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管理辦法
(一).施工前期準備工作管理
1、施工現場三通一平
(1)、場地平整:
1)、由土地開發部完成施工現場的拆遷、拆除工作;
2)、工程部應按規劃設計部提供的最終設計圖紙及時向土地開發部提供拆遷范圍,并根據工程的開工情況對拆遷對象的拆遷完成時間進行分析,供土地開發部參考;
3)、土地開發部對需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組織拆除公司進行拆除,對市政、通訊管線等,組織相關單位拆除或遷移。對拆除方案及安全措施,工程部協助土地開發部對其進行審核,并協助土地開發部對拆除現場進行管理;
4)、土地開發部需完成對拆除公司拆除項目的驗收工作,并與工程部辦理交接手續。
(2)、工程部完成臨時用電的各項手續并管理供電施工單位完成臨時用電的安裝發電;
(3)、工程部完成臨時用水的各項手續并管理供水施工單位完成臨時用水的施工。
2、工程圖紙
(1)、圖紙收發:
1)工程圖紙由規劃設計部統一協調,由設計單位提供;
2)施工單位(含總包、分包、消防、設備安裝等)、監理單位所需工程圖紙由工程部發放。各單位發放圖紙數量根據合同確定;
3)工程質量監督站、城建檔案館所需圖紙由工程部報送;
4)消防、人防、環保等政府管理審批單位所需圖紙由規劃設計部報送;
工程圖紙建檔:館、物業管理部門、公司檔案室);
1)、施工單位完成竣工圖紙后,由工程部負責審核接收;
2)、竣工圖紙需要存檔的單位和部門按《工程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二)報建手續及關系協調
i.、建委:在工程招投標手續并對施工合同進行備案后,由工程部向市建委申報《施工許可證》;
工程部拿到《施工許可證》后,在區建委備案,并由區建委做安全文明施工交底,簽署《建設系統安全生產責任書》;
a)質量監督站:由工程部m.dewk.cn在市質量監督總站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確定質量監督單位(總站或區站)。人防工程需在人防監督站辦理監督備案手續(如由總站監督,則不用到人防質監站單獨報驗);
b)街道辦事處城建科、派出所、城管、社區:由工程部負責組織施工總包、分包單位在上述單位備案,協調管理工作。
(二).工程招投標管理工作
1、工程招投標范圍:
(1)、施工總包、分包(具體分包項目由公司確定);
(2)、由公司確定的甲指甲供設備、材料;
(2)、其他需建設單位確定的材料設備等。
2、工程招投標管理:
(1)、工程招投標工作由工程部主持;如需要,由上級單位主持完成;
(2)、工程部應根據工程進度計劃,提出招投標工作完成時間要求;
(3)、規劃設計部、營銷部應根據工程設計及用戶要求,提出設備、材料的技術標準;
篇2:大連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2012)
大連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20**)
大連市人民政府令
第121號
《大連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業經20**年9月4日市政府十四屆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市長 李萬才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大連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維護市容環境整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是指在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建筑工程等施工中,按照規定采取措施,加強施工現場管理,保護施工現場作業環境,保持市容環境和保障施工人員身心健康,并有效減少對周邊環境影響的活動。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建筑工程的施工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及區(市)縣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委托其所屬的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政府派出機構,負責管理范圍內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監督管理工作。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監督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由建筑工程施工單位(簡稱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實行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未實行總承包的,由各施工單位按照承包范圍分別負責,施工單位工程項目經理為文明施工責任人。
建筑工程建設單位、建筑工程監理單位(分別簡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分別負責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協調、督促指導工作。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施工單位支付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費,施工單位應當將安全文明措施費專款專用。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文明施工目標管理工作方案,并將其納入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予以實施。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的醒目位置設立工程概況、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電話、安全生產、消防保衛、環境保護、文明施工、應急救援保障體系等施工標牌和現場總平面圖、工程鳥瞰效果圖,并將作業區、辦公區與生活區分開設置,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在各區間設立導向標識牌。
第九條 建筑工程施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非交通主干道一側設立門樓和采用可封閉門扇的大門,門樓上方橫向標明施工單位名稱,并對出入口采取照明措施;
(二)按照規定設立連續、封閉的圍擋,并保證其穩固、安全、美觀、整潔;
(三)在施工現場入口設立門衛,公示門衛制度,施工現場人員佩戴胸卡;
(四)在施工現場出口配備車輛沖洗設施,安排保潔人員,對駛出施工現場的車輛進行沖洗;
(五)施工現場設有排水溝和沉淀池,確保排水暢通和排放的泥漿水經過沉淀,不得使廢水、泥漿流到施工現場外;
(六)綠化美化環境,對地面及道路進行硬化處理;
(七)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藍色或者藍黃色相間的密目式安全網對在建建筑物實行全封閉,并定期清洗、更換安全網,保持其清潔完整;
(八)各種機械設備或者建筑材料和構、配件等按照現場總平面圖劃定的位置或者種類、規格有序放置,并掛設標識牌;
(九)施工中產生的渣土、垃圾按照指定時間和地點排放,外運時按照規定苫蓋;
(十)使用清潔能源,不得焚燒垃圾及其他廢棄物;
(十一)拆除建筑工程采取防塵、降塵措施,風力五級以上時停止作業;
(十二)易產生噪聲的設備放置在施工現場中遠離居民區的位置,并設有隔音的臨時操作房(棚);夜間不得進行捶打、敲擊、鋸割和混凝土振搗等作業;
(十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和危險品保管制度,確定責任人,配備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設施、器材,并保持完好,保證消防通道暢通;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在施工現場設置職工生活區,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立職工暫舍使用阻燃、保暖、具有產品合格證的輕型鋼活動板房,并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衛生、等要求;
(二)設立職工暫舍不得超過二層,每個房間居住人數不得超過十二人,人均居住面積不得小于二點五平方米,不得使用通鋪、地鋪;
(三)不得任意拉接電線,不得明火取暖和使用額定功率超過二百瓦以上的電器,室內照明燈具低于二點五米的使用三十六伏安全電壓;
(四)職工食堂依法辦理餐飲服務許可手續,從業人員取得健康證明;
(五)配備符合衛生要求的飲用水設施;
(六)設立獨立的吸煙室、淋浴室和面積不小于五十平方米的職工學習娛樂室(職工學校);
(七)按照規定設立水沖或者移動式廁所,并有專人負責沖洗和消毒;
(八)配置符合規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生活垃圾日產日清;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建筑工程施工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照明等產生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配備符合規定的急救人員、保健醫藥箱和急救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和病媒生物防治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不得留有渣土、剩料;對設置的臨時設施應當及時拆除,不得改作它用;對在施工中損壞的道路等公共設施,應當按規定修復。
建筑工程停工或者緩建的,其工程現場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工程現場環境整潔,不得影響城市市容。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工程,其施工單位應當安裝施工現場遠程監控管理系統:
(一)十八層以上或者五十米以上高層建筑物、構筑物;
(二)單體建筑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群體建筑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工業廠房;
(三)隧道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安裝施工現場遠程監控管理系統的具體辦法,由市建設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制定。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納入監理范圍,對施工單位文明施工情況進行監理。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文明施工的,應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整改;施工單位逾期未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以及通訊地址、電子郵件信箱等,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答復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十七條 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建筑工程施工現場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納入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罰款;
(二)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至第九項,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以及違反第九條規定未設排水溝和沉淀池、未使用清潔能源、風力五級以上組織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未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安裝施工現場遠程監控管理系統的,其所建工程不得參與建筑施工現場安全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的評比。
第二十條 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監督管理,發現不文明施工行為不及時依法查處的;
(二)未建立投訴、舉報處理制度,未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通訊地址和電子郵件信箱,以及未及時答復、處理投訴、舉報造成安全事故的;
(三)未按期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文明施工行為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未向社會公布的;
(四)其他濫用權力、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權限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11月1日施行。
篇3:學校(校園)水電暖工程施工管理辦法
學校(校園)水電暖工程施工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水電暖工程的施工管理,提高施工質量,確保施工安全,樹立良好的形象,特制定本辦法:
1、接到工程項目后,要立即派人與甲方聯系進行實地勘察,并做出詳細預算。
2、工程開工前要立項上報中心主任(附工程預算書)。
3、接到批準的施工項目后,提報審報該項目的詳細材料單,未批準前不準擅自進購材料。
4、施工現場的一切工作由施工項目負責人負責,凡進入施工現場的各工種人員,必須服從項目負責人的管理。
5、項目技術監督員對施工技術進行全方位監督,發現技術問題要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報告。
6、施工安全員負責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工作。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報告,危急時刻安全員有權決定停工,事后及時匯報。
7、工程項目必須根據施工方案、施工圖紙和甲方的要求進行施工,施工中如需改動,須經甲方同意。
8、嚴格檢查施工用料,嚴防假冒劣質產品混入工程。
9、嚴格施工程序和安裝施工規程,嚴把工程質量關。
10、隱蔽工程項目必須由甲方驗收人員驗收簽字。
11、施工工地現場設置必要的安全標識牌或警示牌。
12、要保持施工現場衛生,物資擺放整齊有序,根據工程需要設置必要的衛生管理制度標識牌。
13、嚴格材料管理,認真掌握施工進度,保證按期交工。
14、施工完畢,立即組織進行初驗,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初驗合格后由甲方組織進行工程驗收。
15、工程驗收合格后,參加施工項目的各班組一周內做出工程決算,并履行審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