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F--20**--055 合同編號:
天津市機動車維修合同
委托人(甲方):
承攬人(乙方):
1.托修車輛基本信息:
車牌號 | 品牌型號 | 顏色 | 發動機號 | VIN代碼 | 登記日期 | 里程表公里數 |
用戶陳述: 注:(故障發生狀況、行駛速度、發動機狀態、發生頻度、發生時間、部位、天氣、路面狀況、聲音等描述) |
2.維修材料:
品名 | 零件號 | 制造商 | 規格 | 型號 | 價格 | 數量 | 類別 | 提供商及提供方式 |
注:1、以上內容可另附頁。2、“類別”指“原廠件”、“副廠件”或“修復件”。3、“提供方式”指“甲方自備”或“乙方提供”。4、“提供商”指“乙方所提供的維修材料的供應商” |
3.結算方式: 。
4.驗收及提車:驗車日期: 交車日期: 交車地點:
5.違約責任:(1)遲延履行的,應當向對方支付遲延履行違約金 元/日;
(2) 。
6.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請求行業協會等組織予以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按照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其他約定: 。
8.附則:(1)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經辦人在簽約前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件及甲方(乙方)的委托簽約委托書,并作為本合同附件。
甲 方(簽章): 乙 方(簽章):
經辦人(簽字): 經辦人(簽字):
聯系方式: 聯系方式: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注:請在簽字前充分了解有關事宜,認真填寫表格內容,仔細閱讀并認可背書合同條款,特別是黑體字部分。
甲、乙雙方權利義務
一、適用范圍
本合同主要適用于甲方委托乙方進行的汽車總成修理、整車修理或二級維護。其他維修項目也可參照使用本合同。
二、甲方權利、義務和責任
(一)向乙方交付托修車輛時,應當自行取走車內可移動貴重物品及相關證件。
(二)要改變托修車輛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車架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并向乙方出示相關手續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自備維修材料的,應當承擔因材料質量問題產生的相應責任。
(四)應當根據乙方維修工作的需要積極履行協助義務。
(五)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驗收、結清維修費用并提車。
(六)對乙方擅自將維修工作轉托他人,或維修質量達不到國家、行業標準或天津市地方標準要求的,有權要求乙方返修,也可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七)對乙方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未按照規定出具結算發票和《維修結算清單》的,有權拒絕支付維修費用。
三、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
(一)應當對托修車輛進行維修前進廠診斷檢驗,并填寫《進廠檢驗記錄單》。一式兩份,由檢驗人簽字后現場將其中一份交與甲方。
(二)應當妥善保管托修車輛及固定或遺落在托修車輛上的附件、設備及有關物品。除因維修或檢驗目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車輛。違反上述約定造成托修車輛損壞的或原托修車油耗不合理增加的,應當無償修理或加油并賠償損失。
(三)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及雙方約定的維修材料,否則應當無條件更換,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影響甲方正常使用的,應當按照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標準執行。
(四)維修過程中換下的配件、總成,竣工交車時應當交由甲方自行處理;但對環境有影響的廢棄物品,應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統一處理。
(五)托修車輛竣工質量檢驗的各項技術指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行業標準或天津市地方標準的要求,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并交甲方保存。
(六)向甲方交付托修車輛時,應當出具合法有效的結算發票,并附《維修結算清單》,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當分項列明。
(七)對甲方無正當理由拖欠維修費用的,可對托修車輛行使留置權,但留置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托修車輛,否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八)質量保證期以《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載明的期限或里程為準,但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返修車輛質量保證期自返修竣工交付日起重新計算。
(九)在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導致托修車輛無法正常使用,且乙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托修車輛無法正常使用的相關證據的,乙方應當及時無償返修,做好車輛返修記錄,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托修車輛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應當聯系經甲方認可的其他汽車維修企業對車輛進行維修,并承擔相應維修費用。由此影響甲方正常使用的,按照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標準執行。
(十)因乙方維修行為造成托修車輛原完好部分損壞的,乙方應當負責免費更換及維修,因此遲延履行的,按照遲延履行違約責任標準執行。
四、其他條款
(一)《進廠檢驗記錄單》、《維修結算清單》、《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應當經甲方簽字確認,作為本合同附件。
(二)結算價格按照乙方公示的汽車維修項目工時費和材料費價目表執行。預定維修項目以雙方確認的《進廠檢驗記錄單》為準;實際維修項目以《維修結算清單》為準。
篇2:邯鄲市機動車洗車場管理辦法(2016年)
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57號
《邯鄲市機動車洗車場管理辦法》已經20**年10月8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王會勇
20**年10月10日
邯鄲市機動車洗車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范機動車車輛清洗經營活動,保持機動車車輛車容整潔,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邯鄲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下列區域內機動車洗車場的設置、經營及監督管理活動,具體區域包括:
(一)中心城區及其他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
(二)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
(三)工業集中發展區、農村新型社區等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其范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公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洗車場,是指具備固定經營場地、配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洗車保潔設備及洗車用水、排水、污水處理等設施設備,從事機動車清洗保潔活動的場所。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機動車洗車行業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機動車洗車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市主城區機動車洗車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洗車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工商、水利、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洗車場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牽頭建立由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工商、水利、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組成的機動車洗車場管理部門聯席會議機制,通報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研究解決措施。
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機動車洗車場管理工作的領導,培育和扶持機動車洗車行業的發展。
鼓勵投資者建設科技創新型、節能環保型以及節水型洗車系統;提倡洗車場經營者實行規?;?、連鎖化、品牌化發展。
第七條 機動車洗車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協助做好機動車洗車場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八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機動車洗車場專項規劃,報市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九條 鼓勵在中心城區主要入市口設置機動車洗車場,防止車輛帶泥進市行駛。當地政府應當在土地、規劃選址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條 中心城區內新建公共服務設施、商業服務設施等項目,規劃設置地下或地面配套停車泊位總數在800個以上,新建、改(擴)建公共停車場停車泊位總數在800個以上的,應當在機動車停車場內設置機動車洗車場。
已建成的地下公共停車場,可以按照本辦法在原停車場內增設機動車洗車場。
第十一條 新建、改(擴)建加油(氣)站、充電站、公交樞紐站和客運汽車站等基礎設施,在不影響公共安全的條件下,應當統一規劃、建設機動車洗車場。
第十二條 經營公共客運、客運出租、貨物運輸、垃圾運輸、工程機械施工的單位,應當落實清洗保潔措施,保持車輛清潔;也可以設置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洗車場。
第十三條 建筑工地應當在出入口設置專用場地,配置施工車輛清洗保潔設備,落實清洗保潔措施,保持施工車輛清潔,防止車輛帶泥上路。
第十四條 機動車洗車場開辦者應當將給排水、污水處理系統和電力系統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設置機動車洗車場:
(一)城市主干道兩側控制區域范圍內;
(二)交通擁擠地段和車流量較大的交叉口;
(三)風景名勝和文物保護核心區范圍內;
(四)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綠地、街道游園、消防通道、高壓走廊、河道河堤及市政公用設施保護范圍內;
(五)其他依法禁止設置機動車洗車場的區域。
本辦法實行前,機動車洗車場經營者在上述區域內設置的機動車洗車場,已取得營業執照的,應當在兩年內按照本辦法規定另行選址進行設置。
第十六條 開辦機動車洗車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營業執照;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場地、設施設備;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清洗服務從業人員;
(四)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作業操作規范;
(五)符合城市道路管理、給排水、節水、環境衛生等行業管理單位的要求。
第十七條 機動車洗車場應當符合以下設置標準:
(一)作業區應當劃分洗車區、擦車區與等候區。其中,洗車區應當設置在室內或者封閉場地內,采用防滲漏硬化地面,并設置截水溝、三級沉淀池及污泥暫儲設施;
(二)洗車場擦車區域面積不低于20平方米;
(三)作業區地面、車輛進出口通道應當進行硬化,作業區墻體及清水池立面建造應當使用防滲漏材料;
(四)《機動車清洗站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條 機動車洗車場經營者終止經營的,
應當在終止經營30日前通過公示、電話等方式告知機動車洗車場管理機構及消費者。 第十九條 機動車洗車場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誠實守信經營;
(二)不得占用公路、城市道路、公共綠地或者其他公共場地從事機動車清洗活動;
(三)使用符合環保要求的洗滌劑等產品,確保循環水設施、污染治理設施、節水型清洗設備正常使用;
(四)標明機動車洗車場名稱并設置導向標識;
(五)做到優質服務,操作規范有序,保持環境衛生;
(六)機動車洗車場洗車廢水須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并排入污水管網;
(七)定期清疏、維護污水收集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確保排水通暢和水質達標。
第二十條 機動車洗車場經營者應當辦理洗車用水手續,優先使用再生水。
禁止從公共綠地和消火栓等公共設施的供水管道取水或者非法使用地表水及地下水進行機動車清洗服務。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洗車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提倡優質優價。機動車洗車場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懸掛收費公示牌,公示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洗車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洗車場經營者年度服務質量信譽考核機制,定期向社會公示考核結果??己藘热莅▓鏊O施、場所環境衛生和洗車服務質量等。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洗車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洗車場的巡查工作,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開辦條件的機動車洗車場應當建立該機動車洗車場的完整檔案,機動車洗車場經營者需提供下列資料復印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
(二)場地使用(含租用)證明材料;
(三)人員配備和設施配備清單;
(四)內部管理制度、作業操作規范和經營項目價目表;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操作規范;
(六)營業執照、排水許可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洗車場管理機構將收集的機動車洗車場相關資料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建設、工商、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核實并簽署意見。核實內容主要包括機動車洗車場選址、設置標準、用水節水、排水設施、用電系統等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開辦條件的,機動車洗車場管理機構應當立即通知其進行整改。
第二十五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設置的機動車洗車場,產權人或使用人擅自改變使用用途的,依據《邯鄲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在禁止區域內設置機動車洗車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機動車洗車場經營者未按標準設置機動車洗車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占用城市道路、消防通道、綠地等公共場所清洗車輛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邯鄲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同時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洗車場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同時承擔賠償責任。
(一)洗車污水流到機動車洗車場外區域的;
(二)使用不符合環保要求的洗滌劑產品清洗車輛的;
(三)其它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機動車洗車場監管職責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冀南新區、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本轄區內的機動車洗車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3:撫順市機動車停泊管理辦法
遼寧省撫順市人民政府令第164號
《撫順市機動車停泊管理辦法》業經20**年9月20日市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王桂芬
20**年10月12日
撫順市機動車停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停泊管理,規范機動車停放秩序,保障城市道路安全、有序、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經營、使用和機動車停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
公共停車場,是指根據規劃獨立建設、為公共建筑配套建設以及通過臨時占地等方式設置的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
專用停車場,是指供本單位、本居民住宅區機動車停放的場所。
道路停車泊位,是指在車行道、人行道、路肩、邊坡、橋下空地等城市道路上施劃的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
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是機動車停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城市管理、交通、安監、規劃、服務業委、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和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停泊管理工作。
第五條 機動車停泊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規范管理、保障道路暢通、方便群眾出行的原則。
第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停車場以公益服務性為主。
第七條 政府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按照有關規劃和設計,依法投資建設、開辦公共停車場,支持建設地下停車場、立體停車場和機械式停車場設施,支持應用新設備、新技術、新方法管理停車場。
第八條 政府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根據需要,配建滿足本單位車輛使用的專用停車場,鼓勵既有居民住宅區推廣應用綠化與停車相兼容的方法和技術,補建或擴建專用停車場。
第九條 政府提倡專用停車場在滿足本單位、本居民住宅區停車需要的前提下,向社會開放。
第十條 停車場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發展需要編制,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停車場規劃確定的停車場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一條 停車場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依據國家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
停車場的建設,應當符合本市停車場的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
第十二條 新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區和商業街(區)、大(中)型建筑,應當配套建設停車場。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本市現行的停車場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配套建設停車場的,應當在改建、擴建時補建:
(一)火車站、客運站;
(二)體育(場)館、影(劇)院、圖書館、醫院、學校、旅游景點、辦公樓;
(三)建筑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賓館、餐飲、娛樂等經營性場所。
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補建的,應當就近擇地另建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補救,停車泊位的數量不得低于配建標準。
第十四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施劃道路停車泊位,施劃道路停車泊位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不影響行人、車輛的通行;
(二)符合區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要求;
(三)與區域停放車輛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
第十五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每年對道路停車泊位的情況進行至少一次評估,并根據評估情況對道路停車泊位及時予以調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整道路停車泊位準予停車的時段或者撤除道路停車泊位:
(一)道路停車泊位不符合施劃技術標準或條件的;
(二)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道路停車泊位影響車輛、行人通行的;
(三)道路周邊的公共停車場能夠滿足停車需求的;
(四)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或者其他公共項目建設需要的;
(五)其他需要調整準予停車的時段或者撤除的情形。
道路停車泊位撤除后,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恢復道路通行及設置相應的道路交通設施。
第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停車場。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設置障礙影響停車泊位的使用。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建成的停車場使用功能或者將停車泊位挪做他用。
因特殊原因需要改變停車場功能或者將停車泊位挪做他用的,須經公安機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公安機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異地配建停車場。
前款涉及占用城市道路的,還須經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八條 停車場投入使用、停止使用和轉讓的,應當在10日內向市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備案申請書;
(二)停車場管理者身份證;
(三)停車場方位示意圖及泊位布置圖。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停車場出入口或顯著位置設置統一的停車場標志,標明停車場的使用時間、停車種類、泊位數量、監督電話及其他警示標志。
第二十條 公共停車場管理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并落實車輛停放、安全保衛、消防等管理制度;
(二)保持停車場內交通標志和標線的清晰、準確、醒目、完好,確保照明、消防、排水、通訊、交通安全設施、電子監控設備等系統正常使用;
(三)定期清點場內車輛,發現長期停放或者可疑車輛,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四)依照規定設置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
(五)國家、省、市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經營性停車場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等手續,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開具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發票。
經營性停車場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管理制度、營業執照、收費許可證、收費標準。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在停車場停放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劃定的停車泊位內停放;
(二)按箭頭指示方向停放;
(三)二臺以上車輛并排停放時車頭對齊;
(四)錯時停車、限時停車等分時段停車泊位,應按規定時間停車;
(五)不得妨礙城市防洪排水和道路維修養護作業;
(六)服從停車場工作人員指揮。
第二十三條 用于裝載易燃、易爆、毒害、腐蝕等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應當停放在政府指定的停車場。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配建停車場、配建停車場達不到標準,或者未按照規定補建、異地配建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建;逾期不補建或者確實無法補建的,應當按照規劃配建標準所需停車場建設工程造價征收停車場建設補償費,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設立停車場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撤除;逾期未撤除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設置障礙影響停車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撤除;逾期未撤除的,按設置障礙的停車泊位數量每個泊位處以200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擅自改變經批準建成的停車場使用功能或者將停車位挪做他用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改變、挪用停車泊位數量每個泊位處以1000元罰款,最高不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