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教育科研項目管理制度
1.每學期有教育科研項目。
2.有專人管理教育科研項目。
3.科研項目要按項目周期規范管理, 按期做好各項工作。
4.注重項目實驗的資料收集工作, 項目的立項審批、實驗計劃、開題報告、數據資料、實驗報告(含階段報告)終結驗收(含階段驗收)等資料要齊全,及時存檔。
5.有專項的科研經費,校長主管、 主任分管,做到合理使用。
6.及時上報項目成果, 開拓性地做好成果推廣應用工作。
篇2:職業學院教研、科研項目管理試用辦法
職業學院教研、科研項目管理試用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激勵教師和管理人員積極開展教研、科研活動,加強教研、科研和教學基本建設,深化教學改革,提高教學質量和管理水平,實現項目申請、審批、評審和管理工作的規范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研、科研項目面向全院。凡從事教學、科研、實驗(訓)和管理工作的在崗人員均可通過所在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章 項目分類及資助標準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教研項目為教育教學研究項目,即在教育科學領域內開展的教育教學思想和模式、人才培養目標和規格、教學管理、教學評價、教學方法和手段、專業與課程建設、實踐教學、素質教育等方面的研究項目。本辦法所指科研項目為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即在人文和社會科學、自然科學領域開展的增進知識,利用知識發明新的物質、或新的技術、或新的方法的研究項目。
教研、科研項目分為:
(一)上級行政或業務主管部門、學術單位批準立項的縱向教研、科研項目。
(二)與企事業單位簽訂的科研合同項目或個人資助的研究項目,即橫向科研項目。
(三)院級教研、科研項目。院級教研、科研項目分:重點項目、一般項目。
第四條 研究成果形式為研究或分析報告、論文、軟件、專著、專利等。
第五條 學院每年根據學院財力劃撥一定教研、科研經費用于縱向教研、科研項目配套經費和院級教研、科研項目的資助、評審和驗收。學院計劃每年資助重點項目不超過2項,每項資助1~2萬元;一般項目的資助項數,根據學院教研、科研總經費及縱向教研、科研項目的情況確定,每項資助額不高于1萬元。
第六條 學院教研、科研經費優先保證縱向教研、科研項目的配套經費和院級重點項目經費。
第七條 自籌經費的縱向教研、科研項目,按院級項目立項辦法申請學院經費資助。橫向科研項目學院一般不予經費資助。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八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設立教研、科研項目評審委員會負責教研、科研項目申報立項、中期檢查、結項鑒定驗收工作。評審委員會委員由學術委員會委員兼任。
第九條 教研、科研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教務處、項目所在部門和項目負責人各負其責,協同配合管理。教務處負責宏觀管理與目標控制;項目所在部門負責項目的組織、協調、監督等過程管理;項目負責人具體組織和實施項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條 評審委員會職責
(一)審定學院年度教研、科研課題指南,對重點研究課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定項目申請人的申請資格;
(三)評審申請項目,提出立項和資助建議;
(四)對項目進行中期檢查和結題鑒定驗收;
(五)討論并決定評審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教務處科研管理職責
(一)草擬學院年度教研、科研課題指南;
(二)組織和受理教研、科研項目的申請;
(三)組織院級項目的立項評審工作,提出評審工作報告,草擬學院年度教研、科研項目立項計劃;
(四)檢查申請人的申請資格及申請材料,提出核查意見;
(五)組織項目的中期檢查和結題鑒定驗收工作。
第四章 申請辦法
第十二條 縱向教研、科研項目的申請辦法和申請條件按有關文件通知辦理。
第十三條 院級教研、科研項目自課題指南發布之日起開始受理申請,一般為每年的4月,具體時間當年通知。
第十四條 院級教研、科研項目的申請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和規定:
(一) 項目申請者必須是我院在編人員或聘用期2年及以上的固定聘用人員;
(二)申請人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科研道德,身體健康,具有獨立開展和組織教研、科研工作的能力,對所申請的項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礎和資料準備;
(三)申請者必須是項目的實際主持人并承擔實質性研究工作,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取得碩士、博士學位者;
(四)能保證足夠研究時間,并具備完成項目的所需條件;
(五)申請者每次可申報1~2個院級教研、科研項目。
第十五條 下列人員不得作為項目申請人提出申請:
(一)承擔院級教研、科研項目(不含縱向教研、科研項目)尚未結題者;
(二)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予以撤銷項目,自撤項之日起時間未滿兩年的項目負責人;
(三)離崗(進修、出國、病休等)或準備離崗時間超過六個月以上的人員。
第十六條 申請資助的項目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立項目的意義明確,研究內容具有明顯的創新之處,論證充分。
(二)研究方法和技術路線可行。
(三)對申請項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礎(即有一定數量的相關研究成果和資料準備)和條件。
(四)項目組成員結構和經費預算比較合理。
第十七條 申請者需按規定格式填寫《z職業學院教研項目申報書》或《z職業學院科研項目申報書》,經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查簽署意見,加蓋部門公章后報送教務處。
第十八條 申請者所在部門負責人應按本辦法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并對申請人的研究能力、業務水平以及申請書內容的真實性、經費預算的合理性、基本研究條件能否保證等簽署實質性意見。
第五章 評審和立項
第十九條 教務處匯總申報材料,核查申請資格和申請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二十條 評審委員會聽取項目立項評審工作報告,在對申請的所有項目進行集體評議后,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產生建議立項項目和重點立項項目。
評審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能進行評審和投票。項目須有出席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過立項建議,重點立項項目須有出席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過重點立項建議。
第二十一條 教務處根據評審委員會的立項建議,制定學院年度教研、科研項目立項計劃,連同項目評審意見報主管副院長批準。學院以發文形式公布教研、科研項目立項名單,確認立項項目名稱和資助金額,并通知申請者。
第二十二條 為保證評審的公平和公正,參加評審人員必須遵守評審紀律。
(一)評審過程嚴格保密,不得泄露評審人員的評審意見。評審結果未正式公布前,不得對外泄露;
(二)評審委員會委員和工作人員有申請項目者,在評審和評議本人項目時應回避。
第六章 項目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院級教研、科研項目一經批準,教務處將向項目負責人及其所在部門分別下達《院級教研、科研項目立項通知書》。項目負責人需根據立項規定的年限和資助經費,在2周內制定《院級教研、科研項目工作計劃和項目經費開支預算明細表》,經項目所在部門和教務處審核后報主管院領導批準,作為經費啟用和項目檢查的依據。原件留教務處存檔,復印兩份,一份由項目負責人自留,一份送項目所在部門存查。逾期不報者,按自動放棄項目資助經費處理。
第二十四條 《院級教研、科研項目立項通知書》一經下達,項目負責人應立即組織力量開展工作,確保計劃的完成。
第二十五條 加強計劃管理,保持計劃的嚴肅性。項目工作計劃和經費開支預算明細表經教務處審核后,不得隨意變動。如確需調整或改變計劃,需經主管院領導批準。
第二十六條 教研、科研項目實行項目負責人責任制。項目負責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主持項目研究工作,決定項目實施計劃,確定項目組成人員及其分工;
(二)在學校規定的范圍內決定項目經費和由項目而獲得的各種合法收入的分配和使用;
(三)決定項目階段性成果或最終成果的鑒定、登記、歸檔、獎勵等事項中主要完成人員的署名,協調與項目有關的論文、專著在發表時的署名。
第二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承擔下列責任:
(一)對項目的完成時間和質量負主要責任;
(二)對項目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負主要責任;
(三)定期向教務處匯報項目執行情況或提交結題報告以及其它資料;
(四)對項目成員的科學道德負監督責任,并對教研、科研成果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 資助項目在實施過程中,不得擅自變更項目研究的內容。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項目負責人須提交書面申請,經所在部門和教務處同意后報主管院領導批準。
(一)變更項目負責人,變更或增減項目組成員;
(二)研究內容有重大調整;
(三)改變最終成果形式;
(四)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項目,要求延期(延期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五)項目因不可抗拒原因無法進行或失去研究價值而要求撤消項目;
(六)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教務處應向主管院領導建議撤消項目或中止經費資助;項目負責人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并在兩年內不得申報新項目。
(一)在項目申請和實施過程中弄虛作假;
(二)項目在中期檢查時仍未開展實質性研究工作,或無故逾期兩周仍未報送項目中期檢查報告;
(三) 項目中期檢查時經評審委員會評審認為難以取得研究成果,或研究內容嚴重偏離計劃內容;
(四)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有特殊情況(如出國、病休、調離)不能堅持正常研究工作;
(五)項目實施情況表明,項目負責人不具備按計劃完成研究任務的條件和能力;
(六)在計劃期限內或申請延期后,項目未完成或未通過結題鑒定驗收;
(七)項目完成后,無故逾期辦理結題驗收手續;
(八)研究成果有嚴重政治問題或學術質量低劣;
(九)嚴重違反學院教研、科研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和財務制度。
第三十條 教研、科研項目經費專款專用,按《z職業學院教研、科研經費使用和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章 中期檢查、驗收與結題
第三十一條 教研、科研項目實行中期檢查制度。教務處組織專家審查,形成中期檢查結論,并匯總存檔。
第三十二條 項目中期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檢查項目研究進展,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成員是否按要求投入了力量,研究進度是否符合項目研究計劃的要求等;
(二)檢查項目研究是否取得階段性研究成果,提供取得的階段性成果材料,包括階段性研究報告、調查報告、已撰寫的論文等能反映項目研究進展的階段性成果;
(三)檢查經費使用情況,項目管理和經費使用是否符合規定;
(四)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第三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應按《院級教研、科研項目立項通知書》規定的中期檢查日期,認真填寫《z職業學院教研項目中期檢查表》或《z職業學院科研項目中期檢查表》,經所在部門審查后,于通知書規定日期前報送教務處。
第三十四條 縱向教研、科研項目的中期檢查按相關項目下達部門的規定執行。橫向科研課題的中期檢查按合同書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教研、科研項目按計劃完成后,項目負責人應該在立項通知書規定(或經批準延期)的期限內辦理結題驗收手續,填寫《z職業學院教研項目結題報告書》或《z職業學院科研項目結題報告書》和《教研、科研項目經費開支決算明細表》,與項目成果(包括論著、報告、課件磁盤等)以及有關材料(包括獲獎證書、使用部門證明等)一并上報教務處。
第三十六條 教務處將已完成項目的材料匯總后,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鑒定驗收,以無記名方式投票表決。評審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能進行投票。須有出席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過鑒定驗收。對通過驗收的項目,由教務處向項目負責人發出《院級教研、科研項目結項通知書》。學院每年以發文形式公布結題項目名單。
第三十七條 學院外縱向教研、科研項目的結題驗收由項目下達部門組織鑒定驗收。橫向教研項目的結題驗收按照合同書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學院內教研、科研項目結題鑒定驗收以項目申請書的預期成果為依據。若以論文為預期成果,鑒定驗收標準為:
(一)一般項目:發表2篇論文,至少在《z職業學院學報》上發表1篇論文;
(二)重點項目:在公開發行刊物上發表2篇論文,至少在省級及以上刊物公開發表1篇論文。
第三十九條 院級項目的研究成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于驗收:
一、一般項目
(一)獲得市級及以上獎勵的;
(二)在國內核心刊物上公開發表1篇以上論文;
(三)成果被上級黨政領導機關、企事業單位采用并取得明顯成效,能提供評價鑒定證明的。
二、重點項目
(一)獲得省級以上獎勵的;
(二) 在國內核心刊物上發表2篇以上論文或在“SCI”“EI” 等刊物上發表1篇論文的;
(三)被相關部門采用獲得很好的評價并取得省級教研、科研管理部門的評價鑒定證明的。
第四十條 項目鑒定驗收未能通過但已取得一定進展的,允許項目組在一年內對成果進行補充、修改、完善,并重新申請鑒定驗收。
第四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未按項目計劃進行實質性研究,以其他成果代替項目最終成果的,將不予驗收。
第四十二條 因故不能按期結題的應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原因及所需延長的研究時間,經項目所在部門負責人和主管院領導批準后,方可延期結題。同一項目只能延期一次,時間一般不能超過一年。
第四十三條 經延期后仍未能通過驗收的項目,取消立項,其項目負責人在兩年內不得申報新項目。
第八章 成果出版和評獎
第四十三條 z職業學院教研、科研經費資助項目的研究成果(論文、論著、軟件、專利等)在出版、發表或向上級部門報送時,作者第一單位應標明為“z職業學院”。
第四十四條 z職業學院享有教研、科研經費資助項目完成后所取得的任何成果的使用權。項目研究成果取得的經濟效益由研究者和學院共享,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十五條 學院對教研、科研成果進行獎勵,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z職業學院教研項目申報書
附件2:z職業學院科研項目申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