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基建工程建設單位安全責任
1、建設單位應對基建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負全面監督和管理協調負責。并負責組建由二期工程建設處主任、副主任、、監理公司總監、各施工單位行政正職、基建工程建設處各部門經理、安質部安全專職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組建由基建工程建設處安質部為首,基建工程建設處工程部、物資部、計劃部,各監理單位和各施工承包單位安全負責人參加的安全文明施工協調領導小組。定期召開會議布置、檢查安全文明生產工作。
2、安全文明施工協調領導小組必須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委員會的統一布置、統一指揮下負責具體組織、協調、管理基建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
3、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通信、廣播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察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4、建設單位不得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5、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6、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7、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措施報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篇2:接管驗收開發建設單位移交相關資料
接管驗收開發建設單位移交的相關資料
一、物業產權資料(復印件加蓋公章)
1、項目開發批準文件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5、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6、國土使用證
7、用地紅線圖
二、綜合竣工驗收資料
1、竣工圖紙(包括總平面布置圖和建筑水、電、氣、設備附屬工程各專業竣工圖及地下管線綜合布置竣工圖)
2、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證書
3、建設消防驗收合格證
4、公共配套設施綜合驗收合格證
5、供水合同
6、供電協議書、許可證
7、供氣協議書、許可證
8、有線電視合格證
9、通信設施合格證
10、電梯準用證
11、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三、設計資料
1、地質報告書
2、全套設計圖紙(并需單獨提供各種戶型的土建結構圖、室內管線圖)
3、圖紙會審記錄
4、工程設計變更通知及技術核定單(包括質量事故處理記錄)
5、工程預決算報告書
6、隱蔽工程驗收簽證
7、沉降觀測記錄
8、砂漿、混凝土試塊試壓報告
四、機電設備資料
1、機電設備出廠合格證
2、機電設備使用說明書(要求中文)
3、機電設備保修卡、保修協議
五、聯系人電話
1、 開發商工程部各項目負責人姓名、聯系電話
2、建設施工單位各部門負責人姓名、聯系電話
3、機電設備供應商、安裝(調試單位)負責人、技術人員姓名、聯系電話
六、業戶資料
1、已購房的業主姓名、房號、面積、聯系電話、地址
2、已購房的業主付款情況、付款方式及購房合同號
3、整個小區所有房屋的鑰匙和機電設備的鑰匙
篇3:10歲男童樓頂煙道墜亡,小區建設單位和物業分別擔責
合肥市龍崗開發區某拆遷恢復樓內發生了一起悲劇,一名10歲男童小明(化名)從樓上墜落身亡。事發后,小明家人發現,小明是從樓頂煙氣道墜落的,而煙氣道的施工沒有按照相關標準,導致小明從樓頂摔下。小明家人認為,樓房的建設單位及物業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近日,合肥市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
男童樓頂墜亡家長索賠60余萬
小明自20**年起,和父母一起居住在合肥臨泉東路上一拆遷恢復樓小區。該恢復樓的建設單位為合肥龍崗綜合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下稱龍崗管委會)。
去年8月一天下午,小明被發現墜落至自家居住樓棟的下方身亡。轄區警方調查發現,小明符合高墜死亡特征,并在現場10樓往11樓中間轉彎平臺上方樓道處、樓頂平臺等地方發現一些鞋底花紋,與小明所穿的拖鞋鞋底花紋種類大小相同。據了解,小明家住10樓,該樓共有11樓,樓頂是個平臺。事發后,小明家人發現,樓頂煙氣道的設置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因此,他們將龍崗管委會及該小區的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二者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0余萬元。
煙氣道低于女兒墻不符合建設標準
瑤海區法院一審查明,小明從樓頂平臺煙氣道(高約0.64米)攀爬至圍墻上(高約1.3米),從高處墜落身亡。該棟樓煙氣道參照相關標準設計,該標準注明“平面屋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米,且不得低于女兒墻高度。”女兒墻是指建筑物屋頂四周的矮墻。而該樓頂煙氣道施工時未按上述標準施工,煙氣道是依附在女兒墻下方。而煙氣道又與遺留在下方的高約0.3米的水泥石塊形成階梯狀。
法院認為,事發小區雖已竣工驗收合格,但事發樓頂煙氣道的高度未達到設計標準。因樓頂是公共場所,未成年人也可自由出入,這樣有瑕疵的煙氣道存在,必然有重大的安全隱患。小明是未成年人,正常情況下即使他到樓頂玩耍,如不借助其他方式,是很難攀爬上圍墻的,現小明通過這一不符合設計標準的煙氣道攀上圍墻,是致其墜落的原因之一。
煙氣道下方有石塊給攀爬提供條件
法院認為,物業公司應當對公共場所承擔管理義務,而通過樓頂平臺的照片顯示,樓頂遺留建筑垃圾,部分業主在樓頂種菜,在樓道堆放雜物,更嚴重的是在煙氣道下方還遺留一石塊,給小明攀爬提供了便利的條件,也是造成其墜亡的原因之一。而小明的父母,未完全盡到監護義務,也是小明墜亡的原因之一。因此,一審法院認為龍崗管委會、物業公司、小明父母的過錯行為共同造成了悲劇的發生,綜合考慮本案事實,龍崗管委會應當承擔40%的賠償責任,物業公司應當承擔30%的賠償責任,小明父母承擔30%的責任。據此判決,合肥龍崗管理會賠償25萬余元;物業公司賠償19萬余元。
管委會訴稱不應擔責
隨后,龍崗管委會上訴請求改判不承擔賠償責任。其認為,現場勘查檢驗和照片載明在該棟10樓往11樓平臺上方樓道處的水泥地面發現鞋底花紋,只能證明小明曾在該區域出現,及小明墜樓致死的事實,無法確定其墜樓地點就是在事發樓棟的樓頂。
小明的父母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小明墜樓時正值暑假且為周末,此時小明不在學校,應處于監護人的照顧和看管之下。另外,管委會認為,物業公司未對樓頂煙氣道下方遺留的石塊進行及時清理,造成安全隱患”。應當承擔次要責任。小明父母稱,該小區是龍崗管委會建設的,樓頂煙氣道施工時未按上述標準施工,存在明顯安全隱患,因此,龍崗管委會需要承擔責任。
物業公司稱已盡到管理義務
物業公司也上訴稱,他們已張貼安全警示標牌,已盡到管理義務,小明在上至頂樓的過程中,完全可清楚地看到安全警示標牌,物業公司認為,作為監護人的父母應當對事件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父母認為,物業公司疏于管理,沒有履行義務,“物業公司沒有對煙氣道采取加高或安裝防護欄等防范措施,沒有對現場的水泥塊進行清理,未能對孩子在樓頂玩耍予以及時阻止。”
管委會擔責4成物業擔責3成
合肥市中院審理認為,龍崗管委會及物業公司雖上訴認為,小明可能從其他地點墜樓及不排除他人侵權行為導致墜樓,但均未提供相應證據,且與公安機關的調查結論相悖,因此上訴意見不予采納。二審法院認為,事發樓樓頂煙氣道緊依女兒墻修建,高度僅為0.64米,未達到設計標準中煙氣道“不得低于女兒墻高度”的要求,而煙氣道下方遺留一塊高約0.3米的水泥石塊,與煙氣道形成了階梯狀,導致即使是未成年人,在不借助外力的情況下,也可以輕易地攀爬上圍墻。可見,案涉樓房煙氣道的修建存在重大的安全隱患。物業公司未對樓頂雜物進行及時清理,特別是未對煙氣道下方遺留的大石塊予以移除,給小明攀爬提供了便利條件。近日,合肥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章來源 www.fdcE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