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實踐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及對策分析
合同管理是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管理的核心,必須要做到全過程、系統性、動態化管理。本文分析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實踐中存在問題的原因,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對建筑施工企業強化合同管理、提高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水平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在法律制度不斷健全完善的現代社會中,合同和合同管理尤為重要,直接關系到建筑施工企業經營成敗,是建筑施工企業應高度重視的管理內容。建筑施工企業在合同管理方面應該由階段性、單一性、常規性的管理模式向全過程、系統性、動態化轉變。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認識不很到位。建筑施工企業不少從業人員對合同與合同管理的關系缺乏認識,對它們之間相互依存的關系理解不夠深刻。企業在施工合同簽訂后,就將施工合同束之高閣,全然不顧合同履行過程也就是實現權利義務的過程。
(二)傳統意識較濃。工程施工管理人員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意識。工程發包人認為,只要工程合乎要求,成本控制到位,簽字程序上,則能簽的就簽,不能簽的就以后再說,造成合同履行程序和時限上不嚴謹;承包人認為,應該報送簽字的擇機報送,暫時簽不了的以后再做工作,時限不重要,只要求最后結算不虧就可以了。
(三)風險意識不強。在我國市場經濟活動成千上萬的交易中,建筑施工合同應屬于較為復雜的市場交易形態,在實際合同履行過程中,大大小小的問題時常出現。一些風險意識淡薄的承包人,認為自己在承包工程方面經驗豐富,也具備化解矛盾的能力,因此,對一些蘊含法律糾紛風險的違規行為視而不見,如不按合同規定報送資料、提出索賠和簽證事項以及簽收施工記錄等,這種行為導致的后果不言而喻。
(四)法律意識不強。建筑施工企業從業人員的合同法律意識不強,時常不按合同法律訂立和履行合同,合同文本書寫和施工合同簽署等較隨意,缺乏依法訂立和履行的意識,這給企業將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五)合同制度缺失。建筑施工企業缺乏一套嚴謹的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工作流程、作業指導書和各類原始記錄表格等,合同管理沒能做到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合同管理制度不適應合同管理的客觀要求。
此外,從客觀角度來講,承包人與發包人地位失衡,社會誠信欠缺,以及個人工作態度、能力、責任心等方面也是導致建筑施工合同出現問題的原因。
二、解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存在問題的主要對策
(一)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綜合素質
要牢固樹立人力資源是第一資源的現代人才管理觀念,推動合同管理人才工作創新,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綜合素質,將企業人力資源優勢轉化為人才優勢,將人才優勢轉化為市場優勢和管理優勢。一是要做好合同管理人才使用工作。堅持“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的原則,做好合同管理人才的挖掘、使用工作。堅持以發展論英雄、憑實績用干部,讓想干事的有機會、能干事的有舞臺、干成事的有地位、不干事的沒市場。二是要大力推進薪酬分配制度改革。加強對合同管理人才的激勵,對有特殊貢獻的合同管理人才予以重獎,激發合同管理人才的工作積極性。有關部門要建立以績效考核為基礎的薪酬分配制度,強化工資的激勵功能,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積極性。三是要創新人才培養方式。通過引導合同管理人才有序流動,實行一人多責、一人多崗制,讓合同管理人才得到鍛煉、培訓和提高,使企業現有的人力資源不斷趨于合理。四是要制定優秀合同管理人才培養選拔辦法,采取請進來、送出去等多種途徑,加快合同管理人才的培養選拔,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包括他們的法律知識水平、思想覺悟水平、業務能力和文字水平等。
(二)建立完善企業的合同管理體系
一是要建立完善合同管理的組織網絡,成立類似于合同管理辦公室的機構,統一管理企業日常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需要配置專職專員,將合同管理覆蓋到合同所涉及到的每個層次、每個角落。
二是要建立完善具有較強可操作性的合同管理制度。并針對合同管理薄弱環節和制度空白地帶,不斷加以完善,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現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對合同管理也將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這就需要我們不斷完善原已建立的合同管理制度,適時改進,順勢而為。
三是嚴格執行合同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必循。執行制度與制定制度相比同樣重要,難度更高,而養成自覺執行制度的習慣則更為困難。制定制度必須堅持民主原則,但合同管理制度一經形成,執行就必須嚴格,切實維護制度在規范管理中的權威性。
四是要把合同的權利義務按職能分工進行分解。企業合同管理具有系統性特點,先進的企業合同管理是將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按照職能分工細化分解到各部門,再由各部門去遵照履行自身范圍內的權利和義務,可以概括為:“權責明確,各司其職,各盡其責”。此種管理模式可以使企業合同管理真正管到位,責任履行真正得到落實。
五是要加強合同管理制度執行監控。充分發揮職能部門的監管作用,做到服務與監控并重,監控與指導并重,通過實地監督檢查與采集信息分析監控相結合,不斷完善豐富監控措施。通過嚴格監控、有效監管樹立制度權威。
(三)大力推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由于FIDIC合同條款本身嚴密完善,能減少或避免合同履約過程中的爭議和糾紛,所以FIDIC合同條款才得以在世界范圍內通用。隨著我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不斷推廣和完善,業主和承包商逐步對施工合同文本提高了重視程度。應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利于降低或消除由于合同管理人員法律水平而產生的法律糾紛風險,有利于明確合同主體的責任,有利于合同爭議的解決,有利于提高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水平。
篇2: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解釋(2019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7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于2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際,就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四條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條 承包人超越資質
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第六條 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華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條 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條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
(四)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第九條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三)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一條 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
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第十八條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
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 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 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 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條 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
根據。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鑒定,但爭議事實范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鑒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條 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因保修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導致建筑物毀損或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保修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保修人與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發包人對建筑物毀損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解釋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審案件適用本解釋。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