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休假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切實保護職工的勞動安全與身心健康,充分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國家《勞動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及相關休假的實施細則,并按照云錫集團公司職工帶薪年休假暫行辦法,結合貴研鉑業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除適用于貴研鉑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還適用于昆明貴金屬研究所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崗職工,其他控股子公司參照執行。
第三條 公司職工休假包括兩類:福利假與非福利假
1、福利假包括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喪假、婚假、產假(計劃生育假)、哺乳期保健假。
2、非福利假包括事假、病假等。
第二章 各類休假管理
第四條 國家法定休假日
1、全體職工放假的節日: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職工放假的節日:婦女節(3月8日),婦女職工放假半天。
3、少數職工民族習慣的節日,由當地民政廳(局)按照各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4、全體職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職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5、國家規定的其他休息日。
第五條 帶薪年休假
1、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1)、職工工齡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2)、職工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3)、職工工齡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親假、喪假、婚假、產假(計劃生育假)不計入年休假。
3、年休假的管理
(1)、公司應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主動、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其中,用人部門集體活動占用工作時間的應沖抵職工年休假,職工事假和病假應首先沖抵職工年休假。沖抵的集體活動時間、事假和病假不扣發薪酬。
(2)、職工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原則上集中安排,部門(職工)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分段使用年休假,可以根據年休假的時間長短分段安排年休假,年休假5天的(符合享受年休假5天條件的,下同)一次集中安排、年休假10天的可分兩段安排、年休假15天的可分三段安排。
(3)、對公司部分崗位確因工作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由用人部門統一說明情況后可計發年休假補貼,對用人部門或人力資源部安排年休假而本人不休的,視為自動放棄處理,不再計發年休假補貼。
4、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當年年休假:
(1)、職工當年事假累計超過其應享受年休假天數的;
(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病假(不含工傷假,下同)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3)、已辦理退休及內退手續的職工或因公負傷離崗休養的;
(4)、長期脫崗學習或享受寒假或暑假的;
(5)、新招聘錄用職工,自簽訂勞動合同起工作滿1年,但當年工作時間不滿半年的;
(6)、當年停薪留職、休哺乳假(累計)、待崗時間超過1個月以上的;
(7)、當年累計曠工超過五天或連續曠工超過3天的。
5、如職工在當年已享受年休假,但年內又出現第4條(1)、(2)、(4)、(6)、(7)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下一年度得年休假。
第六條 探親假
1、享受探親假的條件:
(1)、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且長期不能在休息日團聚(指不能利用休息日在家居住一夜和半個白天),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2)、職工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的,且不能在休息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休息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親假;
(3)、外調、社會招錄用的職工,試用期滿當年即可開始享受探親假,新錄用的大中專畢業生,錄用的次年(轉正后)即可開始享受探親假;
(4)、新婚的職工,領取結婚證書當年可享受最后一次(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次年即開始享受四年一次探親假待遇;
(5)、離婚、喪偶的職工,次年開始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6)、外調、社會招錄用的職工,應提供原工作單位當年或四年期內探親情況的證明后,公司再予以安排探親,如不能提供,則根據實際狀況,從試用期滿次年開始享受探親假。
2、探親假的管理
(1)、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職工申請休探親假時,需配偶單位提供其配偶未休假的證明;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原則上每年可休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兩年休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休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四年起始時間以領取結婚證次年計算;
(4)、探親假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人力資源部另外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路程假;
(5)、探親假原則上應一次使用,職工因特殊情況經請示領導同意,可分兩次使用,但分期使用探親假,只能給予一次路程假;
(6)、職工銷假后,
財務部根據人力資源部審核的《休假申請單》和銷假記錄,按公司探親報銷的相關規定報銷往返路費;
(7)、職工休假期間,因患重病不能如期銷假的,應取得當地鄉級以上的醫療單位的診斷證明,原則上以一周為限,視為病假處理;
(8)、職工應嚴格遵守有關探親的規定,如發現有弄虛作假、無故超假的,一經核實,按曠工處理。
第七條 喪假
1、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的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給予喪假3天,路程較遠者,人力資源部可根據具體情況,酌情增加路程假期;
2、喪假往返路費由當事人自己承擔,不予報銷。
第八條 婚假
1、婚假指職工結婚而享受的休假,婚假原則上自領取《結婚證書》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2、職工休假時持《結婚證書》,辦理休假相關手續,可享受3天婚假;
3、職工達到晚婚年齡(男25周歲、女23周歲)可增加婚假15天;
4、職工因對方在外地工作,需要到外地結婚的,酌情增計路程假期,路費不予報銷,婚假不可分段使用。
第九條 產假(計劃生育假)
1、產假指育齡女職工在生育期間所享受的假期;
2、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指預產期前15天),除提前生育外,一般不放在產后休假;
3、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符合晚育年齡(已婚婦女2m.dewk.cn4周歲以上生育第1個子女者為晚育),可增加產假30天,若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者,可增加產假15天;
5、符合晚婚(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記初婚者為晚婚)條件者,在女職工生育期間,其配偶可享受護理假7天;
6、女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憑區級以上醫院(或指定醫院)診斷證明,其超期時間按病假處理;
7、職工各種節育、絕育手術者,按醫務部門或醫院出具的休假證明,可以休假;
8、若職工配偶在本市工作,一方絕育手術后需要護理,另一方可持絕育手術證明享受2天的護理假。
第十條 哺乳期保健假
1、根據《云南省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實施細則》,公司對有未滿一周歲哺乳兒的女職工,在每天工作時間內安排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
2、當天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一次使用:上午推遲1小時上班,中午推遲1小時或下午提前1小時上班。女職工休哺乳保健假需報告用人部門和人力資源部同意,休假的方式需在人力資源部備案登記。
第十一條 事假
職工工作期間,因個人原因需要占用工作時間處理事情,可以向所在部門和人力資源部申請一段期限的假期。但年度內事假累計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二條 病假
1、職工因病或非因公受傷,憑區級以上醫院(或指定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可以請一定期限的假期。
2、假滿后根據病(傷)情狀況,仍需請假的,需按照請假手續辦理續假。
3、根據《勞動合同法》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公司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或額外支付當事人一個月工資后,完成相關程序后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第十三條 工傷假
1、職工因公受傷、因公致殘,根據市一級醫院診斷意見,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定為工傷的,由人力資源部確認工傷醫療期限。
2、工傷醫療期滿后,若本人提出仍不能工作,需要繼續休息的,經鑒定部門鑒定,按鑒定結果延長工傷醫療期,若經鑒定部門鑒定后未同意延長醫療期的,由所在部門、人力資源部、有關工會組織會同討論,可適當延長醫療期。
3、因公受傷醫療期結束后,傷愈復發,由市級醫院診斷,經所在部門、人力資源部、有關工會組織會同討論,確認為舊傷復發的,其相應治療期可視為工傷醫療期。
第三章 各類休假審批管理
第十四條 各類休假審批程序
職工按照本實施細則申請各類休假時,首先填寫《休假申請單》,按照休假程序完成休假審批后到人力資源部備案登記。其中,職工申請享受福利假時,填寫《休假申請單》前需先到人力資源部進行休假資格核定。
第十五條 各類休假審批權限
1、基層職工申請各類休假,部門負責人審批。
2、科研、生產、技能操作和分析檢測類二級崗位及以上,職能服務和市場營銷主管及以上職工申請各類休假,報部門負責人及主管領導審批。
3、公司管理班子成員申請各類休假,黨政辦登記后,報總經理審批。
4、各類休假超過10天以上的,報總經理審批。
第十六條 各部門審批職工各類休假時,應綜合考慮生產經營和工作任務等客觀因素。
第十七條 職工因事或因病需請假時,用人部門和人力資源部優先安排職工休年休假。
第十八條 職工若有急事需親自處理而不能提前請假的,必須以其他方式(打電話等)向部門請假,并經部門負責人同意,事后及時補填《休假申請單》,交至人力資源部審核備案。職工休假結束后,需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銷假手續。
注:休假管理詳細程序詳見附件。
第四章 各類休假期間的薪酬核算
第十九條 福利假休假期間的薪酬核算
1、除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的各類福利休假期間結構工資全額發放,交通補貼和保健津貼按實際休假天數扣發,計算公式如下:
應扣津補貼=當月應發津補貼/當月應出勤日*休假天數
2、職工在法定節假日期間結構工資、交通補貼和保健津貼全額發放。
3、職工在探親假、喪假、婚假、產假(計劃生育假)、哺乳期保健假等福利休假期間績效工資原則上不予發放。
4、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和年休假等福利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但不包含生產性津貼。
5、年休假補貼的核算辦法:
按計發職工加班工資基數的300%計發,年休假補貼計入各利潤中心部門的工資總額和成本部門的效益工資總額。
第二十條
事假期間薪酬核算
1、職工事假期間結構工資、交通補貼和保健津貼均按實際休假天數扣發。計算公式如下:
(1)、應扣結構工資=當月m.dewk.cn應發結構工資/當月應出勤日*事假天數
(2)、應扣津補貼=當月應發津補貼/當月應出勤日*事假天數
2、職工事假期間效益工資不予發放。
第二十一條 病假期間薪酬核算
1、職工病假期間基本工資全額發放,崗位工資、技能工資、年功工資按50%進行發放,各種津補貼按實際病假天數扣發。計算公式如下:
(1)、應扣結構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年功工資)/當月應出勤日*病假天數*50%
(2)、應扣津補貼=當月應發津補貼/當月應出勤日*病假天數
2、職工病假期間效益工資不予發放。
第二十二條 工傷期間薪酬核算
1、職工工傷期間結構工資全額發放,交通補貼及保健津貼按實際工傷天數扣發。計算公式如下:
(1)、應扣津補貼=當月應發津補貼/當月應出勤日*工傷天數
2、職工工傷期間效益工資原則上不予發放。
注:結構工資指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和年功工資。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類休假年度周期按照公歷年度計算;休息日和國家法定休假日計入探親假、喪假、婚假、產假、事假和病假。
第二十四條 職工休假前需辦理工作代理或移交手續,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工作代理人或被移交人,以便履行工作職責,休假職工與工作代理人或被移交人進行工作交接時,需雙方簽字認可,休假期間,由代理人或被移交人全權處理原工作業務。
第二十五條 員工在休假期間發生意外事故的,不屬于工傷事故范圍,企業不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參照國家、云南省及云錫集團公司勞動法規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經公司辦公會議研究批準、并經工會組織有關程序后予以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實施之日起試行,之前公司執行的各類休假制度及細則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執行,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篇2:供水公司職工年休假制度的補充規定
供水公司關于職工年休假制度的補充規定
公司各部、室:
按照《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公司作為公用服務性行業,生產責任重大、經營任務繁重,結合公司生產、經營崗位人員逐年缺失嚴重的現狀,現就公司管理制度中年休假制度做如下補充規定:
一、各部、室享受年休假的職工當月工資只發放工資構成中的前四項,即:崗位工資、崗位津貼、工齡工資、生活補助。
二、各部、室享受年休假的職工不再享受公司年底“雙薪”。
三、職工遇重大不可預見事件(天災人禍、本人及直系親屬重大疾病住院、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需請事假時,經班長、副部長(副主任)、部長(主任)、副總經理、總經理審批后,可在其年休假的假期內沖抵年休假,不扣發工資和年底“雙薪”。
公司管理制度中原年休假制度與此補充規定相悖的,以本次補充規定為準。
本規定從20**年1月31日起執行。
篇3:開泰房地產公司休假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勞動法》規定,在公司任職期間,員工可享有國家法定節假日、年假、帶薪病假、婚假、喪假、產假、晚育假、哺乳假、公假、探親假、工傷假等帶薪休假。
第二章 休假及管理
第二條 國家法定節假日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等相關規定,全體在崗員工享有十天帶薪的法定節假日:
1、元旦(一天)
2、春節(三天)
3、國際勞動節(三天)
4、國慶節(三天)
第三條 年假
1、員工在公司工作滿一年后當年即享有休假權。本企業工齡指員工在公司工作中的年限(含重組前原東開公司和原東方K泰公司工作的年限)。具體見下表:
本企業工齡 休假天數
工作滿1年不滿5年 5
工作滿5不滿10年 10
工作滿10年及以上 15
2、上一年度出勤累計滿10個月者享有年假。
3、年假不能跨年度使用,當年未完的假期即失效。
第四條 帶薪病假
員工一年可享有10天帶薪病假。
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工齡,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醫療期;
實際工作年限(年) 本企業工齡(年) 醫療期期限(月)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
5年以上 6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
5年以上10年以下 9
10年以上15年以下 12
15年以上20年以下 18
20年以上 24
第五條 婚假
員工結婚享有婚假3天, 達到晚婚年齡(男25周歲或女23周歲)的,增加獎勵假7天。
第六條 喪假
員工的直系親屬亡故,可享有3天的喪假(路途時間除外)。此處所指直系親屬為:員工的父母、子女、配偶。
第七條 產假
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企業正式女性員工,在生育第一胎時,可享受90天的帶薪產假;難產者須持醫院證明增加15天休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第八條 晚育假
晚育員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帶薪產假(90天)外,增加獎勵假15天。晚育假男方可以享受,愿意予以女方享受的,可由男方單位出具未休假證明交公司人力資源部,女方即可增休15天帶
薪休假。
第九條 哺乳假
公司女員工在嬰兒滿周歲前,每天可享有1小時的帶薪哺乳假。第十條 公假
1、因確屬國家征占地、拆遷員工居住房屋的,持有拆遷證明可享受休假2天。
2、員工持有房屋修膳證明或搬家證明的可分別享受公假1天。因居住房屋小修等原因需請假的,經公司批準,憑證明可視同公假。
3、員工可憑學校家長會通知,享受公假半天。
4、配偶、子女參軍或公派出國的員工,可享受公假1天。
5、確因其他理由需請公假的,須經人力資源部批準。
第十一條 探親假
1、員工的父母或配偶在長期外地工作(居住)的,員工可享受探親假。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來自:m.dewk.cn)已婚員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30天;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以上假期路途時間除外。
2、員工在公司工作滿一年后方可享有探親假。
3、員工享有探親假的資格由人力資源部審定。
4、探親假需一次休完,不能跨年度使用,當年未完的假期即失效。
第十二條 工傷假
員工因工發生傷情,符合《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的并經管轄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確認為工傷的,可以享受帶薪工傷假,假期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休假審批
1、員工無論擬休何種假期,須提前申請,并辦理書面《請假單》,遇緊急情況,須在事后一個工作日內補辦請假手續。
2、5天以內的休假,經職位主管批準方可休假;5天以上的休假,需提前一周提出申請,經職位主管批準后報人力資源部審批,方可休假。
第十四條 特別規定
凡病假、產假、晚育假、探親假、年假、工傷假等遇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的,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包含在假期內。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上班的,需經主管副總經理批準,不得違規延長休假時間。
第十五條 休假期間的薪資處理參見《薪酬制度》。
第三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生效執行。
北京東方K泰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責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