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管理制度
法學院課程負責人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充分發揮課程負責人在教學與管理中的作用,提高教學質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由本院承擔教學任務的全日制本科生必修課程,每門課程設置負責人一人,任教教師若干人。
課程負責人與任教教師組成本課程的教學小組。
第三條 課程負責人從熟悉本課程教學內容與教學要求的教師中產一。具體資格條件為:
(一)十六門主干課程的課程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副教授以上職稱或獲博士學位;
2、從事本課程教學工作三年以上,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效果優秀;
3、出版、發表本課程相關著作或論文二篇(部)以上。
(二)其他課程的課程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講師以上職稱;
2、從事本課程教學工作兩年以上,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效果優秀的;
3、出版、發表本課程相關著作或論文一篇(部)以上。
十六門主干課程以外的其他新開設課程不受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2目的限制。
因教學事故受到學校處分的教師三年內不得擔任課程負責人;課程負責人出現教學事故的,除依有關規定處理外,并由學院免去其課程負責人職務。
第四條 每位教師只能擔任一門主干課程的課程負責人。
每位教師最多可以擔任一門主干課程和一門非主干課程的課程負責人。
第五條 課程負責人由本人申請,院務會議確定。
課程負責人任期三年。
教師在擔任課程負責人期間,外出脫產學習一年以上者,免去其課程負責人職務,由院務會議另行確定課程負責人。繼任課程負責人的任期到本屆課程負責人任期結束為止。
第六條 課程負責人負責本課程的建設工作。具體職責為:
(一)擬定本課程的教學內容與教學計劃;研究、改進教學手段與教學方法,努力提高課程教學質量;
(二)負責本課程教學計劃的實施,協調各任課教師的教學內容與進度;
(三)根據學校下達的教學任務,提出本課程任課教師安排的意見;
(四)安排本課程的命題與閱卷工作;
(五)收集、整理本課程相關教學資料;
(六)收集、整理教師、學生對本課程教學的意見與建議,提出改進本課程教學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根據課程負責人履行職責的情況,每學年發放課程負責人津貼人民幣300元。
第八條 課程負責人應當帶領本課程全體任教教師努力創造條件,積極參加學校及有關部門舉辦的優質課程、精品課程的創建工作。
學院對被評為優質課程或者精品課程的教學小組,經院務會議決定,給予精神獎勵和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九條 課程負責人不履行職責者,學院將視情況扣發其部分或全部課程負責人津貼。情節嚴重者,由學院免去其課程負責人職務。
第十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均含本數。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實施。
本規定由院務會解釋,未盡事宜由院務會決定。
篇2:裝飾公司工程負責人加強對安全管理規定
裝飾公司工程負責人加強對安全管理的規定
根據《江西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對督促工程負責人主動地做好工地的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幾點規定,以期達到強化和提高工程負責人安全意識的目的:
1、工程負責人對所承建的工程安全負直接責任,對發生工傷事故的工程負責人在公司給予2000-5000 元處罰。
2、工程負責人在施工過程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指導施工活動,不違章指揮,如強令工人違章操作,除給予批評教育外,處以500-1000 元的罰款。
3、凡對進場使用的勞力工程負責人必須實行“先培訓,后上崗”的原則,對所需培訓的人員造冊報公司勞工部門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多種形式的上崗安全教育,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無證人員)上崗,給予工程負責人500-1000 元的罰款,并責令無證人員重新培訓上崗。
4、工程負責人必須提供工人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等,沒有發給工人勞保用品的給予工程負責人500-1000 元處罰,并強令補發。
5、工程負責人必須根據工程進度及時搭設好工地的各種安全防護設施,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工程負責人未能按公司施工現場安全達標要求搭設各種安全設施,除安全生產獎罰實施處罰責令整改外,并給予工程負責人500 元處罰;并補辦驗收手續。
6、工程負責人必須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工地進行的安全檢查,對查出的隱患工程負責人要以認真負責的態度組織整改并將整改結果以文字形式批饋公司質安科。對工程負責人不支持有關部門進行安檢,不進行整改的,公司在第一次限期隱患整改的基礎上,除繼續發出限期整改外,并給予500-1000 元處罰;第三次仍未整改強行施工的,除強令其停要整改外,給予5000 元的重罰。
7、工程負責人應按工程進度督促施工員做好安全內業資料,并要求施工員每月25 日前準備好內業資料,以圖公司抽檢,如若安全年檢或半年檢,工地未能提供安全內業資料,給予200-500 元處罰。
篇3:萬科企業第一負責人赴任培訓規定
萬科企業第一負責人赴任培訓規定
為協助新任命的公司第一負責人迅速了解情況、順利開展工作、建立并完善萬科化的管理體制,特制定以下規定:
一、適用范圍新任命的公司第一負責人,以前未曾擔任同類職務,初次全面負責經營與管理工作的人員。公司其他主要負責人參照此規定執行。
二、培訓要求總部人力資源部應安排擬任公司第一負責人進行赴任培訓。培訓時間為十個工作日。完成培訓后予以正式任命并進行薪金調整。
三、培訓形式對于第一負責人的培訓,主要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1.集團董事長、總經理面談
新到公司發展設想和規劃
第一負責人的領導力
2.總部部門總經理面談
集團辦公室提供工作規范匯編并進行工作內容介紹
人力資源部提供工作規范匯編并進行工作內容介紹
財務管理部提供工作規范匯編并進行工作內容介紹
結算中心提供工作規范匯編并進行工作內容介紹
企劃部提供工作規范匯編并進行工作內容介紹
設計工程部提供工作規范匯編并進行工作內容介紹
物業管理部提供工作規范匯編并進行工作內容介紹
審計室并進行工作內容介紹
3.相關單位交流(經人力資源部總經理同意可適當調整)
地產公司交流
物業公司交流
4.成立管理咨商組
前期:協助培訓
后期:負責督察、咨商
5.由總部人力資源部指定的其他培訓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