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業主管理規約(示范文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省、市《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為維護 (以下簡稱“物業”)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安全與合理使用,制定本管理規約,對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第二條 本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管理規約一致。
第二章 物業基本情況
第四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
座落位置 ;
物業類型 ;
建筑面積 。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第五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1、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戶外墻面、屋面、 、 、 等;
2、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電梯、冷暖設施、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 、 、 等;
3、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圍墻、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 、 、 等。
第三章 物業的使用
第六條 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七條 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第八條 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第九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第十條 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為 ,其他時間不得施工。
第十一條 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三條 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四條 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
第十六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
2、占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3、違章搭建、私設攤點、占用綠地;
4、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5、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6、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涂改、刻畫;
7、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8、 ;
9、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動物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并應遵守以下約定:
1、 ;
2、 。
第四章 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十八條 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向相鄰業主說明情況,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會或派出所或 )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事后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維修養護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設施,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二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三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應按規定繳存、使用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章 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四條 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服務企業以下權利:
1、根據本管理規約,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2、以批評、規勸、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管理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3、 ;
4、 。
第二十五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方式。業主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
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業主委員會應積極倡導欠費業主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經營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業主違反本管理規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業主違反本管理規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可依據本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管理規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本管理規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于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三十條 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提前書面通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業主須將本管理規約作為物業轉讓合同或租賃合同的附件,物業繼受人或承租人遵守本管理規約。
第三十一條 本管理規約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修改,修改后的管理規約須經業主大會通過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條 本管理規約自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小區(大廈)業主委員會(章)
年 月 日
《管理規約》使用說明
1、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建設部《業主大會規程》、《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制定《管理規約(示范文本)》,鄭州市物業管理行業自二○○八年十二月一日啟用。
2、本管理規約供實行規范物業管理的小區(大廈)業主大會使用,其他相應單位和組織也可參考使用。
3、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籌備組可對本管理規約的條款內容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選擇、修改、增補或刪減。
4、本管理規約所稱業主是指本物業小區(大廈)內房屋的所有權人,包括尚未出售物業的建設單位。
篇2:住宅小區業主管理規約(通過版)
港城名邸業主管理規約(通過版)
(本規約已由業主代表審閱通過)
為加強港城名邸的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國家和省、市物業管理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訂本規約。
一、業主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的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決議、決定和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項物業管理制度,自覺服從業主委員會及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積極配合物業服務企業的各項管理工作。
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的約定,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1、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戶外墻面、屋面、公共平臺、管道井等。
2、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電梯、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裝置等。
3、由全體業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道路、圍墻、綠地、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等。
三、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妥善處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風、采光、維修、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四、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未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裝修材料不得進入小區。
五、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并嚴格遵守裝修施工時間,以免噪音擾民。
六、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七、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八、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及扶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扶梯使用管理規定。
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放規定。
十、業主應共同維護小區公共環境和公共秩序,注意以下行為:
1、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堆放雜物等。
2、小區內(含地下車庫)嚴禁隨意堆放、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以免影響公共環境衛生及對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影響。
3、愛護公共環境,不踐踏、損壞小區內綠地和花草樹木,占用綠化用地。
4、不在房屋外墻面安裝吊欄、安全護欄,不能在高層和主要道路兩側房屋立面設置曬衣架。
5、不在建筑物、構筑物、樓梯、走廊、通道、玻璃、樹木及其他公共部位上,亂設廣告牌匾和亂張貼、涂寫、刻畫廣告。
6、嚴禁在綠化帶或業主私家花園、其他公共場所擅自種植蔬菜等。
7、不飼養家禽、家畜。
8、不得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及違反法律、法規、政府規定禁止的活動。
十一、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動物、寵物應遵守《江陰市養犬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十二、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的書面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十三、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十四、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事先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及相關部門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十五、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十六、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服務公司以下權利:
1、根據本規約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2、以批評、規勸、公示、法律訴訟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十七、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
應當將業主規約內容、物業服務費用標準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業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十八、業主、使用人對物業服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可直接向業主大會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也可向業主委員會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爭議應通過業主委員會協調解決,或提交業主代表大會或業主大會表決。
十九、業主、使用人不得以不滿意物業服務等理由拒交物業服務費,因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職責造成業主損失的,業主可以個人身份要求物業服務企業賠償。
二十、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互助互愛,和睦相處,共同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二十一、違反本規約造成其他業主、使用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二十二、本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物業使用人違反本管理規約的規定,相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業主、物業使用人更換時,本管理規約繼續對新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有效。
二十三、本管理規約自20**年10月8日起實施。
港城名邸業主委員會
20**年10月8日
篇3:家具城業主管理規約(初案)
家具城業主管理規約(初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和《吉林省物業管理辦法》的規定,為維護**家具城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公共環境秩序,保障物業安全與合理使用,制定本管理規約,對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本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一章 物業基本情況
業主委員會名稱:**家具城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座落位置: 明仁南街42號 ;
建筑面積: 13800平方米 ;
物業管理區域: 一樓至四樓:
第二章 業主的權利
第一條 依法享有對自己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第二條 依法享有合理使用商場公用部位、公用設備設施的權利。
第三條 有權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對商場的物業管理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
第四條 業主有權依法組織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有權提議召開和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享有表決權、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未履行職責時,有權罷免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
第五條 有權提出制度和修改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第六條 業主有權通過業主大會選聘、解聘物業服務公司。有權監督物業服務公司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第七條 有權對商場物業管理的公共事項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有權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對商場內各種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制止、糾正。
第九條 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業主的義務
第十條 業主按照物業合同的約定按時繳納物業服務費和在經營中產生的其它各項費用及其相關的管理費;
第十一條 業主出租轉讓商鋪時,告知承租人買受人遵守本約定。
第十二條 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相關的其他義務的規定
第十三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商鋪,應事先告知業委會,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第十四條 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第十五條 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七條 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貨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
第十九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禁止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
2、禁止占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3、禁止拉拽顧客,罵人、打架、斗毆、詆毀、傳播、誹謗他人等不文明行為。
第四章 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條 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業主委員會以下權利:
1、根據本管理規約,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2、以批評、規勸、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管理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本業委會管理區域內,業主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
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業主委員會應勸導欠費業主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
第五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業主違反本管理規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業主違反本管理規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可依據本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其他事項
本公約自首次業主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本公約應
當報物業所在地區行政主管機關備案。
本公約由業主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