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處理措施(九)
(1)建筑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建筑垃圾,在每日下班前,操作人員將所作業范圍內垃圾清運至工地統一的指定現場,做到操作落手清。所有建筑垃圾按每半月清理一次,無用的建筑垃圾全部清出施工現場。
(2)當然建筑施工過程中,不可能不產生建筑垃圾。關鍵在于施工工作質量水平與施工組織管理水平,當然亦與材料的品質有關,通過這三個方面的把關與改進,可限制并減少建筑垃圾的產生。同時我們亦能清醒地看到建筑垃圾越多,施工投入越大,極大影響施工的經濟與社會效益。
(3)加強對原材料、周轉材料品質的控制,減少其損耗率,以此可減少建筑垃圾的產生。如加強磚砌塊的品質控制,減少其使用或搬過程中的損耗率,可減少碎磚垃圾的產生。
(4)加強施工技術管理,在每一工序施工前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對施工操作進行周到嚴密的交底,以通過完善科學的施工方法來達到控制施工垃圾產生的目的。如模板接縫采用膠帶密封可減少堿澆筑時漏漿現象,避免或減少砼浮漿或漏漿垃圾。
(5)工序間合理搭接,專業工程師在施工交底時均能充分考慮到其它工序或工種施工的需要,避免施工工藝的重復現象,從而減少建筑垃圾的產生。
認真執行自檢、互檢、工序間的交接檢制度,確保施工質量,避免反工現象,從而有效地減少建筑垃圾的產生。
(6)在項目管理制度,體現對制造建筑垃圾,造成施工現場污染、混亂的班組或個人進行經濟上的處理罰,嚴重者清退出現場。
(7)當然減少建筑垃圾的產生最關鍵還在于現場施工組織管理的水平及施工組織管理的到位。
(8)樓層建筑施工垃圾,必須搭設封閉式臨時專用容器吊運,嚴禁隨意凌空拋撒,施工垃圾應及時清運,適量灑水,減少揚塵。
篇2:城市花園建筑垃圾清運及土方工程的暫行管理程序
建筑垃圾清運及土方工程的暫行管理程序
隨著城市花園14區、11區、5區的延伸開發,將會出現大量的建筑垃圾及土方工程,由于前期工程中建筑垃圾清運及土方工程在管理上一直沒有明確的依據,在量的控制上難度大,價格上定額又沒有明確的依據,曾引起管理上的一些漏洞,為使該類工程在嚴格的管理下規范操作,特制定此管理辦法,要求各部門結合目前ISO標準嚴格執行。
一、工程施工前控制及資料檔案制定
1、工程立項后,工程部主辦人員要求設計部門對該項目從設計角度提出處理意見(場內短駁平衡、外運等),同時征得預算部對處理方式的意見,兩者相結合確定處理方案。
2、處理方案確定后,設計部在清理方案上給予明確的指導,用書面形式表明土方垃圾應清理至什么標高。土方造型應做成如何形狀等。
3、預算部在價格上應給予明確指導,對駁運、翻土等有定額的嚴格按定額執行。無定額的,由工程部、預算部共同操作,先進行市場調查,后確立價格、并對價格確定做文字說明。
4、工程部對所屬清運的土方活建筑土方垃圾用圖紙的方式正確體現原貌,由預算部計算出工程量,由非受益方兩人(監理、工程部主辦人員活工程部主辦人員、預算部主辦人員)簽字生效。
5、預算部對以上資料必須進行復核、復查。
6、以上資料齊全才可施工,此類合同原則上實行閉口價。
二、工程施工中間控制管理
1、工程施工中間如由于甲方原因要反復施工或更改施工內容,必
須按第一條的規定備齊資料。
三、工程結算
1、工程竣工后,由工程部將完工后地貌用圖紙表示作為竣 工圖,
由設計部和工程部主辦人員簽字生效。
2、工程結算單必須有施工全過程有效的圖紙簽證資料,報 送計
劃預算部,計劃預算部對所有資料進行審核,現場實際況與資
料相符才能辦理結算。
四、建筑垃圾清運及土方工程超過五萬元同樣按“招投標管理辦法”
操作執行。
注:1、持有本文件者應嚴格按此文件要求執行。
2、若認為本文件有不合理之處應及時向本文件的審批人提出修改意見。
編制: 校對: 審批: 發放號:
篇3: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2009年)
廣東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府〔20**〕43號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惠州市市區城市規劃區內(以下簡稱“市區”)建筑垃圾的排放、消納、回填、清運等處置活動。
第三條 市區建筑垃圾排放,實行有計劃的統一排放管理。管理部門應當本著“方便排卸、就近就地、急者先排”的原則,安排、協調好排放工作。
第四條 惠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惠城區和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惠陽區人民政府、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惠陽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公路、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保、房管、公用事業、園林等部門,應當協同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居委會或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協助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做好轄區或住宅小區內居民裝修房屋、修繕爐灶等產生的零星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制定轄區建筑垃圾排放和行政管理措施。
(二)定期公布轄區建筑垃圾消納場地的專業信息。
(三)統一印制轄區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申請登記表格和環境衛生責任書。
(四)核發運輸建筑垃圾車輛準運證、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五)統一調劑和作出建筑垃圾的排放和回填計劃,與建筑垃圾排放單位或個人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按市、區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建筑垃圾處置費。
(六)管理固定或臨時的建筑垃圾消納場地。
(七)對轄區的無主建筑垃圾,按屬地管理原則,協同有關部門督促責任區單位及時清運。
(八)開展建筑垃圾清運、消納的有償服務工作。
第六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向所
在地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繳納建筑垃圾處置費,具體繳費標準由市、區物價部門核準。
第七條需排放建筑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應在排放前持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計算建筑垃圾排放量的圖紙等資料到所在地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建筑垃圾排放手續。經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派員現場核實建筑垃圾種類、數量、運輸路線及消納場地,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辦理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后方可按規定排放。
第八條 建筑垃圾的排放量以立方米為計算單位,不滿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計算,具體以拆遷挖掘、修繕施工預算和圖紙資料為計算依據。
第九條 受納建筑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應在受納前持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計算建筑垃圾消納量的圖紙等資料到所在地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辦理建筑垃圾受納手續。
第十條 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時,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核準文件(來自:m.dewk.cn);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建設、施工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建筑垃圾,應當委托經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或者個人清運。
第十二條 居民房屋裝飾裝修、修繕爐灶所產生的零星建筑垃圾需要排放的,應按照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場地排放,或者委托經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或者個人清運。
第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將建筑垃圾倒在生活垃圾桶池、河涌、溝渠、道路、綠化帶、內街空曠地及其他非指定的場地。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所堆放建筑垃圾。確需臨時占用道路堆放物料的,應按臨時占道的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取得《臨時占道許可證》后方可臨時占用。
第十五條 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需變更已批準的處置計劃或延長處置時間的,應將調整的處置計劃報經原審批的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重新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十六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必須經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審驗并取得建筑垃圾車輛準運證后方可營運。
無建筑垃圾車輛準運證的車輛不得運輸建筑垃圾。
第十七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定的運輸時間、路線到指定的場地排卸。
第十八條 接受建筑垃圾排放、消納、運輸任務的單位或個人不得將排放、消納、運輸任務再轉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第十九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應保持車容整潔,采取防揚撒、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禁止運輸車輛車輪帶土、不封蓋、超載、車廂破損等引起揚撒遺漏建筑垃圾污染道路和周圍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應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車輛準運證,并自覺接受市、區市容環境衛生、公安交警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車輛準運證,不得轉借、出讓、涂改和偽造。
第二十二條 建筑垃圾固定消納場的場地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報市、區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部門審批同意后,有計劃地建設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損壞。
第二十三條 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的場地,應按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受納建筑垃圾,定期進行清理,不得污染周圍環境衛生。
第二十四條 自有消納建筑垃圾場地的單位和個人,如不在同一紅線范圍內自行消納而需運往同一單位的另一紅線內地塊進行消納的,應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取得臨時受納許可證方可進行,并搞好場地環境衛生和接受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進入消納場地后,應服從場地管理人員指揮,按指定的地點排卸。
第二十六條 施工場地與車輛出入口,應鋪設長20米~30米,寬3米~6米的硬底通道,并在通道上設有車輛清洗設備,車輛駛離工地前有專人沖洗干凈。禁止場地車輛帶土行駛,污染道路和周圍環境。
第二十七條 單位自有場地或征用的低洼地、廢水塘、灘涂等需回填建筑垃圾的,應向所在地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統一安排并組織回填。建筑垃圾的回填量可按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計算。
第二十八條 對執行本辦法有顯著成績,或對違反本辦法行為進行檢舉的單位或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照《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公正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建筑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和個人對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進行建設、鋪設或拆除、修繕過程中所產生的工程渣土、棄土、棄料、余泥及其它廢棄物。
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對建筑垃圾的排放、消納、回填、清運等處置活動的管理。
建筑垃圾固定消納場:是指經市、區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部門定點,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管理的大型余泥渣土填埋場。
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是指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選用和審定或監督可進行回填的建設單位自有場地。
第三十二條 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惠府〔1997〕56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有效期至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