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公司)從業人員退休辦法
第一條 依據 本辦法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范圍,以正式編制內的從業人員為限,聘約、定期契約或臨時人員不適用。
第三條 申請退休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退休:
(一)服務滿15年以上,年齡滿55歲者。
(二)服務滿25年以上者。
第四條 命令退休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命令退休:
(一)年滿60歲。
(二)因公傷病逾24個月未復職者。
(三)心神喪失或因公致身體殘廢不勝職務者。
第五條 退休金的發給標準 從業人員的退休,按其年資依本辦法附表規定計發退休金。
第六條 公傷病的范圍 本辦法第四條所稱因公傷病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而言:
(一)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者。
(二)因患職業病者。
(三)在工作場所遭遇不可抗力的危險而致傷病者。
第七條 心神喪失的范圍 本辦法第四條所稱“心神喪失”系指神經受傷及精神失常而不能治愈者,所稱“殘廢”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失殘視覺者。
(二)失殘聽覺者。
(三)喪失言語功能者。
(四)失殘一肢以上的機能者。
(五)失殘其他重要機能者。
第八條 退休人員改聘 奉準退休的從業人員,其服務部門除工作需要得呈總經理核準以聘約或定期契約人員聘用外,本關系企業不得再予任用為正式編制內人員。
第九條 退休表件的填報 申請退休者應填具“申請(命令)退休表”二份,連同證明文件依人事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核決權限呈核。命令退休的表件由其服務部門填報。
第十條 宿舍遷讓 奉準退休的從業人員配住有公司宿舍者,于其遷讓公司宿舍后,方得具領退休金。
第十一條 實施及修改 本辦法經經營決策委員會通過后,修改時亦同。
篇2:大學離退休工作處內部車輛使用管理辦法
大學離退休工作處內部車輛使用管理辦法
為建設節約型校園和加強機關效能建設,合理安排、規范使用本單位車輛,提高使用效率,節約開支,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車輛管理權限
處綜合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處辦)負責對本處內部車輛的統一管理和協調;并負責對相關發生的費用進行審核控制。
各校區離退休辦公室(以下簡稱校區辦)具體負責所屬車輛的使用和保養。
二、車輛用途:
用于離退休老同志政治學習、開會、考察參觀等集體活動及老干部看病就醫及離退休公務工作。
三、車輛使用管理:
1、駕車人員應服從調度安排,嚴格按規定時間出車,按時返回,返回后及時通報相關負責人。
2、車輛原則上應停放在學校或單位指定的地點,不得擅自驅車外出辦私事或亂停放。平時及雙休日、節假日,不得將汽車開回家。特殊情況如第二天上午上班前有任務時,經相關負責人同意并確保停車安全時,才可將車開回家停放。
3、車輛原則上只用于公務,本處職工因特殊情況個人需要用車時,由本人提出申請,市內用車須經校區辦負責人批準,市外用車須經處辦批準,用車全過程發生的一切費用(指公里計費、路橋費、停車費)均由用車人自已負擔。嚴禁因私用車票據充當公務用車費用來報銷。如因私人用車造成罰款或事故者,除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外,由肇事者本人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經濟損失。
4、提高交通安全意識,嚴禁酒后駕車。
5、老年文體組織外出活動需用車輛時,須報處辦審批。
四、車輛保養
1、主要駕車人員應當保養、維護好車輛,保持最佳車況。
2、車輛維修保養,須填寫《車輛維修保養聯系單》。經相關負責人審核同意后方可進行維修保養。
3、做好車輛年檢工作。
五、車輛相關費用報銷
1、車輛根據實際需要對號加油,外地加油報銷須經相關領導審批簽字;處辦和校區辦要做好加油登記工作,年終進行油耗核算。
2、因公使用車輛發生的保險費、養路費、路橋費、油費、停車費等費用,憑發票單據要根據有關規定由處辦或校區辦進行審核報銷。
六、車輛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因交通違法而引起的行政處罰和相關責任等由駕駛車輛本人承擔。
七、處里將對年度安全駕駛無事故、無罰款、少維修、少油耗等給予適當獎勵。
八、本辦法從20**年7月1日起執行。
篇3:學校離退休教職工困難資助暫行辦法
學校離退休教職工困難資助暫行辦法
學校黨委和行政關愛困難離退休教職工,設立了離退休教職工困難資助金,為了更好地把學校黨委和行政對困難離退休教職工的關懷落實好,全面做好特困貧困離退休教職工的資助工作,并使此項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特制訂本暫行辦法。
一、困難離退休教職工資助金
困難離退休教職工資助金是指對長期重病、鰥寡孤獨且生活不能自理或突發大病基本醫療難以保障以及因其它意外、天災人禍所造成的生活窘迫、子女無力負擔的困難離退休職工實施的資助。
二、推薦評定資助對象必須堅持的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實事求是的原則。要認真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把學校黨委和行政對離退休教職工的關愛及時有效的落到實處,實事求是的關心幫助困難離退休教職工,真心實意地為他們排憂解難辦實事。
2、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離退休教職工困難資助金的評定程序、資助對象、資助標準、資助金額等原則上要公開公示,自覺接受廣大離退休教職工的監督,確實做到公開、公正、公平。
3、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離退休教職工的困難資助金必須全部用于特困貧困離退休教職工資助,嚴禁用于其他任何開支。
4、堅持組織推薦評定與個人申請相結合的原則。
三、特困貧困對象評定的具體條件
基本條件:擁護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關心集體,團結同志,支持和擁護學校改革、發展,熱心為學校的建設和發展建言獻策做貢獻;遵紀守法,從未參與任何*組織,各方面表現良好的我校在冊正式離退休教職工。其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推薦評定為特困或貧困資助對象。
1、長期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臥床不起者。
2、身患重大疾病或絕癥,長期住院治療造成家庭生活困難者。
3、因老伴等家庭主要成員或子女等直系親屬遇到重大變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難者。
4、因老伴無工作或子女等家庭主要成員長期無固定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極低者。
5、離退休教職工去世后,除按照國家規定發放的撫恤金、喪葬費之外,可視逝者家庭收入及生活困難情況給予一次性的困難資助。
6、因其他意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難者。
四、資助辦法
學校每年預算安排40萬元用于特困貧困離退休教職工的資助,其中:50%用于平時日常特困貧困離退休教職工的一次性資助,其余50%用于每年年底面上特困貧困教職工的資助。資助標準為特困資助2000元,貧困資助1000元,每個家庭每年原則上只能享受一次資助。
(一)日常困難離退休教職工資助
1、對于家庭生活比較困難的離退休教職工去世后,到離退休教職工家中慰問時每戶拿出1000元作為資助,個別一頭沉或老伴無工作且生活特別困難的家庭,可拿出2000元作為資助。離退休教職工去世后,堅持土葬的原則上不得予以資助。
2、對于身患重大疾病、絕癥或長期住院自理醫療費過大(包括其它意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離退休教職工,在去醫院或家中看望慰問時可拿出1000元資助慰問,對個別患重大疾病,且生活特別困難的離退休教職工可拿出2000元資助慰問。
(二)年底面上困難離退休教職工資助
對于符合困難資助條件的離退休教職工,每年11-12月份采取組織推薦和個人申請相結合的原則,由各校區困難離退休教職工資助對象推薦評定工作小組根據調查掌握的實際情況及離退休教職工個人申請等情況,召開會議研究提出資助對象初步名單,報學校離退休工作處辦公室。
五、審批程序
對于日常慰問家庭經濟困難的去世離退休教職工及身患重病住院的離退休教職工不需要個人申請,由學校困難離退休教職工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與相關校區服務中心協商確定直接慰問發放,并填寫《**農林科技大學離退休職工家庭困難資助金申請表》,由資助對象本人簽字即可。年底面上特困貧困離退休教職工的資助,必須按照以下推薦審批程序確定。
1、組織評定推薦:各校區在廣泛走訪調查的基礎上,由離退休教職工聯絡小組提名推薦后,由各校區困難離退休教職工資助對象推薦評定工作小組按有關程序評審推薦上報離退休工作處辦公室。
2、個人申請:對于生活困難的離退休教職工,采取組織推薦和個人申請相結合的原則進行,各校區困難離退休教職工資助對象推薦評定工作小組接到個人申請后,應找當事人及相關人員了解核實相關證明材料,并召開相關會議評議,對符合資助條件的申請者(包括組織推薦者)一起造冊上報學校離退休工作處辦公室,經學校困難離退休教職工資助工作領導小組上會審議通過后,由各校區公示3天,確認無異議后,再通知符合條件的困難離退休教職工填寫《**農林科技大學離退休職工家庭困難資助金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報送學校離退休處辦公室。
3、由學校離退休教職工困難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召開會議集體評審確定。
六、成立機構,明確責任
1、學校成立困難離退休教職工資助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由分管校領導或處長擔任。
領導小組成員:由處長、書記、副處長、副書記、辦公室主任擔任。
2、各校區服務中心成立困難離退休教職工資助對象推薦評定工作小組
由聯系校區的處級領導、總支(直屬支部)書記、校區服務中心主任等3人組成核心小組具體負責,召集各聯絡組組長及1-3名離退休教職工代表(能代表各個層面)組成評定小組。評定小組負責摸底調查選擇本校區特困貧困對象,并按照離退休工作處確定的比例推薦特困貧困資助對象,根據困難程度排出名次,造冊報離退休工作處辦公室,經學校困難離退休教職工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召開會議集體審核平衡確定后,由各校區按特困貧困兩類排名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由各校區組織資助對象填寫《**農林科技大學離退休職工家庭困難資助金申請表》。最后由學校困難離退休教職工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定后發放。
3、場站管理中心、動科學院分別成立推薦評定工作小組
根據評選條件及人數比例評選推薦特困貧困對象并排出名次,在本單位公示無異議后,填寫《**農林科技大學離退休職工家庭困難資助金申請表》及匯總表報離退休工作處辦公室,經學校困難離退休教職工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研究審定,由各單位統一領取發放。
七、本暫行辦法從20**年7月1日起實行。
八、本暫行辦法的解釋權歸離退休工作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