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橋建設項目對整體環境的影響及建議
1、環境影響范圍
本項目的周圍有一些居住點、單位服務設施等,具體如下:
居住點有:**等
單位有:**等
服務設施有:**等
2、環境影響內容
1、 噪聲
施工期噪聲主要來源于舊房拆除、土石方、結構和裝修階段。其中舊房拆除階段噪聲源主要有推土機、挖掘機等;土石方階段噪聲源主要有推土機、挖掘機、大型載重車等;結構階段噪聲源主要有混凝土輸送泵、振搗器、電焊機、電鋸、升降機、混凝土及鋼筋運輸車輛等;裝修階段噪聲源主要有沖擊鉆、空壓機、多功能木工刨、云石機、角向磨光機、中型載重車等。
2、 大氣污染
施工期的大氣污染物主要為地面揚塵(污染因子為TSP)。揚塵主要來源于:舊房拆除、基礎土石方的開挖、堆放、回填和清運過程,建筑材料(水泥、白灰、砂子等)運輸、裝卸、堆放、挖料過程,各種施工車輛行駛,施工垃圾堆放和清運。揚塵量的大小與施工現場條件、管理水平、機械化程度及施工季節、土質及氣象等諸多因素有關,是一個復雜、較難定量的問題,可采用類比法,利用現有的施工場地實測資料進行分析。
3、 廢水
施工期廢水主要有施工現場產生的工地沖洗水、泥漿水等,其主要污染物SS的產生濃度一般在1000-1500 mg/l。
4、 固體廢物
施工期產生的廢混凝土塊、瀝青混凝土塊、施工過程中散落的砂漿和混凝土、碎磚渣、金屬、竹木材、裝飾裝修等建筑垃圾約1000m3。
3、環境保護措施
1、噪聲防治
⑴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在城市市區內,噪音超標機械作業。
⑵合理安排施工時間,制訂施工計劃時,應盡可能避免大量高噪聲設備同時施工,主要噪聲源盡量安排在晝間非正常休息時間內進行,減少夜間施工量,夜間禁止打樁,以免噪聲擾民。
⑶建設單位禁止現場使用混凝土攪拌機,應向有資質單位購買商品預制混凝土。
⑷合理布局施工場地,施工時盡量將高噪聲設備布置在施工工地遠離居民區的位置。
⑸降低人為噪聲,降低設備聲級。設備選型上盡量采用低噪設備;可通過排氣管消音器和隔離發動機振動部件的方法降低噪聲;對動力機械設備進行定期的維修、養護,維護不良的設備常因松動部件的振動或消聲器的損壞而增加其工作時聲級;閑置不用的設備應立即關閉;運輸車輛進入現場應減速,禁鳴喇叭。
⑹建立臨時聲障,對位置相對固定的機械設備,能于棚內操作的盡量進入操作間,不能入棚的,可適當建立單面聲障。
2、大氣污染防治
⑴針對本項目施工期產生的地面揚塵,施工單位應制訂完善的施工計劃和合理組織施工進度,盡量縮短工期和避開在大風情況進行揚塵量大的施工作業,當冬季風力達到4級以上時停止施工。
⑵加強施工工地監督管理,施工單位采取圍檔、遮擋、擋板、設置防護網和禁止高空拋物等措施,抑制施工過程中的揚塵量。
⑶施工場地配備一些灑水工具,定期對工地及進出工地的路面、運輸車輛灑水、沖洗,保持場地的路面和空氣具有一定濕度,防止浮塵,在大風日加大灑水量和灑水次數。
⑷如需要灰渣、水泥等,運輸時應采用密閉式槽車,嚴禁沿路遺灑。
⑸避免起塵原材料露天堆放。
⑹所有來往施工場地的多塵物料均應用帆布覆蓋。
⑺運輸車輛進出工地應低速或限速行駛,減少汽車行駛揚塵。
⑻使用預拌混凝土和水泥預制件,盡量少用干水泥等。
⑼應使用環保型建筑材料及裝修材料,確保室內空氣質量符合《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18883-20**)中有關要求。
3、廢水防治
⑴在工地四周加建圍墻和截水溝,以避免施工廢水直接外排。
⑵工地沖洗水、泥漿水等全部施工廢水須收集到多級沉淀池,經沉淀處理達標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網。
4、固體廢物防治
按照有關建筑垃圾管理規定,本項目的建筑固體廢物應運到湛江市定點建筑垃圾填埋場進行填埋處理。建設單位計劃將部分開挖土方用作基礎回填用,其余建筑垃圾則妥善收集。
4、環境保護措施技術經濟可行性
1、 噪聲防治
本項目施工期噪聲源較多和噪聲級較高,應合理安排施工時間,盡可能避免大量高噪聲設備同時施工,主要噪聲源盡量安排在晝間非正常休息時間內進行,減少夜間施工量,夜間禁止打樁,以免噪聲擾民。營運期的主要噪聲設備設置在地下層,進出車輛降低車速和禁鳴喇叭,在四周種植綠化樹木等。這些降噪方法簡單有效,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可接受。
2、廢水污染
本項目施工期廢水收集到多級沉淀池,經沉淀處理達標后方排入市政污水管網。營運期生活污水優先考慮送赤坎水質凈化廠處理,統一集中排放,這是可行的。
3、大氣污染防治
本項目施工期主要采取圍檔、擋板、遮擋和灑水等措施降低施工揚塵污染。這些方法簡單有效,技術上可行,投資也不高,經濟上可接受。
4、 固體廢物處置
本項目施工期固體廢物處置方案須經湛江深圳市建筑垃圾管理主管部門審查,在批準的填埋點進行妥善處置。營運期小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將可直接回收利用的垃圾外賣給廢品回收站,將不可直接回收利用的垃圾收集和壓縮后,由環衛車及時運到湛江垃圾場進行妥善處理。這些方法簡單有效,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可接受。
5、建議
1、為減少項目施工期造成的水土流失,土石方的開挖和場地平整工作應盡量避開雨季,安排在10月~翌年3月期間這段時間內進行。另外,在施工期應采取積極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在項目施工期采取平整、壓實、設置沉沙池和攔土墻等工程措施,并盡可能的在裸露地表(特別是坡度較大的地方)鋪設人工覆蓋物。
2、禁止現場使用混凝土攪拌機,須向有資質單位購買商品混凝土。施工期間建筑噪聲影響較大,不能采用蒸汽錘擊打樁,亦不能現場攪拌混凝土,須沿場界四周設置隔音圍墻或擋板,同時避免在居民正常休息時間內施工,為鄰近居民創造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
3、施工期間會有一些泥漿水產生,必須設置多級沉淀池處理達標后才能排放出去。
4、施工期產生的土石方、建筑垃圾不得亂丟棄,須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39號令)的規定進行妥善處置。
5、為減少施工期間運輸通道及施工現場的揚塵影響,配備一些灑水工具,必要時對裸露地面進行灑水
降塵。6、國家建設部、科技部20**年10月發布了《綠色建筑技術導則》,本項目應切實按照該導則的要求,爭創綠色建筑。此外,在節水、節能、景觀協調性等方面應精心設計策劃、積極實施。
篇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
環境保護部
環境保護部令
部令 第37號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已于20**年4月2日由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部長 陳吉寧
20**年12月10日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影響后評價,是指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在通過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且穩定運行一定時期后,對其實際產生的環境影響以及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風險防范措施的有效性進行跟蹤監測和驗證評價,并提出補救方案或者改進措施,提高環境影響評價有效性的方法與制度。
第三條 下列建設項目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情形的,應當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
(一)水利、水電、采掘、港口、鐵路行業中實際環境影響程度和范圍較大,且主要環境影響在項目建成運行一定時期后逐步顯現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行業中穿越重要生態環境敏感區的建設項目;
(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業中有重大環境風險,建設地點敏感,且持續排放重金屬或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三)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應當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四條 環境影響后評價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全面反映建設項目的實際環境影響,客觀評估各項環境保護措施的實施效果。
第五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的管理,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
環境保護部組織制定環境影響后評價技術規范,指導跨行政區域、跨流域和重大敏感項目的環境影響后評價工作。
第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工作,編制環境影響后評價文件,并對環境影響后評價結論負責。
建設單位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委托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工程設計單位、大專院校和相關評估機構等編制環境影響后評價文件。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原則上不得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文件的編制工作。
建設單位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環境影響后評價文件報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過程回顧。包括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措施落實、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環境監測情況,以及公眾意見收集調查情況等;
(二)建設項目工程評價。包括項目地點、規模、生產工藝或者運行調度方式,環境污染或者生態影響的來源、影響方式、程度和范圍等;
(三)區域環境變化評價。包括建設項目周圍區域環境敏感目標變化、污染源或者其他影響源變化、環境質量現狀和變化趨勢分析等;
(四)環境保護措施有效性評估。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的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風險防范措施是否適用、有效,能否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等;
(五)環境影響預測驗證。包括主要環境要素的預測影響與實際影響差異,原環境影響報告書內容和結論有無重大漏項或者明顯錯誤,持久性、累積性和不確定性環境影響的表現等;
(六)環境保護補救方案和改進措施;
(七)環境影響后評價結論。
第八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應當在建設項目正式投入生產或者運營后三至五年內開展。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也可以根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和環境要素變化特征,確定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時限。
第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對單個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后評價,也可以對在同一行政區域、流域內存在疊加、累積環境影響的多個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
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完成環境影響后評價后,應當依法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對未按規定要求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或者不落實補救方案、改進措施的建設單位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依據環境影響后評價文件,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提出改進要求,并將其作為后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依據。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其性質、規模、地點、工藝或者環境保護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公示
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公示
1、項目名稱:Z建設項目
2、建設地點:
3、建設單位:湖南**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4、環境影響評價機構:中國航空規劃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5、項目概況: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為5棟1+7F住宅樓、1棟2+4F的獨立商業樓、物業管理用房、地下室等配套設施,規劃總用地面積18480.28平方米,總建筑面積為50089.08平方米。
6、主要環境影響及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1) 施工期主要污染為揚塵、施工廢水、施工噪聲和建筑垃圾等。通過采取圍檔作業、定期灑水降塵、施工進出車輛沖洗等措施減少揚塵污染;施工廢水經沉淀,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三級標準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網;選用低噪聲設備、控制施工時段、建立臨時聲屏障、夜間施工申報等,降低噪聲污染;妥善處置施工建筑垃圾。
(2)運營期,有餐飲功能的商業樓預留餐飲油煙專用豎井,居民廚房的油煙廢氣通過專用排煙豎井至樓頂高空排放,地下車庫汽車尾氣主要由風機抽送經設置于景觀綠化帶間的排風口排放;實行雨污分流制,生活廢水經化糞池處理后,排入芙蓉北路一側市政污水管網,最終進入新港污水處理廠處理;水泵及配變電等設備均設置在地下室內,并采取隔聲減振措施。
注:附件下載《Z項目環評全文公示.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