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案例
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高空墜物,物業是否擔責?
基本案情
毛某走路經過杭州市西湖區某小區房屋旁時,被大風刮下的該幢房屋墻體外立面砸傷,經醫院診斷為腦挫傷、右上頜竇壁骨折、顏面部軟組織損傷,并住院治療,共花費治療費 10446.16 元。因毛某面部受傷,毛某購買了自風干型疤痕護理硅凝膠,花費了 388.50 元。浙江某司法鑒定中心受原告毛某委托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毛某傷后誤工期 90 日,護理期 30 日,營養期 30 日。原告花費鑒定費為 840 元。原告受傷后,原告父母為照顧原告花費的交通費為 312.5 元。原告毛某將該小區的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賠償相應的損失。
該小區房屋墻體外立面脫落案發前也曾發生過,存在安全隱患。物業公司曾將墻體外立面脫落等安全隱患問題書面反映給業主委員會,但未得到維修解決。案發時物業公司未在案涉的房屋旁向路人做相應的安全警示。案發后,物業公司將有安全隱患的墻體外立面予以了拆除。
法院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此,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采取的歸責原則為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被告作為案涉物業管理人,應由其承擔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舉證責任,否則,應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作為管理人已盡到管理責任,不能證明其無過錯,故對原告的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更何況,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被告入駐案涉物業至案發長達半年時間,對案涉物業存在墻體外立面脫落等安全隱患是明知的,但被告未采取修復等消除安全隱患措施,甚至也未在案涉隱患處向來往行人進行必要的安全警示等基本措施,被告存在重大過錯。
關于原告的損失,原告訴訟請求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物業公司賠償毛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交通費,共計 29790.28 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二、駁回毛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律解析
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解析
根據民法典第 1253 條的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除非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就要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案例啟示
對于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采取的歸責原則為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也就是說,物業公司作為管理人,如果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作為管理人已盡到管理責任,不能證明其無過錯,那么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要提醒物業服務企業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要做好房屋的安全風險整治排查工作,同時要盡到提示告知義務,切實履行自身的管理職責。
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
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高空墜物,物業是否擔責?
基本案情
毛某走路經過杭州市西湖區某小區房屋旁時,被大風刮下的該幢房屋墻體外立面砸傷,經醫院診斷為腦挫傷、右上頜竇壁骨折、顏面部軟組織損傷,并住院治療,共花費治療費 10446.16 元。因毛某面部受傷,毛某購買了自風干型疤痕護理硅凝膠,花費了 388.50 元。浙江某司法鑒定中心受原告毛某委托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毛某傷后誤工期 90 日,護理期 30 日,營養期 30 日。原告花費鑒定費為 840 元。原告受傷后,原告父母為照顧原告花費的交通費為 312.5 元。原告毛某將該小區的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賠償相應的損失。
該小區房屋墻體外立面脫落案發前也曾發生過,存在安全隱患。物業公司曾將墻體外立面脫落等安全隱患問題書面反映給業主委員會,但未得到維修解決。案發時物業公司未在案涉的房屋旁向路人做相應的安全警示。案發后,物業公司將有安全隱患的墻體外立面予以了拆除。
法院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此,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采取的歸責原則為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被告作為案涉物業管理人,應由其承擔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舉證責任,否則,應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作為管理人已盡到管理責任,不能證明其無過錯,故對原告的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更何況,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被告入駐案涉物業至案發長達半年時間,對案涉物業存在墻體外立面脫落等安全隱患是明知的,但被告未采取修復等消除安全隱患措施,甚至也未在案涉隱患處向來往行人進行必要的安全警示等基本措施,被告存在重大過錯。
關于原告的損失,原告訴訟請求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物業公司賠償毛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交通費,共計 29790.28 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二、駁回毛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律解析
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解析
根據民法典第 1253 條的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除非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就要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案例啟示
對于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采取的歸責原則為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也就是說,物業公司作為管理人,如果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作為管理人已盡到管理責任,不能證明其無過錯,那么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要提醒物業服務企業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要做好房屋的安全風險整治排查工作,同時要盡到提示告知義務,切實履行自身的管理職責。
篇2:案例:寵物高空墜落致人損害,飼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高空拋物墜物典型案例:
彭某濤訴林某鳳等財產損害糾紛案
--寵物高空墜落致人損害,飼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年8月6日上午10時許,彭某濤將其名下粵G76Z19號車輛停放在珠海市香洲區吉大嘉年華國際公寓樓下劃定的地面停車位上,該停車位處于嘉年華國際公寓2124號房陽臺外對應的地面位置。當日上午11時許,嘉年華國際公寓的保安于巡邏時發現一白色犬只從公寓樓高層墜落并砸中彭某濤的車輛,導致彭某濤車輛受損。彭某濤到達現場后立即報警處理,經調查,墜樓小狗系居住在墜落現場上方21樓的住戶即林某鳳與何某央所飼養。彭某濤訴至法院,要求林某鳳與何某央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林某鳳與何某央作為案涉墜樓犬只的管理人,未依法履行管理義務,對飼養的寵物犬疏于管理,以致寵物犬在活動過程中從陽臺墜落砸中彭某濤的車輛,給彭某濤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彭某濤將車輛停放于小區物業公司劃定的地面停車位上,林某鳳與何某央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彭某濤對于車輛的損失存在主觀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故此不能減輕二人的侵權責任。20**年1月9日,判決林某鳳、何某央賠償彭某濤損失1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損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極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引發社會矛盾糾紛。本案犬只飼養人疏于管理,以致犬只墜落砸損他人財物,飼養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該案判決正確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依法判決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保護了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同時,警醒動物飼養人要嚴格飼養動物管理,做好安全防護措施,避免發生類似安全事故。
篇3:高空拋物墜物典型案例:建筑物件墜落致人損害
高空拋物墜物典型案例:建筑物件墜落致人損害
聶某訴陳某等物件損害責任糾紛案
--建筑物件墜落致人損害,發包人和施工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年1月10日,聶某途經佛山市南海區大瀝鎮黃岐白沙陳溪新村南九街5號房屋南側時,頭部被涉案房屋墜落物砸中受傷。事故發生后,聶某被送往醫院救治,同年3月6日出院。經鑒定,聶某顱腦損傷致左側面癱構成八級傷殘,顱腦損傷致嗅覺功能喪失構成十級傷殘。涉案房屋為陳某所有,案發時房屋正由龍某承建施工,龍某沒有建筑施工資質。聶某訴至法院,請求陳某、龍某支付傷殘賠償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47萬元。
裁判結果
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綜合本案證據分析,砸傷聶某的墜落物應是龍某承攬的涉案房屋加建工程的工地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所致。龍某作為施工人員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無過錯,應對聶某受傷承擔賠償責任。涉案房屋在5層以上進行加建,陳某作為房屋所有人和工程發包人,將加建工程發包給沒有相關資質和不具備安全施工條件的龍某,在選任施工人員上存在過失,應對聶某損失承擔相應責任。綜合兩被告的過錯程度,酌定龍某、陳某承擔責任比例為70%、30%。聶某因傷致殘,精神受到損害,龍某、陳某應支付聶某精神損害賠償金。20**年8月15日,判決龍某支付賠償款和精神損害賠償金共17.2萬元;陳某支付賠償款和精神損害賠償金共7.4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施工人在施工期間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導致物件墜落致人損害,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高層改建工程的發包人,因選任無資質的施工人員,也應對其過失承擔相應責任。本案警醒發包人、施工人要合法、規范、文明施工,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避免施工過程中發生物件墜落事故。