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作制度:請示報告制度
1、監理機構在監理過程中,遇到超規范的重大技術問題、質量問題、安全問題、將要影響到監理工作的正常開展和監理合同正常履行時,項目監理主管應及時向公司總工程師、總經理書面請示匯報。
2、施工現場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后,項目監理主管必須在第一時間內向建設單位、本監理單位及上級有關管理部門報告。同時,監理機構應協助施工單位保護現場,避免事態擴大,盡可能減少各種損失。
3、監理機構發現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不履行施工合同,不接受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野蠻施工,出現工程質量隱患使建設目標不能實現時,監理機構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建設單位、本監理單位及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4、監理機構發現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拒絕監理機構的安全監督和管理,監理機構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建設單位、本監理單位及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5、施工現場發生上述情況時,監理機構未及時向建設單位、本監理單位及有關上級單位報告,給本監理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或名譽損害時,由本監理單位根據危害程度,給予責任人罰款、降級或解聘處理。
篇2:院請示報告制度
請示報告制度
凡有下列情況,必須及時逐級向有關部門及院領導請示報告。
一、遇有嚴重工傷、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甲類傳染病及必須動員全院力量搶救的病員時。
二、凡有重大手術,重要臟器切除、截肢、首次開展的新手術、新療法、新技術和自制藥品首次臨床應用時。
三、緊急手術而病員的單位領導和家屬不在時。
四、發生醫療事故或嚴重差錯時。
五、丟失或損壞貴重器材、藥品和劇毒藥品時。
六、發現成批藥品失效或變質時。
七、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問題及存在爭議或不能確診的病人時。
八、重大經濟開支。
九、增補、修改醫院規章制度、技術操作常規時。
十、工作人員因公出差、院外會診、接受院外任務時。
十一、參加院外進修學習、接受來院業務進修人員時。
十二、發生病人逃跑、傷人、自殺以及有自殺跡象的病員時。
十三、丟失重要機密文件時。
十四、職工發生打架斗毆或與社會上發生沖突時。
篇3:公司請示報告制度范例
請示報告制度
目的:為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進一步規范公司的辦事程序,提高工作和辦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1、請示或報告工作應堅持逐級請示報告的原則,非特殊情況,不得越級請示或報告工作。
2、請示工作可采取發送《簽報單》及口頭請示兩種形式進行,重大、重要工作的請示,必須報送《簽報單》。
3、《簽報單》的報送,需經本部門及有關職能部門審核后,再報主管領導、總經理審批。審批時間一般不超過3個工作日,緊急工作事宜,需及時簽署審核、審批意見。
4、請示的工作事項辦畢后,承辦部門負責人(承辦人)應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辦理情況,便于領導統籌安排下一步工作。
5、涉及費用支出的事項,未經請示不得擅自決定,否則,其費用由有關責任人自理。
6、本規定也適用使用電子辦公系統的請示與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