《常州市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告知表》或《常州市建筑起重機械拆卸告知表》,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前,安裝單位應由編制施工方案的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負責人查驗地質勘探報告、基礎混凝土試塊報告、基礎隱蔽驗收報告等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未達到設計要求或報告資料不齊全的,不得安裝。
第二十四條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前,應由安裝單位編制施工方案的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負責人向全體安裝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填寫《常州市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附著、加降節)作業單》。
在未取得《常州市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附著、加降節)作業單》前,安裝單位不得進行安裝等作業。
第二十五條安裝單位應按照經批準同意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作業,指定負責統一指揮的人員和專職監護的人員,設置警戒區,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作業現場,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建筑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業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二十七條建筑起重機械實行轉場保養制度。在一個工程使用結束后,在下一個工程安裝前,建筑起重機械按《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要求進行轉場保養。
經轉場保養的建筑起重機械應符合《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完好技術標準》(蘇DGJ32/TJ03),并由保養單位出具轉場保養合格證明。
第二十八條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安裝、監理、使用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
建筑起重機械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九條建筑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建筑起重機械檢測合格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條建筑起重機械的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應當在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到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填寫《常州市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申報表》,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常州市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申報表》2份;
(二)設備產權登記證原件;
(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原件、復印件;
(四)機械租賃合同原件、復印件;
(五)使用單位與設備安裝維修保養單位的合同原件、復印件;
(六)建筑起重機械安裝質量監督檢驗合格報告原件、復印件;
(七)建筑起重機械安裝質量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原件、復印件;
(八)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告知表;
(九)轉場保養合格證明原件、復印件(新購置的建筑起重機械除外);
(十)上一次使用后的起重機械拆卸告知表(新購置的建筑起重機械除外);
(十一)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原件、復印件;
(十二)大修證明文件原件、復印件;
(十三)建筑起重機械超過使用工作年限應提供的安全評估報告;
(十四)其他需提交的資料。
第三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提交的資料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要求的,出具《設備使用登記證》。
《設備使用登記證》應當置于或附著于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二條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結束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安裝單位提交的《常州市建筑起重機械拆卸告知表》后,應當注銷《設備使用登記證》。
第三十三條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建立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履歷資料應當包括以下材料:
(一)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四)安裝工程驗收資料和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或合格證;
(五)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條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使用中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筑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在建筑起重機械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對集中作業區做好安全防護;
(四)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每個施工項目部至少配備一位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專職設備管理人員;
(五)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六)建筑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條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對在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并做好以下記錄,在使用結束后移交產權(管理)單位:
(一)日常維護保養情況;
(二)每月檢查(至少一次)情況;
(三)對安全保護裝置定期校驗、檢修記錄;
(四)每次升降(頂升)后組織相關單位驗收情況;
(五)起重機械使用運轉記錄臺帳。
第三十六條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與建筑起重機械管理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建筑起重機械檢查、維護、保養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七條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附著的,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并按照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附著裝置的構件和預埋件應由該建筑起重機械原制造廠家或由具有相應能力的企業制作。
第三十八條 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頂升的,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委托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條 禁止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
第四十條施工現場暫時停用的建筑起重機械,應當做好保護工作。
停用時間在半年以上或連續使用超過一年的建筑起重機械,在重新啟用前或繼續使用時,應委托建筑起重機械檢測機構進行重新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建筑起重機械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其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二條負責辦理登記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起重機械檔案。
第四十三條對違反本細則行為,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相關責任方的不良行為納入企業誠信行為信息管理系統。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細則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常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常建〔20**〕131號)、《常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實施細則》(常建〔20**〕100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管理的通知》(常建〔20**〕288號)等文件同時廢止。
篇3:起重機械用電安全技術措施
起重機械的用電安全技術措施
1)塔式起重機的電氣設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1994)中的要求。
2)塔式起重機應按JGJ46—20**規范中第5.4.7條要求做重復接地和防雷接地。軌道式塔式起重機接地裝置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軌道兩端各設一組接地裝置。
②軌道的接頭處作電氣連接,兩條軌道端部做環形電氣連接。
③較長軌道每隔不大于30m加一組接地裝置。
3)塔式起重機與外電線路的安全距離應符合JGJ46~20**規范中第4.1.4條要求。
4)軌道式塔式起重機的電纜不得拖地行走。
5)需要夜間工作的塔式起重機,應設置正對工作面的投光燈。
6)塔身高于30m的塔式起重機,應在塔頂和臂架端部設紅色信號燈。
7)在強電磁波源附近工作的塔式起重機,操作人員應戴絕緣手套和穿絕緣鞋,并應在吊鉤與機體間采取絕緣隔離措施,或在吊鉤吊裝地面物體時,在吊鉤上掛接臨時接地裝置。
8)外用電梯梯籠內、外均應安裝緊急停止開關。
9)外用電梯和物料提升機的上、下極限位置應設置限位開關。
10)外用電梯和物料提升機在每日工作前必須對行程開關、限位開關、緊急停止開關、驅動機構和制動器等進行空載檢查,正常后方可使用。檢查時必須有防墜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