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三標體系文件
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控制程序,20**年9月**日生效
0 目的
對集團公司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的購置、校準、使用和維護進行控制,保證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的測量精度和準確度滿足要求。
1 適用范圍
適用于集團公司工程項目所有的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
2 術語和定義
2.1 本程序中的術語采用GB/T19000-2000標準、GB/T24001-1996標準、GB/T28001-20**標準中的術語。
3 職責
3.1 總經理批準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的購置計劃。
3.2 企劃部下達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購置計劃。
3.3 工程部
3.3.1 審核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購置申請,督導購置并驗收。
3.3.2 批準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使用維護規程和年度校準計劃。
3.3.3 負責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的監督管理。
3.4 集團公司工程試驗中心/測量總隊
3.4.1 提出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購置申請;
3.4.2 建立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檔案和臺帳;
3.4.3 擬制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的使用維護規程、年度校準計劃;
3.4.4 實施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的使用維護規程、年度校準計劃。
3.5 項目部
提出監測活動要求。
4 工作程序
項目部結合工程項目情況,在開工前提出監測活動需求,并按有關管理規定確定是否成立工地試驗中心/測量隊,辦理相關手續。
4.1 購置
4.1.1工程試驗中心和測量總隊根據需要提出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購置申請,報工程部;
4.1.2 工程部審核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購置計劃,并加蓋公章送企劃部;
4.1.3 企劃部匯總購置計劃,報總經理批準,并下達購置計劃;
4.1.4 工程部督導購置并驗收。
4.2 工程試驗中心和測量總隊建立本部門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檔案及臺帳,并報工程部備查。
4.3 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的校準
4.3.1 新購置的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在投入使用前,必須校準,確認其準確度和精確度合格,并記錄。
4.3.2 校準計劃:工程試驗中心和測量總隊每年11月份制定年度檢測設備校準計劃,分清國家規定的強檢設備和自檢設備,包括設備型號、出廠編號/管理號、地點、校驗方法等報工程部;
4.3.3 工程部批準校準計劃;
4.3.4 工程試驗中心和測量總隊分別組織實施批準的校準計劃:
a) 在設備儀器箱上標明其校準狀態;
b) 將校驗證書存入設備檔案。
4.3.5 凡未經檢定、超過檢定周期和經檢定不合格的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一律不得使用。
4.3.6 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在檢定周期內發現偏離校準狀態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上報工程部。
4.3.7 凡工作中使用了未處于校準狀態的或失準的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時,應對已監/檢測的過程/產品進行評審,評審不合格時應追回重新監/檢測。
4.4 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的使用與維護
4.4.1 工程試驗中心/測量總隊擬制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的使用和維護管理制度,報工程部批準,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
a) 所有使用人員都應該經過培訓,培訓合格后才可上崗;
b)搬運、保養和貯存應實施有效控制,確保其準確度和精確度;
c) 進行調整或必要時再調整;
d) 得到識別,以確定其校準狀態。
4.4.2 工程試驗中心擬制自檢設備校驗規程報工程部批準。
4.4.3 工程試驗中心/測量總隊組織實施。
4.5 工程試驗中心和測量總隊每年12月份將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臺帳和動態報工程部。
4. 6 工程試驗中心/測量總隊按照體系要求和相關管理規定,實施對項目部工地試驗中心/測量隊的業務管理。
4.7 工程部制定年度檢查計劃,并按計劃對對本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形成記錄。
4.8 設備檔案、設備校準計劃、校準記錄、設備的技術資料、標識記錄等記錄執行《記錄控制程序》。
5 相關/支持文件
5.1 《記錄控制程序》
6 相關記錄
6.1 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計劃(二級)
6.2 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檔案(一級)
6.3 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校準計劃(二級)
6.4 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校驗證書(二級)
6.5 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技術資料(一級)
6.6 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臺帳(一級)
7 附表/附錄
7.1 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臺帳
篇2:三標體系文件: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控制程序
集團三標體系文件
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控制程序,20**年9月**日生效
0 目的
對集團公司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的購置、校準、使用和維護進行控制,保證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的測量精度和準確度滿足要求。
1 適用范圍
適用于集團公司工程項目所有的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
2 術語和定義
2.1 本程序中的術語采用GB/T19000-2000標準、GB/T24001-1996標準、GB/T28001-20**標準中的術語。
3 職責
3.1 總經理批準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的購置計劃。
3.2 企劃部下達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購置計劃。
3.3 工程部
3.3.1 審核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購置申請,督導購置并驗收。
3.3.2 批準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使用維護規程和年度校準計劃。
3.3.3 負責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的監督管理。
3.4 集團公司工程試驗中心/測量總隊
3.4.1 提出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購置申請;
3.4.2 建立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檔案和臺帳;
3.4.3 擬制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的使用維護規程、年度校準計劃;
3.4.4 實施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的使用維護規程、年度校準計劃。
3.5 項目部
提出監測活動要求。
4 工作程序
項目部結合工程項目情況,在開工前提出監測活動需求,并按有關管理規定確定是否成立工地試驗中心/測量隊,辦理相關手續。
4.1 購置
4.1.1工程試驗中心和測量總隊根據需要提出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購置申請,報工程部;
4.1.2 工程部審核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購置計劃,并加蓋公章送企劃部;
4.1.3 企劃部匯總購置計劃,報總經理批準,并下達購置計劃;
4.1.4 工程部督導購置并驗收。
4.2 工程試驗中心和測量總隊建立本部門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檔案及臺帳,并報工程部備查。
4.3 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的校準
4.3.1 新購置的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在投入使用前,必須校準,確認其準確度和精確度合格,并記錄。
4.3.2 校準計劃:工程試驗中心和測量總隊每年11月份制定年度檢測設備校準計劃,分清國家規定的強檢設備和自檢設備,包括設備型號、出廠編號/管理號、地點、校驗方法等報工程部;
4.3.3 工程部批準校準計劃;
4.3.4 工程試驗中心和測量總隊分別組織實施批準的校準計劃:
a) 在設備儀器箱上標明其校準狀態;
b) 將校驗證書存入設備檔案。
4.3.5 凡未經檢定、超過檢定周期和經檢定不合格的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一律不得使用。
4.3.6 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在檢定周期內發現偏離校準狀態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上報工程部。
4.3.7 凡工作中使用了未處于校準狀態的或失準的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時,應對已監/檢測的過程/產品進行評審,評審不合格時應追回重新監/檢測。
4.4 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的使用與維護
4.4.1 工程試驗中心/測量總隊擬制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的使用和維護管理制度,報工程部批準,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
a) 所有使用人員都應該經過培訓,培訓合格后才可上崗;
b)搬運、保養和貯存應實施有效控制,確保其準確度和精確度;
c) 進行調整或必要時再調整;
d) 得到識別,以確定其校準狀態。
4.4.2 工程試驗中心擬制自檢設備校驗規程報工程部批準。
4.4.3 工程試驗中心/測量總隊組織實施。
4.5 工程試驗中心和測量總隊每年12月份將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臺帳和動態報工程部。
4. 6 工程試驗中心/測量總隊按照體系要求和相關管理規定,實施對項目部工地試驗中心/測量隊的業務管理。
4.7 工程部制定年度檢查計劃,并按計劃對對本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形成記錄。
4.8 設備檔案、設備校準計劃、校準記錄、設備的技術資料、標識記錄等記錄執行《記錄控制程序》。
5 相關/支持文件
5.1 《記錄控制程序》
6 相關記錄
6.1 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計劃(二級)
6.2 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檔案(一級)
6.3 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校準計劃(二級)
6.4 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校驗證書(二級)
6.5 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技術資料(一級)
6.6 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臺帳(一級)
7 附表/附錄
7.1 監視測量和試驗裝置臺帳
篇3:物業企業計費控制工作
物業企業計費控制工作
物業管理企業的收入有別于一般企業,業主即收費對象、收費項目和物業管理企業的收費主體(指各個管理區域)眾多并且分散,如果監督控制不到位,勢必造成企業的資金流失,給企業的經濟效益造成重大損失,因此物業管理企業要牢牢抓住計費和控制這個影響企業收益的根本問題。建立計費中心,計費中心直屬于總經理或委托財務部進行管理,在計費和控制方面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物業管理企業的財務部門會同企業管理部門(或其他部門)和各個管理區域(也稱管理處,下同)、專業部門對所屬管轄范圍的固定收費項目進行一次清理,清理內容包括物業管理收費面積、收費單價,租賃經營面積、單價、維修等各個計費項目,列表造冊,經相關部門審查核對及單位負責人簽字后報計費中心存入電腦,作為各管理區域的計費和委托銀行收款的依據。
(二)新入住或業主變更的,應到管理區域辦理開戶和委托銀行收款手續,管理區域應及時建立分戶卡片進行管理,并及時上報計費中心進行計費。
(三),對減少收費面積、降低單價和減免費用的,必須由業主書面提出申請(或由管理區域提出),說明情況,由事務助理、管理區域負責人簽字,經分管副總審核報總經理批準后計費中心才能更改電腦計費數據。
(四)供水、電、氣則由專業管理部門每月按時抄表和對維護維修及其他費用的統計,經本部門負責人和管理區域負責人(專業部門的費用由管理區域負責代收)簽字后送計費中心計費。
(五)計費單的錄入與發放規定
1、每月月底前各管理區域、專業部門按照規定把各項收費資料報到計費中心。
2、計費中心于每月N日前將水、電、氣校對單用電腦傳由各單位指定的專人進行校對,并在每月N日前傳回計費中心。
3、計費中心在每月N日前完成修改工作。N日將核對后的收費數據傳給管理區域,管理區域根據業主情況(根據工業區業主及住宅區業主的需要情況而定)打出繳費通知單,并由業主在簽收單上簽字,確認收到繳費單的日期,以便托收或交款時確定交費時限和逾期交費的時間天數。
4、繳費單發出后,如再發現有錯抄表、錯打單等情況,需沖單、改單更正的,一律由責任人寫清情況報單位領導及主管副總簽字后,方可改單。
5、每月N日委托銀行扣款后,計費中心打印出已收費清單和將托收信息通過電腦發送給管理區域及專業部門。
6、管理區域的收費員收到業主的零散繳費后,先到計費室將已收項目輸入電腦,方可與財務部辦理交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