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后勤服務總公司職“帶薪離崗”暫行辦法
為認真貫徹《上饒師院后勤社會化改革方案》精神,深化公司人事改革,建立“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靈活的用人機制,經總公司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對公司內部職工實行“帶薪離崗”的暫行辦法。
一、“帶薪離崗”的對象
1、正式錄用在崗的事業編制職工;
2、其他編制人員以及試崗、待崗、下崗、解聘職工不在“帶薪離崗”之列。
二、“帶薪離崗”的辦理程序
1、自愿提出書面申請;
2、中心主任簽署意見;
3、總公司辦理審批手續。
三、“帶薪”規定
事業編制職工按以下三檔“帶薪”:(1)工齡25年(女20年)以上的,年帶薪6000元;(2)工齡在20年(女15年)以上的,年帶薪5000元;(3)工齡在19年(女14年)以下的,年帶薪4000元。
四、“帶薪離崗”職工的其它待遇和管理
1、事業編制職工“帶薪離崗”期間的醫療、保險、住房、工資晉級等與在崗同類人員相同;
2、“帶薪離崗”期間,保留其原編制、職級;
3、“帶薪離崗”期間或期滿,職工可回原所在中心參加競崗,達到退休或內退年齡的,按有關規定退休或內退。
4、“帶薪離崗”職工必須與各中心或公司辦公室簽訂合同,按合同管理;
5、“帶薪離崗”期間,職工不能在后勤服務總公司所轄范圍內從事任何工作;
6、“帶薪離崗”期間,職工必須遵紀守
法,因違紀違規所致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擔。
7、“帶薪離崗”職工是黨員的,應認真履行黨員義務;
8、職工所帶薪金為一次性確定,以后不隨工齡的增加而增加;
9、職工所帶薪金按月平均支付,由原所在中心承擔。
五、本暫行辦法自20**年6月1日實施,20**年7月30日終止。
篇2: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學院后勤服務總公司職帶薪離崗辦法
學院后勤服務總公司職“帶薪離崗”暫行辦法
為認真貫徹《上饒師院后勤社會化改革方案》精神,深化公司人事改革,建立“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靈活的用人機制,經總公司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對公司內部職工實行“帶薪離崗”的暫行辦法。
一、“帶薪離崗”的對象
1、正式錄用在崗的事業編制職工;
2、其他編制人員以及試崗、待崗、下崗、解聘職工不在“帶薪離崗”之列。
二、“帶薪離崗”的辦理程序
1、自愿提出書面申請;
2、中心主任簽署意見;
3、總公司辦理審批手續。
三、“帶薪”規定
事業編制職工按以下三檔“帶薪”:(1)工齡25年(女20年)以上的,年帶薪6000元;(2)工齡在20年(女15年)以上的,年帶薪5000元;(3)工齡在19年(女14年)以下的,年帶薪4000元。
四、“帶薪離崗”職工的其它待遇和管理
1、事業編制職工“帶薪離崗”期間的醫療、保險、住房、工資晉級等與在崗同類人員相同;
2、“帶薪離崗”期間,保留其原編制、職級;
3、“帶薪離崗”期間或期滿,職工可回原所在中心參加競崗,達到退休或內退年齡的,按有關規定退休或內退。
4、“帶薪離崗”職工必須與各中心或公司辦公室簽訂合同,按合同管理;
5、“帶薪離崗”期間,職工不能在后勤服務總公司所轄范圍內從事任何工作;
6、“帶薪離崗”期間,職工必須遵紀守
法,因違紀違規所致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擔。
7、“帶薪離崗”職工是黨員的,應認真履行黨員義務;
8、職工所帶薪金為一次性確定,以后不隨工齡的增加而增加;
9、職工所帶薪金按月平均支付,由原所在中心承擔。
五、本暫行辦法自20**年6月1日實施,20**年7月30日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