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公司)職員退休規則
第一條總則
本公司為鼓勵職員長期服務,并維護退休職員權益,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于一般職員,但訂有一年以內期間的雇用契約者除外。
第三條種類
1.正常退休——屬于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服務5年以上,年齡滿55歲。
(2)服務滿25年以上。
2.早期退休——服務20年以上,年齡滿50歲。
3.延期退休——合正常退休條件后,經總經理室認為必要時予以核定,可逐年延長服務期間,至年齡滿60歲為止。
4.命令退休——屬于下列情形之一者:
(1)年齡滿60歲。
(2)正延期退休中,因心神喪失或因身體殘廢不能勝任職務。
第四條退休金的給付
1.退休金的種類:行為
(1)一次退休金。
(2)一次退休金及年金。
服務15年以上者,由退休職員就上列二種任擇一種,但確定后中途不得變更。
服務5年以上未滿15年者僅可采用第一種。
2.基數——以退休職員最后6個月的薪津,包括底薪及職務津貼的總數,以該期間總日數乘以50,為一個基數。服務滿5年者,給付10個基數,每增1年加付2個基數。滿15年時,給付30個基數,滿15年至滿25年止,每增1年加付1.5個基數。滿25年以后每增1年加付1個基數,最高以60個基數為限。對于延期退休期間,其年資滿40年以后,每增1年加付1個基數。
3.年金——采用一次退休金及年金時,除給付一次退休金15個基數外,另給付年金。服務滿15年者,年金之月額按1個基數的16%計算,以后逐年增加,如附表基數表所列。
4.早期退休——在達到正常退休年齡以前,每提前一年減少基數4%。
第五條退休金的加發
1.退休職員在服務期間對本公司業務有特殊貢獻而功績昭著者,可經總經理室擬定提請董事長及副董事長核定,酌予加發退休金。
2.本規則第三條第4項第2款規定的退休職員,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系因公傷病所致者,一次退休金依照第四條第2項加付20%,年金一律按一個月基數的50%給付其服務未滿5年者以5年計。
第六條傷病的認定
1.本規則第三條第4項第2款所稱的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以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者為準。
2.本規則第五條第2項所稱的因公傷病系指有下列情形的一者而言。
(1)因執行職務所生的危險而致傷病者。
(2)因特殊職業病者。
(3)在工作處所遭受不可抗力的危險而致傷病者。
第七條服務年資的計算
1.服務年資系按進入公司的月份起至退休之日止計算。退休的日以職員退休的月份為準。未滿一年的尾數,其為6個月以上者以1年計算,不滿6個月者以半年計。
2.屬于下列各項期間,不予計入服務年資:
(1)屬于一年以內期間的雇用契約期間。
(2)停職期間,但非因公傷病,請假在二個月以內者,不受此限。
第八條年齡的認定
以依據戶口謄本所記載的人事資料為準。
第九條給付期間
一次退休金于職員經核準退休,辦妥離職手續后即予給付。
第十條年金的給付期間及調整
本公司調整職員薪津時,年金亦比照底薪部分調整。
第十一條早期退休的核準
職員早期退休者須經總經理室指定或經申請核準。未經核準而離職者,以辭職或解聘論,其退職金依照本公司“職員退職金給付規則”的規則給付。
第十二條年金的轉讓與轉換
1.退休職員支領年金的權利不得轉讓他人。
2.退休職員支領年金者,于本公司因故未能繼續經營或轉移其他公司經營時,依其服務年資,并按本規則第四條第2項的規定換算一次退休金基數,對已領的一次退休金及年金應全額扣除。
第十三條年金的停止
支領年金之退休職員死亡時,其支領年金的權利應即停止。
第十四條獎金的給付
退休職員服務最后一日歷年的獎金仍予給付。如為上半年內退休者,其夏季獎金按實際服務月數比例給付;如為下半年內退休者,其冬季獎金亦按實際服務月數比例給付。服務月數按十足計算,即未滿一個月部分不計。獎金給付時間與本公司在職職員者相同。
第十五條晉升職員的處理
由工友晉任職員者,其在工友年資部分,先行辦理資遣,不再并入職員年資。
工友年資部分資遣費的計算,依照“工人受雇解雇辦法”辦理。
第十六條不適用的規則
本規則實施后本公司“職員退職金給付規則”仍屬有效,但不適用于職員退休。
第十七條附則
本規則提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后實施,修改時同。(附退休金給付基數表)
篇2:大學離退休工作處領導班子議事規則
大學離退休工作處領導班子議事規則
為及時落實學校黨政領導部署的各項任務,規范領導班子議事規則,參照《浙江大學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施行)》(黨委發〔20**〕42號)及《浙江大學離休黨工委、離退休工作處黨政領導班子聯席會議制度》(離休黨工委〔20**〕5號),制定離休黨工委、離退休工作處領導班子議事規則。
一、離休黨工委和離退休工作處議事制度,是貫徹執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議事,既要充分發揚民主,又必須進行正確集中,主要領導要做到果斷而不武斷,善斷而不獨斷。
二、凡提交會議討論的事項,由分管領導事先征求黨工委書記(處長)同意并做好準備,在會議上提出。對所提事項,分管領導要根據部門實際,提出可供選擇的決策方案或建議;對未列入會議議題的事項和準備不充分的決策方案,一般不予討論。
三、議事的基本程序:(1)由議題的主要提出人就所議事項作簡明扼要的說明;(2)與會者就所議事項充分發表意見;(3)主持會議的同志根據討論情況歸納集中,提出初步意見;(4)如與會者對所議事項意見不統一,則進行表決;(5)重大事項及廣大職工關心的問題,議事通過后須再交處黨政領導班子聯席會議討論作最后決定。
四、參加議事的成員:離休黨工委正、副書記、離退休工作處正、副處長,必要時處綜合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
五、未經會議批準公開的事項,不準向外泄露,對違反者要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