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藥品召回制度5
為了加強藥品安全使用的管理,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召回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1.接到上級部門的藥品召回通知或國家通報的問題藥品,藥劑科立即通知各科室停止使用該藥品,并將該藥品從各病區和藥房退回藥庫,等待處理。
2.積極協助藥品生產企業或藥品供應商履行藥品召回義務,按照召回計劃的要求及時傳達、反饋藥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
3.在醫院發現使用的藥品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立即停止使用該藥品,通知藥品供應商,并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具體操作程序、辦法如下:
3.1臨床科室發現嚴重不良反應后應及時與藥劑科聯系。
3.2藥劑科應派人去臨床科室察看情況,并封存該藥品。并在全院范圍內暫停使用該藥品。對藥品不良反應初步進行分析、評價。
3.3如確定為不良反應應及時上報到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
3.4如系藥品質量問題引起的不良事件,藥劑科通知藥品供應商聯系退藥事宜。
篇2:藥業公司藥品召回管理制度
藥業公司藥品召回管理制度
目的:為保障公眾用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制定本制度。
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召回藥品的管理。
職責:公司質量管理部、儲運部對本制度實施負責。
內容: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發現其經營的藥品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藥品,及時通知藥品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并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在接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指令后及時追回已售出的藥品。
做好相應的記錄:
一、追回藥品的具體情況,包括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產地、批號、效期、供應商、進貨時間等基本信息;
二、實施追回的原因
在經營過程中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購銷記錄,保證銷售藥品的可溯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