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建物〔20**〕15號
莆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在物業管理區域開展安全大檢查的通知
各縣(區、管委會)住建局、各物業服務企業: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迅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嚴排查、嚴整治、嚴監管”活動的通知》(莆委辦發電〔20**〕34號)文件精神,認真貫徹市委市政府領導的重要批示要求,開展安全生產“嚴排查、嚴整治、嚴監管”活動,消除消防安全隱患,切實預防和遏制事故的發生,營造安全、文明、和諧的人居環境。決定自即日起,開展全市物業管理區域內安全大檢查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堅持“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落實“企業自查與嚴格督查相結合、屬地負責與物業行政管理部門督導相結合”的辦法,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徹底治理重大事故隱患,懲戒失信企業,嚴格落實各項安全防范責任和措施,有效遏制較大事故、堅決杜絕重特大事故發生。
二、時間安排
(一)企業自查。
即日起至6月30日,物業服務企業要認真檢查事故易發的重點部位、關鍵環節,排查出的安全隱患要及時建立臺賬、制定整改措施,并填寫《企業安全生產自查自改承諾書》《莆田市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自查匯總表》(見附件1、4),分別于每月10日、20日、30日上報物業服務項目所在地轄區住建局及市住建局。
(二)行業檢查。
即日起至6月30日。各縣(區、管委會)住建局要對轄區內物業服務項目落實消防安全情況進行普查(見附件2),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清除消防隱患,縣(區、管委會)住建局的檢查情況應于每月月底以文件形式上報市住建局。
市住建局將對物業服務企業開展自查自糾工作、縣(區、管委會)住建局落實安全檢查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督導(見附件3),抽查率不低于10%。
二、工作內容
(一)加強消防安全工作的教育與宣傳。
各縣(區、管委會)住建局應將消防安全知識的教育納入對物業服務企業經常性教育內容,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定期組織對員工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增強消防法制觀念和消防安全意識,提高消防安全素質。各物業服務企業要加強消防安全宣傳工作,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向業主宣傳防火、滅火、電梯困人、疏散逃生等常識,增強業主消防安全意識。
(二)開展消防安全隱患自查自糾工作。
各縣(區、管委會)住建局必須把物業服務項目安全管理檢查納入轄區安全管理檢查之中,應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高度重視物業管理區域消防安全工作,并開展自查自糾工作,發現問題立即整改,并制定應急預案、落實應急措施,確保業主生命財產安全,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清理整治消防設施設備。解決物業管理區域內消防設施設備、器材損壞、缺失、無法正常投入使用的問題,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標識,保持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等完好。
2.清理整治占用消防通道。清除物業管理區域內違章搭建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疏散通道以及其他影響人員逃生和滅火救援的現象,清除消防通道上設置障礙物以及將消防通道作為停車場停放車輛等影響消防通行的現象。
3.清理整治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導致火災隱患。重點清理整治擅自利用架空層、地下停車庫等物業共用部位進行經營或改變使用用途,增加火災危險性的問題。重點排查改變車庫用途用于出租、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等問題。排查非機動車充電的安全防范措施,電動車不應停放在室內。排查公共部位是否存在亂拉亂接電線和使用大功率電器現象。
4.清理群租和“三合一”等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屬地政府、公安部門、轄區住建局等開展房屋租賃、“三合一”等行為巡查,對外來人員居住情況進行登記調查,發現物業管理區域內居住房屋有群租、“三合一”等情況的,應告知使用人和房東進行整改,未整改到位的應及時上報屬地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并做好相關配合處理工作。
5.清理員工生活區域的安全隱患。對于物業服務企業為員工統一租賃住房的,企業要開展安全隱患排查,確保無群租行為,員工登記手續齊全,生活區域水電安全,加強員工消防安全教育,確保員工生命財產安全。
6.嚴格落實對備案在各轄區范圍內的物業服務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特別是對消防安全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整治。重點解決物業服務企業不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不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等問題,做到消防安全工作相關臺賬資料健全、完整。
三、工作要求
(一)強化責任。
各縣(區、管委會)住建局要加強并落實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物業管理區域的安全監管,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管理區域安全主體責任,充分認識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意義,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做到責任落實到人、思想認識到位、組織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物業服務企業必須按照規定和要求建立完善安全工作制度、預案等,對消防、電梯等重要設施設備,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簽訂維保合同,加強對維保單位維保、維修活動的監管。
(二)加強防范。
各縣(區、管委會)住建局應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以下工作:配足、配齊值班人員,做好各種值班登記記錄;建立完善安全消防應急處理預案和措施;加強共用設施設備,尤其是落實消(監)控設室24 小時人員值班制度,持證上崗;加強各出入口的崗位值班和物業管理區域內巡邏值班制度;加強辦公、商鋪等消防安全管理,簽訂安全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加強對業主裝修行為和易燃易爆物品堆放的監督檢查工作。對物業服務項目定期進行消防演練和電梯困人演練,落實應急預案,提高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
(三)主動配合。
各物業服務企業應主動配合縣(區、管委會)住建局做好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建立節假日值班制度和信息通報制度。
(四)嚴肅處理。
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相關要求開展自查自糾工作,管理項目消防安全存在隱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縣(區、管委會)住建局應將相關情況記入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檔案。
(五)及時上報。
一旦物業管理區域發生火災等意外事件,物業服務企業應第一時間發現,并采取應急措施,撥打119、110 電話尋求求助,同時按規定將相關情況第一時間上報屬地政府、消防部門、轄區住建局等。
附件:1.企業安全生產自查自改承諾書
2.莆田市物業服務項目消防安全現場檢查表
3.莆田市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現場檢查表
4.莆田市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現場自查匯總表
莆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年5月15日
附件1
企業安全生產自查自改承諾書
全市安全生產“嚴排查、嚴整治、嚴監管”活動已經收到,根據工作部署,本企業(單位)已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程規范和技術要求,組織開展并完成安全生產自查自改工作。自查自改期間,本企業(單位)檢查項目,發現安全問題和隱患項,整改率%,并按照要求建立相關臺賬。若有不實之處,自愿承擔相關責任。
承諾單位:
20**年月日
附件2
莆田市物業服務項目消防安全現場檢查表
被檢單位 | 日期 | ||
被檢項目 | 項目經理及聯系方式 | ||
檢查人員 | |||
項目內容 | 內容 | 存在問題 | 整改時限 |
消防安全管理 | 1、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健全 | ||
2、制定火災等應急疏散預案 | |||
3、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 |||
4、電動車有序管理及統一規劃充電 | |||
5、消防演練 | |||
6、員工消防安全培訓 | |||
7、消防檔案是否建立 | |||
安全疏散 | 1、消防通道是否暢通,有無占用現象 | ||
2、安全出口是否暢通,有無占用現象 | |||
3、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 |||
4、疏散標志是否完好 | |||
消防控制室 | 1、是否有專人值班 | ||
2、值班操作人是否執證上崗 | |||
3、自動消防設備運行是否正常 | |||
4、消防聯動控制設施運行是否正常 | |||
5、消防電話是否暢通 | |||
項目內容 | 內容 | 存在問題 | 整改時限 |
消防設施設備 | 1、消防水箱設置及出水口閥門開啟是否正常,水位是否符合要求 | ||
2、室內、室外消火栓是否完好 | |||
3、防排煙設施運行是否正常 | |||
4、防火卷簾門運行是否正常 | |||
5、末端試水水壓是否正常、 信號反饋是否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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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消防泵、噴淋泵能否手動、 自動開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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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消防泵、噴淋泵有無定期點動 | |||
8、消防泵、噴淋泵運行狀態是否良好 有無損壞 | |||
9、水泵房工作記錄是否齊全符合要求。 | |||
10、消防閥門,管道是否完好 | |||
火災報警系統 | 1、探測器是否完好 | ||
2、手動報警器是否完好 | |||
3、控制設備信號反饋是否正常 |
附件3
莆田市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現場檢查表
被檢單位 | 日 期 | ||
被檢項目 | 項目經理及聯系方式 | ||
檢查人員 | |||
項目內容 | 內容 | 存在問題 | 整改時限 |
一、建立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度,組建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 組建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要求是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人。超過100人要求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檢查安全生產工作 |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參與檢查安全生產工作,聽取各項目部的安全生產情況匯報,組織參與安全生產月(每年6月)的全面大檢查。 | ||
三、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小組 | 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有消防安全小組框架圖和義務消防隊伍成員名單、聯系電話,明確崗位職責、組織消防安全知識培訓和消防演練。 | ||
四、消防安全管理 | 1、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健全 | ||
2、制定火災等應急疏散預案 | |||
3、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 |||
4、電動車有序管理及統一規劃充電 | |||
5、按規定委托專業消防、電梯等維保單位簽訂相關維保合同、公司有對項目部定期檢查相關維保記錄。 | |||
6、消防演練 | |||
7、員工消防安全培訓 | |||
8、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是否確定 | |||
9、消防檔案是否建立 |
附件4
莆田市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現場自查匯總表
物業企業名稱 | 法定代表人 | |||
管理項目個數 | 聯系方式 | |||
項目名稱 | 項目經理 | 聯系方式 | 存在問題 | 整改時限 |
篇2: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安全檢查辦法(2008)
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安全檢查辦法(20**)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95號
《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安全檢查辦法》已經20**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
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安全檢查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大型社會活動的安全檢查,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保護參加大型社會活動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的大型社會活動的安全檢查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安全檢查,是指對進入大型社會活動場所的人員、車輛和物品進行的專業性檢查。
本辦法所稱大型社會活動(以下簡稱大型活動),是指主辦者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展覽展銷、招聘會、廟會、燈會、游園會等大型群眾性活動。
第三條 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的大型活動,應當由主辦者按照本辦法規定組織實施安全檢查。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決定舉辦的紀念、慶典等大型活動的安全檢查,由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對大型活動主辦者組織實施的安全檢查進行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大型活動場所、規模、內容等實際情況,制定安全檢查操作規范;
(二)指派工作人員對安全檢查進行現場指導和監督;
(三)查處安全檢查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處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
第五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組織實施安全檢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安全檢查規定制定安全檢查方案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二)配備專業的安全檢查人員;
(三)配備安全有效的安全檢查儀器和設備;
(四)劃定安全檢查通道和區域,設置相應標識,對安全檢查區域實行封閉管理;
(五)為乘坐輪椅、安裝假肢或者體內植入醫療器械等有特殊情況的人員,設置專門的安全檢查通道和場所;
(六)接受公安機關現場工作人員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六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符合第五條規定的,可以自行實施安全檢查;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安全檢查。
大型活動主辦者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安全檢查的,應當與其簽訂安全檢查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第七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申請大型活動安全許可時,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安全檢查方案和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 大型活動場所提供者應當根據安全檢查方案,提供必要的安全檢查場所和通道,在安全檢查區域按規定設置圖像信息采集系統并保存圖像資料。
第九條 禁止攜帶下列物品進入大型活動場所:
(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險物質;
(二)槍支、彈藥、匕首等管制器具;
(三)毒品、淫穢等違禁物品;
(四)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或者可能影響大型活動秩序的其他物品。
第十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對攜帶物品有限制性要求的,應當在申請大型活動安全許可時向公安機關備案,在售(發)票時向社會公告,并在入場票證上注明。
未向公安機關備案并向社會公告的物品,大型活動主辦者和安全檢查人員不得限制受檢查人攜帶。
大型活動主辦者已經向公安機關備案并公告限制攜帶的物品,不得在大型活動場所內銷售。
第十一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應當就近設置物品寄存處,方便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臨時寄存物品。
第十二條 安全檢查人員實施安全檢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著裝,佩帶工作證件;
(二)文明禮貌,尊重受檢查人;
(三)嚴格執行安全檢查操作規范;
(四)不得損壞受檢查人攜帶的合法物品;
(五)發現受檢查人攜帶限制攜帶的物品的,告知受檢查人將物品寄存或者自行處置;
(六)發現不能排除疑點的物品、禁止攜帶的物品和違法犯罪行為立即向現場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報告。
第十三條 受檢查人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堅持攜帶限制攜帶的物品的,安全檢查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大型活動場所。
第十四條 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配合安全檢查,不得擾亂安全檢查秩序;
(二)在安全線以外排隊等候,依次接受安全檢查;
(三)經檢查發現可疑物品的,自行取出接受檢查;
(四)車輛接受安全檢查時應當熄火,駕駛員和乘車人應當下車接受安全檢查;
(五)人員、物品和車輛離開活動場所后再次進入時,應當重新接受安全檢查。
第十五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不組織實施安全檢查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組織實施安全檢查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大型活動主辦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安全檢查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三)、(六)項規定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安全檢查實施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有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行為的,公安機關可以將其強行帶離現場,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酒店安全檢查細節培訓
酒店安全檢查細節培訓
1. 員工的執行力度。
2. 員工的責任心。
3. 檢查員工在崗時間做什么事。
4. 接待客人的服務質量。
5. 閑雜人員進入酒店,員工如何應付處理。
6. 對客服務時的用語儀容、儀表。
7. 檢查消防設施、設備是否到位。
8. 巡邏要做到一看,二聽,三聞及有沒有巡邏到位。
9. 消防聯動系統是否完整。
10. 監控設備有無故障及登記制度。
11. 消控中心滅火器的保養情況。
12. 值班記錄本是否登記清楚。
13. 檢查各班組領班工作是否到位。
14. 員工遇到火警時,是否及時報警處理。
15. 檢查員工有無定期檢查消防栓。
16. 檢查考勤室有無做好打卡制度。
17. 查包制度有沒有落實。
18. 外來人員進入酒店是否做好登記制度。
19. 有無定期對外圍消防栓進行放水。
20. 保安巡查時發現不能糾正的事情,有沒有立即向上級報告。
21. 檢查員工有無定時的按時巡邏。
22. 值班室是否整齊、清潔。
23. 室內物品擺放不整齊。
24. 檢查工作場所存放私人物品。
25. 室內物品壞損未及時報修。
26. 物資進出、門衛未規定收取出口單。
27. 對易然易爆物品控制不嚴,致使流入客用場所。
28. 對衣冠不整的人員不加控制。
29. 未按規定辦理施工單位人員出入登記手續。
30. 夜間未按規定巡邏。
31. 在值崗時觀看賓客娛樂。
32. 處理問題不恰當,造成不必要的摩擦。
33. 消防人員不懂消防設備的性能和操作要領。
34. 未按規定定期檢查消防設施。
35. 未按規定記錄檢查結果。
36. 無關人員隨意出入消防監控中心。
37. 按到報警信號未檢查。
38. 未按規定檢查油庫等重點防火區域或檢查不細致。
39. 消控中心未對主機進行常規自檢。
40. 噴淋泵結合器與消火栓泵結合無明顯區分標志。
41. 標志破損未更新。
42. 未按規定檢查防火、疏散設施。
43. 自行車棚內車子擺放不整齊。
44. 外來人員停放車輛未加阻止。
45. 停車場車輛停放不當。
46. 應接服務不主動。
47. 指揮車輛停、倒車時動作不標準。
48. 未按時開關有關照明燈具。
49. 發現有破損的燈具未報修。
50. 報修燈具后未向領班通報。
51. 服務過程中未使用禮貌用語。
52. 視頻探頭、煙感探頭被人為動過,未糾正。
53. 未按規定播放錄像和背景音樂。
54. 未做好交接班工作、考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