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竹木草制品公司不合格產品召回制度
1.目的
當本公司出口的竹木草麻制品出現諸如重金屬含量超標、甲醛含量超標、或存在產品質量缺陷時按照本《不合格產品召回管理程序》,盡早回收,以減輕或杜絕對社會、公眾的安全危害,維護本公司的形象,減少本公司損失,特制訂本程序。
2.主要內容及適用范圍
產品存在以下質量缺陷時,進行召回:
2.1產品使用的染料中有害重金屬含量超標。
2.2產品使用的布料內襯,使用了禁用偶氮染料。
2.3產品使用的膠水,甲醛含量超標。
2.4海綿及其他輔料,不符合產品輸入國的法規要求。
2.5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規、標準要求要求需召回的產品。
以上條款適用于本公司成品回收控制。
3.職責
公司經理為本程序的最高決策者,指定業務科負責本工作。
3.1.業務科職責
3.1.1收集各部門傳來的有關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和產品缺陷的反饋與投訴,如實記錄每一細節;
3.1.2業務科及時整理相關資料并通報經理,保證經理了解事件的最新動態;
3.1.3有權召集相關科室及相關人員對質疑原料、包裝物和生產過程情況進行檢驗與分析,對問題產品進行逆向追溯。
3.1.4質檢科負責在最短時間內,對問題產品進行逆向追溯。
2.產品回收步驟
2.1發現問題
2.1.1質檢科在產品出口前發現問題,應立即停止生產,并對該產品進行檢驗分析,查清問題原因;
2.1.2客戶發現的問題,由業務科及時了解并記錄客戶反饋的問題,記錄發現的地點、時間和批次號等,及時向廠長報告,業務科保持與客戶的持續聯系.
2.1.3投訴評估及時分析生產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顧客的反饋,分析是由于原輔料的質量造成產品質量問題還是產品本身問題。
3.產品回收及處理過程
3.1對于的確存在質量缺陷的產品進行及時召回;
3.2對于召回的產品立即通過溯源管理程序,進行原輔料和成品的雙向追溯, 追蹤不合格成品批次,實行召回。
3.3對于召回的產品,如的確無法整改與修復的,重新安排生產;對于可以整改的,進行整改,經檢測合格后,予以發貨。
3.4對于其他合格原輔料生產成品,可不予召回。
篇2:大米工廠不合格產品處理制度
大米工廠不合格產品處理制度
為保證產品質量,徹底杜絕不合格產品出廠并流入市場,確保廣大消費者利益,維護本廠信譽,特制定不合格產品處理制度。
1、生產、檢驗出來的不合格產品(包括原輔料)一律不允許出廠銷售。
2、每批產品經抽樣檢驗后,其中一項指標不合格,應視為不合格產品。
3、對其中一項指標超標,經分析原因,找出癥結后,應立即會同生產、技術、質量管理人員進行研究,采取必須措施和改進方法,待符合質量要求方能再生產。
4、對返工以后,某項指標仍不能達到質量標準的產品,必須馬上銷毀,不得入庫和出廠。
5、凡因人為原因,導致生產不合格產品的有關責任人,必須按有關規定從嚴處理。
6、如因原料本身存在的質量問題而導致影響產品質量,除追究當批原料采購員的責任外,必須更換其它原料。
篇3:出境竹木草制品公司不合格產品召回制度
出境竹木草制品公司不合格產品召回制度
1.目的
當本公司出口的竹木草麻制品出現諸如重金屬含量超標、甲醛含量超標、或存在產品質量缺陷時按照本《不合格產品召回管理程序》,盡早回收,以減輕或杜絕對社會、公眾的安全危害,維護本公司的形象,減少本公司損失,特制訂本程序。
2.主要內容及適用范圍
產品存在以下質量缺陷時,進行召回:
2.1產品使用的染料中有害重金屬含量超標。
2.2產品使用的布料內襯,使用了禁用偶氮染料。
2.3產品使用的膠水,甲醛含量超標。
2.4海綿及其他輔料,不符合產品輸入國的法規要求。
2.5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規、標準要求要求需召回的產品。
以上條款適用于本公司成品回收控制。
3.職責
公司經理為本程序的最高決策者,指定業務科負責本工作。
3.1.業務科職責
3.1.1收集各部門傳來的有關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和產品缺陷的反饋與投訴,如實記錄每一細節;
3.1.2業務科及時整理相關資料并通報經理,保證經理了解事件的最新動態;
3.1.3有權召集相關科室及相關人員對質疑原料、包裝物和生產過程情況進行檢驗與分析,對問題產品進行逆向追溯。
3.1.4質檢科負責在最短時間內,對問題產品進行逆向追溯。
2.產品回收步驟
2.1發現問題
2.1.1質檢科在產品出口前發現問題,應立即停止生產,并對該產品進行檢驗分析,查清問題原因;
2.1.2客戶發現的問題,由業務科及時了解并記錄客戶反饋的問題,記錄發現的地點、時間和批次號等,及時向廠長報告,業務科保持與客戶的持續聯系.
2.1.3投訴評估及時分析生產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顧客的反饋,分析是由于原輔料的質量造成產品質量問題還是產品本身問題。
3.產品回收及處理過程
3.1對于的確存在質量缺陷的產品進行及時召回;
3.2對于召回的產品立即通過溯源管理程序,進行原輔料和成品的雙向追溯, 追蹤不合格成品批次,實行召回。
3.3對于召回的產品,如的確無法整改與修復的,重新安排生產;對于可以整改的,進行整改,經檢測合格后,予以發貨。
3.4對于其他合格原輔料生產成品,可不予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